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行專訴字第 9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9號 原   告 象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Cooler Master Developm              ent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林仁政(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潘皇維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徐孝倫 參 加 人 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彥文(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文昱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9日( 107)智專三(二)04112 字第10721124150 號行政 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9年12月24日以「風扇馬達之多段轉速控制系 統」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於100 年8 月11日審定並 發給新型第M40964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參加 人保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銳公司)於105 年12月27 日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0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 第1 款及第4 項,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7 年 11月29日作成(107 )智專三(二)04112 字第1072112415 0 號「請求項1 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而原處 分係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09 條規定, 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程序,原告即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因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 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 加本件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證據3 、證據3-1 不具證據能力;證據3-2 則不應列入本件 審理之範圍,且縱得納入,亦不足以證明證據3 之公開日期 : ⒈證據3 不具證據能力: ①參加人業已自承Wayback Machine 未紀錄證據3 之相關網頁 ,即證據3 無法以「Wayback Machine 」佐證其公開日期, 此觀參加人行政訴訟參加人答辯二狀第5 頁第17行所載:「 網頁未被『Wayback Machine 』紀錄」,及其於舉發階段所 提專利舉發補充理由一書第3 頁第13至14行所載:「舉發人 無法自『Wayback Machine 』獲取證據3 之歷史紀錄資料」 自明。 ②因參加人無法藉由「Wayback Machine 」佐證證據3 之公開 日期,故參加人辯稱:「證據3 實為市售TC642 晶片之規格 書,其為經公開出版的完整文件,伴隨晶片之使用、販賣及 販賣要約而一併正式發行,並非一般所稱之『網頁資料』( 如部落格、個人網頁等)」云云(行政訴訟參加人答辯二狀 第3 頁第5 至7 行)。查,參加人所提證據3 為公證人依 其指示輸入網頁網址http ://www .digchip .com/datashee ts/parts/datasheet/295/ TC642-pdf .php所獲取之資料, 當屬「網路上之資訊」,參加人空言泛稱證據3 為市售TC64 2 晶片之規格書,其為經公開出版的完整文件云云,卻未舉 證以實其說,毫無依據,自不足採。 ③參加人復稱其於舉發階段所提舉發補充理由一與三已詳盡說 明,Google搜尋引擎對網頁「http :// www .alldatasheet .com/datasheetpdf/pdf/75069/MICROCHIP/TC642.html」作 成兩次的索引記錄,可證明證據3 係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公 開云云(行政訴訟參加人答辯二狀第3 頁第11至第4 頁第7 行)。然而,參加人於專利舉發補充理由一所顯示證據3 網 頁資料之日期為西元2006年8 月5 日(乙證1 卷第256 頁) ,於專利舉發補充理由三之圖5 (乙證2 卷第165 頁)所顯 示證據3 網頁資料之日期則為西元2006年12月18日,相同的 搜尋條件下,GOOGLE搜尋引擎對證據3 網頁資料卻有不同的 索引日期,顯然GOOGLE搜尋引擎之索引日期屬於能變動者, 自無法佐證該網頁內容之公開日期。 ④承上,參加人雖另辯稱:「前揭第二次搜尋所得索引日期( 西元2006年12月18日)雖與第一次搜尋所得索引日期(西元 2006年8 月5 日)有所不同,. . . 無論如何,第一次搜尋 與第二次搜尋所得索引日期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因此均 可證明證據3 確係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公開」云云(行政訴 訟參加人答辯二狀第4 頁第8 至13行)。惟查,本院105 年 度民專訴字第53號判決明揭:「Google搜尋結果之索引日期 ,很有可能是該網頁在網際網路上最初建置供可得搜尋之日 期,該網頁事後之內容更新,未必會呈現在搜尋結果索引中 ,且有實例可資信憑,已詳如前述,因此不能單憑索引日期 推論網頁內之所有內容均在索引日期即已公開出現」(原告 所提附件3 )。是以,Google搜尋引擎所產生之索引日期充 其量僅可證明該網頁連結於網路上可供搜尋之日期,然因該 索引日期並不會隨網頁之「內容」的事後變更而對應更新, 故該網頁之內容無法以Google搜尋結果之索引日期佐證其公 開日期。再者,就本院108 年5 月27日智院成慧108 行專訴 字第9 號函所詢,原告業以說明當原告進一步點擊「Click Here View TC642 Datasheet 」或「TC642 Click here to View」之連結,均未出現證據3 之全文內容,亦可知Waybac k Machine 網站未曾於西元2007年2 月21日記錄證據3 。準 此,參加人上開網頁操作,自無法證明該網頁之內容之「Do wnload」欄位、「TC642 Click to view 」連結及所下載之 TC642 產品規格書等均在索引日期即已公開出現,參加人徒 憑Google搜尋結果之索引日期作為證據3 公開日期之佐證, 無可採。 ⒉證據3-1 不具證據能力: 參加人已自承Wayback Machine 未紀錄證據3-1 之相關網頁 (見行政訴訟參加人答辯二狀第10頁第14行所載),故證據 3-1 無法以「Wayback Machine 」佐證其公開日期;參加人 雖另稱:「證據3-1 實為市售TC642 晶片之規格書,其為經 公開出版的完整文件,伴隨晶片之使用、販賣及販賣要約而 一併正式發行,並非一般所稱之『網頁資料』(如部落格、 個人網頁等)。」云云(行政訴訟參加人答辯二狀第8 頁第 17至19行)。惟查,參加人所提證據3 為公證人依其指示輸 入網址https ://www .arrow .com/en/datasheets/113210/ microchip-technology/tc642coa 所獲取之資料,自屬「網 路上之資訊」,參加人空言泛稱證據3-1 為市售TC642 晶片 之規格書,其為經公開出版的完整文件云云,卻未舉證以實 其說,毫無依據,自不足採,認證據3-1 無證據能力。 ⒊證據3-2 不應列入本件審理之範圍,且縱得納入,亦不足以 證明證據3 、3-1之公開日期: 參加人雖主張:「證據3-2 …記載了與證據3 大致相同的技 術內容…網站時光回溯器(Wayback Machine )在1998年6 月26日記錄有證據3-2 之網頁資料,因此可證明證據3-2 係 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即公開,其公開日並早於證據3 之首次 公開發行日期(2002年間)」、「證據3-2 證明TC642 晶片 及其規格書至少於1998年即有公開使用、販售事實,從而亦 可證明證據3-1 規格書確於2001年1 月31日間有公開之事實 ,具證據能力」云云(行政訴訟參加人答辯二狀第6 頁第10 行至第7 頁第8 行、第10頁第17至19行)。惟查: ①依最高行政法院108 年度判字第211 號判決意旨,智慧財產 審理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所稱「當事人」係指專利舉發行政 訴訟由舉發人為原告之情形。經查,本件專利舉發行政訴訟 係舉發成立,被舉發人(即專利權人)為原告;舉發人為參 加人之情形,參加人「非」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 1 項之當事人,不得於行政訴訟階段提出「新」證據,參加 人於行政訴訟階段所提證據3-2 ,自非法,不應納入本件 審理範圍。 ②退步言之,縱將證據3-2 納入審理,然證據3-2 於Wayback machine 之紀錄日期與證據3 之公開日期,兩者本屬二事, 遑論證據3-2 之內容與證據3 之內容,兩者差異甚大,絕非 參加人所稱「大致相同」或「幾乎相同」(行政訴訟參加人 答辯二狀第6 頁第13至14行),倘若證據3-2 與證據3 真如 參加人所述「大致相同」或「幾乎相同」,參加人何不於舉 發階段即提出證據3-2 作為系爭專利之前案,參加人所言顯 自我矛盾,洵不可採。從而,縱然證據3-2 有被Wayback ma chine 紀錄,該紀錄日期亦不足以作為證據3 、3-1 之公開 日期,仍無從證明證據3 、3-1 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即公開 ,甚為明確。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多段開關」之解釋: 參加人雖辯稱:「原處分限縮解釋系爭專利之『多段開關』 並非妥適」云云(參加人答辯一狀第13頁第1 行)。惟由下 述事證,可證該解釋並無不當: ⒈由原處分所載:「關於請求項1 中『多段開關』之解釋:審 酌系爭專利中關於『多段開關』唯一實施例之說明書第8 頁 第2 段相關說明及圖式第2 圖,可知系爭專利之『多段開關 』係以改變『切換點COM 』與『分段接點T1、T2、T3』的實 際連接關係以達成不同分壓輸入『受控端VTH 』,因此請求 項1 中『多段開關』應解釋為以實際改變電路連接關係之『 機械式多段開關』」(原處分第10頁第14行至第21行),可 清楚得知原處分業已肯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多段開關」 係指「機械式多段開關」,應無疑義。 ⒉又由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度判字第351 號判決意旨可清楚得 知,倘若就單純字面意義而將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解 釋成無法達到該專利之目的而仍存有該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 者,即違反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原則。本件系爭專利請求項 1 所載「多段開關,連接於該電阻電路、該分壓電阻及一電 壓源,其中該多段開關選擇地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於該電壓 源與該分壓電阻,」之技術特徵,不應侷限於申請專利範圍 之字面意義,而應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與圖式,瞭解系爭專 利之目的、作用及效果,以合理界定「多段開關,連接於該 電阻電路、該分壓電阻及一電壓源,其中該多段開關選擇地 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於該電壓源與該分壓電阻」之實質內容 與意涵。 ⒊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傳統風扇馬達控制裝置中,脈 寬調變信號SPWM尚無法完全精確的表現出外部元件的實際溫 度,同時,轉換器將脈寬調變信號SPWM轉換成控制器可讀取 的電壓信號之過程,容易造成電壓信號的失真與延遲,導致 無法精確地風扇馬達的轉速(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頁倒數5 行,乙證1 卷第112 頁);而依系爭專利說明書圖2 (乙證 1 卷第99頁)與說明書所載「多段開關23連接於電阻電路21 、分壓電阻R1、驅動元件20之受控端VTH 及電壓源VREG,其 中多段開關23選擇地接通電壓源VREG、分壓電阻R1及任一電 阻元件R2、R3或R4,電壓源VREG經由分壓電阻R1係建立一輸 入電壓V1於任一電阻元件R2、R3或R4上,其中輸入電壓V1的 大小可以由分壓電阻R1分別與電阻元件R2、R3或R4的電阻值 決定。…本創作實施例的多段開關23可以為一三段開關,其 具有一切換接點COM 與三個分段接點T1、T2、T3,其中切換 接點COM 連接於驅動元件20之受控端VTH ,並且透過分壓電 阻R1連接電壓源VREG,而多個分段接點T1、T2、T3分別對應 連接不同電阻值的電阻元件R2、R3、R4。」(系爭專利說明 書第7 頁第18行至第8 頁第10行,乙證1 卷第108 至109 頁 ),創作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明確瞭解系爭 專利說明書圖2 所示多段開關之電路結構及說明書所謂「多 段開關具有切換接點與三個分段接點」即指向機械式多段開 關,實屬甚明。 ⒋綜上,可知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即在於提供利用「機械式多 段開關」的選擇將電壓源經分壓電阻接通到電阻電路中任一 電阻元件,並且將任一電阻元件上分壓建立的輸入電壓送至 驅動元件的受控端,進而達到驅動元件依據輸入電壓的大小 ,而可以準確的驅動風扇馬達於一特定轉速,而不會受到外 部任何環境因素影響的目的與功效。從而,若就單純字面意 義僅將「多段開關」解釋為包含電子式(數位式)多段開關 ,則在電晶體構成之電子式(數位式)段開關仍不免會因為 操作溫度(或環境溫度)改變,導致輸入至控制器的電壓信 號的延遲及溫飄等問題,應認「多段開關」一詞於系爭專利 中係指「機械式多段開關」,始符合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之意旨;且於本件情形,系爭專利請求項1 「多段開關」字 面雖有多種解釋,然依「有效推定解釋原則」,自應盡量選 擇維持專利有效之解釋,即應解釋為「機械式多段開關」。 ㈢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不具新穎性進步 性: ⒈原處分有下述違誤: ①有關證據2 是否揭露請求項1 「選擇地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 於該電壓源與該分壓電阻,以分壓建立一輸入電壓於該任一 電阻元件」之技術特徵: ⑴原處分稱:「請求項1 中『多段開關」應解釋為以實際改 變電路連接關係之『機械式多段開關』,而證據2 第16頁 第33圖所揭露者係利用『SN74LS145 』IC之『電子式多段 開關』,因此證據2 並未揭露請求項1 之『一多段開關, 連接於該電阻電路、該分壓電阻及一電壓源,其中該多段 開關選擇地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於該電壓源與該分壓電阻 ,以分壓建立一輸入電壓於該任一電阻元件』技術特徵。 」(原處分第10頁第24行至第11頁第2 行)。可知原處分 於新穎性判斷時,除認定證據2 未揭露請求項1 「機械式 多段開關」外,亦認定證據2 「未」揭露請求項1 「選擇 地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於該電壓源與該分壓電阻,以分壓 建立一輸入電壓於該任一電阻元件」之技術特徵。基此, 原處分自應受其本身上開認定之拘束,自不得於其他舉發 爭點復認證據2 揭示請求項1 上開技術特徵。 ⑵料,原處分於判斷證據2 是否足以證明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時,罔顧其本身於上開新穎性判斷時之認定,反稱 :「證據2 第2 頁圖式中受控端11連接處標示有可變電阻 之符號以及『Speed Set 』、『Faster』之註記,已教示 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選擇性地將電 阻電路中的一個電阻元件接地形成通路,而將此電阻元件 接通於電壓源(REF )與分壓電阻,以分壓建立輸入電壓 於此電阻元件」云云(原處分第11頁第11行至18行);再 者,證據2 第2 頁圖式(乙證1 卷第91頁)固然係與證據 2 第16頁第33圖(乙證1 卷第77頁)分屬證據2 不同段落 ,然仍屬證據2 之「一部分」,原處分既已於新穎性判斷 時,認定證據2 「全部」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選 擇地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於該電壓源與該分壓電阻,以分 壓建立一輸入電壓於該任一電阻元件」之技術特徵,亦即 認定證據2 第2 頁圖式「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上開 技術特徵,卻於進步性判斷時,違反其本身於新穎性判斷 時所為認定,反而謂證據2 第2 頁圖式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上開技術特徵云云,從而,原處分於新穎性判斷與進 步性判斷時,其判斷標準及結論明顯不一致,原處分有理 由矛盾之違法,甚為明確。 ②有關證據2 是否揭露請求項1 「機械式多段開關」之技術特 徵: ⑴原處分稱:「因此通常知識者當然有動機依其實際需要利 用『SN74LS145 』IC之『電子式多段開關』或是改為『機 械式多段開關』」(原處分第11頁第21行至24行)等語, 可知原處分似認定證據2 業已揭示「電子多段開關」與「 機械式多段開關」,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可依 證據2 揭示內容選擇「電子多段開關」與「機械式多段開 關」。 ⑵惟查,原處分於其他段落實已認定「證據2 未揭露請求項 1 之『機械式多段開關』之技術特徵。」(原處分第10頁 第24行至第11頁第2 行、原處分第11頁第10行至第11行) ,故原處分就證據2 是否皆揭露請求項1 之「機械式多段 開關」之技術特徵,顯然自我矛盾,洵不可採。 ③有關證據2 「可變電阻之符號」與「Speed Set 」、「Fast er」之註記是否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機械式多段開關, 選擇地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於該電壓源與該分壓電阻,以分 壓建立一輸入電壓於該任一電阻元件」之技術特徵: ⑴無論是系爭專利發明之技術內容「是否為舉發證據所揭 露」、抑或是其「是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之判斷,原處分機關均應依循 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 項之規定,將判斷系爭專利請求項 技術特徵是如何地被舉發證據所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的 整體是如何地能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基於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等之理由,予以詳細載明,否 則即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⑵經查,原處分稱:「證據2 第2 頁圖式中受控端11連接處 標示有可變電阻之符號以及『Speed Set 』、『Faster』 之註記,已教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選擇性地將電阻電路中的一個電阻元件接地形成通路, 而將此電阻元件接通於電壓源(REF )與分壓電阻,以分 壓建立輸入電壓於此電阻元件」云云(原處分第11頁第11 行至18行)。 ⑶然而,證據2 第2 頁圖式中「可變電阻」、「Speed Set 」、「Faster」對於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 言,無非僅代表「電阻值可改變之電阻」、「速率設定」 、「較快」等意義,原處分對於證據2 第2 頁圖式中「可 變電阻」、「Speed Set 」、「Faster」究如何對應或揭 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選擇地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於該電 壓源與該分壓電阻,以分壓建立一輸入電壓於該任一電阻 元件」之技術特徵,全未予論述與說明,是原處分未具實 質理由而以結論式地認定證據2 「可變電阻之符號」與「 Speed Set 」、「Faster」之註記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機械式多段開關,選擇地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於該電壓 源與該分壓電阻,以分壓建立一輸入電壓於該任一電阻元 件」之技術特徵,有理由不備之違法,甚為明確。 ④有關證據2 第2 頁圖式是否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多 段開關,連接於該電阻電路、該分壓電阻及一電壓源,其中 該多段開關選擇地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於該電壓源與該分壓 電阻,以分壓建立一輸入電壓於該任一電阻元件」之技術特 徵: ⑴原處分雖稱:「證據2 第2 頁圖式中受控端11連接處標示 有可變電阻之符號以及『Speed Set 』、『Faster』之註 記,已教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選 擇性地將電阻電路中的一個電阻元件接地形成通路,而將 此電阻元件接通於電壓源(REF )與分壓電阻,以分壓建 立輸入電壓於此電阻元件」云云(原處分第11頁第11行至 18行)。惟參證據2 第2 頁圖式,對於發明所屬技術領域 具有通常知識者,證據2 第2 頁圖式中「可變電阻」僅指 「電阻值可改變之電阻」,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 電阻電路」、「接地」、「通路」、「電壓源」、「分壓 電阻」等等技術特徵完全無涉,遑論揭示「選擇性地將電 阻電路中的一個電阻元件接地形成通路,而將此電阻元件 接通於電壓源(REF )與分壓電阻,以分壓建立輸入電壓 於此電阻元件」之技術特徵。 ⑵至證據2 第2 頁圖式「Speed Set 」、「Faster」之註記 ,證據2 第2 頁圖式亦全無文字說明,發明所屬技術領域 具有通常知識者充其量僅可知悉係與速率設定有關之註記 ,然實無從基於證據2 第2 頁圖式「Speed Set 」、「Fa ster」之註記,知悉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電阻電路」 、「接地」、「通路」、「電壓源」、「分壓電阻」等等 技術特徵,至於「選擇性地將電阻電路中的一個電阻元 件接地形成通路,而將此電阻元件接通於電壓源(REF ) 與分壓電阻,以分壓建立輸入電壓於此電阻元件」之技術 特徵。 ⑶據此,證據2 第2 頁圖式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機 械式多段開關,選擇地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於該電壓源與 該分壓電阻,以分壓建立一輸入電壓於該任一電阻元件」 之技術特徵,甚為明確。 ⑤有關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證據2 能否輕 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上開技術特徵: 在上開技術特徵非為「通常知識」亦非為「其他前案證據」 所揭露之情況下,原處分自應作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於 證據2 具有進步性之審定。詎料,原處分竟僅以結論式而未 附理由遽認:「通常知識者當然有動機依其實際需要選擇利 用『SN74LS145 』IC之『電子式多段開關』或是改為『機械 式多段開關』,進而輕易完成請求項1 之『一多段開關,連 接於該電阻電路、該分壓電阻及一電壓源,其中該多段開關 選擇地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於該電壓源與該分壓電阻,以分 壓建立一輸入電壓於該任一電阻元件』之技術特徵」云云( 原處分第11頁第21行至第12頁第3 行),原處分顯係審閱系 爭專利說明書後所產生之「後見之明」作成能輕易完成的判 斷,流於「空泛」、「主觀」,違反專利法上進步性之判斷 原則,甚為明確。實則,證據2 所揭示之「電子式多段開關 」與系爭專利所界定「機械式多段開關」兩者間之「技術架 構」迥然不同,且系爭專利所界定「機械式多段開關」,因 不受溫度影響更可以準確的驅動風扇馬達於一特定轉速,確 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論述如下: ⑴經查,系爭專利所界定之「機械式多段開關」,其係由切 換接點COM 與三個分段接點T1、T2、T3所構成,其中切換 接點COM 連接於驅動元件20之受控端VTH ,並且透過分壓 電阻R1連接電壓源VREG,而多個分段接點T1、T2、T3分別 對應連接不同電阻值的電阻元件R2、R3、R4。藉此,多段 開關23之切換接點COM 得以依據所選擇的分段而與三個分 段接點T1、T2、T3之一連接,進而接通分壓電阻R1與任一 電阻元件R2、R3、R4,電壓源VREG經由分壓電阻R1係建立 一輸入電壓V1於任一電阻元件R2、R3或R4上,其中輸入電 壓V1的大小可以由分壓電阻R1分別與多段開關23所選擇連 接之電阻元件R2、R3或R4的電阻值決定。 ⑵反觀,參證據2 第33圖與證據2-1 第3 頁(乙證1 卷第57 頁)所揭示之型號SN74LS145 之IC及其具體邏輯電路,SN 74LS145 之IC為「十選一解碼器」,其係由8 個反相器( invereter )與10個反及閘(NAND gate )所組成,該十 選一解碼器之4 個反相器輸入端(P0至P3)接收二進碼十 進制(Binary Code Decimal , BCD )輸入,並依證據2 -1第3 頁真值表(Truth table )之內容對應於輸出端( Q0至Q9)輸出1 與0 之結果。解碼器的多個輸出端(Q0至 Q9)分別連接至一個電阻(40.4至166k)的其中一端,該 等電阻(40.4至166k)的另一端則連接至同一節點再連接 至另一電阻(100K)。換言之,證據2 「十選一解碼器」 輸出端所連接之電阻電路將依據解碼後的結果來並聯多個 電阻,電壓源再依據並聯後所得出的總合阻值與分壓電阻 100K進行分壓。 ⑶從上開說明,可清楚得知「開關之結構」列所示,證據2 所揭示之「電子式多段開關」係由多個反相器與反及閘所 組成,且其所連接之電阻電路,係將多個電阻排列組合後 的總合組值來對應電壓源,每一電阻均會因其所連接之「 解碼器」輸出端之狀態為高或低而產生不同之訊號,進而 影響回路中的電阻。反觀,系爭專利所界定「機械式多段 開關」則是由一個切換接點與多個分段接點所構成,系爭 專利所界定之「機械式多段開關」乃係「物理上」的實際 切換,當切換至其中一電阻時,電阻電路中其於電阻並不 會對於回路中的電阻產生影響。從而,證據2 所揭示之「 電子式多段開關」與系爭專利所界定「機械式多段開關」 兩者間之「結構」及其與電阻電路之連接關係,不僅具有 差異,且此差異並非微小變化,而係「本質上」的迥然不 同,原處分未考量此差異,僅泛稱:「通常知識者當然有 動機依其實際需要選擇利用『SN74LS145 』IC之『電子式 多段開關』或是改為『機械式多段開關』」、或謂電子式 多段開關與機械式多段開關可「輕易置換」云云,委無足 採。 ⑷甚且,由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段落可知,電子元件(包含電 子開關)本身會因環境與系統運作時的溫度而改變,進而 造成風扇轉速忽快忽慢(即業界所稱「溫飄」)。相較於 證據2 所揭示之「電子式多段開關」受溫度之影響導致無 法精確地風扇馬達的轉速,系爭專利所界定「機械式多段 開關」,因不受溫度影響更可以準確的驅動風扇馬達於一 特定轉速,而不會受到外部任何環境因素影響,確實具有 不可預期之功效。從而,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 者基於證據2 自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內 容,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於證據2 確實具有進步性,甚 為明確。 ⑸原處分雖另稱:「專利權人於107 年10月29日聽證時主張 ,依據證據2 圖2 、圖9 之『電子式多段開關』會受溫度 影響,因此通常知識者無法輕易將證據2 之『電子式多段 開關』置換為系爭專利之『機械式多段開關』云云。惟證 據2 圖2 (乙證1 卷第88頁)及圖9 (乙證1 卷第87頁) 均非指第15頁之『SN74LS145 』IC的圖式,因此無法以圖 2 及圖9 證明『SN74LS145 』IC受溫度影響較『機械式多 段開關』多而使通常知識者無法輕易置換,故專利權人之 主張不可採。」(原處分第12頁第8 行至第17行)云云。 惟查,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均可理解IC製 造商所提供之「規格書」,其內容記載(包含電路圖、電 壓、電流或是溫度影響資料等)係會因所販售之IC特點或 是客戶之需求而有所不同,證據2 雖未記載電子式多段開 關受溫度影響之內容與圖式,並非即代表證據2 之電子式 多段開關不會受溫度影響。實則,原告於107 年10月29日 聽證時提出證據2 圖2 、圖9 ,目的在於強調電子元件易 受於溫度影響乃係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者均知悉之 一般知識,原處分竟稱「證據2 圖2 及圖9 均非指第15頁 之『SN74LS145 』IC的圖式,因此無法以圖2 及圖9 證明 『SN74LS145 』IC受溫度影響較『機械式多段開關』多」 ,原處分上開認定顯與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不符 。甚且,原告於上開聽證所提主張,性質上係屬反證,原 處分既認定證據2 電子式多段開關與系爭專利機械式多段 開關間可輕易置換,自應載明理由說明如何自證據2 得知 電子式多段開關不受溫度影響,原處分逕以原告之反證無 理由所為之認定,委無足採。 ⒉參加人雖另辯稱:「通常知識者跟據習知技術以及證據2 第 33圖教示之電子式多段開關,即可輕易思及將電子式多段開 關修改為機械式多段開關,仍能達成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 其亦屬簡單之置換。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於先前技術不具 無法預期之功效而欠缺進步性,不符合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 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云云(參加人答辯一狀第20頁第11 至15行)。惟查: ①證據2 第33圖「SN74LS145 」IC之「電子式多段開關」確實 仍存有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即信號「延遲」及「溫飄 」:參證據2 第33圖與證據2-1 第3 頁(乙證1 卷第60頁) 所揭示之型號SN74LS1 45之IC及其具體邏輯電路,SN74LS14 5 之IC為「十選一解碼器」,其係由8 個反相器(inverete r )與10個反及閘(NAND gate )所組成。進一步參證據2 -1第4 頁表格(乙證1 卷第56頁),其清楚記載「Propagat ion Delay (中譯:傳播延遲)」之文字,故證據2 第33圖 「SN 74LS 145 」IC之「電子式多段開關」確實仍存有系爭 專利所欲解決之「信號延遲」問題。 ②再者,熟悉電子電路或數位電路領域者均知悉「Propagatio n Delay (中譯:傳播延遲)」會隨著溫度變化而改變,此 亦可由維基百科(原告所提附件8 )所載:「Propagation delay increases with operating temperature」可稽。從 而,證據2 第33圖「SN74LS 145」IC之「電子式多段開關」 確實仍存有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溫飄」問題。進一步言之 ,「Propagation Delay (中譯:傳播延遲)」之問題僅會 出現於「電子電路或數位電路」,故系爭專利「機械式多段 開關」不會具有上述信號延遲與溫飄之問題,此為當然之理 。 ③綜上所述,證據2 第33圖「SN74LS145 」IC之「電子式多段 開關」仍存有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信號「延遲」及「 溫飄」,系爭專利「機械式多段開關」相較於證據2 確具有 不可預期之功效。 ㈣證據3 (乙證1 卷第21至52頁)或證據3-1 ,乙證1 卷第 229 至252 )與證據2 之組合」及「證據3 (或證據3-1 ) 與證據4 (乙證1 卷第12-20 頁)、證據5 (乙證1 卷第1 至11頁)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0不具進 步性: ⒈經查,證據3 係揭露一種風扇速度控制器(TC642 ),證據 3 第5-1 圖(乙證1 卷第40頁)與第5-2 圖(乙證1 卷第39 頁)可知,RT1 為NTC 熱敏電阻(Negative Temperature C oefficient thermistor ),R1和R2係標準電阻。電源供電 電壓VDD 係藉由R2和RT1 與R1組成的並聯電阻分壓,進而控 制風扇之轉速。換言之,證據3 所揭輸入電壓為根據溫度改 變而變化的電壓值。反觀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傳統 風扇馬達控制裝置中,脈寬調變信號SPWM尚無法完全精確的 表現出外部元件的實際溫度,同時,轉換器將脈寬調變信號 SPWM轉換成控制器可讀取的電壓信號之過程,容易造成電壓 信號的失真與延遲,導致無法精確地風扇馬達的轉速。而系 爭專利之技術手段即在於提供利用「機械式多段開關」的選 擇將電壓源經分壓電阻接通到電阻電路中任一電阻元件,並 且將任一電阻元件上分壓建立的輸入電壓送至驅動元件的受 控端,進而達到驅動元件依據輸入電壓的大小,而可以準確 的驅動風扇馬達於一特定轉速,而不會受到外部任何溫度因 素影響以及不會有信號延遲之目的與功效。由系爭專利圖2 可知,R4、R3、R2為多段開關之阻值,R1為標準電阻。電源 供電電壓VREG藉由R1和任一R4或R3或R2串聯組成的電阻分壓 ,進而控制風扇的轉速,故系爭專利所揭輸入電壓並不會受 到外部溫度因素影響。準此,證據3 (或證據3-1 )之輸入 電壓(VIN )與系爭專利輸入電壓(VTH )之方程式是完全 不同的,且證據3 所揭示之技術內容:「隨溫度而改變風扇 轉速」與系爭專利所要達到之目的:「不受溫度影響而改變 風扇轉速」,兩者存有迥然不同之差異。 ⒉又按「『反向教示』係指相關引證中已明確記載或實質隱含 有關排除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包含引證中已揭露 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相關技術特徵係無法結合者,或基於引證 所揭露之技術內容,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將被勸阻而不會依循該等技術內容所採的途徑者」,此有最 高行政法院108 年度判字第55號判決可稽(原告所提附件9 )。而由證據3 第9 頁記載「(中譯:設計TC642 包含以下 :⑴溫度感測電路必須就所設定溫度範圍之0% to 100%提供 1.25V to 2.65V於VIN )」(乙證1 卷第40頁)。從而,證 據3 係明確記載其輸入電壓「必須」是隨溫度改變之電壓值 ,故證據3 不僅是採用與系爭專利不同之技術手段,而是「 明確排除」系爭專利「不受溫度影響而改變風扇轉速」之技 術內容。從而,依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證據3 確實 對於系爭專利具有「反向教示」。 ⒊綜上,「證據3 (或證據3-1 )與證據2 之組合」及「證據 3 (或證據3-1 )與證據4 、證據5 之組合」,因均含有對 於系爭專利具有「反向教示」之證據3 ,故上開證據組合均 無從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0不具進步性,甚為明確。 ㈤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辯稱: ㈠原告雖主張原處分有關系爭專利請求項1 「多段開關」之解 釋及證據2 有無揭露此部分技術特徵之認定,前後有矛盾云 云,惟查,因證據2 之「電子式多段開關」與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之「機械式多段開關」不同,而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多段開關,連接於該電阻電路、該分壓電阻及一電壓 源,其中該多段開關選擇地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於該電壓源 與該分壓電阻,以分壓建立一輸入電壓於該任一電阻元件」 整段技術特徵未被證據2 揭露,而非以原告拆成二段技術特 徵的方式認定,難認原告之主張可採。 ㈡原告又主張原處分僅證據2 圖式之可變電阻之符號及「Spee d Set 」、「Faster」之註記而認定證據2 已教示通常知識 者,顯有理由不備云云。惟查,證據2 係馬達控制器之規格 書,因此通常知識者在閱讀證據2 時,當然知道圖式之可變 電阻之符號及「Speed Set 」、「Faster」之註記與馬達轉 速相關,依此教示當然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 多段開關,連接於該電阻電路、該分壓電阻及一電壓源,其 中該多段開關選擇地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於該電壓源與該分 壓電阻,以分壓建立一輸入電壓於該任一電阻元件」技術特 徵,故原告之主張不可採。 ㈢原告另主張證據2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多段開關 ,連接於該電阻電路、該分壓電阻及一電壓源,其中該多段 開關選擇地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於該電壓源與該分壓電阻, 以分壓建立一輸入電壓於該任一電阻元件」技術特徵,因此 單獨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云云。 惟查,原告對於新穎性與進步性之認知有誤,關於新穎性, 證據需要揭露請求項所有技術特徵才能證明其不具新穎性; 但關於進步性,雖然請求項與證據有差異,但該差異係通常 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時,證據未揭露請求項所有技術特徵而 仍可證明其不具進步性,證據2 雖僅揭露「SN74LS145 」IC 之「電子式多段開關」,但證據2 第2 頁圖式中受控端11連 接處標示有可變電阻之符號以及「SpeedSet」、「Faster」 之註記,已教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選擇性地將電阻電路中的一個電阻元件接地形成通路,而將 此電阻元件接通於電壓源(REF )與分壓電阻,以分壓建立 輸入電壓於此電阻元件,亦即可利用受控端11前端可變電阻 之設置以改變電壓,進而驅動馬達至對應的特定轉速,等效 於請求項1 之機械式多段開關之連接關係與其功效,因此通 常知識者當然有動機依其實際需要選擇利用「SN74LS145 」 IC之「電子式多段開關」或是改為「機械式多斷開關」,進 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多段開關,連接於該電 阻電路、該分壓電阻及一電壓源,其中該多段開關選擇地將 任一電阻元件接通於該電壓源與該分壓電阻,以分壓建立一 輸入電壓於該任一電阻元件」技術特徵,故原告之主張不可 採。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參加人主張: ㈠證據3-2 應列入本件審理之範圍,其並足以證明證據3 、證 據3-1 具證據能力: ⒈證據3-2 (「使用TC64X 系列產品進行智慧型熱管理」,19 97年9 月15日,特爾通訊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USING T HE TC64X FAMILY FOR INTELLIGENT THERMAL MANAGEMENT , "September 15,1997, TelCom Semiconductor Inc .)與證 據3 均揭示TC642 晶片之操作方式,係屬同一基礎事實,是 其性質應屬補強證據,合先敘明。 ⒉證據3 有證據能力: ①證據3 為西元2002年微晶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C642 -具 有FanSense技術的脈衝寬度調變式風扇速度控制器」之規格 書,("TC642 PWM Fan Speed Controller with FanSense Technology ," 2002, Microchip Technology Inc .)。其 本文內容即已載明證據3 首次公開發行日期為西元2002年間 ,根據美國著作權法第401 條第(b )項(17 U .S .C .§ 401 ( b))規定,著作權聲明(Copyright Notice)應包含 三要素:( a)符號Ⓒ或字詞「Copyright 」;( b)著作首次 公開發行年份("the year of first publication of the work);與( c)著作權人之名稱。證據3 既為美商微晶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就風扇控制晶片TC642 所製作的著作物,其 每頁左下角所載「Ⓒ2002 Microchip Technology 」,以及 第27頁右欄所載「Ⓒ2002, Microchip Technology Incorpo rated , Printed in the U .S .A . , All Rights Reserv ed .」之著作權聲明,均有載明證據3 於西元2002年即已在 美國印刷發行而公開其該著作。按一般型錄,如已載有印製 日期、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產品介紹,而為一完整之型 錄者,原則上得推定其公開事實(參見現行西元2017年7 月 版發明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4.3.2.2.1 「證據能力與證據 力之判斷」,第5-1-29頁);而即使因不知證據3 公開之月 日,仍得推定其公開日期為該年之末日(即西元2002年12月 31日)(參見現行西元2017年7 月版發明審查基準第二篇第 三章2.2.1.1.2 「刊物公開日之認定」,第2-3-4 頁)。是 以,其公開日顯然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西元2010年12月24 日);復參以證據3-2 說明TC64X 系列產品(包含TC642 、 TC646 等)的操作方式(證據3-2 第3 頁「TC642/TC646 IN BDC FAN MANAGEMENT」章節),並記載了與證據3 大致相同 的技術內容,如證據3-2 第4 圖(本院卷一第284 頁)所載 TC642 操作方式與證據3 第5-1 圖(乙證1 卷第40頁)所載 者幾乎相同,且依網站時光回溯器(Wayback Machine )在 西元1998年6 月26日記錄有證據3-2 之網頁資料,因此可證 明證據3-2 係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即公開,其公開日並早於 證據3 之首次公開發行日期(西元2002年間)。因此,證據 3-2 證明TC642 晶片及其規格書至少於西元1998年即有公開 使用、販售事實,從而證明證據3 規格書確於西元2002年間 有公開之事實,具證據能力。 ②原處分雖將證據3 認定為「網路上之資訊」,而查證網路資 訊公開時間點,並以「Wayback Machine 」查無證據3 網頁 資料之公開日期記錄為由,否定證據3 之證據能力。惟查: ⑴證據3 實為市售TC642 晶片之規格書,其為經公開出版的 完整文件,伴隨晶片之使用、販賣及販賣要約而一併正式 發行,並非一般所稱之「網頁資料」(如部落格、個人網 頁等),原處分忽視證據3 本身即載明公開發行年份之事 實,顯非合法。 ⑵參加人於舉發補充理由書一中已詳盡說明:Google搜尋引 擎至少於2006年8 月5 日對網頁「http ://www .alldata sheet .com/datasheet-pdf/pdf/75069/MICROCHIP/TC642 .html 」作成索引記錄(「第一次搜尋」),此網頁於「 Download」之欄位有提供證據3 之超連結「TC642 Click to view 」,其中提供下載的TC642 產品規格書,與證據 3 為相同版本(2002-DS21444C ),可證證據3 確係於系 爭專利申請前已公開(乙證1 卷第269 至270 頁),參加 人復於舉發補充理由書三中再依照舉發補充理由一書所載 Google搜尋引擎搜尋方式操作,並查得Google搜尋引擎至 少於西元2006年12月18日對同一網頁「http ://www .all datasheet .com/datasheet-pdf/pdf/75069/MICROCHIP/T C642.html 」作成索引記錄(「第二次搜尋」),可證證 據3 確係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公開。 ⑶至前揭第二次搜尋所得索引日期(西元2006年12月18日) 雖與第一次搜尋所得索引日期(西元2006年8 月5 日)有 所不同,原處分第6 頁第(2 )點並稱因此日期變動難認 定索引日期具可信度云云,然查,此係因為兩次搜尋操作 時間相隔一年以上,且搜尋標的年代久遠,Google搜尋引 擎會刪除過早以前的索引記錄所致。無論如何,第一次搜 尋與第二次搜尋所得索引日期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因 此均可證明證據3 確係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公開。詳言之 ,Google搜尋結果所顯示之日期是Google為該結果網頁建 立索引之日期,但並非是首次為該結果網頁建立索引之日 期,而Google會在複數個不同的時間點建立索引,並會隨 著時間將時間久遠的索引記錄刪除(參見Google官方網站 說明https ://support .google .com/webmasters/answe r/70897?hl=zh-Hant)。因此,專利舉發補充理由一書之 附件3 (乙證1 卷第253 至257 頁)顯示證據3 網頁資料 之日期為2006年8 月6 日,及專利舉發補充理由書三之圖 5 (乙證2 卷第165 頁)所顯示證據3 網頁資料之日期為 2006年12月18日,即Google搜尋引擎至少在西元2006年8 月6 日與西元2006年12月18日對證據3 建立索引記錄,且 此兩日期均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足資證明證據3 具有 證據能力。雖然Google搜尋引擎先後顯示不同之索引日期 ,此係因為標的日期年代久遠且舉發審查時程漫長,在進 行第二次搜尋時Google搜尋引擎已刪除早先的索引記錄而 已。此外,即使如原處分所稱未來顯示之證據3 網頁資料 之日期有飄移至系爭專利申請日後,也無以否定Google搜 尋引擎至少在西元2006年8 月6 日與西元2006年12月18日 對證據3 建立索引記錄之事實。 ⑷又依Wayback Machine 」網站(https ://archive .org/ about/faqs .php )說明,因部分網站阻擋「Wayback Ma chine 」記錄其網頁,且「Wayback Machine 」的自動化 擷取系統因其他原因無法存取部分網站,「Wayback Mach ine 」並不會記錄網際網路上所有的網頁,是網頁未被「 Wayback Machine 」記錄,並非表示該網頁從不存在,自 不影響證據3 之真實性。 ③綜上,足證證據3 為系爭專利之申請日前作成之文書,且於 系爭專利之申請日前即已向公眾公開,自具有證據能力。 ⒊證據3-1有證據能力: ①證據3-1 為「Arrow Electronics 」網站之網頁資料「http s ://www .arrow .com/en/datasheets/113210/microchip- technology/tc642coa 」,其提供下載證據3 規格書的先前 版本(「DS21444A」版本,下稱「證據3-1 規格書」),其 本文即已載明證據3-1 首次公開發行日期為西元2001年間, 其規格書逐頁左下角所載「Ⓒ2001 Microchip Technology 」,以及第15頁(乙證1 卷第229 頁)所載「Ⓒ2001,Micro chip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 Printed in the U .S . A . 」之著作權聲明,即已載明美商微晶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作成證據3-1 規格書之著作的首次公開發行年份("the year of first publication of the work )為西元2001年 ,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西元2010年12月24日), 應具證據能力。 ②原處分雖將證據3-1 認定為「網路上之資訊」,而查證網路 資訊公開時間點,並認其上所顯示之發行日期究係整份證據 3-1 之公開日或該網頁其他資訊之公開日期仍有疑義,且雖 105 年5 月26日之公證書證明該網頁於當日曾經公開過,但 由於公證書作成日期晚於系爭專利申請日,且該網頁於舉發 審查時已無法瀏覽,無法確認證據3-1 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 屬於公開之狀態,況「Wayback Machine 」查無證據3-1 之 公開日期記錄為由,否定證據3-1 之證據能力云云。惟查: ⑴證據3-1 規格書實為市售TC642 晶片之規格書,其為經公 開出版的完整文件,伴隨晶片之使用、販賣及販賣要約而 一併正式發行,並非一般所稱之「網頁資料」(如部落格 、個人網頁等),原處分忽視證據3-1 規格書本身即載明 公開發行年份之事實,顯有未洽。 ⑵又證據3-1 網頁中已明確說明證據3-1 規格書之公開發行 日期為西元2001年1 月31日(參證據3-1 第參頁所示「Da te Published :31 JAN 2001 」,乙證1 卷第247 頁)。 證據3-1 網頁為Arrow Electronics 公司所設立,其成立 於1935年,歷史悠久,並為美國財星500 大企業(Fortun e 500 )之一,因此其網頁內容應具有相當之可信度。再 者,證據3-1 既已經公證,即已充分證明該證據內容真正 ,並非經偽造或變造而得。而證據3-1 第參頁所示「Date Published : 31 JAN 2001 」根據一般通念,明顯就是指 示證據3-1 規格書的公開日期為西元2001年1 月31日(證 據3-1 第參頁所示「Datasheet 」、「PAGE 1/15 」、「 DOWNLOAD」等)。按一般型錄,如已載有印製日期、公司 名稱、地址、電話及產品介紹,而為一完整之型錄者,原 則上得推定其公開事實(參見現行審查基準第5-1-29頁) ;既然證據3-1 已有明確公開之年月日,即應推定其公開 日期為該日期(即西元2001年1 月31日)甚明(參見現行 審查基準第2-3-4 頁),且原處分並未提出任何反證以推 翻「105 年5 月26日之公證書證明該網頁於當日曾經公開 過」之事實。原處分甚至要求「舉發證據於舉發審查時應 仍可瀏覽」,在舉發程序長達數年,且網路上資訊因年代 久遠而可能變動的情況下,此不免過於強求舉發人舉證之 困難度。 ⑶又依「Wayback Machine 」網站(https ://archive .or g/about/faqs .php )說明:因部分網站阻擋「Wayback Machine 」記錄其網頁,且「Wayback Machine 」的自動 化擷取系統因其他原因無法存取部分網站,「Wayback Ma chine 」並不會記錄網際網路上所有的網頁,是網頁未被 「Wayback Machine 」記錄,並非表示該網頁從不存在。 原處分以「Wayback Machine 」未記錄舉發理由書所列證 據3-1 質疑證據之真實性,容有誤會。 ⑷再者,證據3-2 已證明TC642 晶片及其規格書至少於西元 1998年即有公開使用、販售事實,業如前述,自亦可證明 證據3-1 規格書確於西元2001年1 月31日間有公開之事實 ,具證據能力。 ③綜上,足證證據3-1 為系爭專利之申請日前作成之文書,且 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前即已向公眾公開,自具有證據能力。 ㈡有關系爭專利請求項1 「多段開關」之解釋: ⒈證據2 所載之「可變電阻」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之「電 阻電路」、「分壓電阻」、「多段開關」兩者均可等效置換 : ①證據2 第2 頁圖式揭示之分壓電路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 之分壓電路,兩者技術都是單純使用根據歐姆定律(Ohm's Law )習知電路分壓原理,並具有相同的功能與效果,即在 電阻元件上建立輸入電壓並接通至受控端,並可達成系爭專 利之創作目的:「利用多段開關的切換以分段方式,將不同 大小的輸入電壓接通至驅動元件的受控端,進而讓驅動元件 可以分段驅動風扇馬達至相對應的特定轉速」。申言之,證 據2 所載技術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之分壓電路之差異, 僅在於證據2 使用「可變電阻」形成分壓電路;系爭專利請 求項1 則使用1C「電阻電路」、1D「分壓電阻」、1E「多段 開關」形成分壓電路。系爭專利之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利用其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即能將證據2 揭露之「可變電 阻」(同時兼具「電阻電路」、「分壓電阻」、「連續開關 」之功能)置換為習知電路基本元件「電阻電路」、「分壓 電阻」、「多段開關」,即能輕易達成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 ,且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兩者屬等效置換。 ②按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亦可依其實際 需要選擇使用習知技術之「機械式多段開關」或「電子式多 段開關」,根本毋庸限定在證據2 第33頁使用「SN74LS145 」IC之控制方式才能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創作。是無 論採「電子式多段開關」或「機械式多段開關」置換,電子 式或機械式之多段開關均屬電路基本元件,均具有相同功能 與效果。原處分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揭露之唯一實施例,將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1E「多段開關」限縮解釋為「機械式多 段開關」,殊屬不當。 ③依原處分第11頁第11至21行所述,證據2 第2 頁圖式揭示之 分壓電路「等效於請求項1 之機械式多段開關之連接關係與 其功效」,是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根 據證據2 第2 頁圖式揭示之技術,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 求項1 所載之創作。 ⒉原告主張之謬誤: ①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所界定「機械式多段開關」因不受溫度 影響而可驅動馬達於特定轉速,確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云云 (原告起訴書第15頁第19至26行)。惟查證據2 之分壓電路 包含「電壓源」、「可變電阻」、「接地端」,形成「電壓 源-RAB-RBC- 接地端」之導電通路(參「證據2 分壓電路示 意圖」),其中「可變電阻」之控制方式事實上亦為單純的 機械動作而已,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1E「多段開關」之控 制方式完全相同,並無原告所稱「溫飄」問題。原告所稱「 因不受溫度影響而可驅動馬達於特定轉速之功效」與證據2 第2 頁分壓電路所能達成之效果並無二致,因此並非「不可 預期之功效」。 ②原告復稱原處分新穎性判斷與進步性判斷不一致(原告起訴 書第5 頁第2 至5 行),惟查原處分於新穎性判斷時係認定 證據2 未揭露具有「選擇性地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於該電壓 源與該分壓電阻,以分壓建立一輸入電壓於該任一電阻元件 」分壓特徵之「機械式多段開關」,並非認定證據2 完全不 能揭示該「分壓特徵」,何來拘束原處分不得認定證據2 未 揭示該「分壓特徵」之理由?原處分後於進步性判斷時認定 通常知識者根據證據2 第2 頁圖式揭示之技術,使用習知電 路基本元件進行等效置換即可輕易完成該分壓特徵,並無違 誤。原告所稱原處分已於新穎性判斷時認定證據2 未揭露該 分壓特徵,並不足採。 ③原告再稱原處分就證據2 是否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機械 式多段開關」之技術特徵理由矛盾(原告起訴書第6 頁第12 至13行),惟查原處分於進步性判斷時係認定「證據2 第2 頁圖式中受控端11連接處標示有可變電阻之符號以及『Spee d Set 』、『Faster』之註記,已教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選擇性地將電阻電路中的一個電阻元 件接地形成通路,而將此電阻元件接通於電壓源〈REF 〉與 分壓電阻,以分壓建立輸入電壓於此電阻元件。亦即可利用 受控端11前端可變電阻之設置以改變電壓,進而驅動馬達至 對應的特定轉速,等效於請求項1 之機械式多段開關之連接 關係與其功效,因此通常知識者當然有動機依其實際需要選 擇利用『SN74LS145 』IC之『電子式多段開關』或是改為『 機械式多段開關』」(原處分第11頁第11至24行),其係根 據先前技術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利用「習知機械式多段 開關」所能輕易完成。並非如原告所稱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 1 為利用「證據2 揭示之機械式多段開關」所能輕易完成, 並無原告所稱理由矛盾。 ④原告末稱原處分並未論述證據2 第2 頁圖式所載內容如何對 應或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選擇性地將任一電阻元件 接通於該電壓源與該分壓電阻,以分壓建立一輸入電壓於該 任一電阻元件」之技術特徵(原告起訴書第7 頁第1 至4 行 )。惟查原處分第11頁第11至24行實已敘明證據2 所揭示分 壓電路之作業方式,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選擇性地 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於該電壓源與該分壓電阻,以分壓建立 一輸入電壓於該任一電阻元件」之實質意義相同,具有等效 連接關係及功效,通常知識者據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所載之 創作。 ⒊原處分限縮解釋系爭專利之「多段開關」並非妥適: ①原處分第10頁第14至21行說明「審酌系爭專利中關於『多段 開關』唯一實施例之說明書第8 頁第2 段相關說明及圖式第 2 圖,可知系爭專利之『多段開關』係以改變『切換點COM 』與『分段接點T1、T2、T3』的實際連接關係以達成不同分 壓輸入『受控端VTH 』,因此請求項1 中『多段開關』應解 釋為以實際改變電路連接關係之『機械式多斷開關』」,即 原處分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揭露之唯一實施例,將系爭專利 請求項1 所載「多段開關」限縮解釋為「機械式多段開關」 。原處分並據此認定證據2 第33圖所載「電子式多段開關」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多段開關」,且因此認定證 據2 不足以證明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 ②系爭專利說明書於「實施方式」末段自承:「以上所述僅為 本創作之實施例,其並非用以侷限本創作之專利範圍。」( 乙證1 卷第105 頁)因此,原處分根據說明書「關於『多段 開關』唯一實施例」以限縮解釋「多段開關」,有違系爭專 利自述意旨,絕非妥適,亦有違本院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75 號民事判決揭示之禁止於申請專利範圍中不當讀入說明書之 限制條件的原則(禁止不當讀入原則)。 ③系爭專利說明書從未述及「機械」二字,亦從未說明「多段 開關」為以純機械、非電子式方式操作的實施態樣為限。原 處分似以系爭專利說明書中「分段」、「多段」之用詞,認 定多段開關應為機械式多段開關,此係有違一般機械和電學 常理。如一般大賣場常見的電風扇,可分成電子控制式風扇 或機械控制式風扇,而其風量控制功能均稱為「分段風量控 制」或「多段風量控制」。亦即,「分段」、「多段」之用 語,可為風量大小為離散(discrete,不連續)之意,同時 適用於電子式控制於機械式控制,並非侷限為機械式控制。 ④不論「多段開關」為機械式、電子式、或其他類型的多段開 關,皆可達到系爭專利之目的。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2 段(乙證1 卷第108 頁)僅說明「多段開關23可以為一三段 開關,其具有一切換接點COM 與三個分段接點T1、T2、T3… 多段開關23之切換接點COM 得以依據所選擇的分段而與三個 分段接點T1、T2、T3之一連接,進而接通分壓電阻R1與任一 電阻元件R2、R3、R4。」原處分據此認定應將系爭專利請求 項1 所載「多段開關」解釋為「實際改變(切換接點與分段 接點間之)電路連接關係」(原處分第10頁第(2 )點,本 院卷一第46頁);惟原處分此解釋實難與系爭專利所欲達成 之目的相符合。蓋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之手段在於以定電 壓控制方式取代脈寬調變信號,並不在於使用「機械式多段 開關」本身。如系爭專利圖2 所示,不論多段開關(23)為 機械式、電子式、或其他類型的多段開關,只要其能夠「選 擇性地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於該電壓源與該分壓電阻」,即 已改變電路連接關係,而能由「定電壓控制方式」達到系爭 專利之目的! ⑤原告另稱「在電晶體構成之電子式(數位式)多段開關仍不 免會因為操作溫度(或環境溫度)改變,導致輸入至控制器 的電壓信號的延遲及溫飄等問題,應認『多段開關』一詞於 系爭專利中係指『機械式多段開關』。」此等主張毫無根據 ,僅為原告為避免系爭專利無效之爭辯,且與系爭專利說明 書所述「以定電壓控制方式取代脈寬調變信號」之創作目的 無涉。此外,若原告所言為真,則表示當代所有電子式控制 手段均劣於習知機械式控制手段,豈不荒謬? ㈢證據2 第33圖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不具新穎性或 進步性: ⒈證據2第33圖足以證明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①證據2 第33圖揭示一種使用電壓源、電阻電路、解碼器, 以達成多段轉速控制的馬達控制裝置應用電路。此電路為 證據2 第2 頁圖式所示控制裝置的特定配置,第33圖所示 為控制轉速配置部分,其餘未圖示之配置部分可與證據2 第2 頁圖式中內容相同。此係使用十選一解碼器(One of Ten decoder )作為「多段開關」,根據BCD 碼輸入,將 輸出接腳1-11中的一個接腳設為低態(L ,即接地),同 時將其他接腳設為高態(H ,即High Impedance高阻抗輸 出),進而選擇性地將電阻電路中的一個電阻元件接地而 形成「電壓源-分壓電阻-單一電阻元件-接地」的通路 ,同時使其他電阻元件不接地並保持斷路。此時「電壓源 -分壓電阻-單一電阻元件-接地」的通路分壓建立一輸 入電壓於此電阻元件,而驅動元件之受控端接收此輸入電 壓,並根據此輸入電壓的大小驅動風扇馬達至對應的特定 轉速。 ②證據2 第33圖所示型號為SN74LS145 的十選一解碼器的操 作方式屬於通常知識,並說明於補強證據2-1 中,補強證 據2-1 圖7 為此解碼器的真值表(輸入/ 輸出對應表), 其中顯示,可由不同的輸入(P3-P0 )組合,將對應的輸 出(Q'0-Q'9 )之一設為低態輸出(L ),同時其餘的輸 出為高態輸出(H )。由於此解碼器為集極開路式組態( Open Collector),低態輸出實質上為接地,高態輸出實 質上為高阻抗輸出(High Impedance)。此外,使用此種 解碼器作為多段開關以選擇信號輸出,亦為在電子電機技 術領域中的通常知識。 ③證據2 第33圖揭露之電路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創作之 個別技術特徵為完全相同、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或下位概 念。系爭專利請求項1 載明「該多段開關選擇地將任一電 阻元件接通於該電壓源與該分壓電阻,以分壓建立一輸入 電壓於該任一電阻元件」,證據2 則揭露十選一解碼器( 16)選擇地將電阻電路(166k , 145k …40.4k )中之任 一電阻元件接通於分壓電阻(100k)及電壓源(REF ), 以分壓建立一輸入電壓(MC33035 之pin 11處電壓)於該 任一電阻元件,屬多段開關(具有切換電阻電路中電阻元 件之功能)的實施形態之一,是證據2 揭露之十選一解碼 器(16)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多段開關」之下位概 念。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均已見於 證據2 所揭露「具有多段轉速控制功能的馬達控制裝置」 之技術方案中,構成證據2 所示先前技術之一部分而欠缺 新穎性,不符合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之規 定。 ⒉「多段開關」與「電阻電路」及「分壓電阻」間之連接順序 並非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限制條件: 原告或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該多段開關選擇地將任一 電阻元件接通於該電壓源與該分壓電阻,以分壓建立一輸入 電壓於該任一電阻元件」,不當限縮解釋為「該多段開關位 於該電阻電路和該分壓電阻之間」,即將連接順序限縮解釋 為「電壓源-分壓電阻-多段開關-電阻電路」,因而認為 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創作特徵與證據2 第33圖揭露之電路 略有差異(如原告專利舉發答辯書(三)第14頁第肆點所述 ,乙證2 卷第45頁背面)。惟此差異仍屬系爭專利所屬技術 領域之通常知識者,根據習知技術以及證據2 第33圖之教示 內容,即可輕易思及將證據2 第33圖之具有連接順序「電壓 源-分壓電阻-電阻電路-多段開關」的馬達控制裝置進行 位置調換,而修改成前揭限縮解釋後的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 載創作特徵,亦屬簡單之等效置換。此外,該限縮解釋明顯 違反申請禁反言原則,蓋系爭專利說明書業於「實施方式」 末段自承「以上所述僅為本創作之實施例,其並非用以侷限 本創作之專利範圍」,故原告不得事後提出與其說明書所述 自相矛盾之主張;亦有違本院上開判決揭示之禁止不當讀入 原則。再者,該限縮解釋亦違反訴訟禁反言原則,蓋原告於 起訴參加人之民事起訴狀中自承具「電壓源-分壓電阻-電 阻電路-多段開關」之產品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構成文義侵 權(見舉發補充理由書三附件2 民事起訴狀及其原證三-1第 8 、18、19頁,乙證2 卷第112 至136 頁)。因此,系爭專 利請求項1 相較先前技術不具特殊之功效而缺乏進步性,不 符合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⒊「機械式多段開關」與「電子式多段開關」係屬技術上簡單 之置換: 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多段開關」縱使限縮解釋為「機械 式多段開關」,通常知識者根據習知技術以及證據2 第33圖 教示之電子式多段開關,即可輕易思及將電子式多段開關修 改為機械式多段開關,仍能達成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其亦 屬簡單之置換。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先前技術不具無法預 期之功效而欠缺進步性,不符合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4 條第4 項之規定。 ⒋原告主張之謬誤: ①原告雖主張「證據2 所揭示之『電子式多段開關』與系爭專 利所界定『機械式多段開關』兩者間之「技術架構」迥然不 同」云云(原告起訴書第15頁第10至14行)。惟如前所述, 證據2 第33圖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創作為實質上相同的 分壓控制方式,其等之等效電路結構、功能、效果均無差異 。原告除將請求項1 所載「多段開關」不當限縮解釋為「機 械式多段開關」,而有前揭第參章所述之謬誤外,亦空言這 兩種控制方式具有巨大差異且本質上迥然不同,但卻從未證 明「機械式多段開關」與「電子式多段開關」從功能及效果 看來究竟有何差異,也從未證明「電子式多段開關」在哪些 方面劣於「機械式多段開關」,而有礙於系爭專利之創作目 的的達成;甚至辯稱「機械式多段開關電阻電路中其餘電阻 並不會對於回路中的電阻產生影響」。參加人已於舉發程序 中屢次說明證據2 第33圖「未導通之電阻並不會對導電通路 中的電阻產生影響」,且「解碼器中電晶體的有限導通電阻 RCE 之影響微乎其微而可忽略」(詳見參加人舉發補充理由 書二,乙證2 卷第1 至22頁);參以「機械式多段開關」在 切換時,其「接觸電阻」也會對輸入電壓產生不理想效應, 亦非完美防止原告所稱「溫飄」效應的控制方式。 ②原告又辯稱「證據2 所揭示之『電子式多段開關』受溫度之 影響導致無法精確地風扇馬達的轉速,系爭專利所界定『機 械式多段開關』因不受溫度影響更可以準確的驅動風扇馬達 於一特定轉速,而不會受到外部任何環境因素影響,確實具 有不可預期之功效。」云云(原告起訴書第15頁第21至26行 ),惟此等主張毫無根據,僅為原告為求避免系爭專利遭撤 銷之辯詞,並與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述「以定電壓控制方式取 代脈寬調變信號」之創作目的無涉。原告從未能證明「電子 式多段開關」會受到何種「溫飄」影響,甚至於舉發聽證時 提出錯誤資料,意圖使被告機關作成錯誤判斷(參見原處分 第12頁第8 至17行)。此外,原告也從未能證明「機械式多 段開關」如何絕對不會受到「溫飄」影響,以及「機械式多 段開關」在效果上究竟為何會優於「電子式多段開關」,而 更有助於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的達成。如前述,系爭專利所 欲解決問題,應為「產生脈寬調變信號的外部元件」與「將 脈寬調變信號轉換成電壓信號的轉換器」此兩元件因脈寬調 變信號的本質而無法精確控制風扇馬達轉速。對此,系爭專 利使用定電壓控制方式取代脈寬調變信號,由「多段開關」 、「分壓電阻」、「電阻電路」等習知控制手段,置換「外 部元件」與「轉換器」。由此可知電子或機械式多段開關本 身之「溫飄」效應,根本從未為系爭專利所要解決之問題, 與其創作目的無涉。 ⒌證據2 第33圖足以證明系爭專利附屬項2-4 不具新穎性或進 步性,附屬項5 不具進步性: 如參加人所提專利舉發申請書中原舉發理由所述,系爭專利 請求項2 、3 之全部技術特徵均已見於證據2 第33圖所揭露 之技術方案中,構成證據2 所示先前技術之一部分而欠缺新 穎性或進步性;請求項4 與證據2 第33圖的差異僅在於導電 通路中元件間連接順序的不同,但兩者所達成的功能及效果 相同,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 即能直接置換者,或為利用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即能予以置換 者,因此構成證據2 所示先前技術之一部分而欠缺新穎性或 進步性;且請求項5 與證據2 第33圖的差異為參酌通常知識 簡單修改證據2 即能完成者,因此相對於證據2 欠缺進步性 。 ⒍依原處分所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所載技術特徵已為 證據2 所揭露,故單獨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0 不具進步性;且系爭專利請求項4-10所載技術特徵為通常知 識者簡單修改證據2 教示內容所能輕易完成,故單獨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10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3 或證據3-1 與證據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10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部分: ①證據3 或證據3-1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馬達轉速感 應元件」、「分壓電阻」、「驅動元件」之技術特徵,未揭 露具有多個不同電阻值的電阻元件之電阻電路和切換電阻電 路中電阻元件之多段開關;證據2 則揭露「電阻電路」、「 多段開關」。證據3 或證據3-1 與證據2 同屬於馬達速度控 制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相同,其技術內容會促使該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其所揭露的技 術內容組合在一起。因此,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 識者在參酌證據2 、證據3 或證據3-1 教示內容之後,將可 由證據3 或證據3-1 為基礎結合證據2 教示內容,依證據2 所載「電阻電路」、「多段開關」之教示,簡單置換證據3 或證據3-1 之「電阻元件(R2)」以達成多段轉速控制之功 能。 ②退萬步言,縱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創作與證據3 或證據 3-1 、證據2 略有差異,仍屬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 知識者,根據習知技術以及證據3 或證據3-1 、證據2 之教 示內容,即可輕易思及證據3 或證據3-1 、證據2 之馬達控 制裝置修改成請求項1 所載創作,亦屬簡單之置換。 ③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依據證據3 或證據3-1 、證據2 教示內容即可輕易完成 ,不符合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0部分: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技術特徵「其中該驅動元件為一積體電 路( IC) 、一微控制器( MCU)或一單晶片。」已見於證據3 或證據3-1 所揭露之技術方案中。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 或證據3-1 、 證據2 教示內容即可輕易完成,不符合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 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②證據3 或證據3-1 與證據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3 不具進步性: 證據2 已揭示其馬達控制裝置具有霍爾感應元件(Hall Eff ect switches),其感測轉子位置並產生回授信號至偵測端 (4 、5 、6 )。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 或證據3-1 、證據2 教示內容即可輕 易完成,不符合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 ③證據3 或證據3-1 與證據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4 不具進步性: ⑴本項與證據2 的差異僅在於導電通路中元件間連接順序的 不同,但兩者所達成的功能及效果相同。本項所載之導電 通路中元件間連接順序為:電壓源- 分壓電阻- 多段開關 (切換接點- 分段接點)- 電阻元件。而證據2 所揭露的 導電通路中元件間連接順序為:電壓源(REF )- 分壓電 阻(100k)- 電阻元件(166k…40.4k )- 多段開關(16 )(分段接點- 切換接點)(參見前述第5 圖,本院卷一 第88頁)。兩者差異僅在於電阻元件與多段開關的順序相 反。 ⑵本項與證據2 的導電通路,其功能均是在電阻元件上分壓 建立一輸入電壓,並將輸入電壓連接至受控端以控制馬達 轉速。而對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 言,將可根據證據3 或證據3-1 教示內容,參酌證據2 直 接置換電阻元件與多段開關並使其順序相反,或是依通常 知識等效置換,均能達成同樣的功能。 ⑶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據證據3 或證據3-1 、證據2 教示內容即可輕易完成 ,不符合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④證據3 或證據3-1 與證據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5 不具進步性: 證據3 或證據3-1 已揭示於受控端(VIN )連接一電容器CB 以穩定輸入電壓(證據3 第5-1 圖,乙證1 卷第40頁)(證 據3-1 第2 圖,乙證1 卷第239 頁)。另外,利用電容器來 穩定電壓本就為電子電機領域中之通常知識。因此,系爭專 利請求項5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 或 證據3-1 、證據2 教示內容即可輕易完成,不符合系爭專利 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⑤證據3 或證據3-1 與證據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6 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3 或證據3-1 揭露的風扇速度控制器(TC642 )具有 最低轉速設定端(VMIN),用以接收最低轉速臨界電壓, 其與請求項6 之差異僅於證據3 或證據3-1 揭露在輸入電 壓小於最低轉速臨界電壓時驅動風扇馬達至最低轉速(證 據3 第4.2 節,乙證1 卷第42頁)(證據3-1 第5 頁「No rmal Operation」,乙證卷1 第245 頁),而請求項6 記 載在輸入電壓大於最低轉速臨界電壓時驅動風扇馬達至最 低轉速。 ⑵本項與證據3 或證據3-1 的導電通路,其效果均是驅動風 扇馬達至最低轉速。而對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而言,將可依設計所需選擇在輸入電壓小於最 低轉速臨界電壓時觸發此功能,或是在輸入電壓大於最低 轉速臨界電壓時觸發此功能,均能達成相同目的。尤其電 壓之間的大小比較,是進行一次比較即可得知的二元性結 果,非大即小。具有通常知識者不需付出任何實質性的努 力,即可使用比較的正結果或反結果來觸發功能而達成目 的。 ⑶又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19行開始(乙證1 卷第106 頁)之段落中所自承,實施例中亦可反向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6 之技術特徵來實施。據此更可證明,依比較的正結果 或反結果來觸發功能僅為設計選擇。 ⑷因此,本項具有差異之技術特徵,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即能予以置換 ,且未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者,屬於等效置換。因此,系 爭專利請求項6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 據3 或證據3-1 、證據2 教示內容即可輕易完成,不符合 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⑥證據3 或證據3-1 與證據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7 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3 或證據3-1 揭露的風扇速度控制器(TC642 )具有 最低轉速設定端(VMIN),用以接收最低轉速臨界電壓, 其與請求項7 之差異僅於證據3 或證據3-1 揭露在輸入電 壓大於最低轉速臨界電壓時驅動風扇馬達至對應於輸入電 壓的特定轉速(證據3 第4.2 節,乙證1 卷第42頁)(證 據3-1 第5 頁「Normal Operation」)(乙證卷1 第245 )頁,而請求項7 記載在輸入電壓小於最低轉速臨界電壓 時驅動風扇馬達至對應於輸入電壓的特定轉速。 ⑵如前述對於請求項6 之理由所述,對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將可依設計所需選擇在輸入 電壓小於最低轉速臨界電壓時觸發此功能,或是在輸入電 壓大於最低轉速臨界電壓時觸發此功能,均能達成相同目 的。 ⑶又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19行(乙證1 卷第106 頁) )開始之段落中所自承,實施例中亦可反向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7 之技術特徵來實施。據此更可證明,依比較的正結 果或反結果來觸發功能僅為設計選擇。因此,本項具有差 異之技術特徵,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利用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即能予以置換,且未產生無法預 期的功效者,屬於等效置換。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7 為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 或證據3-1 、 證據2 教示內容即可輕易完成,不符合系爭專利核准時專 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⑦證據3 或證據3-1 與證據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8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8 依附於請求項7 ,其附加技術特徵為該 驅動元件依據其震盪信號設定端所連接的第二電容器大小 來產生一震盪信號,即該第二電容器C2大小會影響震盪信 號S1的頻率(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20至24行,乙證1 卷第108 頁)。證據3 或證據3-1 揭露其風扇控制器(TC 642 )具有震盪信號設定端,用以連接第二電容器(CF) ,根據第二電容器(CF)的大小在內部產生震盪信號(證 據3 第5-1 圖、第2.2 節「Analog Output( CF)」:"CF is the positive terminal for the PWM ramp generato r timing capacitor ." )(證據3-1 第2 圖、第3 頁「 PINDESCRIPTI ON 」)。 ⑵證據2 則已揭示其無刷直流馬達控制器具有震盪信號設定 端(10),用以連接一電容器(CT),無刷直流馬達控制 器根據電容器(CT)的大小在內部產生震盪信號(intern al ramp oscillator)(第2 頁示意圖、第8 頁圖表、第 9 頁「Oscillator」章節:"The frequency of the inte rnal ramp oscillator is programmed by the values s elected for timing components RT and CT .")。 ⑶另外,本項所載技術特徵實為習知脈衝寬度調變(PWM ) 馬達控制技術,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思及。 ⑷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8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據證據3 或證據3-1 、證據2 教示內容即可輕易完成 ,不符合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⑧證據3 或證據3-1 與證據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9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8 ,其附加技術特徵為該 驅動元件根據震盪信號與該輸入電壓的比較結果來對應產 生對風扇馬達的驅動信號。證據3 或證據3-1 揭露根據震 盪信號與輸入電壓的比較結果對應產生驅動信號(VOUT) 以驅動馬達至特定轉速(證據3 第3.1 節「PWM 」、第3. 3 節「VOUT Output 」)(證據3-1 第3 頁「PWM 」、「 VOUT OUTPUT 」)。 ⑵證據2 則已揭露馬達驅動元件根據震盪信號(CT)與輸入 電壓(Error Amp Out/PWM Input )的比較結果,對應產 生驅動信號(Bottom Drive Outputs)以驅動風扇馬達至 特定轉速(見證據2 第21圖)。另外,本項所載技術特徵 實為習知脈衝寬度調變(PWM )馬達控制技術,為具有通 常知識者所能輕易思及。 ⑶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9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據證據3 或證據3-1 、證據2 教示內容即可輕易完成 ,不符合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⑨證據3 或證據3-1 與證據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0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0依附於請求項9 ,其附加技術特徵為該驅 動信號為一脈寬調變信號。證據3 或證據3-1 揭露驅動信號 為脈寬調變信號(證據3 第3.1 節、第3.3 節,乙證1 卷第 43至44頁)(證據3-1 第3 頁「PWM 」、「VOUT Output 」 ,乙證1 卷第247 頁)。證據2 亦已揭露驅動信號為脈寬調 變信號(證據2 第11頁「Pulse Width Modu lator」章節、 第2 頁示意圖、第21圖,乙證1 卷第82、91、81頁)。另外 ,本項所載技術特徵實為習知脈衝寬度調變(PWM )技術, 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思及。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0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 或證據3-1 、 證據2 教示內容即可輕易完成,不符合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 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㈤證據3 或證據3-1 與證據4 、證據51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10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部分: ①證據3 或證據3-1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關於「馬達轉 速感應元件」、「分壓電阻」、「驅動元件」之技術特徵,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差異僅在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使用 電阻電路以及多段開關,藉由調整多段開關選擇將任一電阻 元件接通於電壓源與分壓電阻,根據電阻電路與分壓電阻的 分壓關係,分段調整輸入電壓大小,以驅動馬達至對應的特 定轉速;證據3 或證據3-1 係由單一電阻元件(R2)與分壓 電阻(R1)的分壓關係建立輸入電壓。證據4 揭露藉由分段 調整馬達輸入電壓以控制直流馬達轉速的電路與方法。詳言 之,證據4 第4 欄第4-21行及第2 圖(乙證1 卷第14、19頁 )揭露一種多段轉速控制技術,其使用包含多個並聯連接的 電阻元件的電阻電路(3.1-3. 3)、以及分別連接至各電阻 元件的手動切換式開關(5.1-5.4 ),藉由切換開關(5.1 -5.4)選擇將電阻電路(3.1-3.3 )中的任一電阻接通於電 壓源(9 )與直流馬達(1 ),從而改變饋至直流馬達(1 )的供應電壓,以分段調整直流馬達(1 )的轉速。證據4 第2 圖(乙證1 卷第19頁)揭示的先前技術,或是第5 圖( 乙證1 卷第5 頁)揭示的改良電路,都是基於使用電阻電路 與手動切換式開關分段調整馬達輸入電壓,以達成控制直流 馬達轉速的目的。因此,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在閱讀證據3 或證據3-1 、證據4 之後,將會有動機 來修改證據3 或證據3-1 所載電路,分段調整輸入電壓以控 制直流馬達轉速。 ②證據5 揭露分壓器,包含多個開關元件(S0-S5 )、電阻電 路(R0-R5 )、分壓電阻(RREF)及電壓源(VIN )(證據 5 第1 圖),此分壓器使用電阻電路(R0-R5 )以及多個開 關元件(S0-S5 ),藉由調整多個開關元件(S0-S5 )選擇 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於電壓源與分壓電阻,根據電阻電路與 分壓電阻的分壓關係分段調整此分壓器輸出電壓(Vout)的 大小。證據5 此等內容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記載之「電阻 電路」以及「多段開關」相關特徵,除「多個開關元件」與 「多段開關」以外,其餘內容均相同。而「多個開關元件」 與「多段開關」之實施方式、所要解決之問題、所達成之功 能皆完全相同,其差異僅在於文字敘述之不同而已。綜上所 述,證據3 或證據3-1 、證據4 、證據5 均屬於電子電機控 制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相同,其技術內容將促使該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其所揭露的技 術內容組合在一起。因此,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 識者在參酌證據3 或證據3-1 、證據4 、證據5 教示內容之 後,將可由證據3 或證據3-1 為基礎結合證據4 、證據5 教 示內容,依據證據4 賦予之動機,由證據5 所載「電阻電路 」、「多個開關元件」之教示,簡單置換證據3 或證據3-1 之「電阻元件(R2)」以達成多段轉速控制之功能。 ③退萬步言,縱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創作與證據3 或證據 3-1 、證據4 、證據5 略有差異,仍屬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 域之通常知識者,根據習知技術以及證據3 或證據3-1 、證 據4 、證據5 之教示內容,即可輕易思及證據3 或證據3 -1 、證據4 、證據5 之馬達控制裝置修改成請求項1 所載創作 ,亦屬簡單之置換。 ④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依據證據3 或證據3-1 、證據4 、證據5 教示內容即可 輕易完成,不符合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 定。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 部分: 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技術特徵已見於證據3 或證據3-1 所揭 露之技術方案中。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 或證據3-1 、證據4 、證據5 教示內容即可輕易完成,不符合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4 條第4 項之規定。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3 部分: 證據4 已揭示使用霍爾感應器(Hall sensor )感測馬達狀 態(證據4 第3 欄第1-15行,乙證1 卷第14頁),系爭專利 請求項2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 或證 據3-1 、證據4 、證據5 教示內容即可輕易完成,不符合系 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4 部分: 本項所載技術特徵與證據5 的差異僅在於導電通路中元件間 連接順序的不同,但兩者所達成的功能及效果相同,其功能 均是在電阻元件上分壓建立一輸入電壓,並將輸入電壓連接 至受控端以控制馬達轉速。而對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將可根據證據3 或證據3 -1教示內容 ,參酌證據4 、證據5 直接置換電阻元件與多段開關並使其 順序相反,或是依通常知識等效置換,均能達成同樣的功能 。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據證據3 或證據3-1 、證據4 、證據5 教示內容即可輕 易完成,不符合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 ⒌系爭專利請求項5 部分: 證據3 或證據3-1 已揭示於受控端(VIN )連接一電容器CB 以穩定輸入電壓(證據3 第5-1 圖)(證據3-1 第2 圖)。 另外,利用電容器來穩定電壓本就為電子電機領域中之通常 知識。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據證據3 或證據3-1 、證據4 、證據5 教示內容即 可輕易完成,不符合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 規定。 ⒍系爭專利請求項6 部分: ①證據3 或證據3-1 揭露的風扇速度控制器(TC642 )具有最 低轉速設定端(VMIN),用以接收最低轉速臨界電壓,其與 請求項6 之差異僅於證據3 或證據3-1 揭露在輸入電壓小於 最低轉速臨界電壓時驅動風扇馬達至最低轉速(證據3 第4. 2 節)(證據3-1 第5 頁「Normal Operation」),而請求 項6 記載在輸入電壓大於最低轉速臨界電壓時驅動風扇馬達 至最低轉速。 ②本項與證據3 或證據3-1 的導電通路,其效果均是驅動風扇 馬達至最低轉速。而對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而言,將可依設計所需選擇在輸入電壓小於最低轉速 臨界電壓時觸發此功能,或是在輸入電壓大於最低轉速臨界 電壓時觸發此功能,均能達成相同目的。尤其電壓之間的大 小比較,是進行一次比較即可得知的二元性結果,非大即小 。具有通常知識者不需付出任何實質性的努力,即可使用比 較的正結果或反結果來觸發功能而達成目的。 ③又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19行開始之段落中所自承,實 施例中亦可反向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技術特徵來實施。據 此更可證明,依比較的正結果或反結果來觸發功能僅為設計 選擇。因此,本項具有差異之技術特徵,為系爭專利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即能予以置 換,且未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者,屬於等效置換。因此,系 爭專利請求項6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 3 或證據3-1 、證據4 、證據5 教示內容即可輕易完成,不 符合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⒎系爭專利請求項7 部分: ①證據3 或證據3-1 揭露的風扇速度控制器(TC642 )具有最 低轉速設定端(VMIN),用以接收最低轉速臨界電壓,其與 請求項7 之差異僅於證據3 揭露在輸入電壓大於最低轉速臨 界電壓時驅動風扇馬達至對應於輸入電壓的特定轉速(證據 3 第4.2 節)(證據3-1 第5 頁「Normal Operation」), 而請求項7 記載在輸入電壓小於最低轉速臨界電壓時驅動風 扇馬達至對應於輸入電壓的特定轉速。 ②如前述對於請求項6 之無效理由所述,對於系爭專利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將可依設計所需選擇在輸入 電壓小於最低轉速臨界電壓時觸發此功能,或是在輸入電壓 大於最低轉速臨界電壓時觸發此功能,均能達成相同目的。 ③又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19行開始之段落中所自承,實 施例中亦可反向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技術特徵來實施。據 此更可證明,依比較的正結果或反結果來觸發功能僅為設計 選擇。因此,本項具有差異之技術特徵,為系爭專利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即能予以置 換,且未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者,屬於等效置換。因此,系 爭專利請求項7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 3 或證據3-1 、證據4 、證據5 教示內容即可輕易完成,不 符合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⒏系爭專利請求項8 部分: 系爭專利請求項8 依附於請求項7 ,其附加技術特徵為該驅 動元件依據其震盪信號設定端所連接的第二電容器大小來產 生一震盪信號,即該第二電容器C2大小會影響震盪信號S1的 頻率(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20至24行,乙證1 卷第108 頁)。證據3 或證據3-1 揭露其風扇控制器(TC642 )具有 震盪信號設定端,用以連接第二電容器(CF),根據第二電 容器(CF)的大小在內部產生震盪信號(證據3 第5-1 圖、 第2.2 節(乙證1 卷第40、45頁)「Analog Output( CF)」 :"CF is the positive terminal for the PWM ramp gener ator timing capacitor .")(證據3-1 第2 圖、第3 頁「 PIN DESCRI PTION」:"CF : Positive terminal for the P WM ramp generator timing capacitor ." )(乙證1 卷第 239 、247 頁)。另外,本項所載技術特徵實為習知脈衝寬 度調變(PWM )馬達控制技術,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 思及。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8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據證據3 或證據3-1 、證據4 、證據5 教示內容即 可輕易完成,不符合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 規定。 ⒐系爭專利請求項9 部分: 系爭專利請求項9 依附於請求項8 ,其附加技術特徵為該驅 動元件根據震盪信號與該輸入電壓的比較結果來對應產生對 風扇馬達的驅動信號。證據3 或證據3-1 揭露根據震盪信號 與輸入電壓的比較結果對應產生驅動信號(VOUT)以驅動馬 達至特定轉速(證據3 第3.1 節「PWM 」、第3.3 節「VOUT Output」,乙證1 卷第42、43頁)(證據3-1 第3 頁「PWM 」、「VOUT Output 」)。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9 為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 或證據3-1 、證據4 、證據5 教示內容即可輕易完成,不符合系爭專利核准時專 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⒑系爭專利請求項10部分: 系爭專利請求項10依附於請求項9 ,其附加技術特徵為該驅 動信號為一脈寬調變信號。證據3 或證據3-1 揭露驅動信號 為脈寬調變信號(證據3 第3.1 節、第3.3 節)(證據3-1 第3 頁「PWM 」、「VOUT Output 」)。另外,本項所載技 術特徵實為習知脈衝寬度調變(PWM )技術,為具有通常知 識者所能輕易思及。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0為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 或證據3-1 、證據4 、證據 5 教示內容即可輕易完成,不符合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 94條第4 項之規定。 ㈥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件爭點經當庭協同兩造及參加人確認如下(本院卷一第47 5 頁、本院卷二第7 頁): ㈠證據3-2 是否應列入本件審理之範圍?證據3 、證據3-1 是 否具證據能力? ㈡原處分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多段開關」解釋為「機械 式多段開關」是否適切? ㈢證據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不具新穎性? ㈣證據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至10不具進步性? ㈥證據2 、證據3 之組合,或證據2 、證據3-1 之組合是否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0不具進步性? ㈦證據3 、證據4 及證據5 之組合或證據3-1 證據4 及證據5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0不具進步性? 六、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9年12月24日,審定日為100 年4 月13日 ,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自應以審定時所適用之99 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99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9 年專利法)為斷。又按新型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 用者;於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或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不得 取得新型專利,99年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 。 ㈡證據3 具證據能力;惟證據3-1 不具證據能力: ⒈經查證據3 為微晶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TC642-具有FanS enseTM技術脈衝寬度調變式風扇速度控制器」規格書,參加 人於舉發補充理由書( 一) ( 參見乙證1 第257 頁) 理由二 主張以google搜尋引擎限定日期搜尋功能,限定搜尋系爭專 利申請日( 西元2010年12月24日) 前公開的網頁,並鍵入證 據3 中之「TC642MICROCHIP」作為關鍵字,即尋得西元2006 年之網頁連結: 「http ://www .alldatasheet .com/datas heet-pdf/pdf/75069/MICROCHIP/TC642.html 」,此網頁於 「Download」之欄位有提供證據3 之超連結「TC642Click t o view」,其中提供下載的TC642 產品規格書,與證據3 為 相同版本( 2002-DS21444C),可證證據3 確係於系爭專利申 請前已公開。 ⒉被告固依據①以證據3 公證書製成之日期晚於系爭專利申請 日;②利用網路時光回溯器輸入公證據上公證人輸入http : //www .digchip .com/datasheets/parts/datasheet/295/T C642-pdf .php(參見乙證1 第52頁) 並無該網頁網址之公開 日期紀錄;③專利舉發補充理由( 一) ( 三) 補提證據3 公 開日期之佐證資料係以google搜尋日期有漂移情形等事證, 認定無法證明證據3 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公開( 參見乙證 2 第233 頁理由2)。惟查: ①為確認證據3 之公開日期是否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本院利 用網站時光回溯器鍵入前述理由( 一) 之「http ://www . alldatasheet .com/datasheet-pdf/pdf/75069/MICROCHIP/ TC642.html」網址,以確認該網頁之歷程。經實際操作上開 步驟顯示可得到於2007年2 月21日及2017年10月21兩筆紀錄 (參見本判決附圖一) ,另將游標移至於2007年2 月21日處 點選( 參見本判決附圖一) 後可得到該規格書的首頁,該網 頁具有download「Click Here View TC642 Datasheet 」, file size 顯示「485.37 KBytes 」,Page「28pages 」( 參見本判決附圖三) ,該網頁提供連結TC642 Datesheet 取 得資料之功能,且其頁數與證據3 之頁數相符,該網頁顯示 之規格書首頁右下角顯示與證據3 相同版本( DS21444C) 內 容亦與證據3 首頁相符,故此驗證方法可證ALLDATASHEET網 站於西元2007年2 月21日提供證據3 規格書下載之事實,故 證據3 應於西元2007年2 月21日時已公開。 ②本院曾於108 年5 月27日函請兩造及參加人是否同意以此方 法表示意見,並經兩造及參加人表示意見至院,其中被告機 關於108 年6 月27日函文及參加人108 年6 月6 日陳報狀同 意以此方法驗證證據3 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公開。惟原 告於108 年6 月18日陳報狀理由一、二主張「原告透過Wayb ack Machine(時光回溯器) 網站鍵入……雖可得到上開函所 述附圖3 之畫面,然原告進一步點擊『Click Here View TC 642 Datasheet 』或『TC642 Click here to View』之連結 ,均未出現證據3 之全文內容,而係顯示「The Wayback Ma chine has not archived that URL …」。就此,Wayback Machine 網站未曾於2007年2 月21日紀錄證據3 ,自不足以 證明證據3 之公開日期為2007年2 月21日」、「該網頁規格 書首頁之圖片解析度不佳,無法判斷系爭網頁顯示之規格書 首頁內容及版本與證據3 相符,Mayback Machine 網站既未 曾於2007年2 月21日紀錄證據3 全部內容,自不足以證明證 據3 全部內容之公開日期為2007年2 月21日」云云,惟查: ⑴經本院透過Wayback Machine 驗證透過前開方法步驟可得 「http ://www .alldatasheet .com/datasheet-pdt-pdf /pdf/75069/MICROCHIP/TC642.html 」網址,該網址即取 得證據3 之規格書之網址,由驗證方法可知該網頁於2007 年2 月21日已存在,且該網頁具有download「Click Here View TC642 Datasheet」,file size 顯示「485. 37KBy tes 」,Page「28 pages」( 參見本判決附圖三) ,該網 頁提供連結TC642 Datesheet 取得資料之功能,且其頁數 與證據3 之頁數相符,由該驗證方法可知,證據3 之規格 書於2007年2 月21日已可透過網址取得之資訊。 ⑵雖網頁顯示規格書之首頁畫面不盡清晰,惟比較該網頁呈 現之規格書之首頁內容與證據3 之內容形式上相符,且該 網頁顯示之規格書首頁右下角依稀顯示與證據3 相同版本 ( DS21444C) 內容亦與證據3 首頁相符。 ⑶雖然進一步點擊「Click Here View TC642 Datasheet 」 或「TC642 Click here to View」之連結,均未能出現進 一步顯示證據3 之全文內容,惟因「Wayback Machine 」 之自動化擷取系統可能會因其他原因無法存取部分網站, 並不會記錄網際網路上所有的網頁,故網頁未被「Waybac k Machine 」紀錄,並非表示該網頁從不存在。亦即並不 表示於2007年2 月21日當時無法取得證據3 全文之事實。 再者,由於www .alldatasheet .com係一提供不特定人可 下載電子電機產品之規格書全文之網站,該網站可由使用 者鍵入產品型號查並獲得該產品規格書之全文,經由上開 驗證方法可知,於2007年2 月21日已存在TC642 型號產品 規格書首頁,依據該網站係提供規格書查詢下載全文之屬 性,可知於上開期日時已可藉由該網站獲得該規格書之全 文資料,否則根本不會顯示本判決附圖三之查詢結果。 ⑷原告並未提出實質之證據來證明前開驗證方法所呈現之網 頁資料並非證據3 之資料,依據前開驗證方法及一般經驗 法則可得,證據3 於2007年2 月21日已公開之事實。 ⒊參加人係以證據3-1 證明證據3 為系爭專利申請前已公開之 文獻,惟查證據3-1 之內容與證據3 並非相同,證據3-1 係 另一網站「Arrow Electronics 」網站之網頁提供下載證據 3 的先前版本( 2001-DS21444A)之規格書。又證據3-1 公證 書記載公證人輸入https ://www .arrow .com/en/dan/data sheets/113210/microship-technology/tc642coa ,於106 年5 月26日可獲得該網頁資訊,因該公證書作成時間晚於系 爭專利申請日,利用網站時光回溯器(Wayback Machine ) 亦查無該網頁網址之公開日期紀錄,前述網頁已無法顯示證 據3-1 網頁資料,關於公證書列印該網頁上之「Data Publi shed 31 JAN 2001」字樣,是否表示整份證據3-1 之公開日 還是網頁其他資訊之公開日期仍有疑義,在無其他工具或資 料可供交叉比對的情形下,難以採認該字樣即為證據3-1 網 頁資料之公開日,故證據3-1 不具證據能力。 ⒋至於參加人於行政訴訟階段雖另提出之證據3-2 作為證據3 與證據3-1 之補強證據,並主張證據3 第5-1 圖與證據3-2 第4 圖所載幾乎相同,以證明該二證據具證據能力云云。惟 查,證據3-2 為使用TC64X 系列( 包含TC642)於智能熱管理 ( intelligent thermal management)之介紹,其中雖有提 及TC642 晶片,且透過Wayback machine 之紀錄日期可確認 證據3-2 之公開日期係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然查證據3 第5-1 圖與證據3-2 第4 圖兩者依舊存有差異,如證據3 之 5-1 圖中VIN 及VMIN端均有連接電容CB( 0.01uf) ,VDD 端 連接有電容CB( 1uf),而證據3-2 第4 圖之對應端則無連接 電容,故兩者電路並非完全相同,證據3-2 之使用TC64X 系 列( 包含TC642)之使用( 運用) 介紹之文獻公開日期與證據 3 之TC642 晶片規格書之公開日期兩者應屬二事,故證據3- 2 之文獻之公開並不能輔以證明證據3 及證據3-1 之公開日 期。然由於由前開wayback machine 已足以證明證據3 具證 據能力,故無須再審酌證據3-2 亦足以證明證據3 具證據能 力,附予敘明。 ⒌綜上,本院認證據3 有證據能力,惟證據3-1 無證據能力, 故前述事實及理由五、㈥有關「證據3-1 、證據4 及證據5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0不具進步性?」 之爭點,及參加人有關證據2 及證據3-1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0不具進步性之主張,以下均不加 以論斷。 ㈢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 系爭專利圖1 為傳統風扇馬達控制裝置的電路示意圖。風扇 馬達控制裝置1 通常利用一控制器10驅動一風扇馬達12,其 中控制器10可為一積體電路元件( IC) ,其具有不同的接腳 以供例如一霍爾元件14、一轉換器16…等電子電路連接。霍 爾元件14用以感測風扇馬達12的運轉狀態,並隨時產生一回 授信號( 未標示於圖1)至控制器10。轉換器16主要用以將外 部元件( 未標示於圖1),例如,處理器、積體電路,輸入的 一脈寬調變信號SPWM轉換為一電壓信號V1並輸入至控制器10 ,其中脈寬調變信號SPWM的責任週期( duty cycle)隨著外 部元件的溫度變化而改變,同時,電壓信號V1的大小則是由 脈寬調變信號SPWM的責任週期加以決定。如前述,外部元件 的溫度會因為環境及系統運作狀況而上升或下降。換句話說 ,控制器10隨著電壓信號V1的變化係可以隨時改變風扇馬達 12的轉速,如此,風扇馬達12的轉速係可以追隨外部元件的 溫度而達到自動調變之目的。然而,現今外部元件產生的脈 寬調變信號SPWM尚無法完全精確的表現出外部元件的實際溫 度,同時,轉換器16將脈寬調變信號SPWM轉換成控制器10可 讀取的電壓信號V1之過程,容易造成電壓信號V1的失真與延 遲。進一步來說,控制器10尚無法依據外部元件所產生的脈 寬調變信號SPWM,而精確地控制風扇馬達12的轉速以應付散 熱的需要(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頁【先前技術】)。 ⒉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一種風扇馬達之多段轉速控制裝置包括一驅動元件、一馬達 轉速感應元件、一電阻電路、一分壓電阻及一多段開關,其 中驅動元件之受控端連接多段開關,驅動元件之輸出端連接 風扇馬達,驅動元件之偵測端連接馬達轉速感應元件。電阻 電路具有多個不同電阻值的電阻元件。多段開關連接於電阻 電路、分壓電阻、驅動元件之受控端及一電壓源,其中多段 開關選擇地接通任一電阻元件於電壓源與分壓電阻並分壓建 立一輸入電壓於任一電阻元件。驅動元件根據送至受控端的 輸入電壓大小以驅動風扇馬達至對應的特定轉速。其利用多 段開關的切換以分段方式,將不同大小的輸入電壓接通至驅 動元件的受控端,進而讓驅動元件可以分段驅動風扇馬達至 相對應的特定轉速(系爭專利摘要,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 圖四所示)。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共10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 項。前開請求項文字如下:「⒈一種風扇馬達之多段轉速控 制裝置,包括:一馬達轉速感應元件,係根據該風扇馬達之 轉速而產生一回授信號;一電阻電路,具有多個不同電阻值 的電阻元件;一分壓電阻;一多段開關,連接於該電阻電路 、該分壓電阻及一電壓源,其中該多段開關選擇地將任一電 阻元件接通於該電壓源與該分壓電阻,以分壓建立一輸入電 壓於該任一電阻元件;及一驅動元件,具有一偵測端、一受 控端及一輸出端,該偵測端連接該馬達轉速感應元件,該受 控端連接該多段開關,該輸出端連接該風扇馬達,其中該偵 測端接收該回授信號,該受控端經由該分段開關接收該輸入 電壓,該驅動元件根據該輸入電壓的大小以驅動該風扇馬達 至對應的特定轉速。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風扇馬 達之多段轉速控制裝置,其中該驅動元件為一積體電路(IC) 、一微控制器( MCU)或一單晶片。⒊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所述之風扇馬達之多段轉速控制裝置,其中該馬達轉速感應 元件為一霍爾感應積體電路。⒋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 之風扇馬達之多段轉速控制裝置,其中該多段開關具有一切 換接點與多個分段接點,該切換接點連接於該驅動元件之受 控端,並且透過該分壓電阻連接該電壓源,該多個分段接點 分別對應連接不同電阻值的電阻元件。⒌如申請專利範圍第 4 項所述之風扇馬達之多段轉速控制裝置,其中該多段開關 之切換接點與該驅動元件之受控端更連接一第一電容器,該 第一電容器用以穩定任一電阻元件上所分壓建立的該輸入電 壓。⒍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風扇馬達之多段轉速控 制裝置,其中該驅動元件更具有一最低轉速設定端,用以接 收一最低轉速臨界電壓,其中該驅動元件在該輸入電壓大於 該最低轉速臨界電壓時,驅動該風扇馬達至一最低轉速。⒎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風扇馬達之多段轉速控制裝置 ,其中該驅動元件在該輸入電壓小於該最低轉速臨界電壓時 ,根據該輸入電壓的大小驅動該風扇馬達至該特定轉速。⒏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述之風扇馬達之多段轉速控制裝置 ,其中該驅動元件更具有一震盪信號設定端,用以連接一第 二電容器,該驅動元件根據該第二電容器的大小係在內部產 生一震盪信號。⒐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所述之風扇馬達之 多段轉速控制裝置,其中該驅動元件根據該震盪信號與該輸 入電壓的比較結果,對應產生一驅動信號以驅動該風扇馬達 至該特定轉速。⒑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之風扇馬達之 多段轉速控制裝置,其中該驅動信號為一脈寬調變信號。」 ㈤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2 為西元2002年5 月公開之安森美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之「MC33035 無刷直流馬達控制器」第6 版規格書,其公開 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12月24日),可為系爭專利之 相關先前技術(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五所示)。 ⒉證據2-1 為西元2006年6 月公開之安森美半導體股份有限公 司之「SN74LS145 集極開路式十之一解碼器/ 驅動器」第8 版規格書證據2 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12月24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 圖六所示)。 ⒊證據3 於西元2007年2 月21日已公開,該日期早於系爭專利 申請日,故可作為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先前技術,其主要圖式 如本判決附圖七所示)。 ⒋證據4 之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12月24日),可 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證據4 為一種藉由調整直流馬 達輸入電壓,以控制直流馬達轉速的電路與方法。說明書第 4 欄第4-21行揭示欲改進一種多段轉速控制先前技術,此段 轉速控制技術使用電壓源( 9)、直流馬達( 1)、包含多個並 聯連接的電阻元件的電阻電路( 3.1 -3.3) ,以及分別連接 至各電阻元件的手動切換式開關( 5.1-5.4)。藉由依所需開 啟/ 關閉手動切換開關,將電阻電路中的任一電阻接通於電 壓源( 9)與直流馬達( 1),可在所接通的電阻上形成電壓降 從而改變饋至直流馬達( 1)的供應電壓,以多段調整直流馬 達( 1)的轉速(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八所示)。 ⒌證據5 為一種分碼控制式分壓器( code-controlled voltag edivider) ,說明書第1 欄第45行至第2 欄第3 行揭示一種 分壓器先前技術,此分壓器具有電壓源( Vin ) 、分壓電阻 ( RREF) 、包含多個電阻元件的電阻電路( R0-R5)、以及分 別連接至各電阻元件的開關元件( S0-S5)。藉由依所需開啟 / 關閉開關元件,將電阻電路中的任一電阻接通於電壓源與 分壓電阻,可在電壓輸出端處分壓建立一供應電壓,以達成 多段調整電壓輸出的目的(其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九所示 )。 ㈥原處分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多段開關」之解釋為「機 械式多段開關」並非妥適: ⒈原處分對於請求項1 中「多段開關」之解釋係審酌系爭專利 中關於多段開關唯一實施例之說明書第8 頁第2 段相關說明 及圖式第2 圖,可知系爭專利之「多段開關」係以改變「切 換點COM 」與「分段接點T1、T2、T3」的實際連接關係以達 成不同分壓輸入「受控端VTH 」,因此請求項1 中「多段開 關」應解釋為以實際改變電路連接關係之「機械式多段開關 」( 原處分第10頁第14行至21行) 。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及 請求項中並未有提及「機械」二字,亦未說明並限定「多段 開關」為以純機械、非電子式方式操作的實施態樣。 ⒉依據請求項文字記載「多段開關」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 2 可知,係利用多段開關的切換以分段方式,將不同大小的 輸入電壓接通至驅動元件的受控端,進而讓驅動元件可以分 段驅動風扇馬達至相對應的特定轉速( 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 第5 頁[ 新型內容] 第一段) ,故系爭專利欲解決問題之手 段在於以定電壓控制方式取代脈寬調變信號,並不在於是否 使用「機械式多段開關」,系爭專利之開關係能夠選擇性地 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於該電壓源與該分壓電阻,並達成前開 之功能之電子裝置即足,無論該開關係以機械式、電子式或 其他類型的多段開關形式達成均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多段 開關」所涵蓋之文義範圍。 ⒊原告雖主張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18行至第8 頁第10 行所記載之內容,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自可 明確了解系爭專利說明書圖2 所示多段開關之電路結構及說 明書圖所謂「多段開關具有切換接點與三個分段接點」即指 向機械式多段開關。若單純字面意義將「多段開關」解釋為 包含電子式( 數位式) 多段開關,則在電晶體構成之電子式 (數位式) 段開關仍不免會因為操作溫度( 或環境溫度) 改 變,導致輸入至控制器的電壓信號的延遲及溫飄等問題云云 (見本院卷一第355 、356 頁)。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或 圖式,並未提及或限定「多段開關」為「機械」式開關,圖 式第2 圖僅呈現電路示意圖,其中多段開關( 23) 的圖式僅 表示通用開關,並非專指或限定「機械式開關」,凡能改變 「切換點」與「分段接點」的實際連接關係以達成不同分壓 輸入受控端,則電子式、機械式等其他形式之開關在功能上 、效果上並無不同,皆能達成系爭專利所欲達成之目的。又 由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內容可知、系爭專利係「以定電壓控制 方式取代脈寬信號」以解決習知SPWM尚無法完全精確表現出 外部元件的實際溫度,及轉換器將脈寬調變信號SPWM轉換成 控制器可讀取的電壓信號之過程,容易造成電壓信號V1的失 真與延遲,亦即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系爭專利之目的 並不在於以「機械式多段開關」代替「電子式多段開關」來 克服「延遲」、「溫飄」之問題,而在於避免使用外部脈寬 調變信號SPWM以免其造成「延遲」、「溫飄」之問題,故原 告之主張並無理由。 ⒋綜上所述,原處分將「多段開關」之解釋為「機械式多段開 關」係將說明書未記載之技術特徵讀入請求項中,不當限縮 請求項之權利範圍。 ㈦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不具新穎性,惟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5 不具新穎性: ⒈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①經查證據2 揭示「MC33035 無刷直流馬達控制器」,由證據 2 第2 頁之MC33035 電路結構圖( 乙證1 第91頁) 及舉發理 由書第12頁第1 圖( 乙證1 第168 頁,下稱第1 圖) 並對照 證據2 第8 頁( 乙證1 第85頁) 及舉發理由書第13頁第2 圖 (乙證1 第167 頁,下稱第2 圖) 之各接腳功能說明可知, 證據2 揭示馬達控制裝置具有馬達轉速感應元件( 第1 圖右 上方虛線方框標示) 、一驅動元件( 第1 圖中央虛線標示) ,其具有偵測端( 4 、5 、6)、受控端( 11) 、輸出端( 19 、20、21) ( 第1 圖實線方框標示) ,證據2 第16頁圖33( 乙證1 第79頁) 及舉發理由書第15頁第3 圖( 乙證1 第165 頁,下稱第3 圖) 揭示使用一電壓源( 5.0V) ,電阻電路( 由編碼器輸出端1 ~11所連接之不同電阻值0,40.4k ,51.3k …166k之電阻所構成之電阻電路) ,分壓電阻( 100K) 及解 碼器( SN74LS145),其中解碼器( SN74LS145)為十選一之解 碼器,使用者可以藉由解碼器之輸入端( 12~15) 接腳,選 擇將電阻電路中的任一電路接通於電壓源與分壓電阻( 其具 有切換不同電阻之功能) ,以在受控端處建立不同的輸入電 壓,藉此以達成馬達多段轉速控制( 故證據2 之解碼器其可 對應系爭專利之一切換開關) ,此解碼器之操作原理為該領 域之通常知識( 或者證據2-1 係可用以輔助說明SN74LS145 解碼器之操作原理) ,故證據2 已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一種風扇馬達之多段轉速控制裝置,包括:一馬達轉 速感應元件;一電阻電路,具有多個不同電阻值的電阻元件 ;一分壓電阻;一多段開關,連接於該電阻電路、該分壓電 阻及一電壓源,其中該多段開關選擇地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 於該電壓源與該分壓電阻,以分壓建立一輸入電壓於該任一 電阻元件;及一驅動元件,具有一偵測端、一受控端及一輸 出端」之技術特徵。 ②由證據2 第9 頁「Rotor Position Decoder」位置解碼器章 節:一內部轉子位置解碼器監測三個感測器輸入端( 接腳4 、5 、6),以提供頂部驅動輸出與底部驅動輸出的適當排序 。感測器輸入經設置為直接介面連接開集極式霍爾效應切換 器( Hall Effect Switch )或光開關耦合器( 乙證1 第228 頁第( 一) 段第1 至6 行)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 識者皆知,霍爾感測元件係量測馬達轉子位置,從而感測馬 達轉速,以便改變輸出信號控制馬達轉速,故證據2 已對應 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感應元件係根據該風扇馬達之 轉速而產生一回授信號,該偵測端連接該馬達轉速感應元件 」之技術特徵。 ③由證據2 第8 頁接腳說明11: 此輸入一般連接至速度設定電 位器( 乙證1 第225 頁表格第6 欄說明) ,且由舉發理由書 第13頁第2 圖( 乙證1 第167 頁) 第8 欄揭示該受控端(11) 係透過電阻電路中之任一電阻而連接至解碼器,且藉由解瑪 器( 型號SN74LS145)之作動與於電壓源及分壓電阻及電阻電 路間產生不同之分壓,以驅動風扇至不同轉速,該解碼器為 十選一之解碼器16的操作屬於該領域之通常知識此可由補強 證據2-1 之說明可知。再者,使用解碼器作為多段開關以選 擇多重信號輸出,亦為相關領域之通常知識。故證據2 已對 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受控端經由該分段開關連接 至多段開關,經由該分段開關接收該輸入電壓,該驅動元件 根據該輸入電壓的大小以驅動該風扇馬達至對應的特定轉速 」之技術特徵。 ④由證據2 第1 圖( 乙證1 第168 頁) 、第2 圖( 乙證1 第16 7 頁) 揭示輸出端( 19、20、21接腳) 經由緩衝器( Output Buffers )驅動馬達( 19,20.21: 這三種圖圖騰柱( totem pole) 底部驅動輸出被設計為用於直接驅動外部底部電力切 換電晶體,其已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該輸出端連接 該風扇馬達」之技術特徵。 ⑤綜上,證據2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故 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 ⑥至原告雖另主張原處分就證據2 是否揭露請求項1 「選擇地 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於該電壓源與該分壓電阻,以分壓建立 一輸入電壓於該任一電阻元件」之技術特徵,於新穎性判斷 與進步性判斷時,其判斷標準及結論明顯不一致,顯有理由 矛盾之違法」云云(本院卷一第21、22頁),惟審究原處分 第9 頁理由( 2)段,原處分係基於將系爭專利請求項中之「 多段開關」解釋為「機械式多段開關」下所為之認定,經本 院審酌,該解釋並不符實務上請求項之解釋之原則,故該解 釋並非適切,且由前述理由可知,證據2 之第33圖,並參酌 乙證1 第153 頁之電路示意圖可知,證據2 確實已揭露系爭 專利之上開技術特徵,原告以證據2 第2 頁圖式並無從知悉 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電阻電路」、「接地」…「分壓電 阻」等技術特徵,乃至於「選擇地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於該 電壓源與該分壓電阻,以分壓建立一輸入電壓於該任一電阻 元件」之技術特徵云云,實難認可採。 ⒉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 更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驅動元件為一積體電路( IC) 、一微 控制器( MCU)或一單晶片。」之附屬技術特徵。而證據2 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又查證據 2 揭示馬達控制器( 型號MC33035),其為一種積體電路IC晶 片,證據2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所有技術特徵,故證 據2 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 ⒊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 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 更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馬達轉速感應元件為一霍爾感應積體 電路」之附屬技術特徵。而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又查證據2 第9 頁「Rotor Posi tion Decoder」位置解碼器章節:一內部轉子位置解碼器監 測三個感測器輸入端( 接腳4 、5 、6),以提供頂部驅動輸 出與底部驅動輸出的適當排序。感測器輸入經設置為直接介 面連接開集極式霍爾效應切換器( Hall Effect Switch )。 故證據2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所有技術特徵,故證據 2 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新穎性。 ⒋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 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 更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多段開關具有一切換接點與多個分段 接點,該切換接點連接於該驅動元件之受控端,並且透過該 分壓電阻連接該電壓源,該多個分段接點分別對應連接不同 電阻值的電阻元件」之附屬技術特徵。而證據2 雖如前述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然查證據2 圖33揭示 十選一解碼器( 16) 具有切換接點( GND8) 與多個分段接點 ( 1-7、9-11) ,切換接點連接於接地端,分段接點( 1 -7 、9-11) 分別對應連接不同電阻值的電阻元件,並透過分壓 電阻( 100K) 連接電壓源,其該解碼器之作動電路圖舉發理 由書第17頁第5 圖( 乙證1 第163 頁) 所示,比較該圖之導 通電路中元件間連接順序為: 電壓源〈REF 〉- 分壓電阻〈 100k〉- 電阻元件〈166k…40.4k 〉- 多段開關〈16〉〈分 段接點- 切換接點〉〈證據2 第5 圖〉,而系爭專利請求項 4 之導電通路中元件間連接順序為:電壓源- 分壓電阻- 多 段開關〈切換接點- 分段接點〉- 電阻元件,與證據2 相較 ,於電阻元件與多段開關的排列順序不同。準此,證據2 尚 難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新穎性。 ⒌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 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附屬項,其 更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多段開關之切換接點與該驅動元件之 受控端更連接一第一電容器,該第一電容器用以穩定任一電 阻元件上所分壓建立的該輸入電壓」之附屬技術特徵。而證 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新穎性,已如前述, 故證據2 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新穎性。 ㈧證據2 或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0不具進步性; ⒈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5: ①由前述理由可知,單獨證據2 即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不具新穎性,理由同前。因證據2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 項1 至3 之所有技術特徵,自當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 功效,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 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 所能輕易完成,故證據2 亦可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 至3 不具進步性。 ②又證據2 尚難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新穎性,固如前述 ,然比較系爭專利請求項4 與證據2 ,二者之差異僅在於電 阻元件與多段開關的排列順序不同,惟其功能均是利用在電 阻元件上建立一分壓以作為一輸入電壓,並將該輸入電壓連 接至受控端以控制馬達轉速。對於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而言,依據電路學之分壓定理之基本常識,將可依 設計所需選擇使用證據2 之電路之簡單改變而達成系爭專利 請求項4 所載之導電通路同樣的功能之電路,故為所技術領 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4 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③證據2 尚難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新穎性之理由,固如 前述。然比較證據2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 ,二者之差異乃在 於證據2 未揭示於多段開關之切換接點與該驅動元件之受控 端更連接一第一電容器,該第一電容器用以穩定任一電阻元 件上所分壓建立的該輸入電壓。惟經查證據2 第2 頁圖2 及 第17頁「Three Motor Commutation 」章節揭露「The spik e can be eliminated by adding an RC filter …」在電 流感測輸入( 9)接點連接電容器( C),以穩定電流感測輸入 ( 9) 接點上的電壓,其教示可加入電容電阻濾波器( RC f ilter)將可消除電壓突波( spike)以穩定電壓,故所屬技術 領域中據通常知識者為達受控端之輸入電壓穩壓效果,可依 此建議或教示而完成系爭專利之創作,故證據2 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⒉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7: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6 係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進一步限縮 「其中該驅動元件更具有一最低轉速設定端,用以接收一最 低轉速臨界電壓,其中該驅動元件在該輸入電壓大於該最低 轉速臨界電壓時,驅動該風扇馬達至一最低轉速。」;系爭 專利請求項7 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附屬項,其更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驅動元件在該輸入電壓小於該最低轉速臨 界電壓時,根據該輸入電壓的大小驅動該風扇馬達至該特定 轉速」之附屬技術特徵。而證據2 或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②又查證據2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差異在於: 證據2 揭示驅 動元件具有轉速控制端11,其未揭示具有一最低轉速設定端 ,用以接收一最低轉速臨界電壓,其中該驅動元件在該輸入 電壓大於該最低轉速臨界電壓時,驅動該風扇馬達至一最低 轉速。而系爭專利[ 先前技術] 段記載圖1 為傳統風扇馬達 控制裝置之電路圖,圖2 為系爭專利說明書實施例之風扇馬 達多段控制裝置之電路圖,對照圖2 及圖1 之控制器接腳及 外接元件可知,傳統習知之馬達控制裝置之電路圖中具有R5 、R6及RMI 之相關電路及對應元件,其已對應揭示系爭專利 請求項6 、7 之附屬技術特徵,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 識者在依據證據2 為控制馬達轉速有合理動機會採用系爭專 利自承之先前技術所教示之技術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6 、 7 之創作。故證據2 即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7 不具 進步性。 ③再者,經查證據3 圖5-1 揭露的風扇速度控制器( TC642)具 有最低轉速設定端( VMIN) ,用以接收最低轉速臨界電壓, 證據3 「第5.2 節Minimum Fan Speed(參見證據3 規格書第 10頁,乙證1 第39頁) 」揭示VMIN之設定方程式,其揭露在 輸入電壓小於最低轉速臨界電壓時驅動風扇馬達至最低轉速 (證據3 第4.2 節,證據3 規格書第10頁,乙證1 第42頁) ,其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附屬技術特徵。其與系爭專 利請求項6 之差異在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 記載在輸入電壓大 於最低轉速臨界電壓時驅動風扇馬達至最低轉速。參酌系爭 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19行記載「提供的風扇馬達之多段轉速 控制裝置2 主要係利用多段開關23的切換動作,以將不同大 小的輸入電壓V1送至驅動元件20。驅動元件20在輸入電壓V1 大於最低轉速臨界電壓VO時,係依據所預設的最低轉速值驅 動風扇馬達22以最低轉速運轉,並且在輸入電壓V1小於最低 轉速臨界電壓VO時,係依據多段開關的切換控制,以分段控 制風扇馬達22的轉速。然而,驅動元件20亦可反向實施,意 即,驅動元件20在輸入電壓V1小於最低轉速臨界電壓VO時驅 動風扇馬達22以最低轉速運轉,並且,在輸入電壓V1大於最 低轉速臨界電壓VO時,以分段方式控制風扇馬達22的轉速」 ,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6 與證據3 之導電通路,其效果均是 驅動風扇馬達至最低轉速,對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將可依設計所需選擇在輸入電壓小於最 低轉速臨界電壓時觸發此功能,或是在輸入電壓大於最低轉 速臨界電壓時觸發此功能,均能達成相同目的功效。因證據 2 及證據3 均為馬達轉速控制相同技術領域,且證據2 及證 據3 均揭示可藉由調整輸入端之電壓來達成馬達轉速,就功 能及作用兩者亦具關連性,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 在參酌證據2 之馬達控制裝置,有合理的動機會組合證據3 所揭示之最低轉速電壓設定技術並作簡單變化即可完成系爭 專利請求項6 、7 之創作,故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7 不具進步性。 ⒊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8 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附屬項,其 更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驅動元件更具有一震盪信號設定端, 用以連接一第二電容器,該驅動元件根據該第二電容器的大 小係在內部產生一震盪信號」之附屬技術特徵。 ②證據2 或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如前述。 ③經查證據2 第2 頁之電路圖、第8 頁圖表、第9 頁「Oscill ator」章節揭示「選擇時序部件RT與CT的值,以編程內部斜 坡震盪器的頻率」( The frequency of the internal ramp oscillator is programmed by the values selected for timing components RT and CT .)。故證據2 已揭示其無刷 直流馬達控制器具有震盪信號設定端( 10) ,用以連接一電 容器( CT) ,無刷直流馬達控制器根據電容器( CT) 的大小 在內部產生震盪信號( internal ramp oscillator) 。另查 ,證據3 第5-1 圖、第2.2 節「Analog Output( CF)」: CF 為用於pwm 斜波產生器時序電容器的正端點。推薦1 μf 的 CF以用於30Hz的PWM 作業( CF is the positive terminal for the PWM ramp generator timing capacitor . The recommended CF is 1 μf for 30Hz PWM operateion)。故 證據3 揭露於風扇控制器( TC642)具有震盪信號設定端,用 以連接第二電容器( CF) ,根據第二電容器( CF) 的大小在 內部產生震盪信號,故證據2 或證據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 項8 之附屬技術特徵,故本項創作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 或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即可輕易完成 。 ⒋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 系爭專利請求項9 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附屬項,其 更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驅動元件根據該震盪信號與該輸入電 壓的比較結果,對應產生一驅動信號以驅動該風扇馬達至該 特定轉速」之附屬技術特徵。而證據2 或證據2 及證據3 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 查證據2 圖21揭示馬達驅動元件根據震盪信號( CT) 與輸入 電壓( Error Amp Out/PWM Input)的比較結果,對應產生驅 動信號( Bottom Drive Outputs) 以驅動風扇馬達至特定轉 速,故本項創作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 2 或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⒌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 系爭專利請求項10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附屬項,其 更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驅動信號為一脈寬調變信號」之附屬 技術特徵。而證據2 或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查證據2 第2 頁電 路圖、第11頁「Pulse Width Modulator 」章節及第21圖揭 露驅動信號為脈寬調變信號,故本項創作為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2 或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所能輕易 完成。 ㈨證據3 、證據4 及證據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0不具進步性: ⒈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①證據3 第5-1 圖揭示一具有轉速控制功能的風扇控制器(TC6 42) ,其具有風扇轉速控制電路( RSENSE、CSENSE) ,其感 測風扇馬達轉速並產生回授信號( 參見證據3 第5-1 圖( 乙 證1 第40頁) 、第2.5 節「Analog input ( SENSE) ( 乙證 1 第45頁) 」、第5.4 節「FanSense Network」( 乙證1 第 38頁) ) ,其具有一由電源5V及電阻R1( 分壓電阻) 、NTC( 熱敏電阻) 、R2( 電阻元件) 所構成之分壓電路,由R2( 電 阻元件) 構成之分壓作為控制器( TC642)之輸入電壓。該控 制器具有偵測端( SENSE)、受控端( Vin)、輸出端( Vout) ,偵測端( SENSE)連接該馬達轉速感應元件,該受控端(Vin ) 連接電阻R1與NTC 電阻並聯( 分壓電阻) 及R2( 電阻元件 ) ,該輸出端( Vout) 連接該風扇馬達,其中該偵測端(SEN SE) 接收來自風扇轉速感應電路( RSENSE、CSENSE) 的回授 信號,該受控端接收建立於電阻元件( R2) 上的輸入電壓, 該驅動元件根據該輸入電壓的大小以驅動該風扇馬達至對應 的特定轉速。比較證據3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差異在於證 據3 係由單一電阻元件( R2) 與由分壓電阻( R1) 及熱敏電 阻並聯之電阻的分壓關係形成輸入電壓,其係藉由熱敏電阻 隨溫度不同具有不同電阻值,與電阻R1並聯產生不同之電阻 值後與電阻R2形成不同分壓,以作為控制器( TC642)之輸入 電壓,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使用電阻電路以及多段開關, 藉由調整多段開關選擇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於電壓源與分壓 電阻,根據電阻電路與分壓電阻分壓關係,分段調整輸入電 壓大小,以驅動馬達對應的特定轉速。 ②經查證據4 揭示藉由分段調整馬達輸入電壓以控制直流馬達 轉速的電路與方法,證據4 第2 圖及說明書第4 欄第4 至21 行揭示一種多段轉速控制技術,其使用包含多個並聯連接的 電阻元件的電阻電路( 3.1-3.3)、以及分別連接至各電阻元 件的手動切換式開關( 5.1-5.4),藉由切換開關( 5.1-5.4) 選擇將電阻電路( 3.1-3.3)中任一電阻接通於電壓源( 9)與 直流馬達( 1),從而改變饋至直流馬達( 1)的供應電壓,以 分段調整直流馬達( 1)的轉速。另證據5 第1 圖揭示一分壓 器,包含多個開關元件( S0-S5)、電阻電路( R0-R5)、分壓 電阻( RREF) 及電壓源( Vin),該分壓器利用電阻電路(R0- R5) 以及多個開關元件( S0-S5),藉由調整多個開關元件( S0-S5)選擇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於電壓源與分壓電阻,根據 電阻電路與分壓電阻的分壓關係分段調整此分壓器輸出電壓 ( Vout)的大小。 ③因證據3 及證據4 均為馬達轉速控制相同技術領域,證據3 教示分壓電路藉由熱敏電阻隨溫度不同產生不同電阻以建立 不同分壓來形成控制馬達之輸入電壓,證據4 教示利用不同 輸入電壓( 電流) 可以驅動馬達不同之轉速,而證據5 教示 一分壓器可形成不同之分壓,三者均為達成形成不同輸入電 壓以控制電機電子裝置之作動,故功能或作用具共通性,故 發明所屬技術者在依據證據3 之電路結構下,有合理的動機 會結合證據4 及證據5 而完成系爭專利之創作,故證據3 至 5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⒉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 更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驅動元件為一積體電路( IC) 、一微 控制器( MCU)或一單晶片」之附屬技術特徵。而證據3 至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查證據3 揭示馬達控制器( 型號TC642),其為一種積體電 路IC晶片,證據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附屬技術特徵 ,故證據3 至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 性。 ⒊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 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 更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馬達轉速感應元件為一霍爾感應積體 電路」之附屬技術特徵。而證據3 至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查證據4 說明書第 3 欄第1 至15行揭示使用霍爾感應器( Hall sensor)感測馬 達狀態,故證據3 至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 具進步性。 ⒋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 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 更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多段開關具有一切換接點與多個分段 接點,該切換接點連接於該驅動元件之受控端,並且透過該 分壓電阻連接該電壓源,該多個分段接點分別對應連接不同 電阻值的電阻元件」之附屬技術特徵。而證據3 至5 之組合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查證 據5 第1 圖揭示一多個開關元件( S0-S5),具有切換接點( 各元件共同接地端) 與多個分段接點( 連接電阻元件(R0-R5 ) 之端點) ,切換接點連接於接地端,分段接點分別對應連 接不同電阻值的阻元件,並且透過分壓電阻( RREF) 連接電 壓源( Vin),故證據5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附屬技術 特徵。準此,證據3 至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⒌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 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附屬項,其 更進一步界定「其中該多段開關之切換接點與該驅動元件之 受控端更連接一第一電容器,該第一電容器用以穩定任一電 阻元件上所分壓建立的該輸入電壓」之附屬技術特徵。而證 據3 至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已 如前述;又查證據3 第5-1 圖揭示於受控端( Vin)連接一電 容器CB以穩定輸入電壓,且利用電容器來穩定電壓為電子電 路學中之通常知識,故證據3 至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⒍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7: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6 係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其進一步限縮 「其中該驅動元件更具有一最低轉速設定端,用以接收一最 低轉速臨界電壓,其中該驅動元件在該輸入電壓大於該最低 轉速臨界電壓時,驅動該風扇馬達至一最低轉速。」;系爭 專利請求項7 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附屬項,其更進 一步界定「其中該驅動元件在該輸入電壓小於該最低轉速臨 界電壓時,根據該輸入電壓的大小驅動該風扇馬達至該特定 轉速」之附屬技術特徵。而證據3 至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②又查證據3 圖5-1 揭露的風扇速度控制器( TC642)具有最低 轉速設定端( VMIN) ,用以接收最低轉速臨界電壓,證據3 「第5.2 節Minimum Fan Speed 」揭示VMIN之設定方程式, 其揭露在輸入電壓小於最低轉速臨界電壓時驅動風扇馬達至 最低轉速( 證據3 第4.2 節) ,其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附屬技術特徵。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差異在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6 記載在輸入電壓大於最低轉速臨界電壓時驅動風 扇馬達至最低轉速。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19行記載 「提供的風扇馬達之多段轉速控制裝置2 主要係利用多段開 關23的切換動作,以將不同大小的輸入電壓V1送至驅動元件 20。驅動元件20在輸入電壓V1大於最低轉速臨界電壓VO時, 係依據所預設的最低轉速值驅動風扇馬達22以最低轉速運轉 ,並且在輸入電壓V1小於最低轉速臨界電壓VO時,係依據多 段開關的切換控制,以分段控制風扇馬達22的轉速。然而, 驅動元件20亦可反向實施,意即,驅動元件20在輸入電壓V1 小於最低轉速臨界電壓VO時驅動風扇馬達22以最低轉速運轉 ,並且,在輸入電壓V1大於最低轉速臨界電壓VO時,以分段 方式控制風扇馬達22的轉速」,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6 與證 據3 之導電通路,其效果均是驅動風扇馬達至最低轉速,對 於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將可依設 計所需選擇在輸入電壓小於最低轉速臨界電壓時觸發此功能 ,或是在輸入電壓大於最低轉速臨界電壓時觸發此功能,均 能達成相同目的功效。故本項創作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 知識者在參酌證據3 至5 之馬達控制裝置並將證據3 所揭示 之最低轉速電壓設定技術並作簡單變化即可完成系爭專利請 求項6 、7 之創作。準此,證據3 至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6 、7 不具進步性。 ⒎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 系爭專利請求項8 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附屬項,其 更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驅動元件更具有一震盪信號設定端, 用以連接一第二電容器,該驅動元件根據該第二電容器的大 小係在內部產生一震盪信號」之附屬技術特徵。而證據3 至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又查證據3 第5-1 圖、第2.2 節「Analog Output( CF)」 :CF 為用於PWM 斜波產生器時序電容器的正端點。推薦1 μ f 的CF以用於30Hz的PWM 作業( CF is the positive termi nal for the PWM ramp generator timing capacitor .The recommended CF is 1 μf for 30Hz PWM operateion),已 揭露於風扇控制器( TC642)具有震盪信號設定端,用以連接 第二電容器( CF) ,根據第二電容器( CF) 的大小在內部產 生震盪信號,故證據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附屬技術 特徵。準此,證據3 至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⒏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 系爭專利請求項9 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附屬項,其 更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驅動元件根據該震盪信號與該輸入電 壓的比較結果,對應產生一驅動信號以驅動該風扇馬達至該 特定轉速」之附屬技術特徵。而證據3 至5 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查證據3 第3.1 及3. 3 節揭示風扇控制器( TC642)根據震盪信號與輸入電壓的比 較結果,對應產生驅動信號以驅動風扇馬達至特定轉速,證 據3 已對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 3 至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⒐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 系爭專利請求項10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附屬項,其 更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驅動信號為一脈寬調變信號」之附屬 技術特徵。而證據3 至5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 步性,已如前述。又查證據3 第3.1 「PWM 」章節及3.3 節 「Vout Output 」章節揭露驅動信號為脈寬調變信號,故本 項發明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3 至證據5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㈩原告雖另主張證據2 第33圖「SN74LS145 」IC之「電子式多 段開關」仍存有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信號「延遲」及「溫飄」 等問題,系爭專利「機械式多段開關」相較於證據2 確具有 不可預期之功效;又證據3 所揭示輸入電壓為根據溫度改變 而變化的電壓值;反觀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在於傳統風扇 馬達控制裝置中,脈寬調變信號SPWM尚無法完全精確的表現 出外部元件的實際溫度,同時,轉換器將脈寬調變信號SPWM 轉換成控制器可讀取的電壓信號之過程,容易造成電壓信號 的失真與延遲,導致無法精確地風扇馬達轉速。而系爭專利 之技術手段即在於提供利用「機械式多段開關」的選擇將電 壓源經分壓電阻接通到電阻電路中…而不會受到外部任何溫 度因素影響以及不會有信號延遲之目的與功效。…換言之, 系爭專利輸入電壓並不會受到外部溫度因素影響,兩者存有 迥然不同之差異;且證據3 第9 頁記載「設計TC642 包含以 下:( 1) 溫度感測電路必須就所設定溫度範圍之0%到100%提 供1.25V 到2.65V 於Vin 」從而,證據3 係明確記載其輸入 電壓必須是隨溫度改變之電壓值,故證據3 不僅是採用系爭 專利不同之技術手段,而是「明確排除」系爭專利「不受溫 度影響而改變風扇轉速」之技術內容,證據3 確實對於系爭 專利具有「反向教示」,故證據3 與證據2 之組合或證據3 與證據4 至5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0不具進步性云 云(本院卷一第356 至362 頁)。惟查: ⒈根據證據2 第4 頁規格說明,在「Vcc=5 .0V ;CL=45pF 」 的測試條件下,此傳播延遲量值為50奈秒( ns) ,此量值為 0.0000000 秒,係屬一非常微小之數值,原告亦未提出「機 械式多段開關」之傳播延遲量值與溫飄量值,故無從比較是 否「電子式多段開關」必定劣於「機械式多段開關」,且由 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可知,系爭專利係以「多段開關 」能夠「選擇性地將任一電阻元件接通於該電壓源與分壓電 阻」,即可由「定電壓控制方式」達到系爭專利之目的;以 避免使用外部脈寬調變信號SPWM。況且,系爭專利說明及請 求項中均未明確記載其係要使用所謂機械式多段開關,以解 決電子式多段開關產生信號「延遲」及「溫飄」等問題,故 原告以此主張系爭專利相較於證據2 具不可預期之功效並無 理由。 ⒉又所謂「反向教示」係指相關引證中已明確記載會實質隱含 有關排除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包含引證中已揭露 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相關技術特徵係無法結合者,或基於引證 所揭露之技術內容,該發明所屬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將被 勸阻而不會依循該等技術內容所採的途徑者。經查證據3 係 記載其輸入電壓必須是隨溫度改變之電壓值,亦即以熱敏電 阻( NTC)感測外部環境溫度所產生之電阻值,與R1電阻並聯 再與R2串聯產生之分壓作為控制端之輸入電壓,藉由熱敏電 阻值之不同,產生不同大小之分壓以輸入至受控端,與證據 2 揭示透過電阻電路中之任一電阻而連接至解碼器,且藉由 解碼器( 型號SN74LS145)之作動與於電壓源及分壓電阻及電 阻電路間產生不同之分壓或是證據4 利用切換不同電阻產生 不同電壓,以驅動風扇至不同轉速,及系爭專利利用多段開 關切換不同電阻,均是依據分壓原理所產生輸入受控端的輸 入電壓原理相同,證據3 雖揭示其可與溫度感測系統結合, 惟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在參酌證據3 之電路結構 ,為了產生不同之受控端之輸入電壓,並不會排除或有勸阻 與證據2 或證據4 、5 之技術手段來產生不同之輸入電壓, 故證據3 對於系爭專利並不具有反向教示等情形。 ⒊另因證據3 與證據2 皆屬馬達相同技術領域,兩者皆係解決 如何控制馬達轉速等問題,且皆利用不同輸入電壓至馬達控 制器之受控端,故功能及作用具高度關連性,故兩者具有組 合之動機。 ⒋再者,證據3 及證據4 均為馬達轉速控制相同技術領域,證 據3 教示分壓電路藉由熱敏電阻隨溫度不同產生不同電阻以 建立不同分壓來形成控制馬達之輸入電壓,證據4 教示利用 不同輸入電壓( 電流) 可以驅動馬達不同之轉速,而證據5 教示一分壓器可形成不同之分壓,三者均為達成形成不同輸 入電壓以控制電機電子裝置之作動,故功能或作用具共通性 ,故證據3 至5 亦具有組合之動機,故原告主張並無理由。 據上,本案結論如下: ⒈原處分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多段開關」解釋為「機械式 多段開關」並非適切。 ⒉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不具新穎性;惟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5 不具新穎性。 ⒊證據2 或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0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3 、證據4 及證據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0不具進步性。 七、綜上,原處分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 「多段開關」之解釋及有 關證據2 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不具新穎性部分 與本院認定有異,另有關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0不具有 效性之理由亦與本院非完全一致,然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0 既分別有如前述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之情事,則原處分所為 「請求項1 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與本院所持 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尚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請求撤銷 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及參加人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一者,得不委任律│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師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情形之一,經最高│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行政法院認為適當│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者,亦得為上訴審│ 。 │ │ 訴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 │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