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11號
原 告 橙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欽堯
訴訟代理人 劉哲郎
輔 佐 人 盧志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黃濟陽
參 加 人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尤山泉
訴訟代理人 涂榆政
律師
朱仙莉 律師
林志育
複代理人 江志峰
原告橙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人為
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發明
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5 日所為之109 年度行專訴字第11號
指定
技術審查官裁定
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