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
裁定
100年度刑智
上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小叮噹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蕭陳慧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0
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正本法官簽名欄之「法官熊誦梅」應更正為「法官林洲富
」。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
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