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8年度行著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東龍(董事)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
律師
複 代理人 嚴逸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施偉仁
許雅雯
參 加 人 三民錄音發行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游仕帆(董事)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參 加 人 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朝貴(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著作利用強制授權申請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
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參加人三民錄音發行有限公司(下稱三民公司)前於民國10
5 年5 月24日檢具申請書等相關文件,依著作權法第69條第
1 項規定向被告申請「小蘋果」等476 首(皆為曲)音樂著
作強制授權許可,
嗣於105 年7 月21日及同年9 月26日補正
相關資料及文件。案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1 月24日智著字
第10616000730 號函為准予強制授權許可之處分,並於同函
說明二告知三民公司使用
報酬之計算方式及許可利用之方式
。原告為強制授權許可處分「授權歌曲清單」編號B023、B0
26至B100、B102等歌曲(下稱
系爭歌曲)之著作
財產權人,
原告並提出授權合約書、補充合約書㈠、㈡、㈢,表明
專屬
授權予參加人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影公司)。原
告對於系爭著作之強制授權許可處分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
濟部以106 年7 月11日經訴字第10606307170 號
訴願決定駁
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瑞影
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瑞影公司有參加
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