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行專訴字第 22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22號 原   告 鴻杰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明衡(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天賜專利師       賴忠明律師 輔 佐 人 黃介青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參 加 人 胡仕孟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9 年3 月18日經訴字第109063014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依職權裁定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參加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被告之聲請,由其辯論後而為判決(本院 卷第351 頁)。 二、原告訴之聲明原為「⒈原處分之審定主文(請求項1 至5 舉 發成立,應予撤銷)及訴願決定均撤銷」「⒉被告對000000 000N01專利舉發案,應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本院卷第15 頁) ,嗣於民國109 年12月2 日當庭更正聲明第1 項為「原 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撤回聲明第2 項(本院卷第35 4 頁),原告上開訴之聲明撤回係本於同一請求基礎為請求 ,使聲明更加明確,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被告無異議(本 院卷第354 頁),無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 ,予以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 原告於106 年6 月27日以「環保節能器」申請發明專利,經 被告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642845 號專利證書(下 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8 年5 月13日以系爭專利有違 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 ,以108 年11月28日(108 )智專三㈢05051 字第10821132 1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5 舉發成立,應予撤 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於 109 年3 月18日以經訴字第10906301470 號訴願決定書予以 駁回(下稱訴願決定),原告不服提起本訴。本院認為本件 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 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卷第131 頁)。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⒈結合證據2 與公知技術;結合證據2 、3 與公知技術不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在 提供一種環保節能器,系爭專利的遠紅外線粉末41是先填充 於該容置室60與該削薄凹槽33後,再對該遠紅外線粉末41加 壓成塊體,可在節能效率提升的基礎下,防止中空金屬內管 30的削薄凹槽33處破裂的技術問題,亦可讓該內管30不易脫 離於該外管20有效提升安全性。證據2 之遠紅外線陶瓷片32 或遠紅外線陶瓷管31都是預先成形後再進行組裝,無法達到 系爭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又該遠紅外線陶瓷片32或遠 紅外線陶瓷管31套設於該內油管4 時,由於該內油管4 削薄 部位的兩端並無法被該遠紅外線陶瓷片32或遠紅外線陶瓷管 31所止擋限位,故當證據2 在作動時,該內油管4 有可能因 為晃動產生脫離的現象,而無法有效地提升安全性的技術效 果。證據2 說明書內容未給出應用其所披露的該遠紅外線陶 瓷片32或遠紅外線陶瓷管31來解決系爭專利的技術問題的啟 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有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 對照 證據2 與證據3 具有進步性的理由同上。 ⒉結合證據5 與公知技術;結合證據5 、6 與公知技術不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證據5 與證據2 為同一 人分別在中國大陸與臺灣申請專利,兩者技術內容相同,主 張同證據2 所述。證據6 之氧化鎂粉3 並不等同於系爭專利 的遠紅外線粉末41,且依其說明書〔0016〕段所載可知,氧 化鎂粉3 被壓實後仍不具有支撐效果。其所揭露的「加熱芯 2 與外鎧1 之間空隙用絕緣性良好、導熱性能也良好的氧化 鎂粉3 ,在間隙內被壓實成一個整體」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及所起的作用與系爭專利不同,並未揭露有解決中空內油管 破裂、中空內油管會脫離於中空外管的技術問題的顯示。 ⒊結合證據5 、7 與公知技術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 具進步性:證據7 是在提供一種量子環保節油加速器,其所 揭示的遠紅外線發射體8 都是預先成形後再進行組裝,無法 達到系爭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從證據5 的基礎上結合 證據7 與本領域公知常識得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技術方案 對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來說無法輕易完成。 ⒋結合證據4 、5 與公知技術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 3 、5 不具進步性;結合證據5 、8 與公知技術不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獨立請求項1 具有 進步性,因此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的請求項2 至5 也具有進 步性。 ㈡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⒈證據2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外管、內管、中間管部、 接合部、削薄凹槽、燃油道、遠紅外線粉末、容置室及封蓋 等主要及細部構件。其第五圖已揭示遠紅外線陶瓷片32及第 六圖已揭示習式遠紅外線陶瓷管31,該陶瓷片或陶瓷管即屬 遠紅外線原料粉末加壓成塊體(壓制成型)之公知技術。又 系爭專利對遠紅外線粉末加壓時可能造成該容置室與該削薄 凹槽有變形破裂之虞,且遠紅外線粉末加壓後若未施以燒結 之製程無法成為堅固塊體結構,無法達到支撐該內管30削薄 的部位之功效。 ⒉證據3 為證據2 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已揭示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外管、內管、中間管部、接合部、燃油道、遠紅外 線粉末、容置室及封蓋等主要及細部構件。證據2 、3 同屬 環保節能器之技術領域,具有實質相同之構件組成,在功能 或作用上具有共通性,因此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自有動機參考證據2 、3 先前技術,將證據2 之遠紅外線 省油加速器與證據3 之鈦金環保節能器結合,可增加該遠紅 外線的穿透率且不會有爆破之虞,可提升節能效率的目的。 ⒊證據5 與證據2 為同一人分別在中國大陸與臺灣申請之專利 ,兩者為申請技術內容相同之專利。如前述之證據2 ,證據 5 結合公知技術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⒋依證據6 說明書〔0016〕之記載,其氧化鎂粉相當於系爭專 利之遠紅外線粉末,該氧化鎂粉在間隙內被壓實成一個整體 ,壓實後的氧化鎂粉不會散落,像被膠水黏結在一起,相當 於系爭專利「對該遠紅外線粉末加壓成塊體」之技術。證據 5 、6 同屬遠紅外線之技術領域,具有實質相同之構件組成 ,在功能或作用上具有共通性,因此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參考證據5 、6 之先前技術,將證據5 之遠紅外線省油加速器與證據6 之氧化鎂粉在間隙內被壓實 成一個整體之技術結合,可增加該遠紅外線的穿透率且不會 有爆破之虞,可提升節能效率的目的。 ⒌證據7 為一種量子環保節油加速器,參照第2 圖及請求項6 已記載「油活化體中的遠紅外線發射體為固體」之技術,相 當於已揭示系爭專利「對該遠紅外線粉末加壓成塊體」之技 術。證據5 、7 同屬遠紅外線之技術領域,具有實質相同之 構件組成,在功能或作用上具有共通性,因此該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參考證據5 、7 之先前技術, 將證據5 之遠紅外線省油加速器與證據7 之遠紅外線發射體 為固體之技術結合,可增加該遠紅外線的穿透率且不會有爆 破之虞,可提升節能效率的目的。 ⒍系爭專利請求項1 如前揭理由所述不具進步性,訴願理由未 提出請求項2 至5 的具體訴願理由,援用原處分審定理由, 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5 不具進步性。 ㈡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五、爭點(本院卷第280 頁): ㈠證據2 、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5 、證據5 及證據6 之組合、證據5 及證據7 之組合,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5 及證據4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 5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5 及證據8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 進步性? 六、本院的判斷: ㈠應適用的法令: 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106 年6 月27日,於107 年12月1 日經 審定准予專利(乙證2 第20頁、第143 頁),是系爭專利有 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有效之106 年1 月18日修正 公布,同年5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106 年專利法)為 斷。而依106 年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發明為其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 時,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所欲解決之問題、技術手段及功效 ⑴為了提升該習知鈦金環保節能器的節能效率,可採取的方案 為將該內管的外管壁且連接該容置室的部位削薄,但也因此 產生一問題,當汽油流至該燃油道時,由於燃油壓力高,特 別是該鈦金環保節能器使用於高壓共軌引擎時,其所產生的 燃油壓力過高,使得削薄後的管壁無法承受此燃油壓力,可 能有爆裂之虞(參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先前技術〔0003〕段落 ,本院卷第187 頁)。 ⑵系爭專利係關於一種環保節能器包含一中空金屬之外管、一 中空金屬之內管、一反應單元及兩封蓋。該內管穿置在該外 管,並具有一位於該外管內且與該內管形成一容置室的中間 管部、二分別設於該中間管部兩端且穿出於該外管兩端的接 合部、及一凹設於該中間管部且與該容置室相通的削薄凹槽 ,該內管具有一貫穿該二接合部且供燃油通過的燃油道。該 反應單元,係由遠紅外線粉末填充於該容置室與該削薄凹槽 內並對該遠紅外線粉末加壓成塊體,並具有一位於該容置室 的第一反應部、及一位於該削薄凹槽的第二反應部。該兩封 蓋係分別設於該外管之兩端,且供該內管兩端之接合部穿出 ,使該封蓋能封閉住該容置室之兩端(參系爭專利說明書之 發明內容〔0005〕至〔0008〕段落,本院卷第187 頁)。 ⑶系爭專利之有益效果在於,該環保節能器在使用時,由於該 內管之管壁厚度變薄,減輕該遠紅外線粉末發出之遠紅外線 被削弱的阻礙,使得該遠紅外線穿透性變佳,汽油分子更能 吸收到遠紅外線,因此節能效率提升。另外,特別將該遠紅 外線粉末加壓形成具有該第一反應部與該第二反應部的塊體 ,用以支撐過薄的管壁,防止過薄的管壁無法承受燃油壓力 而破裂(參系爭專利說明書之發明內容〔0009〕段落,本院 卷第187 至188 頁)。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系爭專利公告申請專利範圍共計5 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 項,其餘為附屬項,內容如下: ⑴請求項1 : 一種環保節能器,包含:一中空金屬之外管;一中空金屬之 內管,該內管穿置在該外管,並具有一位於該外管內且與該 內管形成一容置室的中間管部、二分別設於該中間管部兩端 且穿出於該外管兩端的接合部、及一凹設於該中間管部且與 該容置室相通的削薄凹槽,該中空金屬之內管具有一貫穿該 二接合部且供燃油通過的燃油道;一反應單元,係由遠紅外 線粉末填充於該容置室與該削薄凹槽內並對該遠紅外線粉末 加壓成塊體,並具有一位於該容置室的第一反應部、及一位 於該削薄凹槽的第二反應部;以及兩封蓋,該兩封蓋係分別 設於該外管之兩端,且供該內管兩端之接合部穿出,使該封 蓋能封閉住該容置室之兩端。 ⑵請求項2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環保節能器,其中該接合部設 呈環狀棘齒狀。 ⑶請求項3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環保節能器,其中該封蓋更具 有一位於該容置室且相鄰該外管內形成的圓倒角。 ⑷請求項4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環保節能器,其中該削薄凹槽 之深度介於0.2 毫米~0.5毫米。 ⑸請求項5 :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環保節能器,其中該中空金屬 之外管與該中空金屬之內管為無縫管。 ㈢舉發證據之說明: 證據2 為西元2003年1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519191號「遠紅 外線省油加速器之改良結構」新型專利案(圖式如附圖二所 示,本院卷第199 至218 頁);證據3 為西元2004年4 月11 日公告之我國第584168號「鈦金環保節能器」新型專利案( 圖式如附圖三所示,本院卷第219 至230 頁);證據4 為西 元2003年12月10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N0000000Y號「環保節 能器」實用新型專利案(圖式如附圖四所示,本院卷第231 至238 頁);證據5 為西元2003年8 月6 日公告之中國大陸 第CN0000000Y號「遠紅外線省油加速器改良結構」實用新型 專利案(圖式如附圖五所示,本院卷第239 至250 頁);證 據6 為西元2013年11月6 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Z000000000U 號「一種遠紅外加熱管及加熱烘乾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案( 圖式如附圖六所示,本院卷第251 至256 頁);證據7 為西 元2006年10月25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N0000000Y號「量子環 保節油加速器」實用新型專利案(圖式如附圖七所示,本院 卷第257 至262 頁);證據8 為西元2009年8 月12日公告之 中國大陸第CZ000000000Y號「遠紅外燃油節能管」實用新型 專利案(圖式如附圖八所示,本院卷第263 至270 頁)。上 開證據之公開日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西元2017年6 月27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㈣技術爭點分析: ⒈證據2 、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 已實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環保節能器之全部構件 及技術內容: ①證據2 說明書第4 頁第1 至3 行、第16行至18行記載「本創 作『遠紅外線省油加速器改良結構』係有一種結構更為可靠 不易損傷,且霧化油滴體效果更佳之遠紅外線省油加速器結 構改良……此種裝置之結構,既如六圖所示,係由一外管1 ,內置一含有管柱狀遠紅外線陶瓷管31,一內油管4 穿置於 陶瓷管內」,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環保節能器 ,包含:一中空金屬之外管;一中空金屬之內管,該內管穿 置在該外管,並具有一位於該外管內且與該內管形成一容置 室的中間管部」技術內容。 ②證據2 說明書第6 頁第5 至6 行(另搭配第八圖)記載「內 油管4 穿置於外管1 ,內油管4 兩端分設連結端412 」,相 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二分別設於該中間管部兩端且穿 出於該外管兩端的接合部」技術內容。 ③證據2 請求項3 記載「該內油管處於外管內之部份為薄管部 位,其管徑係較連結端部位薄」,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凹設於該中間管部且與該容置室相通的削薄凹槽」技 術內容。 ④證據2 請求項1 記載「一內油管,內油管之中心具一油管內 孔;內油管穿置於外管之內;內油管兩端分設連結端,連結 端之後可設有縲紋,連結端係分別穿置於兩端蓋之油管孔內 ;兩連結端穿出端蓋部位,係可與供油系統之油管連結」, 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中空金屬之內管具有一貫穿 該二接合部且供燃油通過的燃油道」技術內容。 ⑤證據2 請求項1 及請求項2 記載「具遠紅外線之物質,係填 充於外管之容室內,並包覆內油管薄管部位之四週……該具 遠紅外線之物質係可為遠紅外線原料粉末」,相當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之「一反應單元,係由遠紅外線粉末填充於該容 置室與該削薄凹槽內」技術內容。 ⑥證據2 說明書第6 頁第12至16行記載「內油管4 處於外管1 內之部份為薄管部位411 ,其管徑係較連結端412 部位薄; 而遠紅外線原料粉末3 係填充於外管1 之容室10內,並包覆 內油管4 薄管部位411 之四週」,另參考系爭專利說明書所 限定之第一反應部及第二反應部之分佈位置,證據2 之遠紅 外線原料粉末充填範圍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具有 一位於該容置室的第一反應部、及一位於該削薄凹槽的第二 反應部」技術內容。 ⑦證據2 請求項1 記載「兩端蓋,分別結合於外管之兩端;端 蓋與外管結合處設有螺紋,可與外管端處緊密螺合……連結 端係分別穿置於兩端蓋之油管孔內;兩連結端穿出端蓋部位 ,係可與供油系統之油管連結」,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兩封蓋,該兩封蓋係分別設於該外管之兩端,且供該內 管兩端之接合部穿出,使該封蓋能封閉住該容置室之兩端」 技術內容。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記載之「對該遠紅外線粉末加壓成塊體 」技術特徵,依證據2 說明書第7 頁第22至25行記載「本創 作『遠紅外線省油加速器改良結構』亦可採一層遠紅外線原 料粉末3 ,一層遠紅外線陶瓷片32相間而設……受衝擊時亦 較不易損傷」,雖未明確記載粉末成型技術,然粉末加壓成 塊體技術係屬該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所熟知之層狀物材料充 填方式,依該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所理解,須對填充的粉末 進行壓實或固化處理,否則鬆散粉末即有流動或晃動、滲漏 溢出之可能,故證據2 遠紅外線原料粉末3 已實質隱含有適 當壓實及固化成型處理手段,另該陶瓷片即屬為「加壓塊體 」之型態,且上述證據2 所稱抗衝擊之特性,亦實質對應系 爭專利說明書〔0009〕及〔0020〕段落記載「該削薄凹槽33 的兩端被呈塊狀的該反應單元40阻擋」、「支撐過薄的管壁 」之特性及效果,即證據2 之遠紅外線原料粉末3 填充包覆 技術,或添加遠紅外線陶瓷片32以抗衝擊技術內容,皆實質 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加壓塊體技術。 ⑶系爭專利說明書〔0019〕至〔0022〕段落記載系爭專利具有 「保溫效果」、「穿透性增加」、「防止內管爆裂」及「提 升安全性」等功效。而依證據2 說明書第4 頁第1 至5 行記 載「本創作『遠紅外線省油加速器改良結構』係有一種結構 更為可靠不易損傷,且霧化油滴體效果更佳之遠紅外線省油 加速器結構改良。其可有效防範外管端處破裂或因遠紅外線 陶瓷管衝擊狀態下致碎裂、穿刺損傷內油管之危險產生」, 證據2 同樣採用薄管設計,其採用之遠紅外線原料粉末填充 包覆內油管4 薄管部位411 之四周,且進一步透過陶瓷片32 以加強受衝擊不易損傷之特性及效果,系爭專利與證據2 之 功效實質相當,系爭專利未具有功效增進,且未產生無法預 期之功效。 ⑷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2 於整體構件之組成及 配置關係,以及其實際應用上之功能及效果等各方面,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 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故不具進步性。 ⑸證據2 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則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另由證據3 說明書第5 頁第2 至13行記載「本創作之鈦金 環保節能器,其係為一中空鍍鈦之外管10;一中空鍍鈦之內 管20,該內管20沿該外管10通體內貫穿出,且該內管20穿出 於該外管10之兩端各設呈具有環狀棘齒之接合部21,而該內 管20及外管10間形成有一容置室22,該容置室22內填充有遠 紅外線粉末23;兩封蓋30,該封蓋30係設於該外管10之兩端 ,且供該內管20兩端之接合部21穿出,而該封蓋30封閉住該 容置室22之兩端;藉由上述之結構,以完成本創作之鈦金環 保節能器者」亦可知,該「環保節能器」之構件配置揭露系 爭專利外管、內管、中間管部、接合部、反應單元及兩封蓋 等主要構件。故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可為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所能輕易 完成者,不具進步性。 ⑹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遠紅外線粉末41是「先」填充於該容置 室60與該削薄凹槽33後,「再」對該遠紅外線粉末41加壓成 塊體,不同於證據2 及證據5 之遠紅外線原料粉末3 及遠紅 外線陶瓷片32等語(本院卷第17、18頁,第22、23頁)。然 查: ①依106 年專利法第58條第4 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 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 及圖式。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環保節能器……由遠紅外 線粉末填充於該容置室與該削薄凹槽內並對該遠紅外線粉末 加壓成塊體」,其標的既為「物的發明」,且請求項文義範 圍亦僅限定遠紅外線粉末之塊體技術特徵及粉末塊體與容置 室、削薄凹槽之相關配置關係,請求項所載文字未包含「先 」、「再」等字詞,當不得將請求項所載文字以外之成型步 驟方法技術內容列入專利申請範圍之解釋。再參酌系爭專利 說明書〔0007〕及〔0015〕等段落,亦未記載原告主張之「 先」、「再」等成型步驟方法,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當無法審酌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圖式而任意變動系爭專利 請求項權利範圍,難以將此等步驟方法作為限制條件而為申 請專利範圍之解釋。 ②原告雖主張該成型步驟方法係屬「直接且無歧異」者(本院 卷第340 頁、第341 頁),然系爭專利所稱粉末成塊者,一 般業界係採粉末冶金技術,該技術以金屬與非金屬粉末為原 料,經適當比例調配混合後,於常溫或高溫之下採用模具壓 製成形,再於控制氣溫下以低於金屬粉末熔點之溫度施予燒 結(Sintering )或熱處理,使其成為堅固形體之冶金技術 ,因此,欲達成粉末成塊,其尚可採粉末結塊預成型、由內 而外逐層成型、或構件分段拼接等不同製造方式,是依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理解,原告主張之成型方法僅 為其中一種方式,尚難謂該製法即屬「直接且無歧異」。 ⒉證據5 、證據5 及證據6 之組合、證據5 及證據7 之組合,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5 與證據2 為同一人分別在中國大陸與臺灣申請之專利 案,其差異僅在於正簡體間之語意表達形式,然兩者於主要 構件技術特徵之描述、構件排列及連結關係等技術內容皆屬 相當,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5 於整體構件之組成及配置 關係,以及其實際應用上之功能及效果等各方面之比較,均 同前開證據2 相關比對說明。 ⑵證據5 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則證據5 及證據6 之組合、以及證據5 及證據7 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且由證據6 請求項1 記載「 填充並壓實有氧化鎂粉層」且該填充材質可應用至遠紅外加 熱管相關設備可知,粉層壓實技術係屬該技術領域通常知識 者所熟知之層狀物材料充填方式;證據7 請求項6 記載「遠 紅外線發射體為固體」亦已實質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 限定之「加壓成塊體」技術。故系爭專利上開技術特徵可為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5 、證據5 及證據6 之組合、證據5 及證據7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 性。 ⑶原告主張證據2 、5 所揭示的遠紅外線陶瓷片32或遠紅外線 陶瓷管31都是預先成形後再進行組裝,故當證據2 預先成形 的遠紅外線陶瓷片32或遠紅外線陶瓷管31組裝在內油管4 時 ,並無法達到系爭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雖然證據7 第2 圖及請求項6 已揭示「油活化體中的遠紅外線發射體為 固體」,然證據7 所揭示的遠紅外線發射體8 都是預先成形 後再進行組裝等語(本院卷第18至20頁,第23頁)。惟查: ①證據2 與證據5 為同一人分別在臺灣與中國大陸申請專利, 兩者於主要構件技術特徵之描述、構件排列及連結關係等技 術內容皆屬相當,已如前述,以下僅舉證據2 技術內容為說 明。證據2 摘要及說明書第4 頁第一段記載「外管容室填充 粉末狀遠紅外線原料……更可有效防範外管端處破裂或因遠 紅外線陶瓷管衝擊狀態下致碎裂、穿刺損傷內油管之危險產 生」、說明書第4 頁最後一行至第5 頁第3 行記載所欲解決 問題為「一旦受到橫向衝擊力作用於外管1 時,其內之陶瓷 管極可能碎裂,而碎裂之陶瓷管時會穿刺及內油管4 ,則有 滲油之虞」、說明書第6 頁第3 段記載「內油管4 處於外管 1 內之部份為薄管部位411 ,其管徑係較連結端412 部位薄 ;而遠紅外線原料粉末3 係填充於外管1 之容室10內,並包 覆內油管4 薄管部位411 之四週」、說明書第7 頁第2 段記 載「由於外管1 容室10中所填充者係遠紅外線原料粉末3 , 不致發生習式遠紅外線陶瓷管31易斷裂損毀之狀況發生」等 段落可知,證據2 遠紅外線原料粉末之填充方式,具有緊密 包覆內油管周圍之特性,而可提昇管材整體之抵抗外部衝擊 力,故證據2 所欲解決問題及整體構件之功效,即實質對應 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削薄後的管壁無法承受此燃油壓力, 可能有爆裂之虞」之所欲解決問題,以及「將該遠紅外線粉 末加壓形成具有該第一反應部與該第二反應部的塊體,用以 支撐過薄的管壁,防止過薄的管壁無法承受燃油壓力而破裂 」之功效。 ②原告雖稱證據2 遠紅外線原料粉末3 無法支撐內油管4 而會 出現爆裂問題,惟證據2 遠紅外線原料粉末3 既已「填充」 於外管1 容室10內及「包覆」內油管4 薄管部位411 四週, 而可抵抗外部衝擊力,當然亦一併具有支撐內油管4 之作用 ,原告前揭推論顯不合理。再者,證據2 環片狀遠紅外線陶 瓷片32具有受衝擊不易損傷之效果,即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之加壓塊體型態,而一般業界填充粉末時,須對填充的 粉末進行壓實或固化處理之理由亦如前所述。 ③綜上,證據2 或證據5 單一證據即已實質對應系爭專利請求 項1 全部技術內容,其餘證據已揭示加壓塊體型態技術之理 由均如前述,而其餘證據亦足供輔助認定原告所述粉末塊體 技術確屬習知技術,原告主張不足採。 ⒊證據5 及證據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5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及5 為直接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 是該附屬項尚應包括其所依附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其 中所依附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詳如前述。 ⑵證據4 請求項2 記載「接合部設置為呈環狀棘齒狀」,相當 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所限定之「該接合部設呈環狀棘齒狀」 技術內容。另證據5 揭示內油管4 兩端分設連結端412 ,該 連結端412 設有縲紋42,連結端412 分別穿置於兩端蓋2 的 油管孔20內(對照證據5 圖8 ),亦顯示連結端412 具有環 狀棘齒狀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4 及證據5 均屬運用遠紅外線充填材料之車輛用「節能 器」相關聯技術領域,其構件皆透過外管、內管及端蓋等構 件,並運用遠紅外線充填材料使其管材與供油系統的油管連 結,且證據5 連結端412 及證據4 接合部皆設計有鋸齒外觀 ,兩者皆可達到構件搭接鎖固之功能及作用,證據4 及證據 5 之功能及作用具有共通性,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有動機可結合前述證據4 及證據5 之技術內容。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2 限定之「該接合部設呈環狀棘齒狀」,對 照證據5 連結端412 及證據4 接合部等先前技術,並未產生 無法預期之功效。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自可依證據4 及證據5 所揭示技術內容結合而輕易完成系 爭專利請求項2 之發明,故不具進步性。 ⑸證據4 圖3 已顯示該封蓋具有圓倒角之特徵,即實質對應系 爭專利請求項3 「該封蓋更具有一位於該容置室且相鄰該外 管內形成的圓倒角」之技術特徵;又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無 縫管,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慣用管材製程技 術,該應用方式已普遍見於生活日常用品,係屬證據4 及證 據5 之管材可輕易置換者,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自可依證據4 及證據5 所揭示技術內容結合而輕 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 、5 之發明,故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5 及證據8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 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直接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是該附屬 項尚應包括其所依附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其中所依附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詳如前述。 ⑵證據8 揭示一種遠紅外燃油節能管,圖1 及請求項1 記載「 內管1 的管壁厚度為0.5 ~1.0mm ,纖維編織加強管2 的厚 度0.6 ~1.2mm 」,系爭專利請求項4 限定之「其中該削薄 凹槽之深度介於0.2 毫米~0.5毫米」,其範圍僅屬該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8 之先前技術可輕易調整 數值者,該凹槽深度屬簡單設計變更事項。 ⑶證據5 係有關遠紅外線省油加速器之結構,證據8 係有關遠 紅外燃油節能管之技術,兩者為相同技術領域。證據5 及證 據8 皆藉由內、外管多層管材結構,運用遠紅外線作用以達 節油之作用及功能,兩者功能或作用具有共通性,故該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可結合前述證據5 及證據8 之技術內容。雖系爭專利請求項4 限定「其中該削 薄凹槽之深度介於0.2 毫米~0.5毫米」,然系爭專利說明書 並未進一步說明其功效,其對照證據5 削薄凹槽特徵及證據 8 限定數值範圍,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該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證據5 及證據8 所 揭示技術內容結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發明,故 不具進步性。 七、結論: 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有違反106 年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 定之情事,舉發成立,系爭專利應予撤銷,原處分合法,訴 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陳端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