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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刑智抗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刑智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伊珊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不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刑事裁定(一 ○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七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 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業經抗告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 條之一規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分別以九十八年度 偵字第一五一四號、第三一○八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又本件扣案之盜版韓劇「黃真伊」光碟十片及扣案之盜版日 劇「華麗一族」光碟五片,應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 第二項及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自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在奇摩拍 賣網站上販賣韓劇「黃真伊」之盜版光碟,及自九十七年十 二月二十一日起在奇摩拍賣網站上販賣日劇「華麗一族」之 盜版光碟,所涉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於 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分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四號、 第三一○八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 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惟上開二案扣得之盜版韓劇「黃真伊」 光碟十片及盜版日劇「華麗一族」光碟五片,既非違禁物, 又非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單獨 宣告沒收,聲請意旨依此規定聲請宣告沒收,已有誤解。再 者,上開扣案盜版光碟片固係供被告犯著作權法之罪所用之 物,為被告供認在卷。惟前揭扣案之盜版韓劇「黃真伊」光 碟十片,係告訴人晶偉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專員魏里南為蒐證 而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奇摩拍賣網站,以新臺幣( 下同)三百九十元向被告購得,另扣案之盜版日劇「華麗一 族」光碟五片,係警方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上揭光碟販售之 價格與市價顯有差異,轉知告訴人佳昇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該公司人員為蒐證而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奇摩 拍賣網站,以三百九十元向被告購得,是前揭扣案盜版光碟 既經被告售出,即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依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 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揭扣案物,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 三、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駁回理由無非以本件扣案盜版光碟既 經被告售出,即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惟著作權法第九十 八條規定針對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定有 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且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之特別規定, 類此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一○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九四 號刑事裁定准予宣告沒收扣押盜版光碟在案。是原裁定尚嫌 未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提起抗告 ,並請求鈞院將原裁定撤銷,另為適當且合法之裁定。 四、按緩起訴制度為介於起訴及微罪職權不起訴間之緩衝制度設 計,係為使司法資源有效運用,填補被害人之損害、有利被 告或犯罪行為人之再社會化,就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偵查後發現其 犯罪嫌疑充足,但得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 益之維護,認為適當者,予以緩起訴處分,以觀察犯罪行為 人有無施以刑法所定刑事處罰之必要,與因認為欠缺法律上 提起公訴或起訴不適當而予以不起訴處分之要件有所不同。 次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隨緊接 於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惟參以刑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得專 科沒收」,與第四十條所定「得單獨宣告沒收」,足證沒收 雖原為從刑,但與主刑並非有必然牽連之關係。又檢察官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 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亦定有明文。復按修正後之 現行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其中增訂之「專科沒收之物」,其修正理 由稱:「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 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 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 爰於第二項增訂之。」足見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 物」,係指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故採必科主義之義務沒收 物而言,至採得科主義,法院有沒收與否裁量權之職權沒收 物則不屬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 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 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 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 為限。」係採得科主義之職權沒收規定,既非違禁物,又非 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單獨宣告 沒收(司法院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九十八年智慧財產 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第四號提案及研討結果參照)。再按 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 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前段等屬之 。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 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 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後者指凡供犯罪所用 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予以沒收,但仍以屬於被告或共犯 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五一號判決 意旨參照)。 五、經查: ㈠原裁定以本件二案扣得之盜版韓劇「黃真伊」光碟十片及盜 版日劇「華麗一族」光碟五片,既非違禁物,又非專科沒收 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抗 告人依此規定聲請宣告沒收,已有誤解,且前揭扣案盜版光 碟既經被告售出,即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依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為由,而駁回抗 告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揭扣案物,依前揭說明,核無違誤 。 ㈡抗告人以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針對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 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定有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且不以屬於 犯人者為限之特別規定,類此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一 ○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九四號刑事裁定准予宣告沒收扣押盜版 光碟在案,是原裁定尚嫌未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 條第一項規定,提起抗告為由,請求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 為適當且合法之裁定云云。惟依前揭說明可知,著作權法第 九十八條係採得科主義之職權沒收規定,既非違禁物,又非 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單獨宣告 沒收(司法院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九十八年智慧財產 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第四號提案及研討結果參照)。又本 件本件二案扣得之盜版韓劇「黃真伊」光碟十片及盜版日劇 「華麗一族」光碟五片,固係供被告犯著作權法之罪所用之 物,為被告供認在卷,然因前揭扣案盜版光碟既經被告售出 ,即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 九條之一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原裁定就此部分之認定,洵 屬有據。至抗告人主張類此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一○ 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九四號刑事裁定准予宣告沒收扣押盜版光 碟在案部分,與本案縱有類似情形,惟與本案之案情各異, 為另案問題,尚難比附援引,執為本件有利之論據。從而, 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抗告人仍執上開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一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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