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46號
原 告 胡自強
訴訟代理人 丁國隆
黃政誠
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王美花(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宗祐
參 加 人 鴻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旼達(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蘇士傑專利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
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9年8 月27日經訴字第10906308860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
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訴願決定撤銷。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
(一)參加人前於民國106年3月24日以「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
壓測機構及其應用之測試分類設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下稱
原處分機關)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
,經原處分機關於同年10月20日核准專利(公告號第I607
223號,下稱
系爭專利)。
嗣於107年5 月14日原告以系爭
專利有違核准時
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及第26條第1項、第2
項、第4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規定,提起舉發,
參加人於108年6月14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
(更正請求項1、7、8 部分文字),經原處分機關以
前揭
更正符合規定准予更正,依該更正本審查後,認系爭專利
有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以108年12月27日
(108)智專三㈡04228字第10821236220 號專利舉發
審定
書為「108年6月14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及「請求項
1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
(二)參加人對原處分前揭舉發成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被
告以109年8 月27日經訴字第10906308860號訴願決定(下
稱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 至10舉發成立,
應予撤銷」部分,由原處分機關於6 個月內另為
適法之處
分。嗣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
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之利益,
爰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
之訴訟。
二、原告之主張要旨及聲明: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
進步性:
⒈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
⑴證據1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所記載「測試單元:係裝
配於該承載器之該承載件(對應於證據1之『框架431』
),並設有具至少一第一傳輸件(對應於證據1 之『測
試探針4333』)之第一測試器(對應於證據1 之『探針
測試裝置433 』),該第一測試器係承置至少一第一電
子元件(對應於證據1之『檢測晶片5』),並以該第一
傳輸件之一端電性連接該第一電子元件,另一端則電性
連接一第二電子元件(對應於證據1 之『待測晶片61』
)」技術特徵。
⑵證據2 第【0009】、【0010】、【0031】段說明書揭示
利用兩個溫控器來分別控制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的兩個
晶片之溫度,其中熱裝置柱塞105係直接控制頂端IC 130
之溫度,而熱中介片115則直接控制邏輯裝置135之溫度
。熱裝置柱塞105 實質等同於系爭專利之「第一溫控器
」,因二者不論所設置的位置或所執行之任務完全相同
,即可使頂端IC(系爭專利之第一電子元件)保持於預
設的測試溫度;同樣地,熱中介片115 實質等同於系爭
專利之「第二溫控器」,因二者不論所設置的位置或所
執行之任務亦完全相同,即可使邏輯裝置(系爭專利之
第二電子元件)保持於預設的測試溫度。
⑶因證據1、2同屬半導體封裝測試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
連性;證據1 之檢測晶片(或頂端IC)、測試探針(或
測試探針導線)與待測晶片(或邏輯裝置)形成垂直排
列結構,證據2 之頂端IC、測試探針導線與邏輯裝置亦
為垂直排列結構,證據1、2皆可有效縮短訊號傳輸距離
,具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證據1 為堆疊式封裝電子元
件之壓測機構,雖然缺少溫控元件,
惟證據2第【0010】
段說明揭露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測機構在先前的解
決方案中,排列成垂直形式則會相依於要達成的溫度而
導致其中一個IC溫度過低或過高,故提出直接接觸垂直
排列的兩個離散IC,並在溫度強制作用
期間保持兩者的
溫度之手段,具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故證據1、2具
有結合動機,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為了使
檢測晶片與待測晶片於測試時保持溫度,可將證據2 揭
示之溫控手段結合至證據1 ,使檢測晶片與待測晶片皆
可透過溫控手段保持預設溫度。
⑷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請發明為該所屬技術領域具
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2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
⒉證據1、2、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
⑴證據4 揭露於一單一組件內之上方位置和下方位置各設
置一第一溫度調節部52、及一第二溫度調節部54,其分
別透過金屬板59、熱傳導層60來對第一構件101 和第二
構件102進行溫度調控(參證據4說明書第36頁第15行至
第38頁倒數第4行)。因此,證據4之技術領域雖然與系
爭專利及證據1、2略為不同,惟該證據已明確揭露利用
兩個主動式溫控部件(致冷晶片)來分別對兩個對象物
進行主動式溫度調節,也就是於解決問題上明顯具備關
聯性,且不論證據1、2或證據4 均採垂直排列結構,而
證據2、4中所分別揭露的兩個溫控部件亦皆為運用於調
控對象物之溫度,故就功能或作用上亦具備關聯性無疑
,更
遑論教示或建議。
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為該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
知識者依證據1、2、4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
性。
⒊證據1、2、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
⑴證據5 揭露於一散熱裝置內上、下各設置一第一致冷晶
片6、及一第二致冷晶片60,其分別對第一冷卻液槽7和
第二冷卻液槽8進行溫度調控(參證據5說明書第8 頁第
13行至第10頁第9行),證據5之技術領域雖然與系爭專
利及證據1、2略為不同,惟證據5 同樣也明確揭露利用
兩個主動式溫控部件(致冷晶片)來分別對兩個對象物
進行主動式溫度調節,也就是於解決問題上明顯具備關
聯性,且不論證據1、2或證據5 均採垂直排列結構,而
證據2、5中所分別揭露的兩個溫控部件亦皆為運用於調
控對象物之溫度,故就功能或作用上亦具備關聯性無疑
,更遑論教示或建議。
⑵從而,證據1、2、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證據1圖1所揭露之「測試臂4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 所記
載之「移動臂」,不論配置方式、作動原理、或所產生之
功效均完全相同,且本請求項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據
此,證據1、2之組合;證據1、2、4之組合;證據1、2、5
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證據2所揭露之「熱裝置柱塞」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所記載
之「導溫座」,不論配置方式、作動原理、或所產生之功
效均完全相同,且該請求項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另一
方面,證據2圖3 所揭露之「熱基座220」,亦可實質等同
於本請求項中所記載之「導溫座」。換言之,系爭專利之
「導溫座」
乃係證據2之「熱基座220」的簡單改變,且二
者同樣都是用於熱傳導,故本請求項乃習知技術。據此,
證據1、2之組合;證據1、2、4之組合;證據1、2、5之組
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證據2 雖未明確記載本項所請「接合部件」此一構件,然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推知,證據2 所揭
露之「熱裝置柱塞」既然同樣用於接觸並對頂端IC進行溫
度調控,必然具有本項所請「接合部件」,故證據2 已實
質隱含本請求項之技術特徵。據此,證據1、2之組合;證
據1、2、4之組合;證據1、2、5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本請求項主要係用於界定「作為熱絕
緣之隔離件」,然而
,此種構件在半導體封裝測試領域中屬於相當常見的習知
元件,例如:證據3 段落【0023】中所揭露之「隔離板」
。換言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基於證據
1、2所揭露之內容,而有熱絕緣之需求考量時,即有動機
參酌證據3 中所揭露之「隔離板」進而達成本項所請之發
明。況且,證據3 之「隔離板」與本項所請之「隔離件」
達成相同功效,即本請求項發明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據此,證據1、2、3 之組合;證據1、2、3、4之組合;
證據1、2、3、5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
具進步性。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證據1圖2所揭露之「探針測試裝置433 」與系爭專利請求
項6 所記載之「第一測試座」,不論配置方式、作動原理
、或所產生之功效均完全相同,且該請求項未產生無法預
期之功效。此外,證據2圖2所示之「熱中介片115 」實際
上也用於承置頂端IC 130,且透過測試探針導線(實質等
同於系爭專利之第一傳輸件)來電性連接頂端IC 130和底
部IC 135;再加上,熱中介片115係位於熱裝置柱塞105(
實質等同於系爭專利之導溫座)下方,故證據2 也實質揭
露本請求項所記載之內容。據此,證據1、2之組合;證據
1、2、4之組合;證據1、2、5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七)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證據1圖2,該圖中所揭露之「探針測試裝置433 」,實質
上已經揭露本項所記載之「對電子元件執行預設作業之作
業治具」,特別是「探針測試裝置433 」的下端面部,其
同樣是透過探針來接觸待測晶片,並執行預設之檢測作業
。此外,同步參閱證據2 圖2,圖中所示之「熱中介片115
」的下端部,同樣也是用來接觸底部IC,並執行預設之檢
測作業,故證據2 也實質揭露本請求項所記載之內容。據
此,證據1、2之組合;證據1、2、4之組合;證據1、2及5
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八)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證據2說明書段落【0031】明確教示熱裝置柱塞105係直接
控制頂端IC 130之溫度,而熱中介片115 則直接控制邏輯
裝置135之溫度,且證據2 圖3中揭露各熱流(205、210、
235、240)的方向。由此可知,證據2之熱裝置柱塞105和
熱中介片115 各為一「加熱件」;況且,「致冷晶片」及
「具預溫流體之本體」也是業界相當常見的溫控手段,故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亦可根據自身的條件或需
求輕易地將之替換為「致冷晶片」(即如證據4、5所揭示
者)或「具預溫流體之本體」。據此,證據1、2之組合;
證據1、2、4之組合;證據1、2、5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九)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證據2 所揭露之「熱控制單元(thermal control unit,
TCU)110」構件,從字面來看即具有加熱控制或冷卻控制
之意,故自然可以證明本項請求內容「冷卻器」不具進步
性。據此,證據1、2之組合;證據1、2、4之組合;證據1
、2、5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
(十)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1已實質揭露本項中所界定之全部構件(參證據1說明
書第8頁第6行至第17行),所揭露之「用以提供擺放具有
複數待測晶片61之載盤11的進料區1 」實質等同於本項所
界定之「供料裝置」;所揭露之「用以提供擺放具有複數
完測晶片62之複數載盤21的出料區2 」實質等同於本項所
界定之「收料裝置」;所揭露之「測試區4 」實質等同於
本項所界定之「測試裝置」;所揭露之「拾取臂3 」實質
等同於本項所界定之「輸送裝置」。再者,證據1 說明書
第8頁末段至第9頁第18行揭露了自動化測試流程,故證據
1也隱含本項所界定之「中央控制裝置」。
⒉綜上,證據1、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記載之全部內
容,且同樣可達成本請求項所請發明之功效,即本請求項
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據此,證據1、2之組合;證據
1、2、4之組合;證據1、2、5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十一)系爭專利實未具備無法預期之功效:
⒈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發明內容】所記載內容,系爭專利之
發明目的有以下4項:
⑴縮短第一、二電子元件之訊號傳輸距離;
⑵使第一、二電子元件保持於測試溫度而執行測試作業;
⑶第一溫控器及第二溫控器採上、下排列配置於承載器之
設計,而避免擴增壓測機構之體積;
⑷中央控制裝置整合各裝置作動,執行自動化作業。
⒉就證據1、2所揭露之測試裝置而言,其結構特徵皆與系爭
專利完全相同,均採用上、下排列配置,故證據2 自然具
備上述功效⑴縮短訊號傳輸距離、及功效⑶縮小壓測機構
之體積等優勢。此外,證據2 說明書段落【0009】中已明
確教示「該系統可讓一垂直排列中的兩個離散IC直接接觸
並且在溫度強制作用(temperature forcing )期間保持
兩者的溫度」,其即為上述功效⑵保持二電子元件之溫度
的相同功效。至於上述功效⑷之自動化作業,證據1 也實
質揭露了自動化測試流程。據此,系爭專利不論所欲解決
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或欲達成之功效均已見於
證據1、2中,完全沒有其他任何需要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進一步聯想或推知的空間,且遑論產生無法預
期之功效,系爭專利實
難謂具進步性。
(十二)被告對系爭專利請求項所界定之「溫控器」一詞解讀為
具有「主動」或「獨立」調整控制溫度高低能力之意思
,已有
違誤: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就溫控單元之文義,明確定義「第一溫
控器」係為使第一電子元件之溫度保持於預設測試溫度之
器件,「第二溫控器」則係為使第二電子元件之溫度保持
於相同之預設測試溫度之器件。換言之,「第一、二溫控
器」不限定任何外在構形或組成,凡能使各自對象物(第
一、二電子元件)保持於相同預定溫度者即屬之,此方符
合請求項用語之字面意義及最合理、寬廣之解釋,且此經
專利專責機關所審查核准之字義範圍,更為專利專責機關
對外公示而生排他效力之專利權範圍,不容任何人恣意地
透過解釋而變動之。
⒉被告對系爭專利中「溫控器」一詞解讀為具有「主動」或
「獨立」調整控制溫度高低能力之意,恐係持專利說明書
中所揭露之實施方式及限制條件不當讀入請求項中,已使
系爭專利請求項中所界定「溫控器」一詞之文義內涵產生
變動、限縮,明顯導致變更經專利審查且對外公告所客觀
表現之專利權範圍,實已違反專利法第58條第4 項、專利
審查基準第2篇第1章「2.5請求項之解釋」(第2-1-33、2
-1-34頁)及專利侵權判斷要點「2.4.3.1以請求項為準之
原則」第⑵點之規範,已違法且有錯誤,更背離最高
行政
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86號行政判決、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
上字第1475號民事判決意旨。
⒊系爭專利說明書中得用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發明內容段
落【0004】第6至9行、【0005】第4至5 行及發明摘要第5
至8 行,提及「溫控器」之作用或功效,皆定義為「導溫
第一或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並無法支持訴
願決定中
所稱溫控器自身係具有「主動」或「獨立」調整
控制溫度高低之能力。訴願決定一再指稱「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之第一、第二溫控器當然具有主動調整控制溫度高低
的能力」,此一
心證實已導致申請專利範圍對外公告所客
觀表現之專利權範圍產生變動,遍查系爭專利說明書,卻
未見有任何記載內容足資
佐證其說。
⒋系爭專利說明書所
列舉之「加熱件」乃係糢糊籠統之上位
用語,舉凡「能加熱對象物者」均屬之,至於加熱方式屬
主動式自主加熱、抑或被動式傳導加熱則非所限。然而,
證據2所揭露之「熱中介片115」既然得導溫以使邏輯裝置
135保持預設測試溫度,自然即可加熱邏輯裝置135(對象
物),故屬系爭專利說明書段落中所稱之「加熱件」,應
無庸置疑。退步言,訴願決定理由中所強調之「溫控器本
身具備主動溫度控制之能力」也非系爭專利之首創,證據
4及證據5中也實質揭露達成相同功效之相同技術手段。換
言之,證據4、5皆已實質揭露在單一組件內之上方和下方
各設置一溫度調節裝置(致冷晶片),而每一溫度調節裝
置又可獨立地並主動地調整一對象物之溫度。
⒌此外,關於訴願決定理由書中另提證據4 與證據1、2之技
術領域相去甚遠,證據1、2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實無可能思及以證據1、2結合證據4 之基因處理裝置用
溫度調節機構部分技術之動機,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之發明等等。恐過於武斷、草率,因舉發證據間的組
合是否明顯、是否具備組合動機,並非單由技術領域就可
論斷,仍應就「相關先前技術與申請專利之發明於所欲解
決之問題的關連性」、「相關先前技術與申請專利之發明
於功能或作用上的關連性」、「相關先前技術中關於申請
專利之發明的教示或建議」等事項
予以綜合考量。而證據
4 之技術領域雖然與系爭專利與證據1、2略為不同,惟該
證據已明確揭露利用兩個溫控部件(致冷晶片)來分別對
兩個對象物進行主動式溫度調節,也就是於解決問題上明
顯具備關聯性,且不論證據1、2或證據4 均採垂直排列結
構,而證據2、4中所分別揭露的兩個溫控部件亦皆為運用
於調控對象物之溫度,故就功能或作用上亦具備關聯性無
疑,更遑論教示或建議。據此,證據4 與其他證據間之結
合具明顯動機應無庸置疑。
⒍
退萬步言,即便在請求項用語不明確而得參酌說明書內容
之情形下,系爭專利【發明內容】
一節仍無記載任何有關
訴願決定所提「主動或獨立控制溫度之能力」等語,其實
際內文仍與請求項之文義相互呼應,而將溫控器定義為「
導溫使電子元件保持於預設測試溫度」,故訴願決定對於
「溫控器」一詞之解讀恐屬無據。
(十三)綜上,
前開舉發證據足資證明系爭專利所有請求項不具
進步性,因此,原處分
洵無違誤,被告所為撤銷原處分
關於「請求項1 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乃係
違法且有錯誤,爰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十四)聲明(本院卷第339頁):訴願決定撤銷。
三、被告之答辯要旨及聲明:
(一)證據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
性:
⒈證據1說明書第7頁及圖2 揭示一種測試半導體封裝堆疊晶
片之測試系統,雖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堆疊式
封裝電子元件之壓測機構,包含:承載器:係設有至少一
承載件;測試單元:…」之部分技術特徵,惟未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1「溫控單元:…」之部分技術特徵。雖證據2
說明書段落【0031】有記載利用熱裝置柱塞105 控制頂端
IC 130及利用熱中介片115控制邏輯裝置135等內容,惟證
據2 熱中介片之熱導體20被設計為導熱(其導熱材料包含
鋁、銅以及氧化鋁)且電隔離,並不具有主動或獨立控制
溫度的能力,該熱中介片並非溫控器。因此,證據2 並未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溫控單元」具有多個溫控器之區
別技術特徵。故證據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不具進步性。
⒉原告雖主張訴願決定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溫控器」
解讀為具有主動調整控制溫度之功能,有違禁止讀入原則
。
惟查:
⑴訴願決定理由七(二)之4 係敘明:「查系爭專利請求
項1 記載『第一溫控器,以使該第一電子元件保持預設
測試溫度,…第二溫控器,以使該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
設測試溫度』,依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所認知,該『溫控器』一詞係屬習知之技術用
語,全名為『溫度控制器』,係可對標的物進行溫度調
控之裝置,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對該『第一、第二溫控
器』予以功能性界定『分別使第一、第二電子元件保持
預設測試溫度』;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第一、第
二溫控器當然具有主動調整控制溫度高低的能力,否則
如何『保持』電子元件在預設之測試溫度」等語。再者
,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溫控單元」,其溫度來
源或溫控構件就只有第一、第二溫控器,並無其他之溫
度來源或溫控構件,若謂第一、第二溫控器不具有主動
調整控制溫度之功能,實難以想像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
第一、第二溫控器要如何分別使第一、第二電子元件保
持預設測試溫度。
⑵依上可知,訴願決定係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之整體
文字意義,及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
認知或瞭解該等文字在相關技術中通常所總括之範圍予
以解釋,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之「溫控器」應
具有主動調整控制溫度之功能。至於訴願決定援引系爭
專利說明書段落【0012】(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2行至次
頁第15行)之記載,係進一步舉例說明在系爭專利實施
例所記載之實際使用狀況中(例如冷測作業之測試溫度
設定為-20℃ ),第一、第二溫控器是如何運作以保持
第一、第二電子元件在預設測試溫度。然而訴願決定對
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溫控器」一詞之解讀,仍係依據
請求項1 之整體文義,並未將實施例中所記載之任何限
定條件讀入請求項1 之申請專利範圍,並無違反禁止讀
入原則之情事。
⒊原告復主張系爭專利說明書段落【0004】、【0005】等對
「溫控器」之定義皆為「導溫第一、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
設測試溫度」,故該「溫控器」並不具有主動調整控制溫
度之功能。然查,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記載之整體文義
解釋,其所界定「溫控器」應具有主動調整控制溫度之功
能,已如前述。雖然系爭專利說明書段落【0004】第6 行
至第9 行記載「溫控單元係於承載器之導溫座設有第一溫
控器,以導溫第一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另於承載
器之作業治具上方設有第二溫控器,以導溫第二電子元件
保持預設測試溫度」。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並無記載「
導溫座」或「作業治具」等構件或「導溫」之功能性限定
用語(
按:「導溫座」、「作業治具」係分別記載於系爭
專利請求項3、7),故「導溫座」、「作業治具」等構件
或「導溫」之功能性限定用語,均非屬系爭專利請求項 1
所界定之內容,原告引用系爭專利說明書中部分段落之敘
述,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第一、第二溫控器的功能僅
為導溫,並不具有主動調整控制溫度之功能,顯然有將說
明書中之限定條件讀入申請專利範圍,自不可採。
(二)證據1、2、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
步性:
⒈證據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又證據1、2均屬半導體相關裝置,證據1 係
一種測試機台,目的在提高晶片檢測之效率,證據2 係一
種堆疊式封裝熱力裝置,目的在為兩個積體電路(IC)提
供均勻的溫度;而證據4 為適用於生化學反應之反應晶片
及反應方法,係利用生化學反應進行基因擴增之技術,與
證據1、2之技術領域相去甚遠,從事半導體封裝測試者欲
提高既有機台晶片檢測之品質及效率時,實不可能產生想
要參考生化學反應相關技術之念頭。
⒉由證據4 說明書第38頁倒數第6行至倒數第4行記載「反應
容器100係由樹脂形成而配置於上部之第一構件101,由金
屬形成而配置於下部之第二構件102 所構成」可知,該反
應容器100 係由熱傳導率不同的複數種類材料所構成,而
依證據4 第14圖之揭示,調溫機構41中第一溫度調節部52
、第二溫度調節部54係分別由上而下及由下而上,透過金
屬板59及熱傳導層60,對置於中間的反應容器100 之上部
第一構件101及下部第二構件102進行不同的溫度調節,以
達成證據4說明書第10頁第9行至第11行所載「縱使使用以
熱傳導率不同的複數種類材料構成之反應容器,仍可迅速
且適當地處理充填於反應容器之基因樣本所含的基因」之
創作目的。故證據4 係分別由上、下兩個方向對置於中間
由不同材枓構成的反應容器進行不同的溫度調節,與證據
2 的熱裝置柱塞與熱中介片係採由上而下垂直排列結構,
並分別對兩個離散之積體電路(IC)提供均勻的溫度,二
者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或作用方式上均明
顯有別,不具
共通性。且證據2、4二者
上揭構件間之連接及配置關係均
截然不同,其所運用之機制及作用亦有異,非僅由證據 2
之熱裝置柱塞、熱中介片與證據4 之反應容器、調溫機構
之連接組態,即可簡單改變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溫控單
元。
⒊綜上,證據4 與證據1、2之技術領域相去甚遠不具關連性
,且所欲解決之問題、功能或作用亦不具共通性,證據 1
、2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無可能思及以證據1
、2再結合證據4之基因處理裝置用溫度調節機構部分技術
之動機,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證據1、
2、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三)證據1、2、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
⒈原告雖主張證據5第4圖揭露於一散熱裝置內上、下設置第
一、第二致冷晶片(6、60)分別對第一、第二冷卻槽(7
、8)進行溫度調控,證據1、2、5之組合
可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等語。惟查,證據1、2之組合不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又證據1、
2均屬半導體相關裝置,證據1係一種測試機台,目的在提
高晶片檢測之效率,證據2 係一種堆疊式封裝熱力裝置,
目的在為兩個積體電路(IC)提供均勻的溫度;而證據 5
係液冷式風扇散熱器,所欲解決之問題為如何迅速冷卻散
熱,與前述證據1、2半導體相關裝置之技術領域及創作目
的均有不同。且證據2 係藉由熱裝置柱塞及熱中介片分別
對兩個不同的積體電路(IC)傳導熱能,以解決兩個IC溫
度不均勻之問題,而證據5(參見說明書第10頁第3行至第
7行)第一、第二致冷晶片(6、60)係對同一冷卻液(2)
先後流經第一、第二冷卻槽(7、8)時進行兩次降溫散熱
,以迅速達成使冷卻液降溫之功效,其目的並非在解決第
一、第二冷卻液槽溫度不均勻的問題,且二者所使用之技
術手段及功能或作用亦均不具共通性。
⒉證據5 與證據1、2之技術領域不同,且所欲解決之問題、
功能或作用亦不具共通性,證據1、2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實無可能思及以證據1、2半導體機台裝置結合
證據5之液冷式風扇散熱器部分技術之動機。況且,證據5
之第一、第二致冷晶片只有單純的降溫作用,不具有主動
調整控制使第一、第二冷卻槽保持預設溫度的功能,與系
爭專利請求項1 溫控器之功能或作用完全不同。因此,縱
然將證據1、2與證據5 組合,亦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發明並達成可保持第一、二電子元件預設測試溫
度之相同功效,故證據1、2、5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四)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2、4之組合或證據1、2、5之組
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 、6至10不具進步
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6至9均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包括
請求項1 全部技術特徵,再為進一步之界定;系爭專利請
求項10則於其所界定之測試裝置中引用請求項1 全部技術
特徵。因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2、4之組合或證據1、
2、5之組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
如前述,故該等證據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2至4、6至10之整體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
(五)證據1、2、3 之組合或證據1、2、3、4之組合或證據1、2
、3、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括請求項1全部
技術特徵,再進一步界定「該承載器係於該承載件與該導
溫座之間設有至少一隔離件」。原告舉發理由僅
是以證據
3所揭露之「隔離板」,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5進一步界定
之隔離件附屬技術特徵不具進步性。查證據1、2之組合或
證據1、2、4之組合或證據1、2、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證據3亦未揭示系爭
專利請求項1前述「溫控單元」之區別技術特徵,故證據1
、2、3之組合或證據1、2、3、4之組合或證據1、2、3、5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整體技術特徵
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訴願決定並無違誤,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七)聲明(本院卷第339頁):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之答辯要旨及聲明:
(一)證據1、2之組合;證據1、2、4之組合;證據1、2、5之組
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1、2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1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述之溫控單元,包含
第一溫控器與第二溫控器,證據2 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所述之第二溫控器。原告雖主張證據2之熱中介片
115直接控制邏輯裝置135之溫度,故熱中介片115 實質
等同系爭專利之第二溫控器。然而,證據2 之熱中介片
115係被動地接收熱裝置柱塞105所產生之熱量,並進一
步傳導至邏輯裝置135,熱中介片115無法獨立、主動地
對邏輯裝置135提供溫度控制,換言之,證據2之熱中介
片115並非一種「溫控件」。
⑵換言之,若探究能主動、獨立地控制邏輯裝置135 之溫
度的第二溫控器為何元件,至少應為熱裝置柱塞105 與
熱中介片115之組合,畢
竟在熱裝置柱塞105不存在之情
況下,熱中介片115便毫無作用,證據2設置熱中介片115
之目的,顯然是為了在僅設置單一主動溫控來源(熱裝
置柱塞105)的前提下,使較為遠離的邏輯裝置135亦能
受到熱裝置柱塞105的溫度控制與影響。
⑶反觀系爭專利請求項 1,明確界定了相異的「第一溫控
器」與「第二溫控器」分別對第一電子元件與第二電子
元件進行溫度控制,使第一電子元件與第二電子元件分
別保持預設測試溫度,即是為了改善習知技術中第二電
子元件之溫度皆被動受制於接觸第一電子元件之第一溫
控器、進而溫度難以精準控制、確知之缺弊。
⑷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並
未被證據1與證據
2 之組合完全揭露,證據1、2之組合並無法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1、2、4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
⑴證據1、2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
⑵證據4 係為一種基因反應晶片,結構上包含了熱傳導係
數不相同之第一構件101與第二構件102相疊並圍構容置
空間,其中第一構件101 例如可為聚丙烯製成,第二構
件102則可為鋁或銅製成(參證據4說明書第38頁述及)
,並將試藥S 以密封劑W固定並密封於第一構件101之內
面、將試液L 注於密封劑W與第二構件102之間,目的在
於避免試藥S之活性遭到高溫破壞,但希望試液L與試藥
S 產生反應時,能夠快速導熱以提升效率,故將第一構
件101以熱傳導效率低之材料、第二構件102以熱傳導效
率高之材料製造,然而必須釐清的是,真正欲進行溫控
之標的應係試藥S 與試液L,
而非第一構件101與第二構
件102,第一構件101 與第二構件102甚至應可視為溫控
部件之一部分或溫度中介元件。
⑶反觀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第一電子元件與第二電子元件
之間具有電性連接關係,第一溫控件與第二溫控件供於
電子元件測試時分別控制兩電子元件之溫度,以達到穩
定、正確、具有參考價值之測試結果,無論是結構或溫
控之目的皆有所差異。
⑷因此,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將證據4 結合至證
據1、2,故證據1、2、4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1、2、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
⑴證據1、2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
⑵證據5 為一種液冷式輔助散熱裝置,其所屬技術領域與
系爭專利相差更遠,可以說是毫無關聯,且其增設第二
冷卻液槽8 之主因係為延長冷卻液之冷卻時程,第一冷
卻液槽與第二冷卻液槽
彼此連通,冷卻液依序流經兩冷
卻液槽而分別受到兩個致冷晶片的冷卻,以提升冷卻效
果(參證據5說明書第9頁至第10頁述及)。反觀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之第一電子元件與第二電子元件之間,具有
電性連接關係但未有受冷卻介質之互相流通,第一溫控
件與第二溫控件供於電子元件測試時分別控制兩電子元
件之溫度,以達到穩定、正確、具有參考價值之測試結
果,無論是結構或溫控之目的皆有所差異。
⑶又由證據4、5可以看出,原告無法於電子元件測試機台
相關領域、甚至是較為相關的電子元件相關領域找到類
似前案,僅能以技術領域相差甚遠、甚至毫不相干之先
前技術,試圖論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第二溫控器不具
進步性,僅是隨意列舉具有兩個溫度影響元件分別對兩
個不同標的進行溫度影響之裝置,與證據1、2及系爭專
利之電子元件測試相關領域在邏輯上毫無結合之可能,
實為牽強。
⑷因此,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將證據5 結合至證
據1、2,故證據1、2、5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1、2之組合;證據1、2、4之組合及證據1、2及5之組
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 、6至10不具進步性
:
因證據1、2之組合、證據1、2、4之組合及證據1、2、5之
組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當然亦
無法證明其附屬項即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4 與6至10不具進
步性。
(三)證據1、2、3 之組合;證據1、2、3、4之組合;證據1、2
、3、5之組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
因證據3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第二溫控件,故證據1、2、3
之組合、證據1、2、3、4之組合及證據1、2、3、5之組合
,亦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四)訴願決定對「溫控器」之解讀,並無違反專利法與專利審
查基準:
⒈原告主張「溫控器」並未包含「能主動或獨立調整控制溫
度之能力」之涵意,並主張被告對「溫控器」一詞之解釋
係將專利說明書所揭露之實施方式及限制條件不當讀入請
求項中者等等。然而,所謂「溫控器」,依本領域具通常
知識者之一般判斷,可由字面解讀為「溫度控制器」,而
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頁「控制」一詞之釋義為
「操縱,節制使不超出範圍或隨意活動」,雖未有直接以
字面寫明需為主動之手段,然依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之一
般判斷,應仍會將「控制」一詞直接解讀為具有主動操縱
能力之情形,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明確以功能性界定第
一、第二溫控器分別使第一、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
溫度,就文義上已足以釋明「溫控器」一詞應具有主動、
獨立之溫度控制能力,方能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
之功能。被告附帶提及系爭專利說明書中第一、第二溫控
器之實際實施
態樣,僅為了表達實際實施態樣亦與上述解
讀並無衝突、矛盾,並非將說明書之內容讀入請求項用語
之解釋。原告僅著眼於被告列舉說明書內容進行輔助說明
之部分,忽略被告已對「溫控器」一詞文義上具有主動能
力之意、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功能性敘述亦足認定「溫控
器」具有主動、獨立控制溫度能力之論述。
⒉原告於起訴狀第17頁第二段已論述「第一、二溫控器不限
定任何外在構形或組成,凡能使各自對象物(第一、二電
子元件)保持於相同預定溫度者即屬之」,實質上即是
自
承「溫控器」須有主動、獨立之溫度控制能力。舉例來說
,
倘若證據2 缺少熱裝置柱塞,熱中介片即無法對邏輯裝
置進行「溫度之控制」,能夠對對象物進行溫度控制者,
必然具有主動之控制能力,例如,應將證據2 之熱裝置柱
塞與熱中介片之組合一同比擬為「溫控器」,僅將熱中介
片比擬為「溫控器」,即是刻意忽視熱中介片在不具有熱
裝置柱塞的情形下無法進行「溫度控制」之事實。因此,
訴願決定對「溫控器」一詞之解釋並未違反專利法與專利
審查基準之相關規定。
⒊原告試圖窄化「預設測試溫度」一詞之解讀,與原告主張
應對請求項之用語作最寬廣解釋背道而馳,亦即,原告將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使第一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
」及「使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之「預設測試
溫度」擅自解讀為「相同之預設測試溫度」,顯係將請求
項用語窄化解釋。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界定「…第一溫
控器,以使該第一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溫度」及「…第二溫
控器,以使該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其中第
二次出現之「預設測試溫度」並未具有「該」之定冠詞,
亦即此二「預設測試溫度」並不必然為相同,綜觀前後文
,可以看出此二用詞目的係在說明兩溫控器能分別保持第
一、第二電子元件之溫度於特定之預設值,系爭專利說明
書亦從未限制第一電子元件與第二電子元件之「預設測試
溫度」必然為等值。換言之,第一電子元件與第二電子元
件之「預設測試溫度」亦可為非等值,此亦須另設第二溫
控器以獨立控制第二電子元件溫度之目的。原告擅將第一
電子元件之預設測試溫度與第二電子元件之預設測試溫度
定為相同溫度,反倒是對請求項之窄化解讀,與原告強調
之「請求項用語解釋應以最寬廣範圍為之」原則背道而馳
。
(五)綜上,訴願決定理由並無違法或錯誤,原告主張並不可採
,應予駁回。
(六)聲明(本院卷第340頁):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件
爭點(本院卷第279頁):
(一)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2、4之組合,或證據1、2、5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 、6至10不具
進步性?
(二)證據1、2、3之組合,或證據1、2、3、4之組合,或證據1
、2、3、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
步性?
六、本院判斷:
(一)應適用法令:
⒈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專利法第71條第3 項本文有明文規定。本件系爭專利之
申請日為106年3 月24日,審定日為106年10月20日,是以
系爭專利應否撤銷,自應以審定時所適用之106年1月18日
修正公布、同年5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下稱核准時專
利法)。
⒉按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
得取得發明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先前技術之缺失:
⑴由於壓測機構為使冷卻器22及加熱件23可經由下壓治具
25導溫第二電子元件12,遂將承置第一電子元件11之第
一測試座27裝配於第一電路板26之側方,導致第一電子
元件11之訊號必須由第一測試座27之第二探針271 先向
下傳輸到第一電路板26之一側,再由第一電路板26之一
側傳輸至另一側,方可由位於另一側之第一探針261 傳
輸至第二電子元件12,致使第一電子元件11與第二電子
元件12之間具有較長的訊號傳輸距離,以致易發生雜訊
而影響測試品質,造成測試品質不佳之缺失。
⑵若壓測機構必須使第一電子元件11與第二電子元件12於
同一預設測試溫度之條件下執行測試作業時,由於冷卻
器22及加熱件23僅可利用下壓治具25導溫第二電子元件
12保持預設測試溫度,並無法對位於側方之第一測試座
27上的第一電子元件11導溫,以致第一電子元件11與第
二電子元件12無法於同一溫度下執行測試作業,造成影
響測試品質之缺失。
⑶該壓測機構之冷卻器22及加熱件23僅可導溫位於下方之
第二電子元件12,若業者為使第一電子元件11亦保持預
設測試溫度,即必須於第一電子元件11之上方增設另一
組冷卻器、加熱件、連接件及下壓治具等元件,以致整
個壓測機構之體積增大而相當佔用空間,造成不利電子
元件測試設備空間配置之缺失。
⒉系爭專利發明內容及目的:
⑴本發明之目的一,係提供一種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
測機構,其係於承載器之承載件設有作業治具,並於內
部設有導溫座,測試單元係於導溫座之下方設有具第一
傳輸件之第一測試器,該第一測試器承置至少一接觸導
溫座之第一電子元件,並以第一傳輸件之一端電性連接
第一電子元件,而另一端則電性連接第二電子元件,溫
控單元係於承載器之導溫座設有第一溫控器,以導溫第
一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另於承載器之作業治具
上方設有第二溫控器,以導溫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
試溫度;藉此,該壓測機構利用第一測試器之第一傳輸
件電性連接位於上、下方之第一電子元件及第二電子元
件,以有效縮短第一、二電子元件之訊號傳輸距離而避
免雜訊,達到提升測試品質之實用效益。
⑵本發明之目的二,係提供一種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
測機構,其中,該溫控單元之第一溫控器及第二溫控器
係採上、下排列配置於承載器,第一溫控器位於第一測
試器之上方,而第二溫控器則位於第一測試器之下方,
使第一溫控器及第二溫控器可分別導溫第一電子元件及
第二電子元件,進而使第一電子元件及第二電子元件保
持預設測試溫度而執行測試作業,達到提升測試品質之
實用效益。
⑶本發明之目的三,係提供一種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
測機構,其中,該溫控單元之第一溫控器係位於第一測
試器之上方,第一測試器之第一傳輸件則穿置作業治具
,除可使第一、二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外,更可
利用第一溫控器及第二溫控器採上、下排列配置於承載
器之設計,而避免擴增壓測機構之體積,達到利於電子
元件測試設備空間配置之實用效益。
⑷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⒊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共10項,其中第1 、10項為獨立項,其餘
為附屬項,且原告、被告及參加人於訴願階段及行政訴訟
階段對於108年6月14日之更正准許並未爭執,本件依該更
正本審查,該更正後請求項內容(乙證卷2 第222至223頁
)如下:
⑴請求項1:
一種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測機構,包含:
承載器:係設有至少一承載件;
測試單元:係裝配於該承載器之該承載件,並設有具至
少一第一傳輸件之第一測試器,該第一測試
器係承置至少一第一電子元件,並以該第一
傳輸件之一端電性連接該第一電子元件,另
一端則電性連接一第二電子元件;
溫控單元:係裝配於該承載器之該承載件,並於該承載
件裝配至少一第一溫控器,以使該第一電子
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該溫控單元另包括
位於該第一溫控器之下方設置之至少一第二
溫控器,以使該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
溫度。
⑵請求項2: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
測機構,其中,該承載器係設有作至少一方向位移之移
動臂,該移動臂係裝配該承載件。
⑶請求項3: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
測機構,其中,該承載器係於該承載件上設有至少一導
溫座,該測試單元之該第一測試器係承置至少一接觸該
導溫座之該第一電子元件,該溫控單元係於該導溫座裝
配該第一溫控器,以使該第一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
度。
⑷請求項4: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
測機構,其中,該承載器之該導溫座係設有至少一接合
部件,該接合部件係接觸該第一電子元件。
⑸請求項5: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
測機構,其中,該承載器係於該承載件與該導溫座之間
設有至少一隔離件。
⑹請求項6: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
測機構,其中,該測試單元之該第一測試器係設置於該
承載器之該承載件上且位於該導溫座下方,該第一測試
器係設有具第一傳輸件之第一測試座,該第一測試座之
該第一傳輸件電性連接該第一電子元件之第一電性接點
。
⑺請求項7: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
測機構,其中,該承載器之該承載件係設有至少一對該
第二電子元件執行預設作業之作業治具。
⑻請求項8: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
測機構,其中,該溫控單元之該第一溫控器為致冷晶片
、加熱件或具預溫流體之本體,該第二溫控器為致冷晶
片、加熱件或具預溫流體之本體。
⑼請求項9:
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
測機構,其中,該溫控單元係於該承載件裝配有至少一
冷卻器。
⑽請求項10:
一種應用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測機構的測試分類設
備,包含:
機台;
供料裝置:係裝配於該機台,並設有至少一容納待測之
第二電子元件的供料承置器;
收料裝置:係裝配於該機台,並設有至少一容納已測之
該第二電子元件的收料承置器;
測試裝置:係裝配於該機台,並設有至少一承置該第二
電子元件之第二測試器,以及至少一依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
之壓測機構,以對該第二電子元件執行預設
測試作業;
輸送裝置:係裝配於該機台,並設有至少一移載該第二
電子元件之移料器;
中央控制裝置:係用以控制及整合各裝置作動,而執行
自動化作業。
(三)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1:
⑴證據1 為102年11月16日我國第000000000號「測試半導
體封裝堆疊晶片之測試系統及其半導體自動化測試機台
」公開專利案,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6年3月
24日,下同),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1技術內容:
一種測試半導體封裝堆疊晶片之測試系統及其半導體自
動化測試機台,該用於測試一個置放在一組測試座上的
待測晶片之測試系統,係包括一組位於該測試座上方的
測試臂及一組於該測試座上方位置以及遠離該測試座上
方位置之間來回移動的測試機構,其中該測試機構內部
具有一檢測晶片,自該檢測晶片處電性導接並向該測試
座方向延伸出複數個測試探針;因此,當該測試機構移
動至該組測試座上方位置與測試臂之間時,該測試臂向
下壓迫該測試機構,迫使該測試機構之複數個測試探針
迫緊抵觸待測晶片,使該測試機構內部之檢測晶片與待
測晶片電性連接形成一組測試迴路,以進行半導體封裝
堆疊晶片測試(參證據1摘要)。
⑶證據1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⒉證據2:
⑴證據2 為104年11月16日我國第000000000號「堆疊式封
裝熱力裝置」公開專利案,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2技術內容:
本發明提供一種堆疊式封裝(POP )熱力裝置的方法與
設備。本發明的熱中介片包含:一測試探針導線與絕緣
體頂端;一熱導體,該測試探針導線與絕緣體頂端被固
定至該熱導體的一頂端表面;一測試探針;以及一測試
探針導線與絕緣體底部,其被固定至該熱導體的一底部
表面,該測試探針導線與絕緣體底部被配置成類環形狀
,用以讓該熱導體穿過並且接觸一堆疊式封裝(PoP )
積體電路(IC)的底部(參證據2摘要)。
⑶證據2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⒊證據3:
⑴證據3 為106年1月1日我國第000000000號「用於半導體
裝置測試之在溫度控制致動器中增進流體流動的技術」
公開專利案,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
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3技術內容:
描述針對在半導體裝置測試中所使用之溫度控制致動器
的增進流體流動。在一個實例中,該設備包括:一頂板
,該頂板經組配為可熱連接至受測試半導體裝置;一通
道板,該通道板熱連接至該頂板,且具有用於從入口處
接收熱控制流體的複數個流體通道,以與在該通道中的
該熱控制流體交換熱量,並且將該熱控制流體排出至一
出口;一歧管,該歧管用於提供該熱控制流體予該入口
,且透過該出口來接收該熱控制流體;以及一流動引導
件,該流動引導件位於該通道中且熱連接至該頂板(參
證據3摘要)。
⑶證據3圖式如附圖四所示。
⒋證據4:
⑴證據4 為98年9月16日公告之我國第000000000號「反應
晶片及反應方法、基因處理裝置用溫度調節機構及基因
處理裝置」公開專利案,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4技術內容:
提供一種反應晶片,其在未進行反應室之表面改質
等情
況下,可簡便地且不殘留氣泡地送液,而可進行所期望
反應之正確檢出及測定。本發明之反應晶片,於第一基
材(樹脂基材2 )之一面、第二基材(金屬基材)之一
面當中的至少一方,形成構成反應容器之一部分之複數
個凹部6、構成流路之一部分的溝部;在該凹部6中之溝
部延伸方向之至少一邊緣部形成切口部15,其寬度及深
度從基材之一面2d朝向該凹部之內壁面6d漸廣且漸深。
將第一基材之一面與第二基材之一面以彼此相對之方式
接合,形成複數個反應容器及流路(參證據4摘要)。
⑶證據4圖式如附圖五所示。
⒌證據5:
⑴證據5 為98年5月16日我國第000000000號「液冷式輔助
散熱裝置」公開專利案,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5技術內容:
一種液冷式輔助散熱裝置,設置於一具有一第一導管及
一第二導管,且容置有冷卻液之散熱裝置上,以提供輔
助散熱作用,該液冷式輔助散熱裝置包含一具有一框架
及一散熱鰭片組件之散熱板單元、一設於該框架上並與
該散熱鰭片組件相連設之第一致冷晶片,及一設於該框
架上且與該第一、二導管相連通之冷卻單元,且該冷卻
單元包括一第一冷卻液槽。因此,藉由該第一致冷晶片
之第一低溫面能於短時間內產生低溫之優點,對流經該
冷卻單元之第一冷卻液槽內之於散熱時所吸熱升溫的冷
卻液,進行迅速冷卻,以達輔助散熱之功效(參證據 5
摘要)。
⑶證據5圖式如附圖六所示。
(四)證據1、2之組合;證據1、2、4之組合;證據1、2、5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6至10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1、2之技術特徵比對詳如附表所
示。
⒉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一種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測機
構(1A),包含:
承載器(1B):係設有至少一承載件;
測試單元(1C):係裝配於該承載器之該承載件,並設
有具至少一第一傳輸件之第一測試器,該第一測試器係
承置至少一第一電子元件,並以該第一傳輸件之一端電
性連接該第一電子元件,另一端則電性連接一第二電子
元件;
溫控單元(1D):係裝配於該承載器之該承載件,並於
該承載件裝配至少一第一溫控器,以使該第一電子元件
保持預設測試溫度,該溫控單元另包括位於該第一溫控
器之下方設置之至少一第二溫控器,以使該第二電子元
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
⑵證據1 說明書第6至7頁及圖1、2揭示一種測試半導體封
裝堆疊晶片之測試系統,測試機構43包括有一組框架431
、彈性構件432 及探針測試裝置433,探針測試裝置433
之內部係具有一承載面4331及一探針介面板4332,該承
載面4331係用以容置該檢測晶片5 ,而該承載面4331所
容置之檢測晶片5能夠電性導接並向該測試座411方向延
伸出複數個測試探針4333,因此該測試探針4333一端則
是與檢測晶片5 電性導接,而測試探針4333另一端則能
夠用於抵觸該測試座411 上的待測晶片61上的微小電極
接點。前述揭露內容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1A)
、(1B)、(1C)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相較,差異在於證據1 未揭露
(1D)「溫控單元:係裝配於該承載器之該承載件,並
於該承載件裝配至少一第一溫控器,以使該第一電子元
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該溫控單元另包括位於該第一溫
控器之下方設置之至少一第二溫控器,以使該第二電子
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之技術特徵。
⑷關於前述差異特徵:
證據2 說明書第【0019】段揭示「本發明為一種加工裝
置轉接器,其會在熱測試期間同步接觸一頂端IC(通常
為一記憶體)以及一底部IC(通常為邏輯裝置),並且
在寬廣的溫度範圍中(舉例來說-55℃至+ 150℃)維持
兩個IC的溫度。在實施自動測試設備(ATE)、系統級測
試(SLT)、以及台架測試期間,當保持熱接觸時,亦會
針對不同IC製造商的溫度保持該兩個IC之間的電接觸,
以進行無縫測試組」,可對應於請求項1 之(1C)「測
試單元:設有具至少一第一傳輸件之第一測試器,該第
一測試器係承置至少一第一電子元件,並以該第一傳輸
件之一端電性連接該第一電子元件,另一端則電性連接
一第二電子元件」技術特徵;證據2 說明書第【0028】
段揭示「該熱中介片115會轉換一堆疊式封裝(PoP)積
體電路(IC)中的一頂端封裝130與一底部封裝135之間
的電連接。於一實施例中,該頂端封裝130 為一記憶體
並且該底部封裝135 為一邏輯裝置」,依前述內容說明
可知其亦屬於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測機構【即請求
項1之(1A)】;證據2說明書第【0031】段揭示「該PoP
IC裝置130的頂端130由熱裝置柱塞105來進行熱控制。
更明確地說,該柱塞105 會一起控制該頂端IC 130與該
熱中介片115,該熱中介片115會經由接觸來控制邏輯裝
置135 」,由其中,柱塞會控制頂端IC與熱中介片之溫
度,熱中介片會經由接觸將熱傳導至邏輯裝置,證據 2
之「熱裝置柱塞」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第一溫
控器」,可使頂端IC(系爭專利之第一電子元件)保持
溫度;證據2之「熱中介片」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第二溫控器」,可使邏輯裝置(系爭專利之第二電子
元件)保持溫度。亦即,證據2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1D)「溫控單元:係裝配於該承載器之該承載件,
並於該承載件裝配至少一第一溫控器,以使該第一電子
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該溫控單元另包括位於該第一
溫控器之下方設置之至少一第二溫控器,以使該第二電
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之技術特徵。
⑸又證據1、2同屬半導體封裝測試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
連性;證據1 之檢測晶片(或頂端IC)、測試探針(或
測試探針導線)與待測晶片(或邏輯裝置)形成垂直排列
結構,證據2 之頂端IC、測試探針導線與邏輯裝置亦為
垂直排列結構,證據1、2皆可有效縮短訊號傳輸距離而
避免雜訊,達到提升測試品質,具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
。而證據1 為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測機構,雖然缺
少溫控元件,但因證據2 說明書第【0010】段揭露堆疊
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測機構在先前的解決方案中,排列
成垂直形式則會相依於要達成的溫度而導致其中一個IC
溫度過低或過高(乙證2 卷第67頁),故提出直接接觸
垂直排列的兩個離散IC,並在溫度強制作用期間保持兩
者的溫度之手段,具有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是以證
據1、2具有結合之動機,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為了使檢測晶片與待測晶片於測試時保持溫度
,可將證據2揭示之溫控手段結合至證據1,使檢測晶片
與待測晶片皆可通過溫控手段保持預設溫度,準此,系
爭專利請求項1 即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
依證據1、2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並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該
承載器係設有作至少一方向位移之移動臂,該移動臂係
裝配該承載件」之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又依證據1之圖1揭示測試臂42可垂直向上
下作動,測試臂42的下方部位也具備有吸附待測物的功
能,亦已揭露該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故證據1、2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3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該
承載器係於該承載件上設有至少一導溫座,該測試單元
之該第一測試器係承置至少一接觸該導溫座之該第一電
子元件,該溫控單元係於該導溫座裝配該第一溫控器,
以使該第一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之附屬技術特
徵。
⑵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又依證據2揭示熱基座220及熱中介片10包
含一熱導體20用於熱傳導,其說明書第【0024】段揭示
熱導體可接觸一堆疊式封裝(PoP)IC的底部(乙證2卷
第65頁),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可將熱
導體用於傳導第一溫控器之溫度,「導溫座」僅為證據
2 「熱導體」之簡單變更,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⒌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4係依附於請求項3,並進一步界定「該
承載器之該導溫座係設有至少一接合部件,該接合部件
係接觸該第一電子元件」之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又證據1、2 雖未揭示接合部件,惟證據2
已揭示熱裝置柱塞用於接觸頂端IC,以調控溫度(附圖
三),已實質隱含接合部件,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⒍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6 係依附於請求項3 ,並進一步界定「
該測試單元之該第一測試器係設置於該承載器之該承載
件上且位於該導溫座下方,該第一測試器係設有具第一
傳輸件之第一測試座,該第一測試座之該第一傳輸件電
性連接該第一電子元件之第一電性接點」之附屬技術特
徵。
⑵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又依證據1說明書第7頁揭示「探針測試裝
置433 之內部係具有一承載面4331及一探針介面板4332
,該承載面4331係用以容置該檢測晶片5 ,而該承載面
4331所容置之檢測晶片5能夠電性導接並向該測試座411
方向延伸出複數個測試探針4333,因此該測試探針4333
一端則是與檢測晶片5電性導接」(乙證2卷第94頁),
另依證據2之圖2(附圖三)揭示熱中介片位於熱裝置柱
塞下方,熱中介片承載頂端IC,並透過測試探針導線電
性連接底部IC,已揭露該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故證
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⒎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7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該
承載器之該承載件係設有至少一對該第二電子元件執行
預設作業之作業治具」之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又依證據1圖2(附圖二)探針測試裝置之
下端面部,係透過探針接觸待測晶片,對該待測晶片執
行預設作業;另依證據2圖2(附圖三)熱中介片之下端
部亦是透過測試探針導線電性連接底部IC,對該底部IC
執行預設作業,已揭露該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故證
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⒏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8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該
溫控單元之該第一溫控器為致冷晶片、加熱件或具預溫
流體之本體,該第二溫控器為致冷晶片、加熱件或具預
溫流體之本體」之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又依證據2 說明書第【0019】段揭示「本
發明為一種加工裝置轉接器,其會在熱測試期間同步接
觸一頂端IC(通常為一記憶體)以及一底部IC(通常為
邏輯裝置),並且在寬廣的溫度範圍中(舉例來說,-55
℃至+150℃)維持兩個IC的溫度」(乙證2 卷第66頁)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可依設計需求,
將熱裝置柱塞、熱中介片簡單改變為致冷晶片、加熱件
或具預溫流體之本體等等,此屬於通常知識之簡單變更
,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
步性。
⒐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9係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該
溫控單元係於該承載件裝配有至少一冷卻器」之附屬技
術特徵。
⑵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又證據1、2雖未揭示冷卻器,惟冷卻器屬
系爭專利發明領域中所習知之溫度控制元件,該發明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可依設計需求裝配冷卻器,
此屬於通常知識之簡單變更,故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⒑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0為一種應用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
測機構的測試分類設備,包含:
機台;
供料裝置:係裝配於該機台,並設有至少一容納待測之
第二電子元件的供料承置器;
收料裝置:係裝配於該機台,並設有至少一容納已測之
該第二電子元件的收料承置器;
測試裝置:係裝配於該機台,並設有至少一承置該第二
電子元件之第二測試器,以及至少一依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所述之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測機構,以對該第
二電子元件執行預設測試作業;
輸送裝置:係裝配於該機台,並設有至少一移載該第二
電子元件之移料器;中央控制裝置:係用以控制及整合
各裝置作動,而執行自動化作業。
⑵依證據1說明書第8頁第6至14行(乙證2卷第93頁),揭
露半導體自動化測試機台可對應本項堆疊式封裝電子元
件之壓測機構的測試分類設備之「機台」;第8頁第6至
14行揭露用以提供擺放具有複數待測晶片61之載盤11的
進料區1 ,可對應本項之「供料裝置:係裝配於該機台
,並設有至少一容納待測之第二電子元件的供料承置器
」;第8頁第6至14行揭露用以提供擺放具有複數完測晶
片62之複數載盤21的出料區2 ,可對應本項之「收料裝
置:係裝配於該機台,並設有至少一容納已測之該第二
電子元件的收料承置器」;第8頁第6至14行揭露用以搬
移待測晶片61於進料區1之載盤11、出料區2之載盤21及
測試區4間之受X-Y 機構控制的拾取臂3,可對應本項之
「輸送裝置:係裝配於該機台,並設有至少一移載該第
二電子元件之移料器」;第8頁第6至14行揭露當進行測
試時,能夠藉由受X-Y機構控制之該拾取臂3搬移待測晶
片61由進料區1之載盤11至測試區4…該拾取臂3 將一待
測晶片61搬移至承載座441 上…承載待測晶片61之承載
座441 則會滑移至測試臂42位置下方,而該組測試臂42
則將待測晶片61搬運至該組測試板41之測試座411 上,
可對應本項之「測試裝置:係裝配於該機台,並設有至
少一承置該第二電子元件之第二測試器」;第8 頁倒數
第5行至第9頁第18行(乙證2 卷第92至93頁)揭示自動
化作業流程,可對應本項之「中央控制裝置:係用以控
制及整合各裝置作動,而執行自動化作業」。
⑶此外,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引用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測機構之全部技術特徵,關於
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之理由,及證據1、2之結合動機均已如前所述,故證據
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⒒證據1、2、4之組合或證據1、2、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至4、6至10不具進步性:
如前揭第⒈至⒑所述,證據1、2之組合既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至4、6至10不具進步性,故組合證據1、2、4及
證據1、2、5 之技術內容,自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為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之組合所
能輕易完成者,是以,證據1、2、4之組合或證據1、2、5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 、6至10不具進
步性。
⒓訴願決定認為證據2 之「熱中介片」並無主動或獨立調整
控制溫度高低之能力,無法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溫
控器」技術特徵,應有違誤:
⑴被告及參加人均以證據2之熱中介片115係被動地接收熱
裝置柱塞105 所產生之熱量,並進一步傳導至邏輯裝置
135 ,熱中介片無法獨立、主動地對邏輯裝置提供溫度
控制,換言之,證據2 之熱中介片並非一種「溫控件」
,並不具有主動或獨立控制溫度的能力,與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第一、第二溫控器具有主動調整控制溫度高低
的能力不同。故認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溫
控單元」具有多個溫控器之技術特徵等等(本院卷第12
3至124、159至177、281至307頁)。惟查:
①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
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
式,核准時專利法第58條第4 項定有明文。由於文字
用語之多義性及理解之易誤性,因此解釋申請專利範
圍時,固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並應就專利說明書整
體觀察,以瞭解該發明之目的、作用及效果,惟申請
專利範圍係就說明書中所載實施方式或實施例作總括
性之界定,圖式之作用僅係在補充說明書文字不足之
部分,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閱讀
說明書時,得依圖式直接理解發明各個技術特徵及其
所構成之技術手段,故參酌說明書之實施例及圖式所
為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應以申請專利範圍之最合理
寬廣之解釋為準,除說明書中已明確表示申請專利範
圍之內容應限於實施例及圖式外,自不應以實施例或
圖式加以限制,甚或以當事人一己有利之解釋,而變
更申請專利範圍對外公告所客觀表現之專利權範圍(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86號判決意旨
參照)。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1D)僅界定「溫控單元:…裝
配至少一第一溫控器,以使該第一電子元件保持預設
測試溫度,該溫控單元另包括位於該第一溫控器之下
方設置之至少一第二溫控器,以使該第二電子元件保
持預設測試溫度」,並未明確說明「溫控器」之定義
及其限制於何種類之溫度控制器。
③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2】段落所載明「為使第一
電子元件41及第二電子元件42保持預設測試溫度之條
件下執行測試作業,例如冷測作業之測試溫度設定為
-20℃,當冷卻器37之低溫為-40℃,並將低溫『傳導
』至位於下方之導溫座33及承載件32…以利用接合部
件331 『接觸導溫』第一電子元件41保持預設測試溫
度-20℃ ,然當第一溫控器36『導溫』第一電子元件
41時,由於承載件32亦會『傳導』冷卻器37之低溫,
以及第二溫控器38裝配於承載件32及作業治具321 之
間,…使第二溫控器38之溫度配合冷卻器37之低溫而
令作業治具321保持平衡在預設測試溫度-20℃,以利
用作業治具321 『接觸導溫』第二電子元件42保持預
設測試溫度,進而該溫控單元可使第一電子元件41及
第二電子元件42保持預設測試溫度…達到提升測試品
質之實用效益。」(乙證2 卷第13至14頁)。可知請
求項1 之第一、第二溫控器,仍需藉由同一冷卻器37
以達到所要控制第一、第二電子元件的溫度的目的,
亦即請求項1 之溫控單元係藉由「傳導」溫度而使該
第一、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以達成系爭
專利說明書第4 頁第【0005】段所述之欲保持預設測
試溫度之發明目的(即系爭專利之發明目的二),並
改進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頁第6至11行所述先前技術之
「第一電子元件11與第二電子元件12無法於同一溫度
下執行測試作業,造成影響測試品質之缺失」。
④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 對於第一、第二溫控器僅載明使
該第一、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並未有進
一步之界定,且依系爭專利說明書或圖式亦未定義或
揭露第一、第二溫控器如何具有主動或獨立調整控制
溫度高低的能力,僅僅揭示第一、第二溫控器均係藉
由「傳導」溫度方式,使該第一、第二電子元件保持
預設測試溫度而已,故只要能使各自對象物(第一、
二電子元件)保持於預設測試溫度之溫控器即屬之,
此方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用語之字義及其最合理寬廣
之解釋,並非如被告所稱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
解釋,第一、第二溫控器當然具有主動調整控制溫度
高低之能力。而參酌證據2 之「熱裝置柱塞」、「熱
中介片」均具有傳導溫度,可使頂端IC(系爭專利之
第一電子元件)、邏輯裝置(系爭專利之第二電子元
件) 保持預設溫度之效果,已如前述,即可分別對應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一、第二溫控器,故證據2確已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謂第一、第二溫控器可分別
使第一、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之技術特徵
,被告及參加人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第一、第二溫
控器,乃具有主動、獨立調整控制溫度高低的能力,
已超出系爭專利請求項之合理解釋,顯係以對己有利
之解釋而不當限縮系爭專利請求項之範圍,並不可採
。
⑵參加人雖以證據2 之熱中介片之熱力來自熱力頭,若缺
少熱裝置柱塞,熱中介片即無法對邏輯裝置進行溫度控
制,能夠對對象物進行溫度控制者,必然具有主動之控
制能力,故應將證據2 之熱裝置柱塞與熱中介片之組合
為單一組「溫控器」,不能將熱中介片視為第二溫控器
等等(本院卷第161、303、305頁)。惟查: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第二溫控器,並不以具有主動獨
立控制溫度高低的能力為限,已如前述,且參酌系爭
專利說明書第6 頁記載:該第一溫控器可為致冷晶片
或加熱件或具預溫流體之本體,該第二溫控器可為致
冷晶片或加熱件或具預溫流體之本體(乙證2 卷第15
頁),並未限定或要求第二溫控器本身即應具備獨立
加熱或致冷之溫度控制能力。是以,證據2 之熱中介
片既可透過傳導溫度之方式,使邏輯裝置(系爭專利
之第二電子元件) 保持預設溫度之效果,縱其熱力來
源並非來自本身,亦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謂第二
溫控器之要件。
②況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11至14行記載「第二
溫控器38即可視承載件32傳導之冷卻器37低溫而調整
輸出功率,使第二溫控器38之溫度配合冷卻器37之低
溫而令作業治具321保持平衡在預設溫度-20℃,以利
作業治具321 接觸導溫第二電子元件42預設測試溫度
,進而該溫控單元可使第一電子元件41及第二電子元
件42保持預設測試溫度」(乙證2 卷第13頁)可知,
第二溫控器之溫度控制仍需仰賴與第一溫控器使用同
一個冷卻器37之輔助,此為參加人所不爭執(本院卷
第276頁),因此,證據2之熱中介片並非不能對應系
爭專利第二溫控器之技術特徵。準此,參加人以缺少
熱裝置柱塞,熱中介片即無法進行溫度控制,應將證
據2 之熱裝置柱塞與熱中介片組合為單一組溫控器,
而認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第一、第二溫
控器之技術特徵,即非可採。
⑶參加人另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第一溫控器,以使
該第一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及「第二溫控器,
以使該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其中第二次
出現之「預設測試溫度」並未具有「該」之定冠詞,亦
即,此二「預設測試溫度」並不必然為相同者,系爭專
利說明書亦從未限制第一電子元件與第二電子元件之「
預設測試溫度」必然為等值,換言之,第一電子元件與
第二電子元件之「預設測試溫度」可為非等值,此亦為
另設第二溫控器以獨立控制第二電子元件溫度之目的等
等(本院卷第175至177頁)。但查:
①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2】段所舉之實施例,第一
電子元件與第二電子元件之「預設測試溫度」皆為-20
℃,且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頁第2段記載壓測機構之
缺失有:「第一電子元件11與第二電子元件12無法於
同一溫度下執行測試作業,造成影響測試品質之缺失
」;及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頁第【0005】段所述:
本發明之目的二,使第一溫控器及第二溫控器可分別
導溫第一電子元件及第二電子元件,進而使第一電子
元件與第二電子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而執行測試作
業。可知系爭專利之主要目的之一,即在於使第一電
子元件與第二電子元件之「預設測試溫度」,應盡可
能保持相同溫度下執行測試作業,並非如參加人所述
其另設第二溫控器獨立控制第二電子元件溫度之目的
,係為了第一電子元件與第二電子元件之「預設測試
溫度」可為非等值。
②依證據2圖2以及說明書第【0008】至【0010】揭示:
「該系統可讓一垂直排列中的兩個離散IC直接接觸並
且在溫度強制作用(temperature forcing)期間保持
兩者的溫度。該系統為兩個IC提供均勻的溫度,在先
前的解決方案中,排列成垂直形式則會相依於要達成
的溫度而導致其中一個IC溫度過低或過高。」;第【
0029】至【0031】段揭示:「該熱中介片115 還會轉
換該PoP IC的該熱裝置柱塞105與該底部封裝135之間
的溫度。該熱中介片115 係由一或更多個導熱材料及
一或更多個電隔離材料所構成。該PoP IC裝置130 的
頂端130由熱裝置柱塞105來進行熱控制。更明確地說
,該柱塞105會一起"控制該頂端IC 130與該熱中介片
115,該熱中介片115會經由接觸來控制邏輯裝置135"
。」可知證據2已經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溫控單元
:…裝配至少一第一溫控器,以使該第一電子元件保
持預設測試溫度,該溫控單元另包括位於該第一溫控
器之下方設置之至少一第二溫控器,以使該第二電子
元件保持預設測試溫度」之技術特徵,且目的亦在達
成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頁第【0005】段所述保持預設
測試溫度之功效。
③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第一溫控器、第二溫控器
,倘若其目的在分別獨立控制第一電子元件、第二電
子元件而保持不同之預設測試溫度,反而有違系爭專
利之發明目的,故參加人以第一溫控器、第二溫控器
可分別獨立控制第一電子元件、第二電子元件,以達
成不同預設測試溫度之目的,與系爭專利之發明目的
不符,其所稱原告窄化「預設測試溫度」之解讀,顯
不足採。
(五)證據1、2、3 之組合或證據1、2、3、4之組合或證據1、2
、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5:
系爭專利請求項5係依附於請求項3,並進一步界定「該承
載器係於該承載件與該導溫座之間設有至少一隔離件」之
附屬技術特徵。
⒉證據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證據1、2雖未揭示隔離件,惟隔離件係半導體
封裝測試領域之習知技術,如證據3 說明書第【0023】段
揭示「隔離板用來使歧管及通道板彼此熱絕緣。通道板處
於或接近半導體裝置之所要溫度。…隔離板用來防止熱量
在歧管之冷或熱流體與冷卻通道之間的方向上之傳遞。此
使得熱量傳遞主要是與通道板之通道中的流體進行」(乙
證2卷第47頁),故證據3已揭露該進一步界定技術特徵。
⒊因證據1至3同屬半導體封裝測試領域,具技術領域之關連
性;證據1 為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壓測機構,但缺少溫
控元件,證據2 第【0010】段揭露堆疊式封裝電子元件之
壓測機構在先前的解決方案中,排列成垂直形式則會相依
於要達成的溫度而導致其中一個IC溫度過低或過高,故提
出直接接觸垂直排列的兩個離散IC,並在溫度強制作用期
間保持兩者的溫度之手段,證據3 揭露半導體封測時避免
溫度散失可使用隔離件,具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該發
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為了良好控制溫度,避免
元件間熱量傳遞,自可設置隔離板於適當位置,證據1至3
具有結合動機,故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技術特徵為該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至3所揭示之技術簡單
組合而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⒋此外,證據1至3之組合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
進步性,是以證據1至4之組合以及證據1至3、5 之組合,
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申請前之先前技術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者,故證據1至4之
組合及證據1至3、5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
具進步性。
七、
綜上所述,證據1、2之組合或證據1、2、4之組合或證據1、
2、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6至10不具進
步性;又證據1、2、3 之組合或證據1、2、3、4之組合或證
據1、2、3、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
性。從而,原告所提上揭舉發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至10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原處分機關所為
「請求項1 至10舉發成立」之原處分,並無違誤,被告撤銷
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 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並
命原處分機關於6 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之訴願決定,
即有
未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當事人其餘
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沒有影響,無逐一論述的必
要,併此說明。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
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條之1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2.
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
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
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
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