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110年度
行商訴字第21號
原 告 美商瑪米亞兄弟公司(Mamiye Brothers Inc)
代 表 人 海曼‧馬密耶(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
尤彰澤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陳煒森
參 加 人 世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穎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
商標評定事件,參加人世潮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世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按
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
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
行政訴
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陳煒森於民國101 年5 月24日以「little me 商標及
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
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連衣裙;初生嬰兒服;成衣;肚圍
;圍兜;襪子;背心;休閒服;衣服;洋裝;服裝」商品,
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
下稱
系爭商標)。原告於108 年1 月30日以系爭商標有商標
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情形,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以
109 年8 月14日中台評字第H00000000 號
商標評定書為評定
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以110 年1 月
19日經訴字第10906313570 號
訴願決定駁回後,向本院提起
訴訟。
三、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如認原告之訴駁回,參加人世潮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職是,參加人
世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其與參加人陳煒森間因系爭商標
之糾紛受有退貨之損害,提出原告授權書兩份、參加人陳煒
森委託律師寄發之警告函1 份、退貨明細統計表1 份為證,
聲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本院自得依
前開條文之規定,准
許參加人世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
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