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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9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背信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淳廉           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0 年8 月19日100 年度智易字第9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1556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就被告被訴對告訴人賓志剛犯 侵占、背信及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公訴不受理,被訴違反商標 法及對告訴人禾本康公司所犯侵占、背信罪嫌部分無罪,經 核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 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審認定告訴人禾本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禾本康公司)之股份為被告與告訴人賓至剛分別持有 ,且依禾本康公司與香草魔法學苑的組織架構圖顯示,賓至 剛與被告共同經營禾本康公司。被告所辯台新商銀禾本康公 司帳戶自92年8 月28日起至96年5 月14日止由臺北醫學大學 匯入之款項新臺幣(下同)54 1,792元,及被告於92年12月 19 日 存入25,122元部分,均發生於本件犯罪時間之前,且 告訴人禾本康公司表示此係禾本康公司與臺北醫學大學推廣 部進行合作並授課之收入,並非被告之所得收入等語,故被 告此部分主張,不足為有利之認定,而應成立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將原本屬於告訴人禾本康公司客戶匯款而由統一速達 股份有限公司代收之款項,匯入康茵有限公司(下稱康茵公 司)帳戶,將致告訴人禾本康公司之財產利益積極減少、妨 害財產增加、喪失未來可期待利益,而構成背信罪。㈢康茵 公司出售商品之前,未取得告訴人禾本康公司之同意,則被 告於同一商品與類似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 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違反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第2 款 之罪嫌。故原審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 三、惟查:檢察官之上訴意旨,業經原審論述綦詳,並諭知無罪 判決,其認事用法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檢察官猶認被告有 本件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金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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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