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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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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行專訴字第 46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46號 原   告 胡自強 訴訟代理人 丁國隆       黃政誠專利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王美花(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宗祐 參 加 人 鴻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旼達(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蘇士傑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9年8 月27日經訴字第109063088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訴願決定撤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 (一)參加人前於民國106年3月24日以「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 壓測機構及其應用之測試分類設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下稱原處分機關)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 ,經原處分機關於同年10月20日核准專利(公告號第I607 223號,下稱系爭專利)。於107年5 月14日原告以系爭 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及第26條第1項、第2 項、第4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規定,提起舉發, 參加人於108年6月14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 (更正請求項1、7、8 部分文字),經原處分機關以前揭 更正符合規定准予更正,依該更正本審查後,認系爭專利 有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以108年12月27日 (108)智專三㈡04228字第10821236220 號專利舉發審定 書為「108年6月14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及「請求項 1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 (二)參加人對原處分前揭舉發成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被 告以109年8 月27日經訴字第10906308860號訴願決定(下 稱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 至10舉發成立, 應予撤銷」部分,由原處分機關於6 個月內另為法之處 分。嗣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 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 之訴訟。 二、原告之主張要旨及聲明: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 ⑴證據1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所記載「測試單元:係裝 配於該承載器之該承載件(對應於證據1之『框架431』 ),並設有具至少一第一傳輸件(對應於證據1 之『測 試探針4333』)之第一測試器(對應於證據1 之『探針 測試裝置433 』),該第一測試器係承置至少一第一電 子元件(對應於證據1之『檢測晶片5』),並以該第一 傳輸件之一端電性連接該第一電子元件,另一端則電性 連接一第二電子元件(對應於證據1 之『待測晶片61』 )」技術特徵。 ⑵證據2 第【0009】、【0010】、【0031】段說明書揭示 利用兩個溫控器來分別控制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的兩個 晶片之溫度,其中熱裝置柱塞105係直接控制頂端IC 130 之溫度,而熱中介片115則直接控制邏輯裝置135之溫度 。熱裝置柱塞105 實質等同於系爭專利之「第一溫控器 」,因二者不論所設置的位置或所執行之任務完全相同 ,即可使頂端IC(系爭專利之第一電子元件)保持於預 設的測試溫度;同樣地,熱中介片115 實質等同於系爭 專利之「第二溫控器」,因二者不論所設置的位置或所 執行之任務亦完全相同,即可使邏輯裝置(系爭專利之 第二電子元件)保持於預設的測試溫度。 ⑶因證據1、2同屬半導體封裝測試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 連性;證據1 之檢測晶片(或頂端IC)、測試探針(或 測試探針導線)與待測晶片(或邏輯裝置)形成垂直排 列結構,證據2 之頂端IC、測試探針導線與邏輯裝置亦 為垂直排列結構,證據1、2皆可有效縮短訊號傳輸距離 ,具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證據1 為堆疊式封裝電子元 件之壓測機構,雖然缺少溫控元件,證據2第【0010】 段說明揭露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測機構在先前的解 決方案中,排列成垂直形式則會相依於要達成的溫度而 導致其中一個IC溫度過低或過高,故提出直接接觸垂直 排列的兩個離散IC,並在溫度強制作用期間保持兩者的 溫度之手段,具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故證據1、2具 有結合動機,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為了使 檢測晶片與待測晶片於測試時保持溫度,可將證據2 揭 示之溫控手段結合至證據1 ,使檢測晶片與待測晶片皆 可透過溫控手段保持預設溫度。 ⑷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請發明為該所屬技術領域具 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2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 ⒉證據1、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 ⑴證據4 揭露於一單一組件內之上方位置和下方位置各設 置一第一溫度調節部52、及一第二溫度調節部54,其分 別透過金屬板59、熱傳導層60來對第一構件101 和第二 構件102進行溫度調控(參證據4說明書第36頁第15行至 第38頁倒數第4行)。因此,證據4之技術領域雖然與系 爭專利及證據1、2略為不同,惟該證據已明確揭露利用 兩個主動式溫控部件(致冷晶片)來分別對兩個對象物 進行主動式溫度調節,也就是於解決問題上明顯具備關 聯性,且不論證據1、2或證據4 均採垂直排列結構,而 證據2、4中所分別揭露的兩個溫控部件亦皆為運用於調 控對象物之溫度,故就功能或作用上亦具備關聯性無疑 ,更遑論教示或建議。 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為該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 知識者依證據1、2、4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 性。 ⒊證據1、2、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 ⑴證據5 揭露於一散熱裝置內上、下各設置一第一致冷晶 片6、及一第二致冷晶片60,其分別對第一冷卻液槽7和 第二冷卻液槽8進行溫度調控(參證據5說明書第8 頁第 13行至第10頁第9行),證據5之技術領域雖然與系爭專 利及證據1、2略為不同,惟證據5 同樣也明確揭露利用 兩個主動式溫控部件(致冷晶片)來分別對兩個對象物 進行主動式溫度調節,也就是於解決問題上明顯具備關 聯性,且不論證據1、2或證據5 均採垂直排列結構,而 證據2、5中所分別揭露的兩個溫控部件亦皆為運用於調 控對象物之溫度,故就功能或作用上亦具備關聯性無疑 ,更遑論教示或建議。 ⑵從而,證據1、2、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證據1圖1所揭露之「測試臂4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 所記 載之「移動臂」,不論配置方式、作動原理、或所產生之 功效均完全相同,且本請求項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據 此,證據1、2之組合;證據1、2、4之組合;證據1、2、5 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證據2所揭露之「熱裝置柱塞」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所記載 之「導溫座」,不論配置方式、作動原理、或所產生之功 效均完全相同,且該請求項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另一 方面,證據2圖3 所揭露之「熱基座220」,亦可實質等同 於本請求項中所記載之「導溫座」。換言之,系爭專利之 「導溫座」係證據2之「熱基座220」的簡單改變,且二 者同樣都是用於熱傳導,故本請求項乃習知技術。據此, 證據1、2之組合;證據1、2、4之組合;證據1、2、5之組 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證據2 雖未明確記載本項所請「接合部件」此一構件,然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推知,證據2 所揭 露之「熱裝置柱塞」既然同樣用於接觸並對頂端IC進行溫 度調控,必然具有本項所請「接合部件」,故證據2 已實 質隱含本請求項之技術特徵。據此,證據1、2之組合;證 據1、2、4之組合;證據1、2、5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本請求項主要係用於界定「作為熱絕之隔離件」,然而 ,此種構件在半導體封裝測試領域中屬於相當常見的習知 元件,例如:證據3 段落【0023】中所揭露之「隔離板」 。換言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基於證據 1、2所揭露之內容,而有熱絕緣之需求考量時,即有動機 參酌證據3 中所揭露之「隔離板」進而達成本項所請之發 明。況且,證據3 之「隔離板」與本項所請之「隔離件」 達成相同功效,即本請求項發明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據此,證據1、2、3 之組合;證據1、2、3、4之組合; 證據1、2、3、5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 具進步性。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證據1圖2所揭露之「探針測試裝置433 」與系爭專利請求 項6 所記載之「第一測試座」,不論配置方式、作動原理 、或所產生之功效均完全相同,且該請求項未產生無法預 期之功效。此外,證據2圖2所示之「熱中介片115 」實際 上也用於承置頂端IC 130,且透過測試探針導線(實質等 同於系爭專利之第一傳輸件)來電性連接頂端IC 130和底 部IC 135;再加上,熱中介片115係位於熱裝置柱塞105( 實質等同於系爭專利之導溫座)下方,故證據2 也實質揭 露本請求項所記載之內容。據此,證據1、2之組合;證據 1、2、4之組合;證據1、2、5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七)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證據1圖2,該圖中所揭露之「探針測試裝置433 」,實質 上已經揭露本項所記載之「對電子元件執行預設作業之作 業治具」,特別是「探針測試裝置433 」的下端面部,其 同樣是透過探針來接觸待測晶片,並執行預設之檢測作業 。此外,同步參閱證據2 圖2,圖中所示之「熱中介片115 」的下端部,同樣也是用來接觸底部IC,並執行預設之檢 測作業,故證據2 也實質揭露本請求項所記載之內容。據 此,證據1、2之組合;證據1、2、4之組合;證據1、2及5 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八)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證據2說明書段落【0031】明確教示熱裝置柱塞105係直接 控制頂端IC 130之溫度,而熱中介片115 則直接控制邏輯 裝置135之溫度,且證據2 圖3中揭露各熱流(205、210、 235、240)的方向。由此可知,證據2之熱裝置柱塞105和 熱中介片115 各為一「加熱件」;況且,「致冷晶片」及 「具預溫流體之本體」也是業界相當常見的溫控手段,故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亦可根據自身的條件或需 求輕易地將之替換為「致冷晶片」(即如證據4、5所揭示 者)或「具預溫流體之本體」。據此,證據1、2之組合; 證據1、2、4之組合;證據1、2、5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九)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證據2 所揭露之「熱控制單元(thermal control unit, TCU)110」構件,從字面來看即具有加熱控制或冷卻控制 之意,故自然可以證明本項請求內容「冷卻器」不具進步 性。據此,證據1、2之組合;證據1、2、4之組合;證據1 、2、5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 (十)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1已實質揭露本項中所界定之全部構件(參證據1說明 書第8頁第6行至第17行),所揭露之「用以提供擺放具有 複數待測晶片61之載盤11的進料區1 」實質等同於本項所 界定之「供料裝置」;所揭露之「用以提供擺放具有複數 完測晶片62之複數載盤21的出料區2 」實質等同於本項所 界定之「收料裝置」;所揭露之「測試區4 」實質等同於 本項所界定之「測試裝置」;所揭露之「拾取臂3 」實質 等同於本項所界定之「輸送裝置」。再者,證據1 說明書 第8頁末段至第9頁第18行揭露了自動化測試流程,故證據 1也隱含本項所界定之「中央控制裝置」。 ⒉綜上,證據1、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記載之全部內 容,且同樣可達成本請求項所請發明之功效,即本請求項 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據此,證據1、2之組合;證據 1、2、4之組合;證據1、2、5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十一)系爭專利實未具備無法預期之功效: ⒈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內容】所記載內容,系爭專利之 發明目的有以下4項: ⑴縮短第一、二電子元件之訊號傳輸距離; ⑵使第一、二電子元件保持於測試溫度而執行測試作業; ⑶第一溫控器及第二溫控器採上、下排列配置於承載器之 設計,而避免擴增壓測機構之體積; ⑷中央控制裝置整合各裝置作動,執行自動化作業。 ⒉就證據1、2所揭露之測試裝置而言,其結構特徵皆與系爭 專利完全相同,均採用上、下排列配置,故證據2 自然具 備上述功效⑴縮短訊號傳輸距離、及功效⑶縮小壓測機構 之體積等優勢。此外,證據2 說明書段落【0009】中已明 確教示「該系統可讓一垂直排列中的兩個離散IC直接接觸 並且在溫度強制作用(temperature forcing )期間保持 兩者的溫度」,其即為上述功效⑵保持二電子元件之溫度 的相同功效。至於上述功效⑷之自動化作業,證據1 也實 質揭露了自動化測試流程。據此,系爭專利不論所欲解決 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或欲達成之功效均已見於 證據1、2中,完全沒有其他任何需要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進一步聯想或推知的空間,且遑論產生無法預 期之功效,系爭專利實難謂具進步性。 (十二)被告對系爭專利請求項所界定之「溫控器」一詞解讀為 具有「主動」或「獨立」調整控制溫度高低能力之意思 ,已有違誤: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就溫控單元之文義,明確定義「第一溫 控器」係為使第一電子元件之溫度保持於預設測試溫度之 器件,「第二溫控器」則係為使第二電子元件之溫度保持 於相同之預設測試溫度之器件。換言之,「第一、二溫控 器」不限定任何外在構形或組成,凡能使各自對象物(第 一、二電子元件)保持於相同預定溫度者即屬之,此方符 合請求項用語之字面意義及最合理、寬廣之解釋,且此經 專利專責機關所審查核准之字義範圍,更為專利專責機關 對外公示而生排他效力之專利權範圍,不容任何人恣意地 透過解釋而變動之。 ⒉被告對系爭專利中「溫控器」一詞解讀為具有「主動」或 「獨立」調整控制溫度高低能力之意,恐係持專利說明書 中所揭露之實施方式及限制條件不當讀入請求項中,已使 系爭專利請求項中所界定「溫控器」一詞之文義內涵產生 變動、限縮,明顯導致變更經專利審查且對外公告所客觀 表現之專利權範圍,實已違反專利法第58條第4 項、專利 審查基準第2篇第1章「2.5請求項之解釋」(第2-1-33、2 -1-34頁)及專利侵權判斷要點「2.4.3.1以請求項為準之 原則」第⑵點之規範,已違法且有錯誤,更背離最高行政 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86號行政判決、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 上字第1475號民事判決意旨。 ⒊系爭專利說明書中得用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發明內容段 落【0004】第6至9行、【0005】第4至5 行及發明摘要第5 至8 行,提及「溫控器」之作用或功效,皆定義為「導溫 第一或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並無法支持訴 願決定中所稱溫控器自身係具有「主動」或「獨立」調整 控制溫度高低之能力。訴願決定一再指稱「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之第一、第二溫控器當然具有主動調整控制溫度高低 的能力」,此一心證實已導致申請專利範圍對外公告所客 觀表現之專利權範圍產生變動,遍查系爭專利說明書,卻 未見有任何記載內容足資佐證其說。 ⒋系爭專利說明書所列舉之「加熱件」乃係糢糊籠統之上位 用語,舉凡「能加熱對象物者」均屬之,至於加熱方式屬 主動式自主加熱、抑或被動式傳導加熱則非所限。然而, 證據2所揭露之「熱中介片115」既然得導溫以使邏輯裝置 135保持預設測試溫度,自然即可加熱邏輯裝置135(對象 物),故屬系爭專利說明書段落中所稱之「加熱件」,應 無庸置疑。退步言,訴願決定理由中所強調之「溫控器本 身具備主動溫度控制之能力」也非系爭專利之首創,證據 4及證據5中也實質揭露達成相同功效之相同技術手段。換 言之,證據4、5皆已實質揭露在單一組件內之上方和下方 各設置一溫度調節裝置(致冷晶片),而每一溫度調節裝 置又可獨立地並主動地調整一對象物之溫度。 ⒌此外,關於訴願決定理由書中另提證據4 與證據1、2之技 術領域相去甚遠,證據1、2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實無可能思及以證據1、2結合證據4 之基因處理裝置用 溫度調節機構部分技術之動機,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之發明等等。恐過於武斷、草率,因舉發證據間的組 合是否明顯、是否具備組合動機,並非單由技術領域就可 論斷,仍應就「相關先前技術與申請專利之發明於所欲解 決之問題的關連性」、「相關先前技術與申請專利之發明 於功能或作用上的關連性」、「相關先前技術中關於申請 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等事項予以綜合考量。而證據 4 之技術領域雖然與系爭專利與證據1、2略為不同,惟該 證據已明確揭露利用兩個溫控部件(致冷晶片)來分別對 兩個對象物進行主動式溫度調節,也就是於解決問題上明 顯具備關聯性,且不論證據1、2或證據4 均採垂直排列結 構,而證據2、4中所分別揭露的兩個溫控部件亦皆為運用 於調控對象物之溫度,故就功能或作用上亦具備關聯性無 疑,更遑論教示或建議。據此,證據4 與其他證據間之結 合具明顯動機應無庸置疑。 ⒍退萬步言,即便在請求項用語不明確而得參酌說明書內容 之情形下,系爭專利【發明內容】一節仍無記載任何有關 訴願決定所提「主動或獨立控制溫度之能力」等語,其實 際內文仍與請求項之文義相互呼應,而將溫控器定義為「 導溫使電子元件保持於預設測試溫度」,故訴願決定對於 「溫控器」一詞之解讀恐屬無據。 (十三)綜上,前開舉發證據足資證明系爭專利所有請求項不具 進步性,因此,原處分無違誤,被告所為撤銷原處分 關於「請求項1 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乃係 違法且有錯誤,爰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十四)聲明(本院卷第339頁):訴願決定撤銷。 三、被告之答辯要旨及聲明: (一)證據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 性:  ⒈證據1說明書第7頁及圖2 揭示一種測試半導體封裝堆疊晶 片之測試系統,雖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堆疊式 封裝電子元件之壓測機構,包含:承載器:係設有至少一 承載件;測試單元:…」之部分技術特徵,惟未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1「溫控單元:…」之部分技術特徵。雖證據2 說明書段落【0031】有記載利用熱裝置柱塞105 控制頂端 IC 130及利用熱中介片115控制邏輯裝置135等內容,惟證 據2 熱中介片之熱導體20被設計為導熱(其導熱材料包含 鋁、銅以及氧化鋁)且電隔離,並不具有主動或獨立控制 溫度的能力,該熱中介片並非溫控器。因此,證據2 並未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溫控單元」具有多個溫控器之區 別技術特徵。故證據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不具進步性。  ⒉原告雖主張訴願決定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溫控器」 解讀為具有主動調整控制溫度之功能,有違禁止讀入原則 。惟查: ⑴訴願決定理由七(二)之4 係敘明:「查系爭專利請求 項1 記載『第一溫控器,以使該第一電子元件保持預設 測試溫度,…第二溫控器,以使該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 設測試溫度』,依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所認知,該『溫控器』一詞係屬習知之技術用 語,全名為『溫度控制器』,係可對標的物進行溫度調 控之裝置,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對該『第一、第二溫控 器』予以功能性界定『分別使第一、第二電子元件保持 預設測試溫度』;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第一、第 二溫控器當然具有主動調整控制溫度高低的能力,否則 如何『保持』電子元件在預設之測試溫度」等語。再者 ,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溫控單元」,其溫度來 源或溫控構件就只有第一、第二溫控器,並無其他之溫 度來源或溫控構件,若謂第一、第二溫控器不具有主動 調整控制溫度之功能,實難以想像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 第一、第二溫控器要如何分別使第一、第二電子元件保 持預設測試溫度。 ⑵依上可知,訴願決定係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之整體 文字意義,及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 認知或瞭解該等文字在相關技術中通常所總括之範圍予 以解釋,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溫控器」應 具有主動調整控制溫度之功能。至於訴願決定援引系爭 專利說明書段落【0012】(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2行至次 頁第15行)之記載,係進一步舉例說明在系爭專利實施 例所記載之實際使用狀況中(例如冷測作業之測試溫度 設定為-20℃ ),第一、第二溫控器是如何運作以保持 第一、第二電子元件在預設測試溫度。然而訴願決定對 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溫控器」一詞之解讀,仍係依據 請求項1 之整體文義,並未將實施例中所記載之任何限 定條件讀入請求項1 之申請專利範圍,並無違反禁止讀 入原則之情事。  ⒊原告復主張系爭專利說明書段落【0004】、【0005】等對 「溫控器」之定義皆為「導溫第一、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 設測試溫度」,故該「溫控器」並不具有主動調整控制溫 度之功能。然查,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記載之整體文義 解釋,其所界定「溫控器」應具有主動調整控制溫度之功 能,已如前述。雖然系爭專利說明書段落【0004】第6 行 至第9 行記載「溫控單元係於承載器之導溫座設有第一溫 控器,以導溫第一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另於承載 器之作業治具上方設有第二溫控器,以導溫第二電子元件 保持預設測試溫度」。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並無記載「 導溫座」或「作業治具」等構件或「導溫」之功能性限定 用語(:「導溫座」、「作業治具」係分別記載於系爭 專利請求項3、7),故「導溫座」、「作業治具」等構件 或「導溫」之功能性限定用語,均非屬系爭專利請求項 1 所界定之內容,原告引用系爭專利說明書中部分段落之敘 述,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第一、第二溫控器的功能僅 為導溫,並不具有主動調整控制溫度之功能,顯然有將說 明書中之限定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自不可採。 (二)證據1、2、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 步性:  ⒈證據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又證據1、2均屬半導體相關裝置,證據1 係 一種測試機台,目的在提高晶片檢測之效率,證據2 係一 種堆疊式封裝熱力裝置,目的在為兩個積體電路(IC)提 供均勻的溫度;而證據4 為適用於生化學反應之反應晶片 及反應方法,係利用生化學反應進行基因擴增之技術,與 證據1、2之技術領域相去甚遠,從事半導體封裝測試者欲 提高既有機台晶片檢測之品質及效率時,實不可能產生想 要參考生化學反應相關技術之念頭。  ⒉由證據4 說明書第38頁倒數第6行至倒數第4行記載「反應 容器100係由樹脂形成而配置於上部之第一構件101,由金 屬形成而配置於下部之第二構件102 所構成」可知,該反 應容器100 係由熱傳導率不同的複數種類材料所構成,而 依證據4 第14圖之揭示,調溫機構41中第一溫度調節部52 、第二溫度調節部54係分別由上而下及由下而上,透過金 屬板59及熱傳導層60,對置於中間的反應容器100 之上部 第一構件101及下部第二構件102進行不同的溫度調節,以 達成證據4說明書第10頁第9行至第11行所載「縱使使用以 熱傳導率不同的複數種類材料構成之反應容器,仍可迅速 且適當地處理充填於反應容器之基因樣本所含的基因」之 創作目的。故證據4 係分別由上、下兩個方向對置於中間 由不同材枓構成的反應容器進行不同的溫度調節,與證據 2 的熱裝置柱塞與熱中介片係採由上而下垂直排列結構, 並分別對兩個離散之積體電路(IC)提供均勻的溫度,二 者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或作用方式上均明顯有別,不具 共通性。且證據2、4二者上揭構件間之連接及配置關係均 截然不同,其所運用之機制及作用亦有異,非僅由證據 2 之熱裝置柱塞、熱中介片與證據4 之反應容器、調溫機構 之連接組態,即可簡單改變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溫控單 元。  ⒊綜上,證據4 與證據1、2之技術領域相去甚遠不具關連性 ,且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或作用亦不具共通性,證據 1 、2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無可能思及以證據1 、2再結合證據4之基因處理裝置用溫度調節機構部分技術 之動機,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證據1、 2、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三)證據1、2、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  ⒈原告雖主張證據5第4圖揭露於一散熱裝置內上、下設置第 一、第二致冷晶片(6、60)分別對第一、第二冷卻槽(7 、8)進行溫度調控,證據1、2、5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等語。惟查,證據1、2之組合不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1、 2均屬半導體相關裝置,證據1係一種測試機台,目的在提 高晶片檢測之效率,證據2 係一種堆疊式封裝熱力裝置, 目的在為兩個積體電路(IC)提供均勻的溫度;而證據 5 係液冷式風扇散熱器,所欲解決之問題為如何迅速冷卻散 熱,與前述證據1、2半導體相關裝置之技術領域及創作目 的均有不同。且證據2 係藉由熱裝置柱塞及熱中介片分別 對兩個不同的積體電路(IC)傳導熱能,以解決兩個IC溫 度不均勻之問題,而證據5(參見說明書第10頁第3行至第 7行)第一、第二致冷晶片(6、60)係對同一冷卻液(2) 先後流經第一、第二冷卻槽(7、8)時進行兩次降溫散熱 ,以迅速達成使冷卻液降溫之功效,其目的並非在解決第 一、第二冷卻液槽溫度不均勻的問題,且二者所使用之技 術手段及功能或作用亦均不具共通性。  ⒉證據5 與證據1、2之技術領域不同,且所欲解決之問題、 功能或作用亦不具共通性,證據1、2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實無可能思及以證據1、2半導體機台裝置結合 證據5之液冷式風扇散熱器部分技術之動機。況且,證據5 之第一、第二致冷晶片只有單純的降溫作用,不具有主動 調整控制使第一、第二冷卻槽保持預設溫度的功能,與系 爭專利請求項1 溫控器之功能或作用完全不同。因此,縱 然將證據1、2與證據5 組合,亦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發明並達成可保持第一、二電子元件預設測試溫 度之相同功效,故證據1、2、5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四)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2、4之組合或證據1、2、5之組 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 、6至10不具進步 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6至9均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包括 請求項1 全部技術特徵,再為進一步之界定;系爭專利請 求項10則於其所界定之測試裝置中引用請求項1 全部技術 特徵。因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2、4之組合或證據1、 2、5之組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 如前述,故該等證據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2至4、6至10之整體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 (五)證據1、2、3 之組合或證據1、2、3、4之組合或證據1、2 、3、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括請求項1全部 技術特徵,再進一步界定「該承載器係於該承載件與該導 溫座之間設有至少一隔離件」。原告舉發理由僅是以證據 3所揭露之「隔離板」,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5進一步界定 之隔離件附屬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查證據1、2之組合或 證據1、2、4之組合或證據1、2、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3亦未揭示系爭 專利請求項1前述「溫控單元」之區別技術特徵,故證據1 、2、3之組合或證據1、2、3、4之組合或證據1、2、3、5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整體技術特徵 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訴願決定並無違誤,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七)聲明(本院卷第339頁):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之答辯要旨及聲明: (一)證據1、2之組合;證據1、2、4之組合;證據1、2、5之組 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1、2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1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述之溫控單元,包含 第一溫控器與第二溫控器,證據2 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所述之第二溫控器。原告雖主張證據2之熱中介片 115直接控制邏輯裝置135之溫度,故熱中介片115 實質 等同系爭專利之第二溫控器。然而,證據2 之熱中介片 115係被動地接收熱裝置柱塞105所產生之熱量,並進一 步傳導至邏輯裝置135,熱中介片115無法獨立、主動地 對邏輯裝置135提供溫度控制,換言之,證據2之熱中介 片115並非一種「溫控件」。 ⑵換言之,若探究能主動、獨立地控制邏輯裝置135 之溫 度的第二溫控器為何元件,至少應為熱裝置柱塞105 與 熱中介片115之組合,畢在熱裝置柱塞105不存在之情 況下,熱中介片115便毫無作用,證據2設置熱中介片115 之目的,顯然是為了在僅設置單一主動溫控來源(熱裝 置柱塞105)的前提下,使較為遠離的邏輯裝置135亦能 受到熱裝置柱塞105的溫度控制與影響。 ⑶反觀系爭專利請求項 1,明確界定了相異的「第一溫控 器」與「第二溫控器」分別對第一電子元件與第二電子 元件進行溫度控制,使第一電子元件與第二電子元件分 別保持預設測試溫度,即是為了改善習知技術中第二電 子元件之溫度皆被動受制於接觸第一電子元件之第一溫 控器、進而溫度難以精準控制、確知之缺弊。 ⑷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並未被證據1與證據 2 之組合完全揭露,證據1、2之組合並無法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1、2、4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 ⑴證據1、2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 ⑵證據4 係為一種基因反應晶片,結構上包含了熱傳導係 數不相同之第一構件101與第二構件102相疊並圍構容置 空間,其中第一構件101 例如可為聚丙烯製成,第二構 件102則可為鋁或銅製成(參證據4說明書第38頁述及) ,並將試藥S 以密封劑W固定並密封於第一構件101之內 面、將試液L 注於密封劑W與第二構件102之間,目的在 於避免試藥S之活性遭到高溫破壞,但希望試液L與試藥 S 產生反應時,能夠快速導熱以提升效率,故將第一構 件101以熱傳導效率低之材料、第二構件102以熱傳導效 率高之材料製造,然而必須釐清的是,真正欲進行溫控 之標的應係試藥S 與試液L,而非第一構件101與第二構 件102,第一構件101 與第二構件102甚至應可視為溫控 部件之一部分或溫度中介元件。 ⑶反觀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第一電子元件與第二電子元件 之間具有電性連接關係,第一溫控件與第二溫控件供於 電子元件測試時分別控制兩電子元件之溫度,以達到穩 定、正確、具有參考價值之測試結果,無論是結構或溫 控之目的皆有所差異。 ⑷因此,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將證據4 結合至證 據1、2,故證據1、2、4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1、2、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 ⑴證據1、2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 ⑵證據5 為一種液冷式輔助散熱裝置,其所屬技術領域與 系爭專利相差更遠,可以說是毫無關聯,且其增設第二 冷卻液槽8 之主因係為延長冷卻液之冷卻時程,第一冷 卻液槽與第二冷卻液槽此連通,冷卻液依序流經兩冷 卻液槽而分別受到兩個致冷晶片的冷卻,以提升冷卻效 果(參證據5說明書第9頁至第10頁述及)。反觀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之第一電子元件與第二電子元件之間,具有 電性連接關係但未有受冷卻介質之互相流通,第一溫控 件與第二溫控件供於電子元件測試時分別控制兩電子元 件之溫度,以達到穩定、正確、具有參考價值之測試結 果,無論是結構或溫控之目的皆有所差異。 ⑶又由證據4、5可以看出,原告無法於電子元件測試機台 相關領域、甚至是較為相關的電子元件相關領域找到類 似前案,僅能以技術領域相差甚遠、甚至毫不相干之先 前技術,試圖論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第二溫控器不具 進步性,僅是隨意列舉具有兩個溫度影響元件分別對兩 個不同標的進行溫度影響之裝置,與證據1、2及系爭專 利之電子元件測試相關領域在邏輯上毫無結合之可能, 實為牽強。 ⑷因此,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將證據5 結合至證 據1、2,故證據1、2、5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1、2之組合;證據1、2、4之組合及證據1、2及5之組 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 、6至10不具進步性 : 因證據1、2之組合、證據1、2、4之組合及證據1、2、5之 組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當然亦 無法證明其附屬項即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 與6至10不具進 步性。 (三)證據1、2、3 之組合;證據1、2、3、4之組合;證據1、2 、3、5之組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 因證據3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第二溫控件,故證據1、2、3 之組合、證據1、2、3、4之組合及證據1、2、3、5之組合 ,亦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四)訴願決定對「溫控器」之解讀,並無違反專利法與專利審 查基準: ⒈原告主張「溫控器」並未包含「能主動或獨立調整控制溫 度之能力」之涵意,並主張被告對「溫控器」一詞之解釋 係將專利說明書所揭露之實施方式及限制條件不當讀入請 求項中者等等。然而,所謂「溫控器」,依本領域具通常 知識者之一般判斷,可由字面解讀為「溫度控制器」,而 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頁「控制」一詞之釋義為 「操縱,節制使不超出範圍或隨意活動」,雖未有直接以 字面寫明需為主動之手段,然依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之一 般判斷,應仍會將「控制」一詞直接解讀為具有主動操縱 能力之情形,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明確以功能性界定第 一、第二溫控器分別使第一、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 溫度,就文義上已足以釋明「溫控器」一詞應具有主動、 獨立之溫度控制能力,方能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 之功能。被告附帶提及系爭專利說明書中第一、第二溫控 器之實際實施態樣,僅為了表達實際實施態樣亦與上述解 讀並無衝突、矛盾,並非將說明書之內容讀入請求項用語 之解釋。原告僅著眼於被告列舉說明書內容進行輔助說明 之部分,忽略被告已對「溫控器」一詞文義上具有主動能 力之意、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功能性敘述亦足認定「溫控 器」具有主動、獨立控制溫度能力之論述。 ⒉原告於起訴狀第17頁第二段已論述「第一、二溫控器不限 定任何外在構形或組成,凡能使各自對象物(第一、二電 子元件)保持於相同預定溫度者即屬之」,實質上即是自 承「溫控器」須有主動、獨立之溫度控制能力。舉例來說 ,倘若證據2 缺少熱裝置柱塞,熱中介片即無法對邏輯裝 置進行「溫度之控制」,能夠對對象物進行溫度控制者, 必然具有主動之控制能力,例如,應將證據2 之熱裝置柱 塞與熱中介片之組合一同比擬為「溫控器」,僅將熱中介 片比擬為「溫控器」,即是刻意忽視熱中介片在不具有熱 裝置柱塞的情形下無法進行「溫度控制」之事實。因此, 訴願決定對「溫控器」一詞之解釋並未違反專利法與專利 審查基準之相關規定。 ⒊原告試圖窄化「預設測試溫度」一詞之解讀,與原告主張 應對請求項之用語作最寬廣解釋背道而馳,亦即,原告將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使第一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 」及「使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之「預設測試 溫度」擅自解讀為「相同之預設測試溫度」,顯係將請求 項用語窄化解釋。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界定「…第一溫 控器,以使該第一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溫度」及「…第二溫 控器,以使該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其中第 二次出現之「預設測試溫度」並未具有「該」之定冠詞, 亦即此二「預設測試溫度」並不必然為相同,綜觀前後文 ,可以看出此二用詞目的係在說明兩溫控器能分別保持第 一、第二電子元件之溫度於特定之預設值,系爭專利說明 書亦從未限制第一電子元件與第二電子元件之「預設測試 溫度」必然為等值。換言之,第一電子元件與第二電子元 件之「預設測試溫度」亦可為非等值,此亦須另設第二溫 控器以獨立控制第二電子元件溫度之目的。原告擅將第一 電子元件之預設測試溫度與第二電子元件之預設測試溫度 定為相同溫度,反倒是對請求項之窄化解讀,與原告強調 之「請求項用語解釋應以最寬廣範圍為之」原則背道而馳 。 (五)綜上,訴願決定理由並無違法或錯誤,原告主張並不可採 ,應予駁回。 (六)聲明(本院卷第340頁):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件爭點(本院卷第279頁): (一)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2、4之組合,或證據1、2、5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 、6至10不具 進步性? (二)證據1、2、3之組合,或證據1、2、3、4之組合,或證據1 、2、3、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 步性? 六、本院判斷: (一)應適用法令:  ⒈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專利法第71條第3 項本文有明文規定。本件系爭專利之 申請日為106年3 月24日,審定日為106年10月20日,是以 系爭專利應否撤銷,自應以審定時所適用之106年1月18日 修正公布、同年5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下稱核准時專 利法)。  ⒉按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 得取得發明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先前技術之缺失: ⑴由於壓測機構為使冷卻器22及加熱件23可經由下壓治具 25導溫第二電子元件12,遂將承置第一電子元件11之第 一測試座27裝配於第一電路板26之側方,導致第一電子 元件11之訊號必須由第一測試座27之第二探針271 先向 下傳輸到第一電路板26之一側,再由第一電路板26之一 側傳輸至另一側,方可由位於另一側之第一探針261 傳 輸至第二電子元件12,致使第一電子元件11與第二電子 元件12之間具有較長的訊號傳輸距離,以致易發生雜訊 而影響測試品質,造成測試品質不佳之缺失。 ⑵若壓測機構必須使第一電子元件11與第二電子元件12於 同一預設測試溫度之條件下執行測試作業時,由於冷卻 器22及加熱件23僅可利用下壓治具25導溫第二電子元件 12保持預設測試溫度,並無法對位於側方之第一測試座 27上的第一電子元件11導溫,以致第一電子元件11與第 二電子元件12無法於同一溫度下執行測試作業,造成影 響測試品質之缺失。 ⑶該壓測機構之冷卻器22及加熱件23僅可導溫位於下方之 第二電子元件12,若業者為使第一電子元件11亦保持預 設測試溫度,即必須於第一電子元件11之上方增設另一 組冷卻器、加熱件、連接件及下壓治具等元件,以致整 個壓測機構之體積增大而相當佔用空間,造成不利電子 元件測試設備空間配置之缺失。  ⒉系爭專利發明內容及目的: ⑴本發明之目的一,係提供一種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 測機構,其係於承載器之承載件設有作業治具,並於內 部設有導溫座,測試單元係於導溫座之下方設有具第一 傳輸件之第一測試器,該第一測試器承置至少一接觸導 溫座之第一電子元件,並以第一傳輸件之一端電性連接 第一電子元件,而另一端則電性連接第二電子元件,溫 控單元係於承載器之導溫座設有第一溫控器,以導溫第 一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另於承載器之作業治具 上方設有第二溫控器,以導溫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 試溫度;藉此,該壓測機構利用第一測試器之第一傳輸 件電性連接位於上、下方之第一電子元件及第二電子元 件,以有效縮短第一、二電子元件之訊號傳輸距離而避 免雜訊,達到提升測試品質之實用效益。 ⑵本發明之目的二,係提供一種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 測機構,其中,該溫控單元之第一溫控器及第二溫控器 係採上、下排列配置於承載器,第一溫控器位於第一測 試器之上方,而第二溫控器則位於第一測試器之下方, 使第一溫控器及第二溫控器可分別導溫第一電子元件及 第二電子元件,進而使第一電子元件及第二電子元件保 持預設測試溫度而執行測試作業,達到提升測試品質之 實用效益。 ⑶本發明之目的三,係提供一種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 測機構,其中,該溫控單元之第一溫控器係位於第一測 試器之上方,第一測試器之第一傳輸件則穿置作業治具 ,除可使第一、二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外,更可 利用第一溫控器及第二溫控器採上、下排列配置於承載 器之設計,而避免擴增壓測機構之體積,達到利於電子 元件測試設備空間配置之實用效益。 ⑷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⒊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共10項,其中第1 、10項為獨立項,其餘 為附屬項,且原告、被告及參加人於訴願階段及行政訴訟 階段對於108年6月14日之更正准許並未爭執,本件依該更 正本審查,該更正後請求項內容(乙證卷2 第222至223頁 )如下: ⑴請求項1: 一種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測機構,包含: 承載器:係設有至少一承載件; 測試單元:係裝配於該承載器之該承載件,並設有具至 少一第一傳輸件之第一測試器,該第一測試 器係承置至少一第一電子元件,並以該第一 傳輸件之一端電性連接該第一電子元件,另 一端則電性連接一第二電子元件; 溫控單元:係裝配於該承載器之該承載件,並於該承載 件裝配至少一第一溫控器,以使該第一電子 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該溫控單元另包括 位於該第一溫控器之下方設置之至少一第二 溫控器,以使該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 溫度。 ⑵請求項2: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 測機構,其中,該承載器係設有作至少一方向位移之移 動臂,該移動臂係裝配該承載件。 ⑶請求項3: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 測機構,其中,該承載器係於該承載件上設有至少一導 溫座,該測試單元之該第一測試器係承置至少一接觸該 導溫座之該第一電子元件,該溫控單元係於該導溫座裝 配該第一溫控器,以使該第一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 度。 ⑷請求項4: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 測機構,其中,該承載器之該導溫座係設有至少一接合 部件,該接合部件係接觸該第一電子元件。 ⑸請求項5: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 測機構,其中,該承載器係於該承載件與該導溫座之間 設有至少一隔離件。 ⑹請求項6: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 測機構,其中,該測試單元之該第一測試器係設置於該 承載器之該承載件上且位於該導溫座下方,該第一測試 器係設有具第一傳輸件之第一測試座,該第一測試座之 該第一傳輸件電性連接該第一電子元件之第一電性接點 。 ⑺請求項7: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 測機構,其中,該承載器之該承載件係設有至少一對該 第二電子元件執行預設作業之作業治具。 ⑻請求項8: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 測機構,其中,該溫控單元之該第一溫控器為致冷晶片 、加熱件或具預溫流體之本體,該第二溫控器為致冷晶 片、加熱件或具預溫流體之本體。 ⑼請求項9: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 測機構,其中,該溫控單元係於該承載件裝配有至少一 冷卻器。 ⑽請求項10: 一種應用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測機構的測試分類設 備,包含: 機台; 供料裝置:係裝配於該機台,並設有至少一容納待測之 第二電子元件的供料承置器; 收料裝置:係裝配於該機台,並設有至少一容納已測之 該第二電子元件的收料承置器; 測試裝置:係裝配於該機台,並設有至少一承置該第二 電子元件之第二測試器,以及至少一依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 之壓測機構,以對該第二電子元件執行預設 測試作業; 輸送裝置:係裝配於該機台,並設有至少一移載該第二 電子元件之移料器; 中央控制裝置:係用以控制及整合各裝置作動,而執行 自動化作業。 (三)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1: ⑴證據1 為102年11月16日我國第000000000號「測試半導 體封裝堆疊晶片之測試系統及其半導體自動化測試機台 」公開專利案,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6年3月 24日,下同),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1技術內容: 一種測試半導體封裝堆疊晶片之測試系統及其半導體自 動化測試機台,該用於測試一個置放在一組測試座上的 待測晶片之測試系統,係包括一組位於該測試座上方的 測試臂及一組於該測試座上方位置以及遠離該測試座上 方位置之間來回移動的測試機構,其中該測試機構內部 具有一檢測晶片,自該檢測晶片處電性導接並向該測試 座方向延伸出複數個測試探針;因此,當該測試機構移 動至該組測試座上方位置與測試臂之間時,該測試臂向 下壓迫該測試機構,迫使該測試機構之複數個測試探針 迫緊抵觸待測晶片,使該測試機構內部之檢測晶片與待 測晶片電性連接形成一組測試迴路,以進行半導體封裝 堆疊晶片測試(參證據1摘要)。 ⑶證據1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⒉證據2: ⑴證據2 為104年11月16日我國第000000000號「堆疊式封 裝熱力裝置」公開專利案,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2技術內容: 本發明提供一種堆疊式封裝(POP )熱力裝置的方法與 設備。本發明的熱中介片包含:一測試探針導線與絕緣 體頂端;一熱導體,該測試探針導線與絕緣體頂端被固 定至該熱導體的一頂端表面;一測試探針;以及一測試 探針導線與絕緣體底部,其被固定至該熱導體的一底部 表面,該測試探針導線與絕緣體底部被配置成類環形狀 ,用以讓該熱導體穿過並且接觸一堆疊式封裝(PoP ) 積體電路(IC)的底部(參證據2摘要)。 ⑶證據2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⒊證據3: ⑴證據3 為106年1月1日我國第000000000號「用於半導體 裝置測試之在溫度控制致動器中增進流體流動的技術」 公開專利案,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 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3技術內容: 描述針對在半導體裝置測試中所使用之溫度控制致動器 的增進流體流動。在一個實例中,該設備包括:一頂板 ,該頂板經組配為可熱連接至受測試半導體裝置;一通 道板,該通道板熱連接至該頂板,且具有用於從入口處 接收熱控制流體的複數個流體通道,以與在該通道中的 該熱控制流體交換熱量,並且將該熱控制流體排出至一 出口;一歧管,該歧管用於提供該熱控制流體予該入口 ,且透過該出口來接收該熱控制流體;以及一流動引導 件,該流動引導件位於該通道中且熱連接至該頂板(參 證據3摘要)。 ⑶證據3圖式如附圖四所示。 ⒋證據4: ⑴證據4 為98年9月16日公告之我國第000000000號「反應 晶片及反應方法、基因處理裝置用溫度調節機構及基因 處理裝置」公開專利案,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4技術內容: 提供一種反應晶片,其在未進行反應室之表面改質等情 況下,可簡便地且不殘留氣泡地送液,而可進行所期望 反應之正確檢出及測定。本發明之反應晶片,於第一基 材(樹脂基材2 )之一面、第二基材(金屬基材)之一 面當中的至少一方,形成構成反應容器之一部分之複數 個凹部6、構成流路之一部分的溝部;在該凹部6中之溝 部延伸方向之至少一邊緣部形成切口部15,其寬度及深 度從基材之一面2d朝向該凹部之內壁面6d漸廣且漸深。 將第一基材之一面與第二基材之一面以彼此相對之方式 接合,形成複數個反應容器及流路(參證據4摘要)。 ⑶證據4圖式如附圖五所示。 ⒌證據5: ⑴證據5 為98年5月16日我國第000000000號「液冷式輔助 散熱裝置」公開專利案,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5技術內容: 一種液冷式輔助散熱裝置,設置於一具有一第一導管及 一第二導管,且容置有冷卻液之散熱裝置上,以提供輔 助散熱作用,該液冷式輔助散熱裝置包含一具有一框架 及一散熱鰭片組件之散熱板單元、一設於該框架上並與 該散熱鰭片組件相連設之第一致冷晶片,及一設於該框 架上且與該第一、二導管相連通之冷卻單元,且該冷卻 單元包括一第一冷卻液槽。因此,藉由該第一致冷晶片 之第一低溫面能於短時間內產生低溫之優點,對流經該 冷卻單元之第一冷卻液槽內之於散熱時所吸熱升溫的冷 卻液,進行迅速冷卻,以達輔助散熱之功效(參證據 5 摘要)。 ⑶證據5圖式如附圖六所示。 (四)證據1、2之組合;證據1、2、4之組合;證據1、2、5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6至10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1、2之技術特徵比對詳如附表所 示。 ⒉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一種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測機 構(1A),包含: 承載器(1B):係設有至少一承載件; 測試單元(1C):係裝配於該承載器之該承載件,並設 有具至少一第一傳輸件之第一測試器,該第一測試器係 承置至少一第一電子元件,並以該第一傳輸件之一端電 性連接該第一電子元件,另一端則電性連接一第二電子 元件; 溫控單元(1D):係裝配於該承載器之該承載件,並於 該承載件裝配至少一第一溫控器,以使該第一電子元件 保持預設測試溫度,該溫控單元另包括位於該第一溫控 器之下方設置之至少一第二溫控器,以使該第二電子元 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 ⑵證據1 說明書第6至7頁及圖1、2揭示一種測試半導體封 裝堆疊晶片之測試系統,測試機構43包括有一組框架431 、彈性構件432 及探針測試裝置433,探針測試裝置433 之內部係具有一承載面4331及一探針介面板4332,該承 載面4331係用以容置該檢測晶片5 ,而該承載面4331所 容置之檢測晶片5能夠電性導接並向該測試座411方向延 伸出複數個測試探針4333,因此該測試探針4333一端則 是與檢測晶片5 電性導接,而測試探針4333另一端則能 夠用於抵觸該測試座411 上的待測晶片61上的微小電極 接點。前述揭露內容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1A) 、(1B)、(1C)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差異在於證據1 未揭露 (1D)「溫控單元:係裝配於該承載器之該承載件,並 於該承載件裝配至少一第一溫控器,以使該第一電子元 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該溫控單元另包括位於該第一溫 控器之下方設置之至少一第二溫控器,以使該第二電子 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之技術特徵。 ⑷關於前述差異特徵: 證據2 說明書第【0019】段揭示「本發明為一種加工裝 置轉接器,其會在熱測試期間同步接觸一頂端IC(通常 為一記憶體)以及一底部IC(通常為邏輯裝置),並且 在寬廣的溫度範圍中(舉例來說-55℃至+ 150℃)維持 兩個IC的溫度。在實施自動測試設備(ATE)、系統級測 試(SLT)、以及台架測試期間,當保持熱接觸時,亦會 針對不同IC製造商的溫度保持該兩個IC之間的電接觸, 以進行無縫測試組」,可對應於請求項1 之(1C)「測 試單元:設有具至少一第一傳輸件之第一測試器,該第 一測試器係承置至少一第一電子元件,並以該第一傳輸 件之一端電性連接該第一電子元件,另一端則電性連接 一第二電子元件」技術特徵;證據2 說明書第【0028】 段揭示「該熱中介片115會轉換一堆疊式封裝(PoP)積 體電路(IC)中的一頂端封裝130與一底部封裝135之間 的電連接。於一實施例中,該頂端封裝130 為一記憶體 並且該底部封裝135 為一邏輯裝置」,依前述內容說明 可知其亦屬於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測機構【即請求 項1之(1A)】;證據2說明書第【0031】段揭示「該PoP IC裝置130的頂端130由熱裝置柱塞105來進行熱控制。 更明確地說,該柱塞105 會一起控制該頂端IC 130與該 熱中介片115,該熱中介片115會經由接觸來控制邏輯裝 置135 」,由其中,柱塞會控制頂端IC與熱中介片之溫 度,熱中介片會經由接觸將熱傳導至邏輯裝置,證據 2 之「熱裝置柱塞」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第一溫 控器」,可使頂端IC(系爭專利之第一電子元件)保持 溫度;證據2之「熱中介片」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第二溫控器」,可使邏輯裝置(系爭專利之第二電子 元件)保持溫度。亦即,證據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1D)「溫控單元:係裝配於該承載器之該承載件, 並於該承載件裝配至少一第一溫控器,以使該第一電子 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該溫控單元另包括位於該第一 溫控器之下方設置之至少一第二溫控器,以使該第二電 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之技術特徵。 ⑸又證據1、2同屬半導體封裝測試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 連性;證據1 之檢測晶片(或頂端IC)、測試探針(或 測試探針導線)與待測晶片(或邏輯裝置)形成垂直排列 結構,證據2 之頂端IC、測試探針導線與邏輯裝置亦為 垂直排列結構,證據1、2皆可有效縮短訊號傳輸距離而 避免雜訊,達到提升測試品質,具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 。而證據1 為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測機構,雖然缺 少溫控元件,但因證據2 說明書第【0010】段揭露堆疊 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測機構在先前的解決方案中,排列 成垂直形式則會相依於要達成的溫度而導致其中一個IC 溫度過低或過高(乙證2 卷第67頁),故提出直接接觸 垂直排列的兩個離散IC,並在溫度強制作用期間保持兩 者的溫度之手段,具有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是以證 據1、2具有結合之動機,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為了使檢測晶片與待測晶片於測試時保持溫度 ,可將證據2揭示之溫控手段結合至證據1,使檢測晶片 與待測晶片皆可通過溫控手段保持預設溫度,準此,系 爭專利請求項1 即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 依證據1、2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並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該 承載器係設有作至少一方向位移之移動臂,該移動臂係 裝配該承載件」之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又依證據1之圖1揭示測試臂42可垂直向上 下作動,測試臂42的下方部位也具備有吸附待測物的功 能,亦已揭露該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故證據1、2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3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該 承載器係於該承載件上設有至少一導溫座,該測試單元 之該第一測試器係承置至少一接觸該導溫座之該第一電 子元件,該溫控單元係於該導溫座裝配該第一溫控器, 以使該第一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之附屬技術特 徵。 ⑵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又依證據2揭示熱基座220及熱中介片10包 含一熱導體20用於熱傳導,其說明書第【0024】段揭示 熱導體可接觸一堆疊式封裝(PoP)IC的底部(乙證2卷 第65頁),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可將熱 導體用於傳導第一溫控器之溫度,「導溫座」僅為證據 2 「熱導體」之簡單變更,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⒌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4係依附於請求項3,並進一步界定「該 承載器之該導溫座係設有至少一接合部件,該接合部件 係接觸該第一電子元件」之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又證據1、2 雖未揭示接合部件,惟證據2 已揭示熱裝置柱塞用於接觸頂端IC,以調控溫度(附圖 三),已實質隱含接合部件,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⒍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6 係依附於請求項3 ,並進一步界定「 該測試單元之該第一測試器係設置於該承載器之該承載 件上且位於該導溫座下方,該第一測試器係設有具第一 傳輸件之第一測試座,該第一測試座之該第一傳輸件電 性連接該第一電子元件之第一電性接點」之附屬技術特 徵。 ⑵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又依證據1說明書第7頁揭示「探針測試裝 置433 之內部係具有一承載面4331及一探針介面板4332 ,該承載面4331係用以容置該檢測晶片5 ,而該承載面 4331所容置之檢測晶片5能夠電性導接並向該測試座411 方向延伸出複數個測試探針4333,因此該測試探針4333 一端則是與檢測晶片5電性導接」(乙證2卷第94頁), 另依證據2之圖2(附圖三)揭示熱中介片位於熱裝置柱 塞下方,熱中介片承載頂端IC,並透過測試探針導線電 性連接底部IC,已揭露該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故證 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⒎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7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該 承載器之該承載件係設有至少一對該第二電子元件執行 預設作業之作業治具」之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又依證據1圖2(附圖二)探針測試裝置之 下端面部,係透過探針接觸待測晶片,對該待測晶片執 行預設作業;另依證據2圖2(附圖三)熱中介片之下端 部亦是透過測試探針導線電性連接底部IC,對該底部IC 執行預設作業,已揭露該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故證 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⒏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8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該 溫控單元之該第一溫控器為致冷晶片、加熱件或具預溫 流體之本體,該第二溫控器為致冷晶片、加熱件或具預 溫流體之本體」之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又依證據2 說明書第【0019】段揭示「本 發明為一種加工裝置轉接器,其會在熱測試期間同步接 觸一頂端IC(通常為一記憶體)以及一底部IC(通常為 邏輯裝置),並且在寬廣的溫度範圍中(舉例來說,-55 ℃至+150℃)維持兩個IC的溫度」(乙證2 卷第66頁)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可依設計需求, 將熱裝置柱塞、熱中介片簡單改變為致冷晶片、加熱件 或具預溫流體之本體等等,此屬於通常知識之簡單變更 ,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 步性。 ⒐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9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該 溫控單元係於該承載件裝配有至少一冷卻器」之附屬技 術特徵。 ⑵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又證據1、2雖未揭示冷卻器,惟冷卻器屬 系爭專利發明領域中所習知之溫度控制元件,該發明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可依設計需求裝配冷卻器, 此屬於通常知識之簡單變更,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⒑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0為一種應用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 測機構的測試分類設備,包含: 機台; 供料裝置:係裝配於該機台,並設有至少一容納待測之 第二電子元件的供料承置器; 收料裝置:係裝配於該機台,並設有至少一容納已測之 該第二電子元件的收料承置器; 測試裝置:係裝配於該機台,並設有至少一承置該第二 電子元件之第二測試器,以及至少一依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所述之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測機構,以對該第 二電子元件執行預設測試作業; 輸送裝置:係裝配於該機台,並設有至少一移載該第二 電子元件之移料器;中央控制裝置:係用以控制及整合 各裝置作動,而執行自動化作業。 ⑵依證據1說明書第8頁第6至14行(乙證2卷第93頁),揭 露半導體自動化測試機台可對應本項堆疊式封裝電子元 件之壓測機構的測試分類設備之「機台」;第8頁第6至 14行揭露用以提供擺放具有複數待測晶片61之載盤11的 進料區1 ,可對應本項之「供料裝置:係裝配於該機台 ,並設有至少一容納待測之第二電子元件的供料承置器 」;第8頁第6至14行揭露用以提供擺放具有複數完測晶 片62之複數載盤21的出料區2 ,可對應本項之「收料裝 置:係裝配於該機台,並設有至少一容納已測之該第二 電子元件的收料承置器」;第8頁第6至14行揭露用以搬 移待測晶片61於進料區1之載盤11、出料區2之載盤21及 測試區4間之受X-Y 機構控制的拾取臂3,可對應本項之 「輸送裝置:係裝配於該機台,並設有至少一移載該第 二電子元件之移料器」;第8頁第6至14行揭露當進行測 試時,能夠藉由受X-Y機構控制之該拾取臂3搬移待測晶 片61由進料區1之載盤11至測試區4…該拾取臂3 將一待 測晶片61搬移至承載座441 上…承載待測晶片61之承載 座441 則會滑移至測試臂42位置下方,而該組測試臂42 則將待測晶片61搬運至該組測試板41之測試座411 上, 可對應本項之「測試裝置:係裝配於該機台,並設有至 少一承置該第二電子元件之第二測試器」;第8 頁倒數 第5行至第9頁第18行(乙證2 卷第92至93頁)揭示自動 化作業流程,可對應本項之「中央控制裝置:係用以控 制及整合各裝置作動,而執行自動化作業」。 ⑶此外,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引用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測機構之全部技術特徵,關於 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之理由,及證據1、2之結合動機均已如前所述,故證據 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⒒證據1、2、4之組合或證據1、2、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至4、6至10不具進步性: 如前揭第⒈至⒑所述,證據1、2之組合既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至4、6至10不具進步性,故組合證據1、2、4及 證據1、2、5 之技術內容,自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為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之組合所 能輕易完成者,是以,證據1、2、4之組合或證據1、2、5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 、6至10不具進 步性。 ⒓訴願決定認為證據2 之「熱中介片」並無主動或獨立調整 控制溫度高低之能力,無法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溫 控器」技術特徵,應有違誤: ⑴被告及參加人均以證據2之熱中介片115係被動地接收熱 裝置柱塞105 所產生之熱量,並進一步傳導至邏輯裝置 135 ,熱中介片無法獨立、主動地對邏輯裝置提供溫度 控制,換言之,證據2 之熱中介片並非一種「溫控件」 ,並不具有主動或獨立控制溫度的能力,與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第一、第二溫控器具有主動調整控制溫度高低 的能力不同。故認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溫 控單元」具有多個溫控器之技術特徵等等(本院卷第12 3至124、159至177、281至307頁)。惟查: ①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 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 式,核准時專利法第58條第4 項定有明文。由於文字 用語之多義性及理解之易誤性,因此解釋申請專利範 圍時,固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並應就專利說明書整 體觀察,以瞭解該發明之目的、作用及效果,惟申請 專利範圍係就說明書中所載實施方式或實施例作總括 性之界定,圖式之作用僅係在補充說明書文字不足之 部分,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閱讀 說明書時,得依圖式直接理解發明各個技術特徵及其 所構成之技術手段,故參酌說明書之實施例及圖式所 為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應以申請專利範圍之最合理 寬廣之解釋為準,除說明書中已明確表示申請專利範 圍之內容應限於實施例及圖式外,自不應以實施例或 圖式加以限制,甚或以當事人一己有利之解釋,而變 更申請專利範圍對外公告所客觀表現之專利權範圍(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86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1D)僅界定「溫控單元:…裝 配至少一第一溫控器,以使該第一電子元件保持預設 測試溫度,該溫控單元另包括位於該第一溫控器之下 方設置之至少一第二溫控器,以使該第二電子元件保 持預設測試溫度」,並未明確說明「溫控器」之定義 及其限制於何種類之溫度控制器。 ③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2】段落所載明「為使第一 電子元件41及第二電子元件42保持預設測試溫度之條 件下執行測試作業,例如冷測作業之測試溫度設定為 -20℃,當冷卻器37之低溫為-40℃,並將低溫『傳導 』至位於下方之導溫座33及承載件32…以利用接合部 件331 『接觸導溫』第一電子元件41保持預設測試溫 度-20℃ ,然當第一溫控器36『導溫』第一電子元件 41時,由於承載件32亦會『傳導』冷卻器37之低溫, 以及第二溫控器38裝配於承載件32及作業治具321 之 間,…使第二溫控器38之溫度配合冷卻器37之低溫而 令作業治具321保持平衡在預設測試溫度-20℃,以利 用作業治具321 『接觸導溫』第二電子元件42保持預 設測試溫度,進而該溫控單元可使第一電子元件41及 第二電子元件42保持預設測試溫度…達到提升測試品 質之實用效益。」(乙證2 卷第13至14頁)。可知請 求項1 之第一、第二溫控器,仍需藉由同一冷卻器37 以達到所要控制第一、第二電子元件的溫度的目的, 亦即請求項1 之溫控單元係藉由「傳導」溫度而使該 第一、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以達成系爭 專利說明書第4 頁第【0005】段所述之欲保持預設測 試溫度之發明目的(即系爭專利之發明目的二),並 改進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頁第6至11行所述先前技術之 「第一電子元件11與第二電子元件12無法於同一溫度 下執行測試作業,造成影響測試品質之缺失」。 ④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 對於第一、第二溫控器僅載明使 該第一、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並未有進 一步之界定,且依系爭專利說明書或圖式亦未定義或 揭露第一、第二溫控器如何具有主動或獨立調整控制 溫度高低的能力,僅僅揭示第一、第二溫控器均係藉 由「傳導」溫度方式,使該第一、第二電子元件保持 預設測試溫度而已,故只要能使各自對象物(第一、 二電子元件)保持於預設測試溫度之溫控器即屬之, 此方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用語之字義及其最合理寬廣 之解釋,並非如被告所稱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 解釋,第一、第二溫控器當然具有主動調整控制溫度 高低之能力。而參酌證據2 之「熱裝置柱塞」、「熱 中介片」均具有傳導溫度,可使頂端IC(系爭專利之 第一電子元件)、邏輯裝置(系爭專利之第二電子元 件) 保持預設溫度之效果,已如前述,即可分別對應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一、第二溫控器,故證據2確已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謂第一、第二溫控器可分別 使第一、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之技術特徵 ,被告及參加人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第一、第二溫 控器,乃具有主動、獨立調整控制溫度高低的能力, 已超出系爭專利請求項之合理解釋,顯係以對己有利 之解釋而不當限縮系爭專利請求項之範圍,並不可採 。 ⑵參加人雖以證據2 之熱中介片之熱力來自熱力頭,若缺 少熱裝置柱塞,熱中介片即無法對邏輯裝置進行溫度控 制,能夠對對象物進行溫度控制者,必然具有主動之控 制能力,故應將證據2 之熱裝置柱塞與熱中介片之組合 為單一組「溫控器」,不能將熱中介片視為第二溫控器 等等(本院卷第161、303、305頁)。惟查: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第二溫控器,並不以具有主動獨 立控制溫度高低的能力為限,已如前述,且參酌系爭 專利說明書第6 頁記載:該第一溫控器可為致冷晶片 或加熱件或具預溫流體之本體,該第二溫控器可為致 冷晶片或加熱件或具預溫流體之本體(乙證2 卷第15 頁),並未限定或要求第二溫控器本身即應具備獨立 加熱或致冷之溫度控制能力。是以,證據2 之熱中介 片既可透過傳導溫度之方式,使邏輯裝置(系爭專利 之第二電子元件) 保持預設溫度之效果,縱其熱力來 源並非來自本身,亦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謂第二 溫控器之要件。 ②況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11至14行記載「第二 溫控器38即可視承載件32傳導之冷卻器37低溫而調整 輸出功率,使第二溫控器38之溫度配合冷卻器37之低 溫而令作業治具321保持平衡在預設溫度-20℃,以利 作業治具321 接觸導溫第二電子元件42預設測試溫度 ,進而該溫控單元可使第一電子元件41及第二電子元 件42保持預設測試溫度」(乙證2 卷第13頁)可知, 第二溫控器之溫度控制仍需仰賴與第一溫控器使用同 一個冷卻器37之輔助,此為參加人所不爭執(本院卷 第276頁),因此,證據2之熱中介片並非不能對應系 爭專利第二溫控器之技術特徵。準此,參加人以缺少 熱裝置柱塞,熱中介片即無法進行溫度控制,應將證 據2 之熱裝置柱塞與熱中介片組合為單一組溫控器, 而認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一、第二溫 控器之技術特徵,即非可採。 ⑶參加人另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第一溫控器,以使 該第一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及「第二溫控器, 以使該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其中第二次 出現之「預設測試溫度」並未具有「該」之定冠詞,亦 即,此二「預設測試溫度」並不必然為相同者,系爭專 利說明書亦從未限制第一電子元件與第二電子元件之「 預設測試溫度」必然為等值,換言之,第一電子元件與 第二電子元件之「預設測試溫度」可為非等值,此亦為 另設第二溫控器以獨立控制第二電子元件溫度之目的等 等(本院卷第175至177頁)。但查: ①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2】段所舉之實施例,第一 電子元件與第二電子元件之「預設測試溫度」皆為-20 ℃,且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頁第2段記載壓測機構之 缺失有:「第一電子元件11與第二電子元件12無法於 同一溫度下執行測試作業,造成影響測試品質之缺失 」;及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頁第【0005】段所述: 本發明之目的二,使第一溫控器及第二溫控器可分別 導溫第一電子元件及第二電子元件,進而使第一電子 元件與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而執行測試作 業。可知系爭專利之主要目的之一,即在於使第一電 子元件與第二電子元件之「預設測試溫度」,應盡可 能保持相同溫度下執行測試作業,並非如參加人所述 其另設第二溫控器獨立控制第二電子元件溫度之目的 ,係為了第一電子元件與第二電子元件之「預設測試 溫度」可為非等值。 ②依證據2圖2以及說明書第【0008】至【0010】揭示: 「該系統可讓一垂直排列中的兩個離散IC直接接觸並 且在溫度強制作用(temperature forcing)期間保持 兩者的溫度。該系統為兩個IC提供均勻的溫度,在先 前的解決方案中,排列成垂直形式則會相依於要達成 的溫度而導致其中一個IC溫度過低或過高。」;第【 0029】至【0031】段揭示:「該熱中介片115 還會轉 換該PoP IC的該熱裝置柱塞105與該底部封裝135之間 的溫度。該熱中介片115 係由一或更多個導熱材料及 一或更多個電隔離材料所構成。該PoP IC裝置130 的 頂端130由熱裝置柱塞105來進行熱控制。更明確地說 ,該柱塞105會一起"控制該頂端IC 130與該熱中介片 115,該熱中介片115會經由接觸來控制邏輯裝置135" 。」可知證據2已經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溫控單元 :…裝配至少一第一溫控器,以使該第一電子元件保 持預設測試溫度,該溫控單元另包括位於該第一溫控 器之下方設置之至少一第二溫控器,以使該第二電子 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之技術特徵,且目的亦在達 成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頁第【0005】段所述保持預設 測試溫度之功效。 ③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第一溫控器、第二溫控器 ,倘若其目的在分別獨立控制第一電子元件、第二電 子元件而保持不同之預設測試溫度,反而有違系爭專 利之發明目的,故參加人以第一溫控器、第二溫控器 可分別獨立控制第一電子元件、第二電子元件,以達 成不同預設測試溫度之目的,與系爭專利之發明目的 不符,其所稱原告窄化「預設測試溫度」之解讀,顯 不足採。 (五)證據1、2、3 之組合或證據1、2、3、4之組合或證據1、2 、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5: 系爭專利請求項5係依附於請求項3,並進一步界定「該承 載器係於該承載件與該導溫座之間設有至少一隔離件」之 附屬技術特徵。 ⒉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證據1、2雖未揭示隔離件,惟隔離件係半導體 封裝測試領域之習知技術,如證據3 說明書第【0023】段 揭示「隔離板用來使歧管及通道板彼此熱絕緣。通道板處 於或接近半導體裝置之所要溫度。…隔離板用來防止熱量 在歧管之冷或熱流體與冷卻通道之間的方向上之傳遞。此 使得熱量傳遞主要是與通道板之通道中的流體進行」(乙 證2卷第47頁),故證據3已揭露該進一步界定技術特徵。 ⒊因證據1至3同屬半導體封裝測試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連 性;證據1 為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測機構,但缺少溫 控元件,證據2 第【0010】段揭露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 壓測機構在先前的解決方案中,排列成垂直形式則會相依 於要達成的溫度而導致其中一個IC溫度過低或過高,故提 出直接接觸垂直排列的兩個離散IC,並在溫度強制作用期 間保持兩者的溫度之手段,證據3 揭露半導體封測時避免 溫度散失可使用隔離件,具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該發 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為了良好控制溫度,避免 元件間熱量傳遞,自可設置隔離板於適當位置,證據1至3 具有結合動機,故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技術特徵為該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至3所揭示之技術簡單 組合而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⒋此外,證據1至3之組合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 進步性,是以證據1至4之組合以及證據1至3、5 之組合, 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申請前之先前技術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者,故證據1至4之 組合及證據1至3、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 具進步性。 七、綜上所述,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2、4之組合或證據1、 2、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6至10不具進 步性;又證據1、2、3 之組合或證據1、2、3、4之組合或證 據1、2、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 性。從而,原告所提上揭舉發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至10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原處分機關所為 「請求項1 至10舉發成立」之原處分,並無違誤,被告撤銷 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 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並 命原處分機關於6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之訴願決定,即有 未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當事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沒有影響,無逐一論述的必 要,併此說明。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條之1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