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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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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行商訴字第 3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9年度行商訴字第39號 原   告 陳淑珍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佐見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昆霖(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佐見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 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 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原告於民國106 年9 月8 日以「tt max」商標,指定使用於 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 「口紅;化粧水;化粧用止汗劑;化粧品;化粧筆;身體乳 ;乳液;保養品;洗髮乳;香皂;洗衣乳;精油;茶浴包; 口氣清新噴劑;動物用化粧品;寵物洗浴乳;空氣芳香劑; 浴鹽;護膚品;護唇膏」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 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之後 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及第11款 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 第30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以108 年10月31日中台異字第 G00000000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的 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9 年3 月12日經訴 字第10906301290 號訴願駁回,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 三、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的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必要參加本件訴訟 ,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