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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行專訴字第 1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15號 原   告 廣流智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文賢(董事) 訴訟代理人 蔡居諭專利師(兼送達代人)       黃亭穎專利師       翁振耘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豪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以豪(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易撰律師       許家華律師 本件因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吳漢傑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