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淳廉
號
上列
上訴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0 年8 月19日100 年度智易字第9 號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1556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就被告被訴對
告訴人賓志剛犯
侵占、背信及違反
著作權法部分
公訴不受理,被訴違反商標
法及對
告訴人禾本康公司所犯侵占、
背信罪嫌部分無罪,經
核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
證據及
理由(如附件)。
二、
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審認定告訴人禾本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禾本康公司)之股份為被告與告訴人賓至剛分別
持有
,且依禾本康公司與香草魔法學苑的組織架構圖顯示,賓至
剛與被告共同經營禾本康公司。被告所辯台新商銀禾本康公
司帳戶自92年8 月28日起至96年5 月14日止由臺北醫學大學
匯入之款項新臺幣(下同)54 1,792元,及被告於92年12月
19 日 存入25,122元部分,均發生於本件犯罪時間之前,且
告訴人禾本康公司表示此係禾本康公司與臺北醫學大學推廣
部進行合作並授課之收入,並非被告之所得收入等語,故被
告此部分主張,不足為有利之認定,而應成立
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將
原本屬於告訴人禾本康公司客戶匯款而由統一速達
股份有限公司代收之款項,匯入康茵有限公司(下稱康茵公
司)帳戶,將致告訴人禾本康公司之財產利益積極減少、妨
害財產增加、喪失未來可期待利益,而構成背信罪。㈢康茵
公司出售商品之前,未取得告訴人禾本康公司之同意,則被
告於同一商品與類似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
消費者混淆誤認
之虞,而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第2 款
之罪嫌。故原審對被告為無罪之
諭知,認事用法,
顯有違誤
。
三、惟查:檢察官之上訴意旨,業經原審論述
綦詳,並
諭知無罪
判決,其認事用法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檢察官
猶認被告有
本件
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金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