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
裁定
9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惠豐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新型
專利舉發事件,本院
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上訴人
行政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元。
理 由
一、
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257條第2項為移送,經
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
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依同法第104
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法院應依
聲請並
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二、本件上訴人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對本院99年度行專更㈠字
第5號判決不服,於民國100年6月2日經本院向最高
行政法院
提起上訴,並自行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6,000元,
有訴訟費用單據一份在卷
可稽(見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
字第1890號卷第19頁),
嗣於同年11月3日案經最高行政法
院100年度判字第1890號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
惟本件係發回
更審再行上訴之案件,依
上開規定係免徵裁判費,上訴人
迄
今未對溢繳之上訴費用聲請退還,依
前揭規定,上訴人於10
0年6月2日所繳交之裁判費用,即屬溢繳,應予退回上訴人
。
三、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