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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行專訴字第 8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85號 原   告 冠明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志明(董事)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複代理人  劉振珷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譚漢民       吳冬立 參 加 人 王偉信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瑞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