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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行著更(一)字第 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著作利用強制授權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著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東龍(董事) 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 複 代理人 嚴逸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施偉仁       許雅雯 參 加 人 三民錄音發行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游仕帆(董事)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參 加 人 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朝貴(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著作利用強制授權申請事件,應命參加人獨 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參加人三民錄音發行有限公司(下稱三民公司)前於民國10 5 年5 月24日檢具申請書等相關文件,依著作權法第69條第 1 項規定向被告申請「小蘋果」等476 首(皆為曲)音樂著 作強制授權許可,於105 年7 月21日及同年9 月26日補正 相關資料及文件。案經被告審查,以106 年1 月24日智著字 第10616000730 號函為准予強制授權許可之處分,並於同函 說明二告知三民公司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許可利用之方式 。原告為強制授權許可處分「授權歌曲清單」編號B023、B0 26至B100、B102等歌曲(下稱系爭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人, 原告並提出授權合約書、補充合約書㈠、㈡、㈢,表明專屬 授權予參加人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影公司)。原 告對於系爭著作之強制授權許可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 濟部以106 年7 月11日經訴字第10606307170 號訴願決定駁 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瑞影 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瑞影公司有參加 本件訴訟之必要,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