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75號
原 告 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肇聰(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專利師
陳政大專利師
翁振耘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
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指定
技術審查官簡信裕於民
國109 年1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爰改定技術審查官許
哲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