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15號
原 告 廣流智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文賢(董事)
訴訟代理人 蔡居
諭專利師(兼
送達代人)
黃亭穎專利師
翁振耘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豪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以豪(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易撰律師
許家華律師
本件因原指定
技術審查官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吳漢傑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