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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行專訴字第 11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11號 原   告 橙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欽堯 訴訟代理人 劉哲郎 輔 佐 人 盧志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黃濟陽 參 加 人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尤山泉 訴訟代理人 涂榆政 律師       朱仙莉 律師       林志育 複代理人  江志峰       湯舒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9年1月8日經訴字第108063159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 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7年8月29日以「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 及其設定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   00號審查。原告嗣於101年9月4日申請自該案分割出同名之  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10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522602號專利證書(下 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全部請求項均有違核准 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復於107年 6月19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後,參加人改為 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4、10及其所對應之說明書內容,有 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系爭專利請求項 1、4、5、10有違同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案經被告審查,核 認原告所提之更正本符合規定,依更正本審查,以108年8月 27日(108)智專三㈢05131字第10820812370號專利舉發審定 書為「107年6月19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4至5、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原告不服前揭處分 關於舉發成立之部分,提起訴願,經濟部嗣以109年1月8日 經訴字第1080631593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遂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 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命 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見本院卷一第287至294頁 )。 貳、原告聲明原處分「請求項1、4、5、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之部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主張如後: 一、舉發審定書、訴願決定書所引用之審查基準版本有誤:   本件舉發審定書、訴願決定書雖記載數件引證之間具有關連 性,而有動機能將其結合,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惟本件所 適用之103年1月22日公布、103年3月24日實施之專利法對應 之2014年版本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第3.4.1有關進 步性之判斷步驟,未明確記載有關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 相關規定,反觀2017年版本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第 3.4.1.1記載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態樣,其判斷方式係 考量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關連性或共通性。專利審查程序從 新,實體從舊原則而言,系爭專利之審查應依據專利審定時 規定。就本件舉發審定書、訴願決定書而言,被告係引用 2017年版本之專利審查基準有關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規 定,而逕認證據有動機可互相結合,顯然引用錯誤審查基準 版本,具有程序瑕疵。 二、組合證據3與8不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一)證據3與8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1.證據8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⑴證據8所欲解決問題:   證據8所要解決問題是,當替換感測單元時,需要重新配置  替換感測單元之新ID碼至車用控制模組(20),其傳送之胎壓 始會連結到汽車上正確之輪胎,程序費時、複雜且昂貴。是 證據8提出更換胎壓偵測器之方法,其步驟主要係先檢測胎 壓偵測器是否正常運作,而在確認要更換胎壓偵測器時,將 舊胎壓偵測器ID碼複製至新胎壓偵測器,完成胎壓偵測器之 更換。證據8之說明及圖式並揭示「輪胎狀態偵測器」之「 具體結構」。再者,證據8僅揭示服務工具(24)具有記憶體 (35) ,用以儲存測試結果,未揭示「輪胎狀態偵測器」具 有記憶體,是證據8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微處理控制模 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編號儲存於記憶單元,俾 使編號寫入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技術特徵。而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將證據8之服務工具對比為系爭專利之設 定器,在此處復將證據8「服務工具之記憶體」對比為系爭 專利請求項1「輪胎狀態偵測器之記憶單元」,意即將服務 工具對比為系爭專利之輪胎狀態偵測器,同一元件對比為系 爭專利之兩個不同元件,完全不合理,實屬錯誤比對。 ⑵證據8未揭露接收可寫入編號之技術特徵:   「服務工具(24)於安裝後重新測試感測器單元接收完成寫入   之ID碼」,此段未見於證據8,為被告及參加人妄加推斷之  說法,證據8並無此說法。再者,證據8之LF傳輸器(33)係在 微控制器(30)控制通過天線(34)將喚醒訊號發送至感測器單 元,ID碼始寫入至更換之感測器單元,系爭專利之設定傳送 模組並無發送喚醒訊號。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中設 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 器之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編號,將完成寫入之編號 傳遞至控制器」,其作用在於判斷完成寫入之編號與舊有編 號是否相同,以確認編號寫入過程是否順利完成。反觀證據 8說明書第3欄第56行至第4欄第3行僅揭示「服務工具用以複 製一已損壞感測單元之ID碼至一更換的感測器單元」,未判 斷完成寫入之編號與舊有編號是否相同,故證據8未揭示系 爭專利請求項1「接收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傳送 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編號,將完成寫入之編號傳遞至控 制器」技術特徵。 ⑶系爭專利存有證據8不可預期之功效:   證據8所提及之感測器單元(sensor unit)較佳可為在當時共 同未決之美國專利申請號中,描述之通用可更換傳感器。舉 發人與被告均未提及此證據8中記載之感測器單元究竟為何 種感測單元,且證據8亦未明確的揭露感測器單元可為各個 車廠所使用之胎壓偵測器。證據8之原專利權人為LEAR COR PORATION,其確實有製造偵測胎壓之感測器單元,故可推斷 證據8之各種寫入ID碼之技術內容及手段,均是適用於當時 該公司之感測器單元,而非如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中所揭露「 各個汽車原廠所使用之胎壓偵測器及其設定方法不盡然全部 相同,致使使用者必須為一個胎壓偵測器」,顯然證據8無 法解決此等問題。準此,系爭專利相對於證據8存在不可預 期之功效。 ⑷證據8未解決跨廠牌間編碼輸入問題:   證據8未教示究竟應如何將一廠牌之感測器單元之編號設置 在另一廠牌之感測器單元,證據8所提及之各實施例均是同 一廠牌之感測器單元,例如Motorola及LEAR。且證據8說明 書第3欄第56行至第4欄第1行僅揭露「複製」損壞感測單元 之ID code至替換用之感測單元,是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同一廠牌的感測器單元可能具有相同格 式之編號(ID碼),故可直接進行複製,對於不同廠牌間之 感測單元而言,其編碼格式不一定相同,是系爭專利以設定 器用以設定編號寫入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反觀 證據8僅揭示鍵盤(26),未提及應如何解決跨廠牌間編碼之 輸入問題,故無法依據證據8所揭示之技術內容,解決系爭 專利所欲解決之由於不同廠牌之胎壓偵測器,具有不盡然相 同之設定方法,而產生之辨識碼設定裝置彼此無法相容之問 題。 ⑸被告未注意對原告有利因素:   證據8未提及此等問題之解決手段、裝置、或方法,且其實 施例中僅針對特定廠牌之感測器單元作為實施例,是其應為 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中所欲解決之問題,故相對於系爭專利, 難以認為證據8與申請專利之發明於所欲解決之問題具有關 連性,且難以認為證據8與系爭專利之發明於功能或作用之 關連性。被告未考慮之,僅注意對於原告不利之因素,未注 意對於原告有利因素。 2.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⑴證據3所欲解決問題不同於系爭專利:   證據3所欲解決之問題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不同,解 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不同,對照先前技術所達成之功效亦不同 ,是證據3不應作為揭示系爭專利技術內容之證據。且證據   3之命令器(6)所傳送之命令信號係指包含「第一通路碼」命  令信號,而「第一通路碼」用於嗣後與接受器(5)所選出之 「第二通路碼」,比對是否具有關聯性,進而決定是否可進 行註冊,所述命令信號未包含ID碼,故無涉於「胎壓偵測器 之獨立辨識號碼」,證據3「命令信號」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編號設定訊號」,兩者不同。根據證據3說明書第3欄第46 行至第49行所載內容,可知證據3係將通路碼「暫存」於RAM 25,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將編號「儲存寫入」於記 憶單元,發明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毫無歧異得知「暫 存」與「儲存寫入」係不同之技術內容。再者,證據3之響 應信號之ID碼是儲存於接收器之記憶體(34),非儲存於傳輸 器(3),而系爭專利是將「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編 號儲存於記憶單元,俾使編號寫入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 偵測器」。準此,證據3與系爭專利不同。 ⑵證據3未揭示之技術特徵:   證據3未揭示「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可寫入編 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編號, 將完成寫入之編號傳遞至控制器」技術內容。再者,證據3 之單一識別資料或識別碼,係以預先之方式儲存於ROM23, 顯與系爭專利所揭露「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 設定訊號將編號儲存於記憶單元」互相矛盾。準此,證據3 之運作邏輯與系爭專利之不同,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謂其揭露 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云云,顯不可採。 3.證據3與8無結合動機:   證據3所欲解決之問題,其與證據8所欲解決之問題不同,解  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不同,對照先前技術所達成之功效亦不同 ,兩者未教導或建議結合,並無結合之動機,故證據3與證 據8不能組合。縱證據3與證據8可組合,未揭示「設定器包 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傳 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編號,將完成寫入之編號傳遞至 該控制器」技術內容,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準此,證據3或證據8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任一 技術特徵。 (二)證據3與8不符合有動機結合複數引證之規定:  1.證據3與8無實質上關聯性:   依據訴願決定之內容,相關元件是由證據8所揭露。除證據3 及證據8均屬胎壓偵測器外,實難以認為證據3及證據8具有 實質上關連性,兩者所欲解決問題無共通性、功能或作用無 共通性,根據證據3第3欄第20至21行揭露內容可知,證據3 之單一識別資料或識別碼以預先方式儲存於ROM23,顯與證 據8所揭露者互相矛盾,故證據3及證據8間並無記載或實質 隱含結合不同引證之技術內容教示或建議,將證據3、8相互 結合,不符合專利審查基準中有關相關先前技術與申請專利 之發明於所欲解決之問題之關連性,暨先前技術與申請專利 之發明於功能或作用之關連性規定,是其所欲解決問題與系 爭專利明顯不同,無合理組合動機以完成系爭專利之技術特 徵。 2.證據3與8不能組合:   證據3所欲解決問題與證據8所欲解決問題不同,解決問題之  技術手段不同,對照先前技術所達成之功效亦不同,兩者未 教導或建議結合,並無結合之動機,證據3與證據8不能組合 。縱證據3與證據8可組合,仍未揭示「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 收模組,接收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傳送模組所傳 送出完成寫入之編號,將完成寫入之編號傳遞至控制器」技 術內容,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相較於證 據3與證據8,系爭專利為解決先前技術胎壓偵測主機與胎壓 偵測器間之設定過度繁瑣,暨需要使用特殊之設定裝置,始 可完成設定,造成使用者必須尋找配有特殊設定裝置之維修 廠,始可進行胎壓偵測器之更換,因而導致使用不便之問題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之整體使汽車之胎壓偵測主機, 可不必重新設定新編號,使用者不必回至特定維修廠進行胎 壓偵器更換而提升作業便利性,同時可使多數維修廠可不必 準備不同廠商特有之設定裝置而大量節省維持成本,為系爭 專利無法預期功效。 三、證據1至3、8、9、13不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一)證據1之背景技術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內容:   原處分第30頁第23行至第31頁第1行、訴願決定第14頁第2行  至第5行指出「證據3、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 具進步性,證據1至3、8之組合,證據1至3、8、9之組合, 證據1至3、8、9、1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 步性」。根據證據1所揭示之習知技術可知,證據1是將辨識 號碼寫入胎壓偵測主機(72),而系爭專利是將編號寫入輪胎 狀態偵測器,繼而傳遞至設定器,是證據1與系爭專利不同 ,故證據1之背景技術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中設定器 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 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編號,將完成寫入之編號傳遞 至控制器」技術內容。 (二)證據2不能作為揭示系爭專利之證據:   證據2所欲解決之問題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不同,解  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不同,且證據2與證據3及證據8所欲解決 之問題亦不同,對照先前技術所達成之功效亦不同。是證據 2不應作為揭示系爭專利技術內容之證據。再者,證據2說明 書各段落僅揭示「交通工具ID碼可預先儲存於控制器(20)或 接收器(4)之非揮發性記憶體(25)」,未揭示可如系爭專利 以設定器將設定編號寫入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 技術特徵。由於證據2並無以設定器將設定編號寫入至可寫 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技術特徵,顯然無法解決系爭專 利所欲解決的先前技術胎壓偵測主機與胎壓偵測器之設定過 度繁瑣問題。準此,在證據3、8不應互相組合,且證據2未 揭示系爭專利之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情況,證據2 不應被視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能結合之 引證案。 (三)證據9不能作為揭示系爭專利之證據:   證據9所揭露之專用寫入裝置(4),雖具有寫入資料之功能,  ,然證據9全篇無關於如何將不同廠牌之感測器編號進行讀 取或寫入,是應推斷證據9之專用寫入裝置,應為專屬於某 一廠牌或某一種類之胎壓感測裝置,因而為專用寫入裝置。 詳言之,根據證據9第2欄第29行至35行所述內容,可確定證 據9應為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所記載,顯相對於系爭專利係存 在反向教示,足認系爭專利進步性,是證據9中具有排除與 其他相關先前技術結合之教示,得認定其結合並非明顯。再 者,證據9之專用寫入裝置僅具有資料輸入區段(41)、資料 顯示器(42)及操作切換槓桿(43),僅供手動輸入設定,未揭 示其具有讀取及接收之功能,其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設定 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不同,且證據9之專用寫入裝置未 將輸入感測器單元主體(10)ID碼傳回專用寫入裝置,故與系 爭專利請求項1「將完成寫入之編號傳遞至控制器」不同。 準此,證據9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中設定器包含一無 線接收模組,接收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傳送模組 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編號,將完成寫入之編號傳遞至控制器 」技術內容。職是,證據9僅相近於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未揭露系爭專利技術內容,且相對於系爭專利存在反向教示 ,是在證據3、8不應互相組合,證據9未揭示系爭專利可寫 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情況,證據9不應被視為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能結合之引證案。 (四)證據13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   證據13是FREESCALE SEMICONDUCTOR公司之MPXY8020A及MPX  Y8040A產品技術資料影本,為證據8說明書所提之MPXY8000 系列之壓力及溫度感測器技術資料,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1「其中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可寫入編號之輪 胎狀態偵測器之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編號,將完成 寫入之編號傳遞至控制器」技術內容。 四、證據1至3、7、8、12不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一)證據12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   證據12所欲解決之問題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不同,解  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不同,對照先前技術所達成之功效亦不同 ,是證據12不應作為揭示系爭專利技術內容之證據。根據證   據12段落【0022】說明可知,新空氣壓力感測器是使用新ID  ,而系爭專利中新輪胎狀態偵測器是使用舊有編號,兩者不 同。再者,根據證據12段落【0201】揭示內容,此與系爭專 利說明書中所記載「先前技術」技術內容相同,需將ID碼傳 送至胎壓監測裝置(50)進行設定,此設定過程必須回到汽車 原廠,造成使用者不便。而系爭專利僅需將原有編號傳送至 新輪胎狀態偵測器,無須傳送至胎壓偵測主機以重新設定, 故無須回到汽車原廠,可大幅提高使用者之更換便利性。證 據12第34圖與段落【0217】揭露步驟P60,未揭示「註冊是 否完成」是以何種技術手段達成,未揭示「將完成寫入之ID 碼傳遞至ID註冊工具」,以確認編號寫入過程是否順利完成 。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將完成寫入之編號傳遞至控 制器」技術特徵。準此,證據12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技術特徵,且證據1之先前技術、證據2、3、12於說明書中 ,均有揭露將ID碼或其它資料寫入輪胎偵測主機,故證據1 至3、12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且亦 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註冊後不將ID碼寫入輪胎偵測主機之功效 。再者,證據2、3、12所欲解決問題與證據1所欲解決問題 不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不同,對照先前技術所達成之功 效亦不同,各證據未教導或建議結合,並無結合之動機,故 證據1至3、12不能組合。縱證據1至3、12組合,未揭示請求 項1之技術內容,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7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   證據7所欲解決之問題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不同,解  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不同,對照先前技術所達成之功效亦不同 ,是證據7不應作為揭示系爭專利技術內容之證據。證據7之 輪胎相關資訊為輪胎之型號及尺寸,而系爭專利「編號」為 「供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可寫入編號之輪 胎狀態偵測器」,故兩者不同。再者,證據7之發射器/接收 器(19)發出詢問訊號或激發訊號,資訊媒體(7、8、9)發射 器/接收器(12)接收後,會回傳至輪胎資訊至發射器/接收器 ,其輪胎資訊未寫入資訊媒體,亦未將完成寫入之輪胎資訊 回傳至發射器/接收器,而系爭專利會將「完成寫入之編號 」回傳至設定器之控制器。職是,證據7與系爭專利不同, 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中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 組,接收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之傳送模組所傳送出 完成寫入之編號,將完成寫入之編號傳遞至控制器」技術內 容。 (三)組合證據1、7、8不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進步性:   證據1、7、8均未揭示「其中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 接收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 寫入之編號,將完成寫入之編號傳遞至控制器」技術內容, 故證據1、7、8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再者,證據7所欲解決的問題與證據1、8所欲解決之問 題不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不同,對照先前技術所達成之 功效亦不同,各證據並未教導或建議結合,並無結合之動機 ,故證據1、7、8不能組合。退萬步言,縱證據1、7、8組合 ,仍未揭示「其中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可寫入 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編號 ,將完成寫入之編號傳遞至控制器」技術內容,不足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五、證據2、3、8、12均不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一)證據8與12技術互相矛盾:   證據8排除可重設控制模組之技術特徵,即在複製舊感測單 元之ID碼至新感測單元後,證據8之控制模組不會再進行設 定或更改,而證據12段落【0163】揭露接收ID碼會註冊在胎 壓偵測裝置。兩者技術內容顯然互相矛盾,存在反向教示, 兩者不可互相結合,而證據3、8間不可互相結合。再者,證 據8之說明及圖式未揭示「輪胎狀態偵測器」之「具體結構 」,且證據8僅揭示服務工具(24)具有記憶體(35),用以儲 存測試結果,未揭示「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記憶體,故證 據8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 之編號設定訊號將編號儲存於記憶單元,俾使編號寫入至可 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技術特徵。 (二)證據8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技術特徵:   證據8說明書雖揭示「鍵盤(26)」,然證據8未揭示「鍵盤」 用於「接受人為輸入編號至控制器」技術特徵,證據8未揭 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藉由人機輸入介面接受人為之觸發或 設定,進而由控制器讀取人為之觸發或設定之編號」技術特 徵。證據8之說明及圖式未揭示「輪胎狀態偵測器」「具體 結構」,且證據8僅揭示服務工具(24)具有記憶體(35),用 以儲存測試結果,並未揭示「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記憶體 ,故證據8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微處理控制模組依據所 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編號記錄於記憶單元或覆寫記憶單元 已儲存之一舊有編號」技術特徵。 (三)系爭專利對證據8有不可預期功效:   證據8所提及之感測器單元較佳,可為在當時共同未決之美 國專利申請號中描述之通用之可更換傳感器。參加人、被告 均未提及此證據8中記載之感測器單元究竟為何種感測單元 ,且證據8未明確的揭露感測器單元可為各個車廠所使用之 胎壓偵測器。申言之,證據8之原專利權人為LEAR CORPORA TION,而其確實有製造偵測胎壓之感測器單元,故可推斷證 據8之各種寫入ID碼之技術內容及手段,均是適用於當時之 感測器單元,而非如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中所揭露,證據8並 無法解決此等問題,是系爭專利相對於證據8存在不可預期 之功效。 (四)證據8無法解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   縱證據8第二欄第43行揭露「Sensor units are known in the prior art」,且於後文以Motorola公司之感測單元作 為示例,證據8全文並無教示究竟應如何將一廠牌之感測器 單元之編號設置在另一廠牌之感測器單元,證據8所提及之 各實施例均是同一廠牌之感測器單元,如Motorola及LEAR。 且證據8說明書第3欄第56行至第4欄第1行僅揭露「複製」損 壞感測單元之ID code至替換用之感測單元,是對於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同一廠牌之感測器單元可能 具有相同格式編號,故可直接進行複製。對於不同廠牌間之 感測單元而言,其編碼格式不一定相同。是系爭專利以設定 器用以設定編號寫入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反觀 證據8僅揭示鍵盤(26),未提及應如何解決跨廠牌間編碼之 輸入問題,故無法依據證據8所揭示之技術內容,解決系爭 專利所欲解決由不同廠牌之胎壓偵測器具有不同之設定方法 ,而產生辨識碼設定裝置間無法相容之問題。因證據8未提 及此等問題之解決手段、裝置、或方法,且其實施例中僅針 對特定廠牌之感測器單元作為實施例,是其應為系爭專利先 前技術中所欲解決問題,相對於系爭專利,難以認為證據8 與申請專利之發明於所欲解決之問題具有關聯性,且難以認 為證據8與系爭專利之發明於功能或作用上之關聯性。 六、證據2、3、7至9均不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證據2、3、7、8、9均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中設定器 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 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編號,將完成寫入之編號傳遞 至控制器」技術特徵,故證據3、8、9之組合;證據2、3、7 至9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進 而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再者,證據2、3 、7所欲解決問題與證據8、9所欲解決問題不同,解決問題 之技術手段不同,對照先前技術所達成之功效亦不同,各證 據並未教導或建議結合,亦無結合之動機,證據2、3、7至9 不能組合。縱證據2、3、7至9組合,亦未揭示「設定器包含 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傳送 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編號,將完成寫入之編號傳遞至控 制器」技術內容,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 七、證據1、2、8、9、12不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一)組合證據1、2、8、9不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1.證據8與系爭專利有技術手段差異:   證據8、12不應互相組合,且證據8之說明及圖式未揭示「輪 胎狀態偵測器」之「具體結構」,而證據8僅揭示服務工具( 24)具有記憶體(35),用以儲存測試結果,未揭示「輪胎狀 態偵測器」具有記憶體,故證據8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10「將舊有編號寫入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一可 讀寫之記憶單元」技術特徵。證據8第4欄第5至15行揭示可 於安裝感測單元後,以步驟40至43之測試過程重新進行測試 ,此測試方法係於輪胎中分別施加高壓及低壓,繼而加以詢 問其量測壓力,未揭露「服務工具於安裝後重新測試感測器 單元接收完成寫入之ID碼」技術特徵,是證據8未揭示系爭 專利請求項10「設定器從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 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技術特徵。再者,系爭專利由舊胎壓 偵測器將ID碼傳至設定器,設定器再將ID碼傳給新胎壓偵測 器,系爭專利在新胎壓偵測器將ID碼回傳給設定器時,設定 器不會先傳喚醒指令至新胎壓偵測器。而證據8必須由服務 工具將喚醒指令傳送至感測器始會有後續動作。準此,證據 8與系爭專利有技術手段差異。 2.系爭專利有證據8不可預期之功效:   證據8所提及之感測器單元較佳可為在當時共同未決之美國  專利申請號中描述之通用之可更換傳感器。系爭專利之舉發 人、被告均未提及此種證據8中記載之感測器單元究竟為何 種感測單元,且證據8未明確之揭露感測器單元可為各個車 廠所使用胎壓偵測器。申言之,證據8之原專利權人為LEAR CORPORATION,而其確實有製造偵測胎壓之感測器單元,故 可推斷證據8之各種寫入ID碼之技術內容及手段,均適用於 當時之感測器單元,而非如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中所揭露「各 個汽車原廠所使用之胎壓偵測器及其設定方法不盡然全部相 同,致使用者必須為一個胎壓偵測器」。證據8無法解決此 等問題,是系爭專利相對於證據8存在不可預期之功效。 3.證據8無法解決跨廠牌編碼輸入問題:   縱證據8第二欄第43行揭露「Sensor units are known in the prior art」,且於後文以Motorola公司之感測單元作 為示例。然證據8未教示究竟應如何將一廠牌之感測器單元 之編號設置在另一廠牌之感測器單元,證據8所提及之各實 施例均是同一廠牌之感測器單元。且證據8說明書第3欄第56 行至第4 欄第1 行僅揭露「複製」損壞感測單元之ID code 至替換用之感測單元,是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而言,同一廠牌之感測器單元可能具相同格式之編號,故 可直接進行複製。就不同廠牌間之感測單元而言,其編碼格 式不一定相同,是系爭專利以設定器用以設定編號寫入至可 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反觀證據8 僅揭示鍵盤( 26) ,未提及應如何解決跨廠牌間編碼輸入問題,故無法依據證 據8 所揭示技術內容,解決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由於不同廠 牌胎壓偵測器具有不同之設定方法,而產生辨識碼設定裝置 間無法相容之問題。 4.被告未注意有利原告因素:   證據8未提及此等問題的解決手段、裝置、或方法,且其實 施例中僅針對特定廠牌之感測器單元作為實施例,是其應為 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中所欲解決問題,相對於系爭專利,難以 認為證據8與申請專利之發明及其它證據於所欲解決之問題 具有關聯性,且難認為證據8與系爭專利及其它證據之發明 於功能或作用上之關聯性。 5.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證據9未揭示「設定器從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 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技術特徵,故證據8、9之組合,不足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證據1、2均未揭示上述 技術內容,故證據1、2、8、9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0不具進步性。再者,證據2所欲解決之問題與證據1、 8、9所欲解決問題不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不同,對照先 前技術所達成之功效亦不同,各證據未教導或建議結合,亦 無結合之動機,故證據1、2、8、9不能組合。縱證據1、2、 8、9組合,仍未揭示「設定器從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 測器接收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技術內容,不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二)組合證據8、12不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證據8排除可重設控制模組之技術特徵,在複製舊感測單元  ID碼至新感測單元後,證據8控制模組不會再進行設定或更 改,而證據12段落【0163】揭露接收ID碼會註冊在胎壓偵測 裝置中。可知兩者技術內容顯然互相矛盾,存在反向教示, 兩者不可互相結合。證據12未揭示「設定器從可寫入編號之 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技術特徵。根據 證據12說明書段落【0217】揭露內容可知,顯然證據12要判 斷ID是否寫入完成需要透過監視裝置進行確認,而非利用ID 註冊工具(60)進行ID碼之回傳進行確認,故明顯與證據8之 技術手段不同,無結合之動機,且此技術手段相對於系爭專 利不同。故證據8、12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 不具進步性。再者,證據8所欲解決之問題與證據12所欲解 決問題不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不同,對照先前技術所達 成之功效亦不同,各證據未教導或建議結合,並無結合之動 機,故證據8、12不能組合。縱證據8與證據12組合,仍未揭 示「設定器從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完成寫入之 舊有編號」,因而無法判斷完成寫入之編號與舊有編號是否 相同,以確認編號寫入過程是否順利完成之技術內容,故不 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八、系爭專利之美國對應案遭肯認有專利性: (一)美國三次單方在審查程序均肯認系爭專利之可專利性:   系爭專利美國對應案申請日為97年9月17日,並於100年10月  月4日經美國專利商標局核准公告發證。且系爭專利美國對   應案歷經三次單方再審查程序,第一次單方再審查程序之申  請日期為101年8月10日、請求號為「90/012,430」;第二次 單方再審查程序之申請日期為103年2月28日、請求號為「90 /013,169」;第三次單方再審查程序之申請日期為108年8月 09日、請求號為「90/014,362」,均為美國專利商標局認定 具有可專利性並發給專利證書。再者,由第一次單方再審查 程序歷史資料之102年8月29日之Information Disclosure S tatement(IDS)所列前案證據可知,美國專利商標局顯於第 一次單方再審查程序就美國專利第00000000000號與美國專 利第6,941,801號、美國專利第US 6,920,785號、美國專利 第7,137,296號及美國專利第7,079,033號進行審酌,並認定 系爭專利美國對應案具可專利性。復由第二次單方再審查程 序歷史資料之103年2月28日之Electronic Acknowledgement Receipt 所列前案證據,可知悉美國專利商標局於第二次單 方再審查程序,再次審酌美國專利第6,941,801 號及美國專 利第7,079,033 號,仍認定系爭專利美國對應案具可專利性 。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4、5及10均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於美國案第一次再審查程序中舉發人所提供之使用  手冊其證據力不被美國審查委員所認可,且舉發人所提出各 專利前案均無法揭露如上所述之相關技術特徵,如有關無線 接收模組之技術特徵。美國案第二次再審查程序中,美國審 查委員指出舉發人所提供證據無法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而此技術特徵目前對應於系爭專利之請求項4,且技術特 徵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設定器之輸入介面用來輸入 編號」及請求項5、10「設定器之人機輸入介面用來輸入編 號」,技術特徵是美國審查委員認為證據無法揭露處,足見 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0無法被前案所揭露:   由第三次單方再審查程序歷史資料之108年8月09日之Inform 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IDS)所列前案證據,可知悉 美國專利商標局於第三次單方再審查程序,再次審酌美國專 利第6,941,801號、美國專利第US 6,920,785號及美國專利 第7,079,033號,仍認定系爭專利美國對應案具可專利性。 系爭專利已歷經三次單造再審查程序,更正刪除請求項1至 15、20、22,新增請求項26至29,美國審查委員曾考量過與 證據8、9、12相關之組合,認美國對應案請求項16至19、21 、23至29具有可專利性。需特別指明者,為美國對應案中請 求項16至19、21、23至25,均具有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 之技術特徵,且審查委員指出此技術特徵無法被上述前案所 揭露。是可判斷完成寫入之編號與舊有編號是否相同,以確 認編號寫入過程是否順利完成,系爭專利實質上具有進步性 。 (四)胎壓偵測器技術在美國已臻成熟:   美國早於94年間便立法要求在美銷售汽車均須安裝胎壓偵測  器,95年11月後出廠新車,已全面要求安裝胎壓偵測器,其 胎壓偵測器之產業已發展成熟,系爭發明仍能獲得美國專利 商標局進步性之肯認已屬難得。況系爭專利美國對應案歷經 3次單方再審查程序,且經至少4任審查委員之檢視,在美國 專利商標局嚴謹之審理檢視下仍獲維持,此外考量系爭專利 之技術手段克服技術偏見、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而解決長 期存在之問題,並獲得商業上成功等事證,可見系爭專利所 揭載之發明相較上述各證據及其組合有其創新處,並具有進 步性。系爭專利更正後與美國對應案雖不盡相同,然系爭專 利已藉由更正程序而增加可專利性之技術特徵,是系爭專利 具備專利要件。 參、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 一、證據3與8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證據8更換之感測器單元可供複製並寫入識別碼,實質上即  具有記憶體,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 定訊號將編號儲存於記憶單元,俾使編號寫入至可寫入編號 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技術特徵。證據3、8均屬胎壓偵測器相 同技術領域,證據3之命令器、證據8之服務工具(24)均用以 對胎壓偵測器進行資料設定,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 ,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證據3、8組合而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再者,證據8說明書第2 欄第63行至第3欄第13行、第3欄第56至60行及圖式第3、4圖 之服務工具包含一RF接收器(31),且服務工具於安裝後重新 測試感測器單元接收完成寫入之ID碼,揭示對應系爭專利請 求項1「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可寫入編號之輪 胎狀態偵測器之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編號,將完成 寫入之編號傳遞至控制器」技術特徵。職是,證據3與8足證 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1至3、8、9及1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證據3、8之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且證 據1、2、3、8之組合,證據1、2、3、8、9之組合或證據1、 2、3、8、9、13之組合,均包含有證據3、8之組合,增加證 據1、2、9或13,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結果, 均不生影響,況證據1、2、3、8、9、13均係胎壓偵測器相 關技術領域。 三、證據1至3、12及1、7、8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證據12說明書第【0217】段落及圖式第34圖之ID註冊工具( 60)判斷空氣壓力感測器(10)ID是否寫入完成,如未完成, 重複寫入動作,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接收可寫入之編 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編號, 將完成寫入之編號傳遞至控制器」技術內容,證據12雖未明 確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中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 」技術內容,惟證據12說明書第【0057】段落記載ID註冊方 式,可由有線傳輸改為無線電傳輸,是以在ID註冊工具設置 無線接收模組以接收寫入完成之ID碼,僅為證據12之簡單變 更且未具有無法預期功效,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 由證據12揭示之技術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 明,是證據1至3、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 進步性。而證據8說明書第2欄第63行至第3欄第13行、第3欄 第56至60行及圖式第3、4圖之服務工具(24)包含一RF接收器 (31),且服務工具於安裝後重新測試感測器單元接收完成寫 入之ID碼,揭示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中設定器包含一 無線接收模組,接收可寫入之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傳送 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編號,將完成寫入之編號傳遞至控 制器」技術內容,況證據1、7、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理由。職是,證據1至3、12與證據1、7 、8均足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四、證據2、3、8及8、12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證據8更換之感測器單元可供複製並寫入識別碼,實質上即 具有記憶體,被告專利舉發審定書以證據8之服務工具對應 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設定器,以證據8更換之感測器單元所 具有可讀寫ID碼之記憶體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記憶單 元,原告顯有誤解。職是,證據2、3、8與證據8、12均足證 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五、證據3、8、9及2、3;7至9均足證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而系爭專利請求項5所附屬 之技術特徵揭示於證據9圖式第3圖專用寫入裝置(4)與感測 器單元本體(10)外部信號輸入端子(22)為一可與外部訊號電 路線相連接之接頭技術內容,另證據2、3、7、9之組合可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六、證據1、2、8及9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證據8說明書第3欄第14行至第3欄第36行、第4欄第5至15行 及圖式第3、4圖之服務工具於安裝後重新測試感測器單元接 收完成寫入之ID碼,揭示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10「設定器從 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完成寫入舊有編號」技術 內容,且證據1、2、8、9組合或證據8、12組合可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肆、參加人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一)組合證據1至3、8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證據3與8部分:   根據證據3說明書第2欄第40至47行、第3欄第10至64行及圖 式第1、4圖可知,證據3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參考證據8說明書第1欄第35行至第39行、第2欄第63行至第 3欄第13行、第3欄第56至60行及圖式第1至4圖可知,證據8 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準此,證據3及證據8揭 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有技術特徵,且證據3、證據8均屬胎 壓偵測器,彼此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證據3之命令器(6) 、證據8之服務工具(24)均用以對胎壓偵測器進行資料設定 ,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 識者有動機將證據3、證據8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 項1之發明,證據3、證據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 具進步性。 2.證據1與2部分:   根據證據1說明書第3頁倒數第4行至第4頁第10行及圖式第4 圖可知,證據1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證據2揭 示外部通信裝置(5),其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設定器 ,且證據2揭示之傳輸器(3)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輪 胎狀態偵測器。準此,證據3、8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有 技術特徵,且證據1至3、8均屬胎壓偵測器技術領域,彼此 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且證據1至3、8所揭示之內容,彼 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 有動機將證據1至3、8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發明,證據1至3、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3.證據8揭示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參考證據8說明書先前技術第一欄55行至第58行之敘述內容  可知,係說明先前技術中當更換新感測單元時,控制模組必 須重設。相較於先前技術,證據8係複製舊感測單元之ID碼 至新感測單元,控制模組不需要重設新ID,並非控制模組不 會再進行設定或更改。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揭示之內容,   ,僅於先前技術中有說明:使用者欲進行更換胎壓偵測器(7 4)時,必須回到配有辨識號碼設定裝置(90)維修廠,造成使 用者之不便。系爭專利說明書未揭示「同一廠牌之ID碼輸入 或轉換」與「不同廠牌之ID碼輸入或轉換」有何不同技術特 徵。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揭示的技術內容僅為「複製損壞感測 單元之ID code至替換用之感測單元」,且原告自承證據8揭 示上述技術特徵,證據8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不需論究證據8是否揭示「同一廠牌的ID碼輸入或轉換」或 「不同廠牌之ID碼輸入或轉換」技術特徵。 (二)組合證據1至3、8、9足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證據9揭示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根據證據9第5欄第25至27行、第6欄第12至15、23至30行揭 示可知,證據9教示專用寫入裝置(4)可連接至故障感測器單 元,以讀取故障感測器單元之識別碼,再連接至新感測器單 元並將識別碼寫入至新感測器單元。證據9之專用寫入裝置 有設定及寫入功能,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設定器,揭示系爭 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證據9在替換新感測器單元後,可 維持與車輛的對應關係,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證據3、8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有技術特徵,且證據1至 3、8、9均屬胎壓偵測器技術領域,彼此之技術領域具有關 連性,且證據1至3、8、9所揭示之內容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 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證據1至3 、8、9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證據1至 3、8、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有違專 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2.證據9與系爭專利不存在反向教示之問題:   證據9之說明書未明確說明專用寫入裝置(4)為專屬於某一廠 牌或某一種類之胎壓感測裝置。再者,系爭專利說明書未揭 示「同一廠牌的ID碼輸入或轉換」與「不同廠牌之ID碼輸入 或轉換」有何不同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揭示之技術 內容僅為「複製損壞感測單元之ID code至替換用之感測單 元」,是不需論究證據9之專用寫入裝置是否專用於某一廠 牌或某種類之胎壓感測裝置,顯然不存在證據9與系爭專利 有反向教示之問題。 (三)證據1至3、8、9、13足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關於證據13,證據13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輪胎狀態偵測 器」相關功能,可將感測結果傳送給汽車之胎壓偵測主機, 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將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 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汽車本體內之胎壓偵測主機」。 證據3、8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有技術特徵,且證據1至3 、8、9、13均屬胎壓偵測器技術領域,彼此之技術領域具有 關連性,且證據1至3、8、9、13所揭示之內容,彼此之功能 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 證據1至3、8、9、13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發明,證據1至3、8、9、1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四)證據1至3、12足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關於證據12,根據證據12說明書第【0057】段落第17至19行   、【0157】、【0173】、【0175】、【0180】、【0217】段 落及圖式第1、2、9、34圖可知,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 術特徵。證據1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將感應模組之感測結 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汽車本體內之胎壓偵測主機」 技術內容。且證據2揭示外部通信裝置(5),其可對應於系爭 專利請求項1之設定器。且證據2揭示之傳輸器(3)可對應於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輪胎狀態偵測器。證據3揭示系爭專利請 求項1「一傳送模組,係連接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微處理 模組之控制,將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 裝於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一接收介面,係連接微 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一電力模組, 提供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之電力」技術特 徵。再者,證據12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且證據1 至3、12均屬胎壓偵測器技術領域,彼此之技術領域具有關 連性,且證據1至3、12所揭示之內容,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 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證據1至3 、12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證據1至3 、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有違專利 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五)組合證據1、7及8足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證據8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多項技術特徵。根據證據7說 明書第【0072】、【0073】、【0074】、【0077】段落及圖 式第4、7圖,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多項技術內容。根據 證據1說明書第3頁倒數第4行至第4頁第10行及圖式第4圖, 可知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將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 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汽車本體內之胎壓偵測主機」技術內容 。準此,證據1、7、8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有技術特徵, 且證據7之壓力感測器(16)、證據8之感測器單元(23)均屬胎 壓偵測器,彼此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證據7之維護機器( 2)、證據8之服務工具(24)均用以讀取胎壓偵測器原本之設 定資料,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證據1所載之先前 技術為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是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 知識者有動機將證據1、7、8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 求項1之發明,證據1、7、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不具進步性,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六)美國對應案不具參考價值: 原告提出之所謂美國對應案,實無從直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具有可專利性,美國專利商標局之認定不拘束法院,遑 論所謂之美國對應案歷經三次單方再審查程序,原告對美國 對應案之請求項進行多次增刪,其整體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 不同,故於本件訴訟中不具有參考價值。原告實僅提出美國 對應案中請求項16至19的一段敘述,即稱其可對應至系爭專 利請求項1之某段敘述,故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不足採信 。原告亦自承「系爭專利更正後與美國對應案不盡相同」, 美國對應案是否具有可專利性,顯與系爭專利之有效性完全 無關。是美國對應案之請求項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 有進步性。準此,系爭專利之母案於107年間之行政訴訟審 查時,美國對應案已歷經2次單造再審查程序,且當時美國 對應案請求項與系爭專利母案之請求項已具有相當大的差異 ,故認定美國對應案與系爭專利母案不能進行比對。再者, 目前原告就美國對應案再對其請求項進行更改,且再歷經一 次單造再審查程序,顯然在第3次單造再審查程序中,美國 對應案之請求項與系爭專利母案之請求項具有更大差異,遑 論美國對應案之請求項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之差異。且美國 對應案之請求項16及18具有許多技術特徵,未敘述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1。職是,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之可專利性,美國 對應案無參考價值。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一)組合證據2、3、8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根據證據8說明書第2欄第63行至第3欄第13行、第3欄第10行 至第4欄第3行及圖式第3、4、7圖可知,揭示系爭專利請求 項4之技術特徵。準此,證據3、8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所有 技術特徵,且證據2、3、8均屬胎壓偵測器,彼此之技術領 域具有關連性,證據3之命令器(6)、證據8之服務工具(24) 均用以對胎壓偵測器進行資料設定,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 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證據2、3、 8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發明,證據2、3、8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有違專利法第 22條第2項規定。 (二)組合證據8與12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證據8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多項技術特徵。關於證據12, 根據證據12說明書第【0157】、【0173】、【0175】、【01 80】段落及圖式第1、2、9圖,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技術 特徵。準此,證據8、12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所有技術特徵 ,且證據8、12均屬胎壓偵測器,彼此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 性,證據8之服務工具(24)、證據12之ID註冊工具(60)均用 以對胎壓偵測器進行資料設定,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 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證據8、12組合 ,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發明,證據8、12之組合可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 規定。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5,為請求項1至3所述構成之全部技術特徵 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系爭專利請求項2為請求項1所述構成 之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系爭專利請求項3為 請求項2所述構成之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關 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請求項1之部分,證據3、8之組合可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 附屬技術特徵,根據證據9圖式第3圖,其揭示系爭專利請求 項5之技術內容。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請求項2之部分 ,證據3、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關 於請求項2附屬技術特徵,根據證據8說明書第2欄第63行至 第3欄第13行、第3欄第56至60行及圖式第2圖可知,揭示系 爭專利請求項2之技術內容。且證據9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5之技術內容。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請求項3之部分, 證據3、8、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關 於請求項3附屬技術特徵,根據證據8說明書第2欄第63行至 第3欄第13行及圖式第2圖可知,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技 術內容。且證據9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技術內容。證據3 、8、9均屬胎壓偵測器,彼此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證據 3之命令器(6)、證據8之服務工具(24)、證據9之專用寫入裝 置(4)之均用以對胎壓偵測器進行資料設定,彼此之功能或 作用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證 據3、8、9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發明,證據 3、8、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故證據 2、3、7至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一)組合證據1、2、8、9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根據證據8說明書第2欄第37行至第43行、第2欄第63行至第3 欄第13至36行、第3欄第56至60行、第4欄第5至15行及圖式 第1、3、4圖可知,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技術特徵。證 據9圖式第3圖可知,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技術內容。準 此,證據8、9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有技術特徵,且證據 8、9均屬胎壓偵測器,彼此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證據8 之服務工具(24)、證據9之專用寫入裝置(4)均用以對胎壓偵 測器進行資料設定,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所屬技 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證據8、9組合,而輕易完成 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發明,證據8、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根據證據1說明書第3頁倒數第4行至 第4頁第10行及圖式第4圖可知,其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 技術內容。證據2之外部通信裝置(5)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10之設定器。且證據2之傳輸器(3)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10之輪胎狀態偵測器。證據2之外部溝通裝置利用讀取裝 置(37)讀取辨識胎壓監測裝置之辨識資訊,故系爭專利請求 項10之技術特徵揭示於證據2。職是,證據8、9揭示系爭專 利請求項10所有技術特徵,且證據1、2、8、9均屬胎壓偵測 器,彼此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證據1、2、8、9所揭示之 內容,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 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證據1、2、8、9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請求項10之發明,證據1、2、8、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二)組合證據8、12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證據8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諸多技術特徵。關於證據12  ,根據證據12說明書第【0173】段落及圖式第9圖可知,其 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技術內容。準此,證據8、12揭示 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有技術特徵,且證據8、12均屬胎壓偵 測器,彼此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證據8之服務工具(24) 、證據12之ID註冊工具(60)均用以對胎壓偵測器進行資料設 定,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 知識者有動機將證據8、12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 項10之發明,故證據8、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0不具進步性,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三)美國對應案不具參考價值:   根據專利屬地主義原則,原告提出之所謂美國對應案實無從  直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具有可專利性,美國專利商標局 之認定不拘束我國法院,本件訴訟中不具有參考價值。美國 對應案中之請求項16至19、21、23至25之技術特徵,不能對 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0「設定器從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 偵測器接收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技術特徵。詳言之,系爭 專利請求項10僅敘述「設定器從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 器接收完成寫入之舊有編號」技術特徵,並未敘述「設定器 可再判斷記錄於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新編號與舊 輪胎狀態偵測器之舊編號是否一致」技術特徵。準此,美國 對應案之上述請求項之敘述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具有 進步性。再者,美國對應案之請求項16、18之特徵,系爭專 利請求項10並未具有該等技術特徵。益證美國對應案之請求 項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具有進步性。況原告自承美國 對應案之請求項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具有極大之差異,故僅 能提出美國對應案請求項中之一小段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0 進行對應,實為以偏概全。再者,美國對應案歷經3次單造 再審查程序,美國對應案於第3次單造再審查程序對於請求 項所進行之修正,必定與第2次單造再審查程序對於請求項 進行之修正不同,故理應以第3次單造再審查程序為準。原 告之上述理由以第2次單造再審查程序之請求項與系爭專利 之請求項進行比對,原告顯欲以多次之單造再審查程序來混 淆視聽及誤導。 伍、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整理當事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 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63條分別定有明文,行 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之。職是,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依 據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化爭點協議,作為本件訴訟 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見本院卷二第155至170頁之109年6月 23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一)不爭執事項: 原告前於97年8月29日以「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及其 設定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   審查。嗣原告於101年9月4日申請自該案分割出同名之發明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10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審 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系爭專利證書。參加人嗣以系爭   專利全部請求項均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對  之提起舉發,原告復於107 年6 月19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更正本後,參加人改為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4、10 及其所對應之說明書內容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1項、 第2項規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4、5、10有違同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案經被告審查,核認原告所提之更正本符合規定 ,依更正本審查,並於108年8月27日為「107年6月19日之更 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4至5、10舉發成立,應 予撤銷」處分。原告不服前揭處分關於舉發成立之部分,提 起訴願,經濟部嗣於109年1月8日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主要爭執事項:   當事人主要爭執事項,厥為系爭專利是否違反專利法第22條  第2項規定,申言之:1.證據1至3、8;1至3、8、9;1至3、 12;1至3、8、9、13;1、7、8之組合,是否足證系爭專利 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2.證據2、3、8;8、12之組合,是否 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3.證據2、3、7至9之組 合,是否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4.證據1、2、8 、9;8、12之組合,是否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 二、判斷系爭專利之有效性與順序: 按發明雖無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 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103 年3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系爭專利 之申請日為97年8月29日,公告日為105年2月21日,故本件 關於系爭專利有無具備進步性要件之判斷,應依核准審定時 有效之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103年3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 為斷(下稱審定時專利法)。本院審酌當事人主要爭執事項 ,首應說明系爭專利技術之技術特徵;繼而探究舉發證據之 技術特徵;最後分析系爭專利之專利有效性,判斷舉發證據 2、3、7至9、12、1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5 、10不具進步性,而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三、系爭專利技術之分析: (一)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 1.駕駛能夠即時掌握汽車輪胎狀況: 為維護駕駛能夠即時掌握汽車輪胎之狀況,避免因突然爆胎 或胎壓不足,危害駕駛行車安全,目前在美國大多數之汽車 均已配備胎壓偵測系統,胎壓偵測系統讀取分別裝設於汽車 0個輪胎內之胎壓偵測器,每一胎壓偵測器於一定時間內持 續讀取對應輪胎內的氣壓或其他參數後,將讀取結果傳送給 胎壓偵測系統。任一胎壓偵測器所感測之結果出現異常時, 胎壓偵測系統產生一警報訊號以通知汽車駕駛。為避免經常 更換胎壓偵測器造成維持成本浪費及使用者麻煩,目前之胎 壓偵測器平均使用壽命可大於5年,當胎壓偵測器毀損或需 要更換時,由於各個汽車原廠所使用之胎壓偵測器及其設定 方法不盡然相同,致使用者必須為一個胎壓偵測器,回到汽 車原廠進行更換,造成使用者之不便。 2.習用之胎壓偵測系統: 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1所示,其中第四圖所示,為一 習用之胎壓偵測系統(70),其包含一胎壓偵測主機(72)及複 數個胎壓偵測器(74),胎壓偵測主機安裝於一汽車本體(80) 內,各胎壓偵測器安裝於汽車本體複數個輪胎(82),為辨識 每一個胎壓偵測器之安裝位置,每一胎壓偵測器包含獨立之 一辨識號碼,而胎壓偵測主機必須先得知每一胎壓偵測器特 有之辨識號碼,始能夠與各個胎壓偵測器產生訊號連結,並 辨識各胎壓偵測器感測結果。胎壓偵測主機利用一辨識號碼 設定裝置(90),設定各胎壓偵測器辨識號碼。辨識號碼設定 裝置利用其一高頻接收器(92)先讀取一新胎壓偵測器其辨識 號碼後,辨識號碼設定裝置再將所讀取之辨識號碼經過一控 制器及一下載連接器(96)寫入胎壓偵測主機。由於不同汽車 製造商之辨識號碼設定裝置無法彼此相容,單一辨識號碼設 定裝置僅能針對特定胎壓偵測器進行讀取及設定,讓使用者 欲進行更換胎壓偵測器時,必須回到配有辨識號碼設定裝置 之維修廠,造成使用者不便(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至4頁 之先前技術)。 (二)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本發明係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及其輸入方法,可 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包含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 器及一設定器,使用時,設定器先讀取舊有待更換之胎壓偵 測器之編號後,將編號傳輸給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 ,設定編號為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編號,使用者 僅需直接使用完成編號寫入之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 ,即無須再進行繁複之重新設定動作(參照系爭專利摘要) 。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4、5及10之內容: 原告於107年6月19日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 經智慧財產局審查核准並於108年9月21日公告,系爭專利請 求項共10項,其中請求項1、4、10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 ,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1所示,法院茲說明當事人爭 執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4、5、10內容如後。 1.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內容: 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其包含一可寫入編號之輪 胎狀態偵測器,用於安裝在一汽車本體複數輪胎之一,汽車 本體內安裝一胎壓偵測主機,暨一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 入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編號供胎壓偵測主機辨 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 ⑴設定器: 設定器具有:①一輸入介面,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編 號;②一控制器,連接輸入介面,以讀取輸入介面所接收或 設定之編號,再將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③一設定傳送 模組,係可接受控制器之控制,輸出編號設定訊號。 ⑵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 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①一微處理控制模組, 包含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②一感應模組,係連接微處理控 制模組以接受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③一 傳送模組,係連接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微處理模組之控制 ,將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汽車本 體內之胎壓偵測主機;④一接收介面,係連接微處理控制模 組以接受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接收編號設定訊號,微處 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編號儲存於記憶 單元,俾使編號寫入至該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⑤ 一電力模組,提供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電 力,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 態偵測器之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編號,將完成寫入 之編號傳遞至控制器。 2.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內容: ⑴設定器: 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其包含一可寫入編號之輪 胎狀態偵測器及一設定器。設定器具有:①一人機輸入介面 ,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一編號;②一控制器,係連接 人機輸入介面,以讀取人機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 再將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訊號;③一設定傳送模組,係可接 受控制器之控制,輸出編號設定訊號。 ⑵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 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①一微處理控制模組, 包含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②一感應模組,係連接微處理控 制模組以接受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③一 傳送模組,係連接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微處理模組之控制 ,將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④一接收介面 ,連接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接收 編號設定訊號,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 號將編號儲存於記憶單元,俾使編號寫入至可寫入編號之輪 胎狀態偵測器;⑤一電力模組,提供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 偵測器操作所需之電力。 ⑶設定器取得編號之方式: 設定傳送模組以無線方式傳送編號設定訊號,接收介面為一 無線接收介面,接受設定傳送模組無線傳送之編號設定訊號 ,設定器從以下兩者之一獲得編號:①藉由一無線接收模組 接收高頻無線訊號,進而由控制器讀取高頻無線訊號所包含 之編號;②藉由人機輸入介面接受人為之觸發或設定,進而 由控制器讀取人為之觸發或設定編號;暨微處理控制模組依 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編號記錄於記憶單元或覆寫記憶 單元已儲存之一舊有編號。 3.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內容: 如請求項1、2或3所述之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設定 傳送模組與接收介面有線連接以傳送編號設定訊號予接收介 面,接收介面為一接頭或一Pin腳座,可與外部訊號電路線 連接之介面,外部訊號電路線傳送編號設定訊號。 4.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內容: 一種寫入胎壓偵測器之編號之輸入方法,其步驟包含:⑴以 一設定器之一人機輸入介面讀取一舊有胎壓偵測器之舊有編 號,舊有編號供一胎壓偵測主機辨識舊有胎壓偵測器,胎壓 偵測主機安裝於汽車本體內;⑵有線連接設定器至一可寫入 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一接收介面;⑶從設定器傳輸舊有 編號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接收介面,以將舊有 編號寫入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一可讀寫之記憶 單元;⑷設定器從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完成寫 入之舊有編號。 四、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一)證據2之技術內容: 證據2為西元2003年1月14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號「TIRE AIR PRESSURE MONITORING APPARATUS AND EXTERNAL COMM UNICATION APPARATUS」專利案。證據2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 申請日2008年8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輪胎氣 壓監視裝置包括:多個發送器,其設置在車輛之各個輪胎中 ;暨接收器,其安裝在車輛之車體框架。每個發射器無線電 發射關於相關輪胎內部氣壓之數據。接收器從每個發射器接 收無線電發射之數據。接收器在顯示器上顯示接收到之數據 ,並將數據存儲在非揮發性記憶體中。當接收到來自預定外 部通信設備之請求信號時,接收器將存儲在非揮發性記憶體 中之數據無線發送到外部通信設備。允許諸如氣壓數據之類 之各種數據容易從接收器加載到外部通信設備。證據2圖式 ,如附圖2所示(參照證據2之摘要)。 (二)證據3之技術內容: 證據3為2004年5月18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號「TIRE COND ITION MONITORING APPARATUS」專利案。證據3公告日早於 系爭專利申請日2008年8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一指令器發送包括通過通道碼設定開關設定通道碼之指令 信號。當從命令器接收到發送命令信號時,發送器發送響應 信號,響應信號包含命令信號中包含之通道碼與發送器之唯 一ID碼。當從發送器接收到響應信號時,倘包含在響應信號 中之通道碼與由通道碼設置開關設置之通道碼相關,接收器 將包含在響應信號中之ID碼存儲在記憶體。使得發送器之ID 碼被正確註冊在接收器中。證據3圖式,如附圖3所示(參照 證據2之摘要)。 (三)證據7之技術內容: 證據7為2006年6月22日公開之美國第2006/0000000號「METH OD AND DEVICE FOR TREATING A SET OF COMPONENTS FOR T HE WHEEL OF A VEHICLE」專利案。證據7公開日早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2008年8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一種 用於維護一組至少兩個組件的方法,方法包括以下步驟:提 供一組組件,其中至少一個組件為:設有信息載體,信息載 體可被自動讀取,且被配置為提供至少一個數據元素以用於 對機器進行期望的維護;所述設備被帶到維護機器,維護機 器被配置為在可編程數據管理單元之控制,對設備進行期望 之維護;自動讀取帶到機器中的組件中至少一個組件的信息 載體,並將數據自動傳輸到可編程單元;根據傳輸的數據對 機器進行調節;嗣後通過機器啟動並執行所需之維護,證據 7圖式,如附圖4所示(參照證據7之摘要)。 (四)證據8之技術內容: 證據8為2005年9月13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號「TIRE PRES SURE MONITORING SYSTEM」專利案。證據8公告日早於系爭 專利申請日2008年8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一 種用於在第一車輪位置處在第一車輪更換車輛之至少一個輪 胎方法,車輛具有輪胎壓力監測系統,輪胎壓力監測系統具 有安裝至第一車輪具有第一ID碼之第一傳感器單元。詢問第 一傳感器單元。檢測到正常結果或錯誤結果。從第一車輪上 移除至少一個輪胎。倘在詢問步驟中檢測到正常結果,重新 詢問第一傳感器單元。檢測到重新詢問之正常結果或錯誤結 果。倘詢問或重新詢問中之任何一個提供錯誤結果,將第一 ID碼複製到替換傳感器單元中,嗣後將替換傳感器單元交換 為第一車輪上之第一傳感器單元。將新輪胎安裝到第一個車 輪上。第一車輪在第一車輪位置被安裝到車輛。證據8圖式 ,如附圖5所示(參照證據8之摘要) (五)證據9之技術內容: 證據9為2005年7月26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號「TIRE PRES SURE SENSOR UNIT, TIRE PRESSURE MONITORING SYSTEM, A ND METHOD OF REGISTERING IDENTIFICATION CODE OF TIRE PRESSURE SENSOR UNIT」專利案。證據9公告日早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2008年8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輪胎 壓力傳感器單元(1)傳感器單元主體(10)設置有外部信號輸 入端子(22),用於重寫儲存在唯讀記憶體(21)自我識別碼數 據,從而關聯傳感器之自我識別碼之複雜操作。通過在更換 輪胎時重寫傳感器單元之自我識別碼,使其與在更換前之傳 感器單元之自我識別碼相同,消除其在車輛中之安裝位置。 輪胎單元之故障或夏季輪胎與冬季輪胎間之替換。證據9圖 式,如附圖6所示(參照證據9之摘要)。 (六)證據12之技術內容: 證據12為2003年12月11日公開之美國第2003/0000000號「ID REGISTRATION METHOD FOR TIRE PRESSURE SENSOR, ID REG ISTRATION APPARATUS, ID REGISTRATION TOOL FOR TIRE P RESSURE MONITORING SYSTEM, AND TIRE WITH AIR PRESSUR E SENSOR」專利案。證據12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8 年8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一種能夠防止由於 無線電干擾而導致ID錯誤註冊之輪胎壓力監視系統。在系統 中,在從條形碼等讀取ID同時,將輪胎壓力監視裝置切換為 ID登記模式,並將其發送至輪胎壓力監視裝置。輪胎壓力監 視裝置將接收到之ID登記在記憶體中。在完成必要數量之ID 註冊後,在ID註冊操作結束前,輪胎壓力監視設備被切換到 正常模式。另在更換輪胎之情況,通過使用ID登記工具,從 粘附在拆卸輪胎之條形碼讀取ID,並將其傳送到輪胎壓力監 視裝置。輪胎壓力監視設備從記憶體中刪除與ID相對應之ID ,且通過使用ID註冊工具,從粘附在要重新安裝輪胎之條形 碼中讀取ID,並將ID傳輸給輪胎壓力,在其中註冊之監視設 備。證據12圖式,如附圖7所示(參照證據12之摘要)。 (七)證據13之技術內容: 證據13為2006年Freescale Semiconductor出版MPXY8020A及 MPXY8040A產品技術資料影本。證據13之出版公開日早於系 爭專利申請日2008年8月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M PXY8000系列傳感器為輪胎監控傳感器,包括設置在一個單 晶片之可變電容壓力感應元件、溫度感應元件及接口電路( 帶有喚醒功能)。證據13圖式,如附圖8所示。 五、系爭專利有效性部分: (一)組合證據1至3、8、9、1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 1.證據3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部分: ⑴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 證據3說明書第2欄第40至47行、第3欄第10至64行及圖1、4 揭示一傳輸器(3),安裝於一車輛本體(4)複數輪胎2之一, 接收器(5)安裝於車輛本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 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其包含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 態偵測器,用於安裝在一汽車本體之複數輪胎之一,汽車本 體內安裝一胎壓偵測主機」技術特徵。 ⑵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 證據3說明書第3欄第10至18、29至30行及圖4揭示傳輸器3 具有一控制電路(24)、唯讀記憶體(23)、隨機存取記憶體( 25)及一壓力感應器(20),係連接控制電路以接受控制電路 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並輸出至控制電路。可對應系爭專利 請求項1「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一微處理控 制模組,包含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一感應模組,係連接微 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 」技術特徵。 ⑶傳送模組: 證據3說明書第3欄第10至64行及圖4揭示一傳輸電路(26)連 接控制電路(24),以接受控制電路之控制,將壓力感應器之 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車輛本體之接收器(5) ;一接收電路(21),連接控制電路以接受控制電路之控制; 說明書第3欄第63至64行揭示一電池作為傳輸器3之電力來源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傳送模組,連接微處理控制 模組以接受微處理模組之控制,將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 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汽車本體內之該胎壓偵測主機;一接 收介面,係連接微處理控制組以接受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 ;一電力模組,提供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 電力」技術特徵。 2.證據8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部分: ⑴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 證據8說明書第1欄第35至39行、第2欄第63行至第3欄第13行 、第3欄第56至60行及圖1、2揭示一感測器單元(23),安裝 於一車輛(10)複數輪胎之一,控制模組(20)安裝於車輛。可 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 其包含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用於安裝在一汽車 本體之複數輪胎之一,汽車本體內安裝一胎壓偵測主機」技 術特徵。 ⑵設定器與接收介面: 證據8說明書第1欄第35至39行、第2欄第63行至第3欄第13行 、第3欄第56至60行及圖3、4揭示一服務工具(24)透過UHF與 感測器單元(23)連接,可將一ID碼從損壞之感測器單元複製 寫入至更換之感測器單元,ID碼供控制模組(20)辨識感測器 單元;圖2、圖3揭示服務工具有一輸入輸出介面(36),包含 一顯示器(25)及鍵盤(26),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ⅠD 碼;一微控制器(30),連接於輸入輸出介面,可讀取輸入輸 出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ID碼以形成一設定訊號;一LF傳輸器 (33),可接受微控制器之控制,輸出ID碼設定訊號至更換之 感測器單元,可知感測器單元具有無線接收介面,可接收Ⅰ D碼設定訊號,具有記憶體以儲存所接收之ID碼設定訊號; 服務工具另具有一RF接收器(31)可接收感測器單元之傳輸, 且服務工具於安裝後,重新測試感測器單元接收完成寫入之 ID碼,並將測試結果輸出。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一 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入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 ,編號供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可寫入編號 之輪胎狀態偵測器:設定器具有:①一輸入介面,供使用者 操作以接收或設定編號;②一控制器,係連接輸入介面,以 讀取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編號形成一編號設 定訊號;設定傳送模組,係可接受控制器之控制,輸出編號 設定訊號」、「一接收介面,接收編號設定訊號,微處理控 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編號儲存於記憶單元 ,俾使編號寫入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其中 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 測器之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編號,將完成寫入之編 號傳遞至控制器」技術特徵。 3.證據1至3、8、9、1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組合證據3及8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證據3、證據8同屬胎壓偵測器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聯性, 證據3、證據8均是以命令器或服務工具對胎壓感應器進行設 定,其功能或作用具共通性,且證據8教示將舊有感測器單 元之ID碼複製寫入至新的感測器單元,可不用更動車內控制 模組(20)所儲存之ID碼及與輪胎位置之關聯,以提高更換作 業之效率,是以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具 有動機將證據3及證據8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發明,證據3及證據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 具進步性。準此,證據1、證據2、證據3及證據8之組合;證 據1、證據2、證據3、證據8及證據9之組合;證據1、證據2 、證據3、證據8、證據9及證據13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⑵證據1、2、3、8、9及13均係胎壓偵測器相關技術領域: 原告雖主張僅說明數件證據的組合中之部分證據可結合,而 無充分敘明理由,違反審查基準中關於進步性審查之規定, 具有程序之瑕疵云云。然證據3、8之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請求項1之發明,而證據1、2、3、8之組合,證據1、2、3 、8、9之組合或證據1、2、3、8、9、13之組合均包含有證 據3、8之組合,增加證據1、2、9或13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結果均不生影響。況證據1、2、3、8、9、13 均係胎壓偵測器相關技術領域,且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 ,所屬技術領域中將相關證據組合係屬明顯,足徵原告主張 不足為憑。 4.證據3與8之組合不具反向教示: 所謂反向教示,係指先前技術已明確排除已知元件之組合或 教示已知元件之組合於技術本質上係不相容,抑或基於先前 技術所揭露之技術內容,熟悉技術領域人士就發明所欲解決 之問題,將採取與發明人所採取技術手段相反之研究方向。 至先前技術就相同之技術問題提出不同之技術手段,或先前 技術與系爭專利在所欲解決問題主觀上略有不同,並非必然 表示存在有反向教示。因先前技術之內容,並未妨礙熟悉技 術領域人士採用發明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103年度判字第118號判決)。原告雖主張證據8的控制模組 於寫入ID碼時車內主機不會再進行設定或更改,而證據3揭 露接收器可接收編碼進行註冊,證據8及證據3的結合存在矛 盾,存在反向教示云云。然證據8說明書第1欄第66行至第2 欄第3行揭示係在複製舊感測單元之ID碼至新的感測單元後 ,控制模組可不用再進行設定或更改,未明確揭示控制模組 排除或取消設定或更改之功能,且在安裝感測單元前,控制 模組內未有感測單元資料,感測單元之ID碼仍需先設定至控 制模組,縱證據8之控制模組取消設定或更改之功能,仍將 證據3接收器可接收編碼之功能結合證據8之控制模組,其技 術本質上並非不相容。是證據8未排除與證據3之組合之可能 ,亦未教示其與證據3之組合在技術本質顯不相容,甚至從 未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就所欲解決之問題, 應採取與證據3之技術手段相反研究方向。職是,原告主張 證據3與8之組合具反向教示,不足為憑。 (二)組合證據1至3與1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證據12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部分: ⑴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 證據12說明書第【0157】段、圖1揭示之空氣壓力感測器, 安裝於車輛之輪胎內,一輪胎壓力監測裝置(50)安裝於車輛 本體內,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 偵測裝置,其包含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用於安 裝在一汽車本體之複數輪胎之一,汽車本體內安裝一胎壓偵 測主機」技術特徵。 ⑵設定器: 證據12說明書第【0173】、【0175】、【0180】段及圖1、 2、9揭示之一ID註冊工具(60)可將一ID寫入至空氣壓力感測 器,且ID可供輪胎壓力監測裝置(50)辨識空氣壓力感測器,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一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入 至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編號供胎壓偵測主機辨識 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技術特 徵。再者,證據12圖2揭示ID註冊工具有:一條碼讀取單元 (61),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ID,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 項1「設定器具有:一輸入介面,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 定編號」技術特徵。 ⑶控制器: 證據12說明書第【0173】、【0175】、【0180】段及圖1、 2、9揭示一控制單元(65)連接條碼讀取單元(61),以讀取條 碼讀取單元所接收或設定之ID,再將ID形成一ID設定訊號, ID傳輸單元(62)接受控制單元控制,將ID設定訊號輸出,可 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控制器,係連接輸入介面,以讀 取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編號形成一編號設定 訊號,一設定傳送模組,係可接受控制器之控制,輸出編號 設定訊號」技術特徵。 ⑷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 證據12說明書第【0157】、【0173】段及圖1揭示空氣壓力 感測器具有:一控制單元(15)、一可重複寫入之ID記憶體(1 2)、一壓力感測器(11),係連接控制單元以接受控制單元之 控制,感測一胎壓值,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可寫入編 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①一微處理控制模組,包含一可 讀寫之記憶單元;②一感應模組,係連接微處理控制模組以 接受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技術特徵。 ⑸傳送模組: 證據12說明書第【0157】、【0173】、【0175】、【0180】 段及圖1、2、9揭示之傳輸電路(13),連接控制單元(15)以 接受控制單元之控制,將壓力感測器(11)感測結果,透過傳 輸天線(16)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車輛本體內之輪胎壓 力監測裝置(5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傳送模組, 係連接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微處理模組之控制,將感應模 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汽車本體內之胎壓 偵測主機」技術特徵。 ⑹接收介面: 證據12說明書第【0157】、【0173】、【0175】、【0180】 段及圖9揭示傳輸/接收電路(13a),係連接控制單元(15)以 接受控制單元之控制,接收ID設定訊號,控制單元再依據所 接收之ID設定訊號將ID儲存於ID記憶體(12),以將ID寫入至 空氣壓力感測器(10),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接收介 面,係連接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 接收編號設定訊號,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 定訊號將編號儲存於記憶單元,俾使編號寫入至可寫入編號 輪胎狀態偵測器」技術特徵。 ⑺一電力模組: 證據12說明書第【0157】、【0173】、【0175】、【0180】 段及圖1、2、9揭示之電源供應電池(14)係提供空氣壓力感 測器(10)所需電力,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電力模組 ,提供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電力」技術特 徵。 2.系爭專利請求項1可依證據12技術簡單改變與輕易完成: 證據1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在於證據12未揭示「接 收可寫入編號輪胎狀態偵測器之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 之編號,將完成寫入之編號傳遞至控制器」及「設定器包含 一無線接收模組」技術內容。查證據12說明書第【0217】段 及圖34揭示,ID註冊工具(60)判斷空氣壓力感測器(10)ID是 否寫入完成,倘未完成則重新傳輸ID並再寫入,而接收完成 寫入之編號判斷與舊有編號是否相同,以確認寫入是否完成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易於思及且可輕易完成。 證據12說明書第【0057】段第17至19行揭示ID註冊方式可以 無線電傳輸取代有線傳輸,是以在ID註冊工具設置無線接收 模組以接收寫入完成之ID碼,僅為證據12之簡單變更且未具 有無法預期功效,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將 證據12揭示之以訊號線(63a)連接ID註冊工具與空氣壓力感 測器之技術內容簡單改變為ID註冊工具,以無線接收模組接 收空氣壓力感測器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ID碼,故系爭專利請 求項1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2揭示 之技術簡單改變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職是,證據1 、證據2、證據3及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不具進步性。 (三)組合證據1、7及8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證據8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部分: ⑴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 證據8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 置,其包含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用於安裝在一 汽車本體之複數輪胎之一,汽車本體內安裝一胎壓偵測主機 及一設定器用以設定一編號寫入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 測器,編號供胎壓偵測主機辨識一外部胎壓偵測器及可寫入 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其中設定器具有:①一輸入介面, 供使用者操作以接收或設定編號;②一控制器,係連接輸入 介面,以讀取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編號形成 一編號設定訊號;③設定傳送模組,係可接受控制器之控制 ,輸出編號設定訊號。一接收介面,接收編號設定訊號,微 處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編號儲存於記 憶單元,俾使編號寫入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其 中設定器包含一無線接收模組,接收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 偵測器之傳送模組所傳送出完成寫入之編號,將完成寫入之 編號傳遞至控制器」技術特徵。 ⑵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 證據8第3欄第56至60行揭示服務工具(24)自損壞之感測器單 元複製ID碼,並寫入至更換的感測器單元,可對應系爭專利 請求項1「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具有:包含一可讀 寫之記憶單元」技術特徵。 ⑶微處理控制模組、感應模組及電力模組: ①證據8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 測器具有:一微處理控制模組;一感應模組,係連接微處理 控制模組以接受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一 傳送模組,係連接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微處理模組之控制 ,將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汽車本 體內之胎壓偵測主機;一接收介面,係連接微處理控制模組 以接受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一電力模組,提供可寫 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電力」技術特徵。然證據 7說明書第【0072】、【0073】、【0074】、【0077】段落 及圖4、7揭示資訊媒體具有一微處理器(14)、一壓力感測器 (16),連接微處理器,以接受微處理器之控制,感測一胎壓 值、一發送接收器(12),連接微處理器以接受微處理器之控 制;一電池(15),提供資訊媒體操作所需的電力,可對應系 爭專利請求項1「一微處理控制模組」、「一感應模組,係 連接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 胎壓值;一傳送模組,係連接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微處理 模組之控制;一接收介面,係連接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微 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一電力模組,提供可寫入編號之 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電力」技術特徵。 ②證據7、證據8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傳送模組,將 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汽車本體內 之胎壓偵測主機」技術內容。惟證據1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頁 倒數第4行至第4頁第10行及圖4揭示習用之胎壓偵測器(74) 將胎壓感測結果以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汽車本體(80)胎壓 偵測主機(7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將感應模組之感 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給安裝於汽車本體內之胎壓偵測主 機」技術內容。 2.組合證據1、7及8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 證據1、證據7、證據8同屬胎壓偵測器領域,具技術領域之 關聯性,且證據7、證據8均是以機器2或服務工具(24)讀取 胎壓偵測器原本之設定資料,其功能或作用具共通性,證據 1所載之先前技術載明胎壓偵測器將感測結果以射頻訊號傳 送給車內之胎壓偵測主機,為所屬技術領域的通常知識,發 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據1、證據7及 8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證據1、證 據7及證據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四)組合證據2、3及8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1.證據8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技術特徵部分: ⑴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 證據8說明書第2欄第63行至第3欄第13行、第3欄第56至60行 及圖式第3、4圖揭示更換之感測器單元及服務工具(24),可 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一種可寫入編號之胎壓偵測裝置,其 包含一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及一設定器。 ⑵人機輸入介面: 證據8說明書第2欄第63行至第3欄第13行、第3欄第56至第4 欄第3行及圖式第3、4圖之服務工具揭示可接收損壞之感測 器單元之ID碼,並將ID碼設定於更換之感測器單元,可對應 系爭專利請求項4設定器具有:一人機輸入介面,供使用者 操作以接收或設定一編號。 ⑶控制器: 證據8說明書第2欄第63行至第3欄第13行、第3欄第56至第4 欄第3行及圖式第3、4圖揭示微控制器(30)連接輸入輸出介 面,以讀取所接收或設定之ID碼,再以ID碼形成設定訊號,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控制器,係連接人機輸入介面,以 讀取人機輸入介面所接收或設定之編號,再將編號形成一編 號設定訊號。 ⑷設定傳送模組: 證據8說明書第2欄第63行至第3欄第13行、第3欄第56至第4 欄第3行及圖式第3、4圖揭示LF傳輸器(33),可接受微控制 器之控制,輸出ID碼設定訊號,一更換感測器單元之無線接 收介面,接收ID碼設定訊號,更換感測器單元再依據所接收 之ID碼設定訊號將ID碼儲存於記憶體中,使ID碼寫入至更換 感測器單元,LF傳輸器以無線方式傳送ID碼設定訊號,可對 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設定傳送模組,可接受控制器之控制, 輸出編號設定訊號,一接收介面,接收編號設定訊號,微處 理控制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編號儲存於記憶 單元,俾使編號寫入至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測器,其中 設定傳送模組以無線方式傳送編號設定訊號。 ⑸無線接收介面: 證據8說明書第2欄第63行至第3欄第13行、第3欄第56至第4 欄第3行及圖式第3、4圖揭示更換感測器單元以無線接收介 面接受LF傳輸器以LF通訊連結無線傳送的ID碼設定訊號,可 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接收介面為一無線接收介面,係接受 設定傳送模組無線傳送之編號設定訊號。 ⑹設定器: 證據8說明書第2欄第63行至第3欄第13行、第3欄第56至第4 欄第3行及圖式第3、4圖之服務工具(24)可以不同方式獲得 ID碼。例如,由一RF接收器31接收高頻無線訊號,由微控制 器讀取高頻無線訊號所包含的ID碼,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 4設定器從以下兩者之一獲得編號:①藉由一無線接收模組 接收高頻無線訊號,進而由控制器讀取高頻無線訊號所包含 之編號;證據8說明書第2欄第63行至第3欄第13行、第3欄第 56至第4欄第3行及圖式第3、4圖揭示藉由輸入輸出介面從感 測器單元之標籤取得ID碼,並由微控制器讀取ID碼。②藉由 人機輸入介面接受人為之觸發或設定,進而由控制器讀取人 為之觸發或設定之編號;證據8說明書第2欄第63行至第3欄 第13行、第3欄第56至第4欄第3行及圖式第3、4圖揭示更換 感測器單元依據所接收之ID碼設定訊號將ID碼記錄於更換感 測器單元,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及微處理控制模組依據 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編號記錄於記憶單元或覆寫記憶單 元已儲存之一舊有編號。 2.有動機組合證據3、8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發明: 證據8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 測器具有:一微處理控制模組,包含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 一感應模組,係連接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微處理控制模組 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一傳送模組,係連接微處理控制模 組以接受微處理模組之控制,將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 頻訊號傳送;一接收介面,係連接該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 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一電力模組,提供可寫入編號 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的電力」技術內容。惟證據3說 明書第3欄第10行至第4欄第3行及圖式第4、7圖揭示傳輸器 3具有:一控制電路(24),包含一唯讀記憶體(23)及隨機存 取記憶體(25);一壓力感應器(20),連接控制電路(24)以接 受控制電路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一傳輸開關(26),連接 控制電路以接受控制電路之控制,將壓力感應器之感測結果 以一射頻訊號傳送;一接收電路(21),連接控制電路以接受 控制電路之控制;一電池,提供傳輸器(3)操作所需電力; 接收電路為一無線接收介面,係接受命令器(6)無線傳送之 訊號,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 測器具有:一微處理控制模組,包含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 一感應模組,係連接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微處理控制模組 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一傳送模組,係連接微處理控制模 組以接受微處理模組之控制,將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 頻訊號傳送;一接收介面,係連接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微 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一電力模組,提供可寫入編號之 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電力」技術內容。證據3、8均屬胎 壓偵測器,彼此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證據3之命令器、 證據8之服務工具均用以對胎壓偵測器進行資料設定,彼此 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 動機將證據3、8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發明 。準此,證據3、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 性,證據2、3、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 (五)組合證據8與12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1.證據12揭露可寫入編號輪胎狀態偵測器: 證據8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可寫入編號的輪胎狀態偵 測器具有:一微處理控制模組,包含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 一感應模組,係連接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微處理控制模組 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一傳送模組,連接微處理控制模組 以接受微處理模組之控制,將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以一射頻 訊號傳送;一接收介面,連接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微處理 控制模組之控制,接收編號設定訊號,微處理控制模組再依 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編號儲存於記憶單元,俾使編號 寫入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一電力模組,提供可 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電力」技術內容。惟證 據12說明書第【0157】、【0173】、【0175】、【0180】段 落及圖式第1、2、9圖揭示空氣感測器(10)具有:一控制單 元(15),包含一可重複寫入之ID記憶體;一壓力感測器(11) ,連接控制單元以接受控制單元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一 傳輸電路(13),係連接控制單元以接受控制單元之控制,將 壓力感測器(11)感測結果以一射頻訊號傳送;一傳輸電路, 連接控制單元以接受控制單元之控制,接收ID註冊訊號,控 制單元再依據所接收之ID註冊訊號將ID儲存於ID記憶體,使 ID寫入至空氣感測器;一電源供應電池(14),提供空氣感測 器操作所需電力,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可寫入編號輪 胎狀態偵測器具有:一微處理控制模組,包含一可讀寫之記 憶單元;一感應模組,連接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受微處理控 制模組之控制,感測一胎壓值;一傳送模組,係連接微處理 控制模組以接受微處理模組之控制,將感應模組之感測結果 以一射頻訊號傳送;一接收介面,連接微處理控制模組以接 受微處理控制模組之控制,接收編號設定訊號,微處理控制 模組再依據所接收之編號設定訊號將編號儲存於記憶單元, 俾使編號寫入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一電力模組 ,提供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操作所需電力」技術內 容。 2.有動機組合證據8與12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發明: ⑴胎壓偵測器之技術領域: 證據8、12均屬胎壓偵測器,彼此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 證據8之服務工具(24)、證據12之ID註冊工具(60)均用以對 胎壓偵測器進行資料設定,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 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證據8、12組合,而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發明。準此,證據8、12之組合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⑵判斷接收完成寫入之編號與舊有編號以確認寫入程序: ①原告雖主張證據8與12未提及將完成寫入之編號傳遞至控制 器之技術特徵,無法具有系爭專利判斷傳送出來之編號與舊 有編號是否相同之功效,且證據12中判斷ID是否寫入完成需 要透過監視裝置進行確認,而非利用ID註冊工具進行ID碼之 回傳進行確認云云。惟證據8說明書第4欄第10至15行揭示服 務工具( 24) 於安裝後,執行步驟40至43以重新測試感測器 單元,最後步驟52可將測試結果輸出,而證據8說明書第3欄 第21至24行揭示步驟41中服務工具送出喚醒指令至感測器單 元,並自有更換或維修之感測器單元接收資料訊號及ID碼。 證據12說明書第【0217】段及圖34揭示,ID註冊工具(60)判 斷空氣壓力感測器(10)ID是否寫入完成,倘未完成則重新傳 輸ID並再寫入,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易於 思及接收完成寫入之編號判斷與舊有編號是否相同,以確認 寫入是否完成。證據9說明書第6欄第23至30行雖未揭示將完 成寫入之編號傳遞至控制器之技術特徵,惟證據8揭示此技 術內容,且證據1、2、3、8、9之組合及證據1、2、3、8、 9、證據13之組合,具有動機組合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發明,故原告主張不足為憑。 ②原告固主張證據12僅說明可由有線傳輸改為無線傳輸,並無 教示ID註冊工具有無線接收模組云云。惟證據12說明書第【 0057】段落記載ID註冊方式,可由有線傳輸改為無線電傳輸 ,是以在ID註冊工具(60)設置無線接收模組以接收寫入完成 之ID碼,僅為證據12之簡單變更且未具有無法預期功效,所 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證據12揭示之技術內容,輕 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原告主張不足為憑。 (六)組合證據2、3、7至9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5為請求項1、2或3之附屬項: 系爭專利請求項5,為請求項1、2或3所述構成之全部技術特 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設定傳送模組係 與接收介面有線連接以傳送編號設定訊號予接收介面,接收 介面係為一接頭或一Pin腳座,可與外部訊號電路線連接之 介面,外部訊號電路線傳送編號設定訊號」。而系爭專利請 求項2,為請求項1所述構成之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 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輸入介面包含一人機輸入介面或一 條碼讀取機」;系爭專利請求項3,為請求項2所述構成之全 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人機輸 入介面為一輸入鍵盤或一指撥開關」。 2.證據9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技術特徵: ⑴證據3、8、9均屬胎壓偵測器技術領域: 證據3、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而請 求項5附屬技術特徵揭示於證據9圖式第3圖專用寫入裝置(4) 與感測器單元本體(10)外部信號輸入端子(22)有線連接以傳 送設定訊號,外部信號輸入端子為一可與外部訊號電路線相 連接之接頭之技術內容,證據3、8、9均屬胎壓偵測器技術 領域具有關連性,證據3之命令器(6)、證據8之服務工具(24 )、證據9專用寫入裝置均用以對胎壓偵測器進行資料設定, 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 者有動機將證據3、8、9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發明,證據3、8、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 步性。準此,證據2、3、7、8、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5不具進步性。 ⑵有動機組合3、8、9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發明: 證據3、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而請 求項2附屬技術特徵揭示於證據8說明書第2欄第63行至第3欄 第13行、第3欄第56至60行及圖式第2圖服務工具(24)具有控 制鍵盤26,並可由印製於感測器單元之標籤讀取ID碼之技術 內容;請求項5附屬技術特徵揭示於證據9圖式第3圖專用寫 入裝置(4)與感測器單元本體(10)外部信號輸入端子(22)有 線連接以傳送設定訊號,外部信號輸入端子為可與外部訊號 電路線相連接之接頭之技術內容,證據3、8、9均屬胎壓偵 測器,彼此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證據3之命令器(6)、證 據8之服務工具、證據9之專用寫入裝置之均用以對胎壓偵測 器進行資料設定,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 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證據3、8、9組合,而輕易完 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發明,證據3、8、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職是,證據2、3、7、8、9之組合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3.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證據3、8、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而 請求項3附屬技術特徵揭示於證據8說明書第2欄第63行至第3 欄第13行及圖式第2圖服務工具(24)具有控制鍵盤26之技術 內容,請求項5附屬技術特徵揭示於證據9圖式第3圖專用寫 入裝置(4)與感測器單元本體(10)外部信號輸入端子(22)有 線連接以傳送設定訊號,外部信號輸入端子為一可與外部訊 號電路線相連接之接頭之技術內容,證據3、8、9均屬胎壓 偵測器,彼此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證據3之命令器6、證 據8之服務工具、證據9之專用寫入裝置之均用以對胎壓偵測 器進行資料設定,彼此之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所屬技術 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證據3、8、9組合,而輕易完 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發明,證據3、8、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準此,證據2、3、7、8、9之組合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七)組合證據1、2、8、9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1.證據8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技術特徵: ⑴寫入胎壓偵測器之編號之輸入方法: 證據8說明書第2欄第63行至第3欄第13行、第3欄第56至60行 及圖3、4揭示一複製損壞之胎壓感測器單元ID並寫入至更換 之胎壓感測器單元之步驟,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一種 寫入胎壓偵測器之編號之輸入方法」技術特徵。 ⑵設定器: ①證據8說明書第2欄第37至43行、第3欄第21至24行及圖1、3 、4揭示服務工具(24)可讀取一損壞的感測器單元之ID碼,I D碼供車輛(10)控制模組(20)辨識感測器單元,可對應系爭 專利請求項10「其步驟包含:以一設定器之一人機輸入介面 讀取一舊有胎壓偵測器之舊有編號,舊有編號供一胎壓偵測 主機辨識舊有胎壓偵測器,胎壓偵測主機安裝於汽車本體內 」技術特徵。 ②證據8說明書第3欄第14行至第3欄第36行、第4欄第5至15行 及圖4之且服務工具(24)於安裝後,重新測試感測器單元接 收完成寫入之ID碼,並將測試結果輸出,可對應系爭專利請 求項10「設定器從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接收完成寫 入之舊有編號」技術特徵。 ⑶接收介面: 證據8說明書第3欄第56至60行及圖3、4揭示服務工具(24)複 製損壞感測器單元之ID碼並傳輸至更換感測器單元之接收介 面,以寫入至更換感測器單元之記憶體,可對應系爭專利請 求項10「從設定器傳輸舊有編號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 測器之接收介面,以將舊有編號寫入至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 態偵測器之一可讀寫之記憶單元」技術特徵。 2.有動機組合證據8、證據9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發明: 證據8 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有線連接該設定器至一 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一接收介面」技術特徵。惟 證據9圖3揭示一專用寫入裝置(4)有線連接於感測器單元(10 )外部信號輸入端子(2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有線 連接設定器至一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一接收介面 」技術特徵,證據8、證據9均屬胎壓偵測器領域,具技術領 域之關連性,證據8之服務工具(24)與證據9之專用寫入裝置 均係對胎壓感測器單元進行資料寫入設定,具功能或作用之 共通性,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 據8、證據9組合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發明,證據8、 證據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是 證據1、證據2、證據8、證據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0不具進步性。 (八)組合證據8與12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證據8雖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有線連接該設定器至一 可寫入編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一接收介面」技術內容。惟 證據12說明書第【0173】段及圖9揭示一ID註冊工具(60)透 過連接器及訊號線有線連接至一空氣壓力感測器之接收介面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0「有線連接設定器至一可寫入編 號之輪胎狀態偵測器之一接收介面」技術特徵,證據8、證 據12均屬胎壓偵測器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連性,證據8之 服務工具(24)與證據12之ID註冊工具(60)均係對胎壓偵測器 進行資料寫入設定,具功能或作用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具 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將證據8、證據12組合以完成系爭 專利請求項10之發明,故證據8、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九)專利制度適用屬地主義: 專利採屬地主義,各國專利法制及其審查基準各有不同,個 案審查時所檢索比對之先前技術互有差異,縱其他國家對某 發明授予專利權證據,尚難逕行採為我國相關案件有利之認 定(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2號行政判決)。原 告雖主張系爭專利美國對應案業經美國專利商標局審酌後具 可專利性,系爭專利實質上應具有進步性云云。惟原告自承 系爭專利於USPTO已歷經三次單造再審查程序,多次更正刪 除請求項,審查基礎已有不同,揆諸前揭說明,可徵原告主 張不足為憑。 (十)審查專利進步性之原則: 原告固主張「舉發審定書」、「訴願決定書」所引用之審查 基準版本有誤,本件適用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103 年 3 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對應之2014年審查基準版本有關進步 性之判斷步驟,未明確記載有關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相 關規定,反觀2017年審查基準版本第二篇第三章第3.4.1.1 明確記載有關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態樣,其判斷方式係 考量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之關聯性或共通性云云。惟被告所 編之專利審查基準為其內部審查規範,本院審理時並不受其 拘束。尤其在法條內容未變更之情形,用以判斷進步性專利 要件之審查基準,僅為規範內部審查時所應遵循判斷標準。 新版審查基準係就原有法規有關進步性要件之判斷作闡明補 充,系爭專利之進步性判斷,其於新、舊審查基準,文字描 述雖非完全相同,然實質上所採用判斷原則,並無不同,無 論採新或舊審查基準,均不會影響最後進步性判斷結果,是 原告主張不足為憑。 六、本判決結論: 綜上所述,組合證據1至3、7至9、12及13,各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4、5、10不具進步性。被告認系爭專利違反 審定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被告所為「請求項1、4至5 、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行政處分,其於法有據,訴願決 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職是,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不利 於己之原處分與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無庸審究部分說明: 因本件事證已明確,暨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