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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行專訴字第 27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 原   告 峻億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龐崇愛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廖正多律師       林景郁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參 加 人 王文宏 訴訟代理人 胡芝專利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9 年4 月23日經訴字第1090630328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緣原告於民國106 年3 月7 日以「單表單圈旋鈕式調壓閥」 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第1 項為獨立 項,其餘為附屬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審查後, 於106 年11月23日核准專利,並於107 年1 月11日公告發給 第I611129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8 年7 月19日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對之 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9 年1 月20日(109 )智專 三(三)05051 字第109200673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 求項1 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決定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 判決之結果,如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 告之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即第6A、6B圖)、證據2 至5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3 之噴霧機調壓閥係用於控制進水口3 處的壓力,只有 在進水口3 處之水的壓力超過預設壓力時,在進水口3 處的 水才能推開閥芯6 流入噴霧機調壓閥內,功能與安全閥或單 向閥相近。證據4 之薄膜式水減壓閥係以薄膜帶動活動桿作 動,當水流入證據4 的薄膜式水減壓閥時被動地調整水壓, 以提供穩定水壓的功能。證據3 、4 與系爭專利、證據2 及 證據5 之用於控制輸出壓力的閥在所欲解決的問題、功能或 作用上不具有共通性,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 據2 至5 的內容亦沒有相組合的教示或建議,系爭專利說明 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至5 應不具有動機能相組合。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當旋鈕順時針轉動至旋鈕下蓋被 閥本體凸耳擋下時輸出最大氣壓值」之技術特徵,由第4B圖 可知,系爭專利的閥本體凸耳102 係為旋鈕下蓋33提供限止 的作用,進而達到決定輸出氣壓值上限的功能。惟證據3 的 行程限位桿21、最高壓力限位桿22與凸台23擋止,係為使調 壓輪9 不能再繼續正向或反向轉動,亦未提及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以釘銷與螺紋收尾處擋止來決定輸出壓力值下限的技術 內容。另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旋鈕內部之螺桿與螺帽為 細牙螺紋,可藉轉動微調螺桿螺帽之相對套合位置以校準輸 出氣壓值」之技術特徵,觀之第5A圖,系爭專利藉由改變螺 桿31相對於螺帽32的位置來微調壓抵於彈簧組件20的程度, 以作為微調輸出的壓力和校準輸出壓力之用,確保輸出的壓 力值和指針條35所指的壓力一致。證據4 之調節鈕扣18係用 來指定、控制經過薄膜式水減壓閥的水的穩定壓力,指針6 係隨著調節鈕扣18活動,且指針6 與調節鈕扣18間的相對距 離無法調整,說明書亦未有任何關於壓力微調、校準的內容 ,因此證據4 不具備校準輸出氣壓值的功能。原處分認為證 據4 之具有連接螺釘4 的調節鈕扣18揭露系爭專利之螺桿31 和螺帽32,明顯有誤。 ⒊原處分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之「旋鈕內部之螺桿與螺 帽為細牙螺紋」的技術特徵未有任何理由,恐有漏未審查之 違法。觀之系爭專利第5A圖,系爭專利的螺桿31能相對螺帽 32活動,藉由改變螺桿31相對於螺帽32的位置、微調壓抵於 彈簧組件20的程度,藉此微調和校準輸出壓力,系爭專利說 明書亦記載螺桿31與螺帽32採用細牙螺紋以利穩固套接,必 要時亦可在螺桿31上加厭氧膠強化與螺帽32接合,校準後可 確保套接更牢固,以避免因空壓機振動使螺桿31轉動導致輸 出氣壓值偏移之情形,證據4 的連接螺釘4 根本無法相對調 節鈕扣18活動,如何選用細牙螺紋以強化微調作用,故證據 4 的連接螺釘4 和系爭專利的螺桿31並不相當。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旋鈕下蓋外側特定位置插入固定銷 釘,……當旋鈕逆時針轉動至旋鈕內銷釘被閥本體螺紋收尾 處擋下時輸出零氣壓值」由第4B圖可知,系爭專利的銷釘36 係為旋鈕下蓋33提供限止的作用,進而達到決定輸出氣壓值 下限的功能。證據5 的弧型張力彈簧23和銷釘同樣裝設於證 據5 的調壓鈕20,當調壓鈕20被轉動時,弧型張力彈簧23和 釘銷一齊跟著調壓鈕20旋轉,因此證據5 的銷釘無法提供旋 鈕下蓋33限止作用,亦非用以決定輸出壓力值的下限。 ⒌綜上,證據2 至5 並未充分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技術特 徵,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有結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 前技術及證據2 至5 之證據組合所無法預期的有利功效。 ㈡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 至5 之組合不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8 至10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5 及8 分別界定「旋鈕從零氣壓值調整 至最大氣壓值的轉動角度為180 °以上但未滿350 °」、「 閥本體螺紋的螺距落在3 至5mm 範圍內」、「閥本體螺紋的 圈數應落在3 至6 圈範圍內」、「復位彈簧的彈性係數K 值 落在1.0 至1.5N/ mm範圍內,調壓彈簧的彈性係數K 值落在 150 至160N/mm 範圍內」、「旋鈕調整至最大輸出氣壓值為 135psi」。證據2 至5 並未存在有任何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5 及請求項8 技術特徵相關之實質內容,原處分以業界慣 用技術及通常知識為理由,而輕易地斷定系爭專利上述請求 項不具進步性,令人難以誠服。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5 及請 求項8 所界定之旋鈕轉動角度、閥本體螺紋的螺距和圈數、 復位彈簧的彈性係數,以及旋鈕調整至最大時的輸出氣壓值 ,都是為了方便使用者在單圈範圍內操作,經過反覆測試, 且兼顧輸出的壓力穩定性而得到的最佳化結果,並非業界慣 用技術及通常知識。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6 界定「其中螺桿頭部採圓弧形設計,支撐 墊片中央亦設計為圓弧形小凹槽,以減少螺桿與支撐墊片兩 者間之摩擦扭矩,防止彈簧組件不當偏轉移動之情形發生」 。由證據3 第1 圖所示,其壓力調節桿10的底端呈平直狀, 彈簧頂18的凹槽底部亦呈平直狀,故證據3 並未揭露系爭專 利請求項6 所界定之上開技術特徵,該部分有利功效,係結 合證據2 至5 之證據組合所無法提供,故系爭專利請求項6 應具有進步性。至系爭專利的請求項9 及10係直接依附於具 有進步性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亦應具有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至6 之組合不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由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第5A圖內容可知,系爭專利的厭氧膠, 坊間又稱螺絲固定膠,一開始為液態,塗附在螺桿的螺紋、 介於螺桿與螺帽之間,固化之後,在遭遇機械振動時,能避 免螺桿與螺帽相離脫。反觀證據6 的密封膠11是一種膠塊, 設在調節螺釘8 的上方、抵靠調節螺釘8 避免調節螺釘8 鬆 動,並且擋止調節螺帽5 的孔、維持調節螺釘8 與調節螺帽 5 之間的氣密,系爭專利請求項7 所界定的厭氧膠無論是在 設置位置、手段都和證據6 的密封膠11相差甚鉅。 ㈣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辯稱: ㈠組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 至5 之技術可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單表單圈旋鈕式調壓閥,而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一種單表單圈旋鈕式調壓閥,氣體入口 側(相當於證據2 之氣體入口側)有一輸入端壓力表(相當 於證據2 之壓力表)顯示壓縮氣體之氣壓值,氣體出口側未 連接壓力表,係直接轉動旋鈕輸出欲使用之氣壓,無須藉讀 取壓力表調整,特徵在於調壓組裝設計,可快速選擇並輸出 穩定氣壓,總成包括:閥本體(相當於證據2 之閥本體), 氣體入口側(相當於證據2 之氣體入口側)與氣體出口側( 相當於證據2 之氣體出口側)的中央內部空間與彈簧組件構 成曲折的氣流通道,閥本體外部一體成型適切寬度螺距之閥 本體螺紋及其下方之閥本體凸耳;彈簧組件,係以復位彈簧 、閥芯、閥座、閥密封環、活塞、活塞密封環、調壓彈簧及 支撐墊片所組成,安裝於閥本體內部;旋鈕組件,係以螺桿 、螺帽、旋鈕下蓋(相當於證據2 之旋鈕下蓋)、旋鈕上蓋 、指針條(相當於證據2 之指針條)及銷釘所組成,其中旋 鈕下蓋內側有內螺紋與閥本體螺紋相對應以茲套合旋蓋(相 當於證據2 之旋鈕下蓋內側有內螺紋與閥本體螺紋相對應以 茲套合旋蓋),旋鈕下蓋外側特定位置插入固定銷釘,旋鈕 內之螺桿直接頂住彈簧組件之支撐墊片,藉以傳遞旋鈕對整 個彈簧組件之施力使彈簧壓縮或延伸,手握轉動旋鈕以調整 輸出氣壓值,當旋鈕逆時針轉動至旋鈕內銷釘被閥本體螺紋 收尾處擋下時輸出零氣壓值,當旋鈕順時針轉動至旋鈕下蓋 被閥本體凸耳擋下時輸出最大氣壓值,旋轉一圈之內可從零 氣壓值調整至最大氣壓值,旋鈕內部之螺桿與螺帽為細牙螺 紋,可藉轉動微調螺桿與螺帽之相對套合位置以校準輸出氣 壓值;環狀刻度盤,環套固定於旋鈕下方圓周外側,盤面上 標示壓力刻線,旋鈕指針對準之刻線即選擇之輸出氣壓值。 據上比較,證據2 僅揭示系爭專利之閥本體、氣體入口側、 氣體出口側、壓力表、旋鈕下蓋、指針條。 ⒉系爭專利之「閥本體、復位彈簧、閥芯、閥座、閥密封環、 活塞、活塞密封環、調壓彈簧」等構件為系爭專利說明書所 載之先前技術,已揭示於系爭專利第6A、6B圖中。又證據3 已揭示系爭專利之閥本體凸耳(相當於證據3 圖2 之凸台23 )、彈簧組件的支撐墊片(相當於證據3 第1 圖之彈簧頂18 )、指針條(相當於證據3 第2 圖之刻度指針13)、環狀刻 度盤及壓力刻線(相當於證據3 第2 圖之壓力刻度盤12)等 構件。其中,證據3 之凸台係阻擋最高壓力限位桿輸出最大 壓力值,該彈簧頂承受調壓彈簧11的頂抵,該壓力刻度盤12 提供刻度指針13的指示,其具有系爭專利構件相同之功效。 ⒊證據4 已揭示系爭專利之旋鈕組件之旋鈕上蓋(相當於證據 4 第1 圖之帽蓋17)、螺桿、螺帽(相當於證據4 第1 圖具 有螺釘4 配合螺帽之調節鈕扣18)、調壓彈簧(相當於證據 4 第1 圖之調壓彈簧16)等構件,其中證據4 之調節鈕扣即 用於校準輸出氣壓值之用,相同於系爭專利利用螺桿配合螺 帽用以校準輸出氣壓值。再者,證據5 已揭示系爭專利之閥 本體螺紋(相當於證據5 第1 圖之端管螺紋)、固定銷釘( 如證據5 第1 圖下方未標號之釘銷)等構件。其中,證據5 之端管螺紋供螺合之用,該釘銷供卡止24阻擋,相同於系爭 專利固定銷釘供旋鈕阻擋之功效。 ⒋據上,證據2 已揭示具有調壓機構(含閥)之空氣壓縮機組 件、證據3 揭示噴霧機調壓閥、證據4 揭示薄膜式水減壓閥 、證據5 為氣壓調壓閥。證據2 至5 係有關調壓閥之相關技 術領域,且有實質相同之構件組成,皆具有調壓之功能與作 用,在功能或作用上具有共通性,因此,就該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參考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 技術、證據2 至5 等先前技術,其中,證據2 已揭示系爭專 利之單表單圈旋鈕式調壓閥,僅未揭示有關調壓閥結構之實 質技術內容。如前所述,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 證據3 至5 已揭示系爭專利之閥本體、彈簧組件、旋鈕組件 、環狀刻度盤及輸入端壓力表及其相關細部結構,前揭技術 相互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整體結構,亦即已 揭示系爭專利之調壓閥結構實質技術內容,相同地,可達成 系爭專利「藉以傳遞旋鈕對整個彈簧組件之施力使彈簧壓縮 或延伸,手握轉動旋鈕以調整輸出氣壓值,當旋鈕逆時針轉 動至旋鈕內銷釘被閥本體螺紋收尾處擋下時輸出零氣壓值, 當旋鈕順時針轉動至旋鈕下蓋被閥本體凸耳擋下時輸出最大 氣壓值,旋轉一圈之內可從零氣壓值調整至最大氣壓值,旋 鈕內部之螺桿與螺帽為細牙螺紋,可藉轉動微調螺桿與螺帽 之相對套合位置以校準輸出氣壓值;環狀刻度盤,環套固定 於旋鈕下方圓周外側,盤面上標示壓力刻線,旋鈕指針對準 之刻線即選擇之輸出氣壓值」之相同功效。從而,組合系爭 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 至5 之技術可輕易完成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單表單圈旋鈕式調壓閥,而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⒌證據4 已揭示系爭專利之旋鈕組件之旋鈕上蓋(相當於證據 4 圖1 之帽蓋17)、螺桿、螺帽(相當於證據4 圖1 具有螺 釘4 配合螺帽之調節鈕扣18)、調壓彈簧(相當於證據4 圖 1 之調壓彈簧16)等構件,其中證據4 之調節鈕扣即用於校 準輸出氣壓值之用,相同於系爭專利利用螺桿配合螺帽用以 校準輸出氣壓值。又查,系爭專利之旋鈕內部之螺桿與螺帽 為細牙螺紋,其為一般機械細牙或粗牙螺紋之選用,證據4 具有螺釘4 配合螺帽之調節鈕扣18,亦可選用細牙螺紋作為 壓力微調之用,系爭專利之螺桿與螺帽為細牙螺紋難稱具有 無法預期之功效。證據3 之調壓輪9 頂部螺接有壓力調節桿 10,壓力調節桿與閥芯6 之間設有設有調壓彈簧11,因此, 證據3 具有調節壓力的功能。證據5 係一種氣壓調節閥,主 要是設有一多通管型態之本體,該本體其中一向端管得以銜 組調壓鈕以賦予其氣壓調整效能。證據5 已揭示系爭專利之 閥本體螺紋(相當於證據5 第1 圖之端管螺紋)、固定銷釘 (如證據5 第1 圖下方未標號之釘銷)等構件,具有系爭專 利該構件相同之功效,故組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 術、證據2 至5 之技術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單表 單圈旋鈕式調壓閥,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 至5 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8 至10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 界定「其中旋鈕從零氣壓值調整至最大氣 壓值,轉動角度應達180 °以上但未滿350 °」,系爭專利 請求項3 界定「其中閥本體螺紋的螺距落在3 至5mm 範圍內 」,系爭專利請求項4 界定「其中閥本體螺紋的圈數應落在 3 至6 圈範圍內」,系爭專利請求項5 界定「其中復位彈簧 的彈性係數K 值落在1.0 至1.5N/mm 範圍內,調壓彈簧的彈 性係數K 值落在150 至160N/mm 範圍內」,系爭專利請求項 8 界定「其中旋鈕調整至最大輸出氣壓值為135psi」為業界 慣用技術及通常知識,可依調壓閥的操作需求而輕易設定調 壓閥旋鈕之轉動角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有通常知識者組 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 至5 之技術可輕 易完成,足以證明上開請求項不具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6 界定「其中螺桿頭部採圓弧形設計,支撐 墊片中央亦設計為圓弧形小凹槽,以減少螺桿與支撐墊片兩 者間之磨擦扭矩,防止彈簧組件不當偏轉移動之情形發生」 查本請求項利用支撐墊片中央圓弧形小凹槽,與螺桿頭部配 合,可防止彈簧組件不當偏轉移動之技術,其已揭示於證據 3 中,其中,第1 圖之彈簧頂18具有小凹槽與壓力調節桿10 配合,具有可防止調壓彈簧11不當偏轉移動之作用,相當於 已揭示本請求項相同之技術特徵。據此,對於所屬技術領域 中有通常知識者組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 2 至5 之技術可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 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9 界定環狀刻度盤面上之標示,以圖案或文 字為之,乃業界慣用技術及通常知識,可視操作需求而輕易 選用圖案或文字,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有通常知識者組合系 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 至5 之技術可輕易完 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 項10界定可連接空壓機或油壓管路或水壓管路,適合各類氣 動工具或氣動配件使用,乃業界慣用技術及通常知識,為其 所屬技術領域中有通常知識者組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 前技術、證據2 至5 之技術可輕易完成,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至6 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7 為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 1 全部之技術內容,並進一步界定「其中在螺桿上加厭氧膠 強化與螺帽接合,校準後可確保套接更牢固,防止因機械振 動使螺桿轉動導致輸出氣壓值偏移之情形發生」。本請求項 界定在螺桿上加厭氧膠,防止因機械振動使螺桿轉動。經查 ,證據6 第1 圖揭示在調節螺釘8 上放置密封膠11(相當於 系爭專利之厭氧膠)固定,以防止調節螺釘鬆動,業已揭示 本請求項之技術特徵。證據6 為可調壓安全閥,其與系爭專 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 至5 之技術為相同之技術 領域,且有實質相同之構件組成,在功能或作用上具有共通 性,因此,組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 至 6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㈣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主張: ㈠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至5 同為流體控制 技術領域,故具有技術領域之關聯性。證據2 第4 圖已揭示 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氣體入口側、氣體出口側、旋鈕下蓋指 針條、輸入端壓力表等,另於其說明書記載調節旋鈕可設有 一刻度盤,實質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環狀刻度盤40。證 據3 具有相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調壓鈕組件及刻度盤, 並已直接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單圈調壓功能。證據3 的 限位桿21、限位桿22及凸台23實質已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以銷釘36、凸耳106 作為旋鈕零到最大輸出氣壓之擋止,已 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微調校準功能。證據4 已揭示系爭 專利請求項1 的旋鈕上蓋34、螺桿31、螺帽32之微調校準機 制。證據5 說明書則教示其調節鈕的銷柱係作為其旋出的擋 止,以防調壓鈕完全脫離於端管,故證據5 的銷柱係作為其 調壓鈕20之阻擋,實質已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銷釘36擋 止於閥本體螺紋收尾101 處之技術特徵。綜上,系爭專利說 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閥門組構件 、證據2 至4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單圈調壓、微調校 準、及螺桿與螺帽之間的穩固接合之功能,而證據5 已教示 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銷釘擋止之功能。因此,經由系爭專利 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 至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3 第1 圖係揭示其壓力刻度盤12的從零氣壓值調整至最 大氣壓值的旋轉角度為300 °,因下位概念的技術特徵足以 否定上位概念的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 所界定之螺距選用及請求項5 所界定之 彈性係數乃產業界之一般公知知識,證據5 第1 圖端管13設 有5 圈螺紋,已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技術特徵,又證據 3 第1 圖已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 的螺桿31頭部採圓弧形設 計,該支撐墊片28中央亦設計為圓弧形小凹槽。證據3 的壓 力調整範圍則介於0-725psi,換言之,系爭專利請求項8 的 大輸出氣壓值為135psi實質落入證據3 壓力刻度盤12的壓力 值範圍,證據3 第1 圖係揭示其壓力刻度盤12的「簡易圖案 或文字」之技術特徵,雖然證據3 並非用途標示,但通常知 識者容易將其置換成系爭專利的用途標示,證據2 說明書實 質已教示請求項10的調壓閥可提供連接於空壓機、氣體壓力 的調整輸出或適合各類氣動工具之技術特徵及其功效,故系 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至6 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2 至6 、8 至10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6 說明書及第1 圖揭示,在調節螺釘8 上放置密封膠11 ,以防止調節螺釘8 的鬆動,而證據6 的密封膠11初期亦是 液體,故該密封膠11塗抹於調節螺釘8 時會流入於調節螺釘 8 的外螺紋,因此,證據6 實質已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7 的 使用厭氧膠及達成抗震防止偏移之功效。況證據3 第1 圖教 示以固定螺帽與該調節桿10進行鎖固接合,實質等同以黏膠 體來強化系爭專利的螺桿31與螺帽32接合,以防止螺桿31鬆 動,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7 的使用厭氧膠及達成抗震防止 偏移之功效,是可以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 前技術、證據2 至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 進步性。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為專利法第71條第3 項本文所明定。查系爭專利於民國 106 年3 月7 日申請,被告於106 年11月23日審定准予專利 ,故系爭專利是否不具進步性,應以核准審定時專利法即10 0 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102 年1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下 稱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為斷。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 技術思想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發 明專利,為核准時專利法第21條及第22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又發明如「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 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得專利,復為同法第 22條第2 項所明定。而對於獲准專利權之發明,任何人認有 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者,依法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 提起舉發。從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前揭專利法之情事而應 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 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 成立之處分。 ㈡參加人於舉發階段提出證據2 至6 作為舉發證據,其中,證 據2 為西元2016年5 月19日公開之美國第US2016/0000000A1 號「Air compressor assembly having a condensate mana gement system 」發明專利案,證據3 為2016年12月28日公 告之中國大陸第CZ000000000U號「噴霧機調壓閥」實用新型 專利案,證據4 為2008年10月8 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CZ0000 00000Y號「一種薄膜式水減壓閥」實用新型專利案,證據5 為2016年1 月28日公開之我國第000000000 號「氣壓調節閥 」發明專利案,證據6 為2016年11月9 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 CZ000000000U號「可調壓安全閥」實用新型專利案,上開舉 發證據之圖式詳如附圖2 至6 ,且上開舉發證據之公開日均 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均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而為 適格之舉發證據。 ㈢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傳統採讀取壓力表轉動旋鈕以決定輸出氣壓之方式,使用者 必須眼明手快轉動旋鈕數圈再適度微調後才能調至所需的壓 力,操作上費時且不便利。此外,現行市面上空壓機所採用 雙表式調壓閥,相較於本案單表式發明,多了一個輸出端壓 力表,會增加零件損壞的風險,生產製造成本也比較高。為 解決上開問題,系爭專利採取直接以旋鈕調整所需之輸出氣 壓值,並於旋鈕下方圓周外側環套環狀刻度盤於閥本體,盤 面上標示壓力刻線或用途圖示,旋鈕指針對準之刻線或圖示 即顯示輸出氣壓值或用途,以達成快速選擇並輸出穩定氣壓 之功效。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1 所示。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0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 立項,其餘為附屬項,茲說明請求項1 之內容如下:一種單 表單圈旋鈕式調壓閥,氣體入口側有一輸入端壓力表顯示壓 縮氣體之氣壓值,氣體出口側未連接壓力表,係直接轉動旋 鈕輸出欲使用之氣壓,無須藉讀取壓力表調整,特徵在於調 壓組裝設計,可快速選擇並輸出穩定氣壓,總成包括:閥本 體,氣體入口側與氣體出口側的中央內部空間與彈簧組件構 成曲折的氣流通道,閥本體外部一體成型適切寬度螺距之閥 本體螺紋及其下方之閥本體凸耳;彈簧組件,係以復位彈簧 、閥芯、閥座、閥密封環、活塞、活塞密封環、調壓彈簧及 支撐墊片所組成,安裝於閥本體內部;旋鈕組件,係以螺桿 、螺帽、旋鈕下蓋、旋鈕上蓋、指針條及銷釘所組成,其中 旋鈕下蓋內側有內螺紋與閥本體螺紋相對應以茲套合旋蓋, 旋鈕下蓋外側特定位置插入固定銷釘,旋鈕內之螺桿直接頂 住彈簧組件之支撐墊片,藉以傳遞旋鈕對整個彈簧組件之施 力使彈簧壓縮或延伸,手握轉動旋鈕以調整輸出氣壓值,當 旋鈕逆時針轉動至旋鈕內銷釘被閥本體螺紋收尾處擋下時輸 出零氣壓值,當旋鈕順時針轉動至旋鈕下蓋被閥本體凸耳擋 下時輸出最大氣壓值,旋轉一圈之內可從零氣壓值調整至最 大氣壓值,旋鈕內部之螺桿與螺帽為細牙螺紋,可藉轉動微 調螺桿與螺帽之相對套合位置以校準輸出氣壓值;環狀刻度 盤,環套固定於旋鈕下方圓周外側,盤面上標示壓力刻線, 旋鈕指針對準之刻線即選擇之輸出氣壓值。 ㈣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 及3 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先前技術即載明:「一般傳統之空壓機調 壓操作方式,是看著調壓閥出口壓力表,手調旋鈕以決定所 需之輸出氣壓值。第6 圖揭示一種習用的空壓機調壓閥,具 有兩個壓力表,壓縮氣體入口側連接一壓力表顯示輸入氣壓 值,調壓後氣體出口側亦連接一壓力表顯示輸出氣壓值。美 國專利前案US2016/0000000提出一種空壓機組裝結構,馬達 輸入空氣,自進氣口導入具逆止特性的分離器閥,經過該閥 導入其上方連接之空氣儲存槽或轉直角以導管連結輸出空氣 調壓閥,主要技術特徵在於以此立體配置方式可使空氣儲存 槽中之冷凝水容易降落排出,文中揭露之調壓閥即為單表旋 鈕式調壓閥(如該前案圖4 ),惟完全未提到該調壓閥結構 之實質技術內容……該前案公司準備生產之新款空壓機,所 採用之調壓閥構件即為本發明申請人所設計供應」等語,其 中,第6 圖為雙表旋鈕式調壓閥(包括第6A及6B圖),而美 國US2016/0000000專利案(即本件舉發證據2 ),該前案之 第4 圖,即如本件附圖2 所示。 ⒉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雖為雙表旋鈕式調壓閥,惟 第6B圖已揭示閥本體60,與彈簧組件構成曲折的氣流通道, 其中彈簧組件係以復位彈簧71、閥芯72、閥座74、活塞75、 活塞密封環76及調壓彈簧77所組成,並安裝於閥本體內部等 技術內容,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閥本體……與彈簧 組件構成曲折的氣流通道……下方之閥本體凸耳;彈簧組件 ,係以復位彈簧、閥芯、閥座、閥密封環、活塞、活塞密封 環、調壓彈簧……所組成,安裝於閥本體內部」等技術特徵 。而證據2 第4 圖則揭示於氣體入口側,設置有一輸入端壓 力表90,其可顯示壓縮氣體之氣壓值,另氣體出口右側端, 未連接有其他壓力表,其係直接轉動旋鈕92輸出欲使用之氣 壓,無須藉讀取壓力表調整,可轉動旋鈕92後快速選擇並輸 出氣壓,氣體入口側與氣體出口側可供氣體流通,亦即管內 實質具有內部空間,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單表 單圈旋鈕式調壓閥,氣體入口側有一輸入端壓力表顯示壓縮 氣體之氣壓值,氣體出口側未連接壓力表,係直接轉動旋鈕 輸出欲使用之氣壓,無須藉讀取壓力表調整,特徵在於調壓 組裝設計,可快速選擇並輸出穩定氣壓,總成包括:閥本體 ,氣體入口側與氣體出口側的中央內部空間與彈簧組件構成 曲折的氣流通道」技術特徵。另證據2 第4 圖所示轉動旋鈕 92與座體82之連結方式,亦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閥本 體外部一體成型適切寬度螺距之閥本體螺紋」、「其中旋鈕 下蓋內側有內螺紋與閥本體螺紋相對應以茲套合旋蓋」技術 特徵。至證據2 第4 圖所示轉動旋鈕92上方之旋鈕指針,則 係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旋鈕組件之指針條,惟證據2 僅具 有外部構件排列關係,未顯示其內部構件。 ⒊依證據3 說明書第[ 0018] 段記載「噴霧機調壓閥……設有 進水口3 與出水口4 ,進水口3 上設有閥座5 ……調壓管8 外螺接有調壓輪9 ,調壓輪9 的頂部螺接有壓力調節桿10, 壓力調節桿10與閥芯6 之間設有調壓彈簧11,調壓輪9 外側 壁上設有壓力刻度盤12……外側壁上設有指在壓力刻度盤12 上的刻度指標13,調壓輪正向或反向轉動時可帶動壓力調節 桿10壓縮壓力彈簧11,改變壓力彈簧11對閥桿7 的作用力, 進而起到調節水壓的目的,壓力彈簧11的作用力與壓力刻度 盤12上的刻度相對應」,第[ 0020] 段記載「……調壓彈簧 11的另一端與壓力調節桿10之間設有彈簧頂18」,第[ 0021 ] 段記載「調壓輪9 轉動時……調壓輪9 正向轉動至最大壓 力值時,此時刻度指標13指向壓力刻度盤12的最大壓力值, 最高壓力限位桿22被凸台23阻擋,使調壓輪9 不能繼續正向 轉動;調壓輪9 反向轉動至最小壓力值時,即刻度指標13指 向壓力刻度盤12的零刻度時,行程限位桿21被凸台23阻擋, 使調壓輪9 不能繼續反向轉動」等語,另參考證據3 第1 圖 至第3 圖所示,證據3 之調壓彈簧11、彈簧頂18,即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之調壓彈簧、支撐墊片。另證據3 之調壓輪 9 、壓力調節桿10、壓力調節桿10頂部之螺帽組件(未標示 元件編號)、壓力刻度盤12、橡膠蓋25,亦實質對應於系爭 專利請求項1 旋鈕組件之旋鈕下蓋、螺桿、螺帽、環狀刻度 盤及旋鈕上蓋等元件,且因證據3 之調壓管8 為調壓閥本體 之部分,復係外螺接調壓輪9 ,則調壓輪9 內側即有內螺紋 與之相對應,俾以套合旋蓋。此外,調壓輪9 正向或反向轉 動時,可帶動壓力調節桿10壓縮壓力彈簧11,並藉由調壓輪 9 凸台23之阻擋,將壓力值限制於行程限位桿21及壓力限位 桿22間,雖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利用銷釘被閥本體螺紋收尾 處擋下之止擋結構非完全相同,惟二者均係利用止擋結構以 限制旋鈕正向或反向轉動之範圍,並對應於最大及最小之氣 壓值,就其作用功能及功效觀之,已實質對應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1 旋鈕組件受凸耳及銷釘限制動作。準此,證據3 整體 技術內容已實質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彈簧組件,係 以……調壓彈簧及支撐墊片所組成,安裝於閥本體內部;」 及「旋鈕組件,係以螺桿、螺帽、旋鈕下蓋、旋鈕上蓋、指 針條及銷釘所組成,其中旋鈕下蓋內側有內螺紋與閥本體螺 紋相對應以茲套合旋蓋,旋鈕下蓋外側特定位置插入固定銷 釘,旋鈕內之螺桿直接頂住彈簧組件之支撐墊片,藉以傳遞 旋鈕對整個彈簧組件之施力使彈簧壓縮或延伸,手握轉動旋 鈕以調整輸出氣壓值,當旋鈕逆時針轉動至旋鈕內銷釘被閥 本體螺紋收尾處擋下時輸出零氣壓值,當旋鈕順時針轉動至 旋鈕下蓋被閥本體凸耳擋下時輸出最大氣壓值,旋轉一圈之 內可從零氣壓值調整至最大氣壓值」、「環狀刻度盤,環套 固定於旋鈕下方圓周外側,盤面上標示壓力刻線,旋鈕指針 對準之刻線即選擇之輸出氣壓值」技術特徵。 ⒋至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雖另界定「螺桿與螺帽為細牙螺紋」 之技術特徵,以達成「藉轉動微調螺桿與螺帽之相對套合位 置以校準輸出氣壓值」之作用,惟依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所 示,系爭專利之發明整體結構係透過旋鈕組件及彈簧組件共 同形成轉動調壓機構,並於轉動旋鈕組件時,透過旋鈕組件 內之螺桿抵頂彈簧組件,以調整輸出氣壓值。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並未界定螺帽與旋鈕上蓋或下蓋之相對關係,則如何透 過螺帽以調整與螺桿之相對套合位置,以校對輸出氣壓值, 亦未限定。承前所述,證據3 之壓力調節桿10與調壓輪9 之 頂部係螺接,且係利用調壓輪正向或反向轉動以帶動壓力調 節桿10壓縮壓力彈簧11,以改變壓力彈簧11對閥桿7 的作用 力,如掀開證據3 橡膠蓋25後,亦可使用一般手工具轉動螺 帽,而調整壓力調節桿10之高度,並微調其施加至彈簧頂18 之壓力,進而達成校準壓力值之功效,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上開技術特徵,相對於證據3 所揭示之上開技術內容,實 難認有何無法預期之功效。 ⒌原告雖主張:證據2 為氣體閥,證據3 為液體閥,其技術領 域實質不相同,且證據3 之噴霧機調壓閥,其功能與安全閥 或單向閥相近,與系爭專利、證據2 係用於控制輸出壓力的 閥在所欲解決的問題、功能或作用上不具有共通性,故系爭 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3 的內容亦沒有結合 的教示或建議,應不具有結合動機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說 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之閥構件同為旋鈕式調壓閥之 結構,且均有設置壓力錶,復均有流體調壓之作用及功能,   至證據3 所揭示之噴霧機調壓閥,亦係旋鈕式調壓閥之結構 ,是以證據2 、3 及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皆為利用旋鈕以 控制管路流體大小之流體調壓閥結構,且就應用流量控制技 術之物、原理、機制或作用予以考量,三者皆屬控制流體流 量之閥門控制組,其應用之物同為流體,且其作動機制作用 等,亦皆透過旋鈕控制壓力閥門大小,以對出口流量進行調 壓之機制及作用,其技術領域應具有關聯性。抑且,依證據 3 說明書記載「既具有調節出水壓力的功能,還能從壓力刻 度盤上直觀的看出具體的出水壓力值,將調壓功能與壓力錶 功能結合起來,是一種省卻了壓力表的調壓閥,使用時指標 指示的壓力值比較準確」等語,即可知證據3 之功能及作用 亦係省卻壓力表,而以調壓輪及壓力刻度盤直接指示流體之 壓力值,而與證據2 之單表旋鈕式調壓閥亦具有以旋鈕組件 及環狀刻度盤直接指示流體壓力值之功能及作用相同,三者 亦均有旋鈕帶動構件以達成調整壓力之功能及作用,該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有動機可結合證據2 、 3 及系爭專利自承先前技術之技術內容,而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之發明,證據2 、3 及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⒍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的調壓範圍能由零氣壓值調至最大氣 壓值,其整體結構具有啟閉、調壓,以及校準三種功能,本 件之相關先前技術並未揭示校準作用,且證據3 凸台亦與系 爭專利之閥本體凸耳不同云云。惟承前所述,證據3 之調壓 輪9 頂部係螺接壓力調節桿10,且調壓輪9 的頂部設有橡膠 蓋25,調節桿10頂部另有螺帽組件,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前揭證據3 說明書及圖式所揭示之內 容,即可得輕易調整壓力調節桿10之高度並微調其施加至彈 簧頂18之壓力,而具有校準之功能。此外,證據3 之調壓輪 正向或反向轉動時可帶動壓力調節桿10壓縮壓力彈簧11,以 及藉由調壓輪9 凸台23之阻擋,將壓力值限制於行程限位桿 21及壓力限位桿22間,則證據3 之凸台不僅具有擋止限制旋 鈕正向或反向轉動之作用,且可同時對應於輸出壓力之最大 值及最小值,自係實質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用以止擋限 制旋鈕動作之凸耳。原告另主張系爭專利之銷釘被閥本體螺 紋收尾處擋下,無須設置其他結構,可簡化整體構造等云云 。惟查,考量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術之功效差異時,無法逕以 元件數量多寡作為判斷依據,自不得僅因系爭專利係以2 個 元件(凸耳及銷釘),而證據3 係3 個元件(凸台、行程限 位桿21及最高壓力限位桿22),逕予推論功效差異,而應就 該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考量整體構件之設計目的加以判斷 。查證據3 之凸台23不僅具有讓行程限位桿21及最高壓力限 位桿22撞擊之止檔作用,其整體結構亦因接觸面積大而具有 防止撞擊損壞之目的,且具有搭配彈片20及調壓輪卡槽19進 行其他輔助功能之設計,故證據3 之凸台23非僅限於止檔作 用,而為具有多項功能之元件設計,故證據3 就上開凸台、 行程限位桿21及最高壓力限位桿22之整體作用予以判斷,與 系爭專利凸耳及銷釘間,僅屬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可輕易調整之設計變更事項,原告之主張均無理由 。 ㈤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 及3 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8 至10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 旋鈕從零氣壓值調整至最大氣壓值,轉動角度應達180 °以 上但未滿350 °」經查,依前揭證據3 說明書之內容所示, 調壓輪9 正向轉動至最大壓力值時,此時刻度指標13指向壓 力刻度盤12的最大壓力值,最高壓力限位桿22被凸台23阻擋 ,使調壓輪9 不能繼續正向轉動,調壓輪9 反向轉動至最小 壓力值時,即刻度指標13指向壓力刻度盤12的零刻度時,行 程限位桿21被凸台23阻擋,使調壓輪9 不能繼續反向轉動, 另參照證據3 第2 圖及第3 圖所示,其轉動角度約為300 度 左右,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技術特徵。至系爭專利說 明書雖有實測統計分析數據資料,惟表格僅列出旋鈕轉動角 度、輸出氣壓與時間等列表,其數值屬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透過例行性實驗而可輕易測量者,並未具有無 法預期之功效。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5 、8 均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系爭專 利請求項3 進一步限定「其中閥本體螺紋的螺距落在3 至5m m 範圍內」、請求項4 進一步限定「其中閥本體螺紋的圈數 應落在3 至6 圈範圍內」、請求項5 進一步限定「其中復位 彈簧的彈性係數K 值落在1.0 至1.5N/mm 範圍內,調壓彈簧 的彈性係數K 值落在150 至160N/mm 範圍內」、請求項8 進 一步限定「其中旋鈕調整至最大輸出氣壓值為135psi」等技 術特徵。有關系爭專利請求項3 所限定之螺距數值限定,查 螺絲製品係屬一般機械領域及生活日用品領域普遍運用之基 本元件,業界已依照螺絲之螺距、長度(對應圈數)、外徑 及內徑等規格,制定有公制及美英規等既定「螺絲規格表」 ,而屬業界之通常知識,此有參加人於本院提出之補強證據 即丙證1 標準機械設計圖表便覽之公制螺紋表附卷可按(見 本院卷第310 頁),而公制螺紋的螺距區間在0.25mm至6mm 間的標準規格,系爭專利請求項3 所限定螺紋的螺距為「3 至5mm 」範圍,實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經例行性實驗而可輕易選定,且未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 另系爭專利請求項4 限定螺紋圈數,僅屬簡易之數值單純限 定,該數值並未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5 所 限定之彈簧彈性係數,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可依整體構件外型、設計需求及實際操作狀況而輕易 進行調整之參數,此由丙證1 標準機械設計圖表便覽之彈簧 規格表亦可佐證(見本院卷第311 頁)。依上開彈簧規格表 所示,公知彈簧彈性係數係落在0.53N/mm至669N/mm 區間內 ,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5 所限定「1.0 至1.5N/mm 」及「15 0 至160N/mm 」範圍內,僅屬一般彈簧規格及尺寸之通常知 識,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利用上述 通常知識,經例行性實驗而可輕易選定,且未具有無法預期 之功效。此外,證據3 第1 圖已揭示壓力刻度盤數值在0 至 5MPA(公制)間,經換算為英制單位,應為0 至725psi,是 系爭專利請求項8 所限定之「最大輸出氣壓值為135psi」, 亦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證據3 之 技術內容,經例行性實驗而可輕易選定,且未具有無法預期 之功效。綜上,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 可依證據2 、3 及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所揭示技術內容之 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5 、8 之發明,故不具 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6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 螺桿頭部採圓弧形設計,支撐墊片中央亦設計為圓弧形小凹 槽,以減少螺桿與支撐墊片兩者間之磨擦扭矩,防止彈簧組 件不當偏轉移動之情形發生」經查,證據3 第1 圖顯示該壓 力調節桿10下端與彈簧頂18接觸面係為凸部與凹槽之配合方 式,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理解該配合方 式具有防止壓力調節桿10不當偏轉移動之作用,實質相當於 系爭專利螺桿頭部及支撐墊片圓弧形之作用、功能及功效,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證據2 、3 及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所揭示技術內容結合而輕易 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發明,故不具進步性。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9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 環狀刻度盤面上進一步輔以用途標示,可用簡易圖案或文字 為之」。依證據3 第2 圖及第3 圖所示,其壓力刻度盤12標 註有文字及圖案,系爭專利依用途標註技術,僅屬證據3 壓 力刻度盤12標註方式之簡單修飾,從而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證據2 、3 及系爭專利所載先前 技術之組合所揭示技術內容結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 9 之發明,故不具進步性。 ⒌系爭專利請求項10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可 連接空壓機或油壓管路或水壓管路,作氣體壓力的調整輸出 ,適合各類氣動工具或氣動配件使用。」經查,證據2 、3 之閥體結構,其應用領域分別為連接空壓機或水壓管路,作 氣體壓力的調整輸出,適合各類氣動工具或氣動配件使用, 因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證據 2 、3 及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之組合所揭示技術內容結合 而輕易完成本項之發明,故不具進步性。 ㈥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 、3 及6 之組合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7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其中 在螺桿上加厭氧膠強化與螺帽接合,校準後可確保套接更牢 固,防止因機械振動使螺桿轉動導致輸出氣壓值偏移之情形 發生。」證據6 說明書第[ 0006] 段記載「本實用新型初始 壓力設定:當產品裝配完成後,把調節帽的最低壓力刻度線 與閥體上端部對齊,擰動調節螺釘,使安全閥的打開壓力與 調節帽上的刻度值保持一致,在調節螺釘上放置密封膠,防 止調節螺釘鬆動。」證據6 與其他證據同屬旋鈕以控制管路 流體大小之流體調壓閥結構,具有技術領域之關聯性,且功 能及作用具有共通性,況採用黏著劑以加強螺桿及螺帽之接 合技術,實屬業界普遍慣用技術,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如欲解決調壓閥中螺桿及螺帽接合之穩固性 問題,即有動機將證據6 與證據2 、3 及系爭專利所載先前 技術加以組合,系爭專利請求項7 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因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證 據2 、3 、6 及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所揭示技術內容之組 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發明,故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 及3 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6 、8 至10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證據2 、3 及6 之組合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從而,被告以原處分 為「請求項1 至10舉發成立」之審定,訴願決定予以維持, 其理由雖與本院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以維持。原 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及參加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亦得為上訴審 │ 。 │ │ 訴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