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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10 年度行商訴字第 2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10年度行商訴字第21號 原   告 美商瑪米亞兄弟公司(Mamiye Brothers Inc) 代 表 人 海曼‧馬密耶(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       尤彰澤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陳煒森 參 加 人 世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穎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參加人世潮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世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 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 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陳煒森於民國101 年5 月24日以「little me 商標及 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 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連衣裙;初生嬰兒服;成衣;肚圍 ;圍兜;襪子;背心;休閒服;衣服;洋裝;服裝」商品, 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 下稱系爭商標)。原告於108 年1 月30日以系爭商標有商標 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情形,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以 109 年8 月14日中台評字第H00000000 號商標評定書為評定 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10 年1 月 19日經訴字第10906313570 號訴願決定駁回後,向本院提起 訴訟。 三、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如認原告之訴駁回,參加人世潮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職是,參加人 世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其與參加人陳煒森間因系爭商標 之糾紛受有退貨之損害,提出原告授權書兩份、參加人陳煒 森委託律師寄發之警告函1 份、退貨明細統計表1 份為證, 聲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准 許參加人世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