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9年度
行商訴字第39號
原 告 陳淑珍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佐見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昆霖(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佐見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
行政法院認為
撤
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
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
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原告於民國106 年9 月8 日以「tt max」商標,指定使用於
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
「口紅;化粧水;化粧用止汗劑;化粧品;化粧筆;身體乳
;乳液;保養品;洗髮乳;香皂;洗衣乳;精油;茶浴包;
口氣清新噴劑;動物用化粧品;寵物洗浴乳;空氣芳香劑;
浴鹽;護膚品;護唇膏」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
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
系爭商標)。之後
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及第11款
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
第30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以108 年10月31日中台異字第
G00000000 號商標異議
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的
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109 年3 月12日經訴
字第10906301290 號訴願駁回,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
三、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應撤銷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的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
必要參加本件訴訟
,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