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13號
原 告 裕銘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厚忠(董事)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
複代理人 孫德沛律師
複代理人 林國清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彧勝
參 加 人 主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順從(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 律師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
專利師
複代理人 林昇澔
本件應由
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