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行專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美商基利法瑪席特有限責任公司
(GILEAD PHARMASSET LLC)
代 表 人 Mary J. Edwards
羅秀培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代 表 人 邱泰源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
發明專利申請延長專利權
期間事件,指定
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民國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前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