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9年度行專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恆懋五金加工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銘源(董事)
訴 訟
代 理 人 郭俐瑩
律師
再審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本件指定
技術審查官呂正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