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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行專訴字第 7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75號 原   告 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肇聰(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專利師       陳政大專利師       翁振耘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簡信裕於民 國109 年1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爰改定技術審查官許 哲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