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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法定代理人  Benjamin O. Orndorff 訴訟代理人  藍孟真 律師        陳瓊英 律師        馬蕙蘭 被上訴人   全揚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9日第一審 100 年度智附民字第2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中華民國 法律不認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及 其他處分之請求,以中華民國法律認許者為限。因侵權行為 涉訟者,得由行為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 修正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行為 地,包含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最高法 院56年臺抗字第369 號著有判例。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 就法院之管轄予以規定,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地在我國,自應 類推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由我國法院管 轄。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係外國法人,具有涉外因素,上訴 人主張被上訴人即被告侵害其電腦程式之著作財產權,自應 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定本件之管轄法院及準據法。而 關於涉外侵權行為之準據法,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與法庭地 法。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內,揆諸 前揭說明,本件涉外事件之準據法,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 二、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 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係著作權法所生之第二審民事事件,符合智 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規定,本院依法自有管轄權 。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 1.被上訴人全揚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全揚公司)以經營事務 性機器設備、資訊軟體之販售為其業務,被上訴人陳銘志 係全揚公司之負責人,負責全揚公司之經營,經營銷售、 維修、工程軟體等業務。被上訴人陳銘志明知Windows 、 Office等電腦程式軟體(下稱系爭著作)為上訴人所創作 ,依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O )之「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等約定,均屬 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非經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重製。詎被上訴人陳銘志未經上訴人之同意或 授權,竟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 意,將系爭著作重製在其銷售予客戶之電腦內,以此方法 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9年7 月21日,為法務部 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員持搜索票至被上訴人全揚公司 坐落高雄市○○區○○○路○○○ 號1 樓之門市執行搜索, 當場扣得盜版光碟71片、檢修單7 冊、收款收銷日報表56 紙及操作程序便條紙1 紙。被上訴人上開犯行,業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7187 號、10 0年度偵字第24307 號提起公訴。 2.被上訴人陳銘志非法重製系爭著作在被上訴人全揚公司內 營業用之電腦,或附加在被上訴人販賣之電腦硬碟中一併 出售予不特定之相關消費者,此有搜索時受檢查之13臺公 司電腦、上訴人市調人員所購得之編號Tl、T2二臺電腦, 暨扣案之60片內載有微軟公司之相關軟體光碟等件為證。 被上訴人以經營電腦週邊設備之販售及維修等項目為業, 具有不特定之相關消費客源,事實上自難以估計其非法拷 貝之數量,其侵害上訴人之系爭著作範圍,遠逾本件刑事 案件卷內已有之證物,顯已嚴重擠壓上訴人之系爭著作軟 體市場,侵害情節重大,依民法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 2 項規定,被上訴人應連帶負賠償責任。因被上訴人非法 重製之數量難以估計,無法精確論定上訴人之實際損害, 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規定,請求就每種軟體,各以 新臺幣(下同)1 百萬元酌定為被上訴人之賠償金,被上 訴人侵害系爭著作種類如附表一所示計52種,則被上訴人 共應賠償上訴人損害合計5,200 萬元。復依著作權法第89 條、第9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將本案民事及刑事判決書 登報。嗣被上訴人意圖營利非法重製上訴人之系爭著作並 予以散布,已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上訴人得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準 此,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⑴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 5,200 萬元,並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暨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⑵被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 書主文、事實欄及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以 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 頁1 日。⑶被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所載之道歉 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 一版下半頁1 日。 (二)原審為上訴人部分敗訴之判決,並據此提起上訴與主張: 1.原審判決雖認除編號T1、T2兩臺電腦內重製之軟體外,其 餘上訴人所主張之侵權事實,均不得在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中請求之。惟被上訴人其餘侵害行為與本件刑事判決認定 之犯罪事實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應由原審法 院併予審理。上訴人對該部分侵權事實,自得於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併予請求。而搜索時受檢查之15臺電腦,其中A2 、A7無法讀取,暨扣案之60片內載有微軟公司之相關軟體 光碟,其內均載有未經授權之微軟公司電腦程式,是上訴 人所受之損害,絕非僅止於T1、T2兩臺電腦內重製之電腦 程式軟體。且被上訴人非法重製電腦程式軟體予不特定之 相關消費者,事實上難以估計其非法重製之數量,因其侵 害數量不明,上訴人無法據以計算所受損害。且被上訴人 將非法重製軟體隨電腦銷售予客戶後,電腦使用者亦可經 由硬碟對拷方式重製軟體,進而散布予其他使用者,實難 估算軟體經輾轉重製而流通在外之數量。而非法軟體在外 流通之結果,勢將導致正版軟體銷售量之減少,因輾轉拷 貝之數量不明,上訴人無法據以計算所失利益。職是,上 訴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難以估計,無法僅以T1、T2及其 餘電腦、光碟內軟體之市價予以衡量。 2.上訴人之Office 2003 電腦程式軟體內包含Word、Excel 、Outlook 、PowerPoint、Access、InfoPath、Publishe -r等軟體,而Office 2010 電腦程式軟體內則包含Word、 Excel 、Outlook 、PowerPoint、Access、InfoPath、Pu blisher 、OneNote 及SharePoint WorkSpace等軟體,前 開軟體均為個別獨立之電腦程式著作,上訴人雖因市場行 銷策略考量,將上開軟體併稱為Office而以套裝形式銷售 ,然相關消費者亦可選擇購買個別之電腦程式。Office 2 003 或Office 2010 固於市場上可稱為一「產品」,然絕 非僅一「著作」。被上訴人既侵害數種不同之著作財產權 ,自應就其侵害Office產品內之各種不同電腦程式著作負 損害賠償責任,不得僅以「Office」一種產品售價計算損 害。職是,被上訴人侵害系爭著作權之損害賠償額,應依 個別之電腦程式著作分別予以酌定。則上訴人受侵害之軟 體依附表一所示共52種,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規定, 以每種軟體1 百萬元酌定損害賠償金,總計請求金額應為 5,200 萬元,扣除原審判決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之20萬元, 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51,924,270元。 3.原審判決以將本案民、刑事判決主文登載於新聞紙,即足 以回復上訴人名譽為由,認無需再刊登道歉啟事。惟判決 書登報僅使社會大眾知悉侵害著作權之法律責任,刊登道 歉啟事始能達導正視聽、回復名譽之效果,是本案仍有刊 登道歉啟事之必要,並引用本案刑事案件部分之證據資料 及陳述。爰上訴聲明:⑴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⑵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51,924,270元,並自起訴 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上 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⑶被上訴人應連帶負擔 費用,將附件所載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 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1 日。 二、被上訴人則以,搜索當日所發現之電腦均為客戶所有,非被 上訴人所有,並願意以包括登報費用,計45萬元而分3 期給 付與上訴人,以達成和解,其餘引用本案刑事案件部分之證 據資料與陳述。準此,被上訴人聲明請求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事實應依刑事判決認定為準: 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 人,其雖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 求回復其損害,然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 之損害為限,縱使可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 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臺上字第633 號 著有判例。上訴人雖主張其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難以估計, 無法僅以T1、T2及其餘電腦、光碟內軟體之市價計算云云。 然被上訴人抗辯稱搜索當日所發現之電腦均為客戶所有,非 被上訴人所有等語。職是,本院自應審究本案刑事判決所認 定之事實為何?作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之損害賠償所據 。經查: (一)本院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 被上訴人陳銘志為被上訴人全揚公司之負責人,明知附表 二所列之電腦程式軟體,均係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依 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及世界貿易組織之「與貿易有關之 智慧財產權協定」等約定,均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 程式著作物,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即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重製。詎被上訴人陳銘志竟基於擅自以重製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先後於98年11月5 日、99年 6 月21日,在被上訴人全揚公司處,經上訴人之調查人員 喬裝為顧客向其訂購組裝電腦主機各1 台,即附表二編號 T1、T2所示電腦主機後,未經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將附 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電腦程式軟體,分別重製於編號 T1、T2之電腦主機內,並將該2 台主機先後交付予上訴人 之調查人員,而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等事實,復為兩 造所不爭執,且業經原審100 年度智易字第34號、本院10 1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3號刑事判決,均審認明確,並論處 被上訴人罪刑,此有前開原審與本院刑事判決可稽。職是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前述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之 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二)非本院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上訴人雖另主張被上訴人除侵害上訴人如附表二所示電腦 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外,亦侵害附表一所列其餘上訴 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軟體云云。然諸前揭說明, ,本件上訴人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所得請求賠償 之損害,應以被上訴人於刑事案件被訴之犯罪事實為限。 因本案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僅限於被上訴人陳銘志 於編號T1、T2電腦主機內分別重製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 之電腦軟體,故上訴人逾此範圍所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 均未經本案刑事判決所認定,縱使上訴人得另循民事訴訟 途徑請求損害賠償,仍不得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 中對上訴人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權。準此,上訴人此部分之 主張,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 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1.依民法第21 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 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 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2.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 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 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 倘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在1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 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500 萬元,著作權法第88條定 有明文。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非法重製之數量難以估計, 無法精確論定上訴人之實際損害,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規定,請求酌定賠償額云云。惟被上訴人抗辯稱其願意給 付45萬元等語。職是,本院首應認定上訴人是否不易證明實 際損害額時,始酌定賠償數額。倘有其他計算損害賠償之方 式,為避免上訴人不盡舉證責任,自應適用其他方式計算本 件損害賠償額,茲探討如後: (一)本件無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之情事: 按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乃在填補被害人之實際損 害,而非更予以利益,故損害賠償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 要件,故無損害亦無賠償可言。故考量著作權人有時不易 證明其實際損害額,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規定被害人得 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惟仍應以實際損害額 不易證明為其要件,且法院酌定賠償額時,應按侵害之情 節定之(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 。經查: 1.上訴人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所得請求損害賠償 之範圍,應以刑事判決認定之被告犯罪事實為基準,即以 被上訴人於附表二編號T1、T2所示兩臺電腦主機內重製附 表二所列電腦軟體之行為所致原告之損害為限,此為損害 填補之基本原則。依通常情形,授權他人利用著作,著作 權人會向被授權人收取權利金。衡諸上訴人對外銷售如附 表二所列之各電腦程式軟體,其銷售價格屬使用者為合法 使用該等電腦程式軟體所應支付之權利金,亦為上訴人可 得預期之利益。而被上訴人未經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擅 自將該等電腦程式軟體重製於編號T1、T2之電腦主機內, 致上訴人無法順利向被上訴人取得授權該等電腦程式軟體 之權利金。 2.基上所陳,本件自得以上訴人可得預期取得之權利金,計 算上訴人之實際損害數額,並無著作權法第88條第3 項所 稱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之情形,故本案無著作權法第88條 第3 項規定之適用;而應由本院參酌損害賠償之基本原則 ,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及民法第216 條之 規定,以上訴人所失利益即上訴人銷售附表二所示電腦程 式軟體之價格,計算上訴人之實際損害額。準此,上訴人 請求本院酌定被上訴人應給付之損害賠償,其於法無據。 (二)本件依據具體損害計算損害賠償金額: 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 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 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 所失利益,民法第216 條定有明文。經查: 1.附表二所列之各電腦軟體雖為個別獨立之電腦程式著作, 上訴人對各該電腦軟體分別享有著作財產權,惟上訴人就 附表二編號1 所示「Word 2003 」、「Excel 2003」、「 Outlook 2003」、「Powerpoint 2003 」、「Access 200 3 」、「Publisher 2003」、「InfoPath 2003 」及附表 二編號2 所示「Word 2010 」、「Excel 2010」、「Outl -ook 2010 」、「Powerpoint 2010 」、「Access 2010 」、「Publisher 2010」、「Onenote 2010」、「InfoPa -th 2010」、「SharePoint Workspace」等軟體,除各別 對外銷售外,亦會以包含數種前述軟體在內之「Office 2 003」、「Office 2010 」套裝軟體形式於市面上銷售。 且為便於相關消費者依其需求選購,上訴人生產之「Offi -ce 」系列亦包含不同軟體組合之多種版本等情,此為兩 造所不爭執。準此,電腦程序軟體可單一或組合出售,並 非僅以套裝形式銷售。 2.相關消費者購買Office套裝軟體之價格,其與單獨購買Of -fice 所含各該軟體之價格總額,兩者有相當之價差(見 原審智附民卷第48頁),並有上訴人提出之軟體建議售價 一覽表、Office各版本售價一覽表及相關價格參考資料可 資參佐。本院審酌被上訴人全揚公司係以銷售電腦設備及 軟體為營業項目,而被上訴人陳志銘為全揚公司之負責人 ,是被上訴人應知悉購買Office套裝軟體及單獨購買各該 電腦軟體,兩者存有相當之價差。倘被上訴人有同時安裝 、使用Word、Excel 、Outlook 、PowerPoint、Access、 Publisher 、Onenote 等電腦軟體之需要,自會視其所需 電腦軟體之種類、數量,購買價額最為實惠之Office版本 ,應不致花費較高之金額,購買各別包裝之上訴人電腦軟 體,自符合通常消費習性。職是,Office套裝電腦軟體及 單獨電腦軟體間,兩者存有價差。 3.被上訴人陳銘志係於上訴人調查人員於98年11月、99 年6 月間至被上訴人全揚公司門市購買編號T1、T2之電腦主機 後,始將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各該軟體重製於前揭2 台電腦主機內,且其中編號T1主機內除Windows XP外,其 餘軟體之產品序號均相同,編號T2主機內除Windows 7 旗 艦版外,其餘軟體之產品序號亦均相同。故計算上訴人之 實際損害數額時,不應將Word、Excel 、Outlook 、Powe -rPoint 、Access、Publisher 、OneNote 、InfoPath、 SharePoint Workpace 等軟體均單獨計價,應以上訴人之 Office套裝軟體版本之銷售價格計算,始屬合理。 4.「Office 2003 」套裝軟體雖包含「Word、Excel 、Outlo -ok、PowerPoint、Access、Publisher 及InfoPath」等 軟體在內之專業版;而「Office 2010 」亦包含「Word、 Excel 、Outlook 、PowerPoint、Access、Publisher 、 OneNote 、InfoPath、SharePoint Workpace 」等軟體在 內之專業增強版。惟該2 版本均僅供企業大量授權,一般 個人消費者無法購得,亦無預估零售價格可供參考,此經 上訴人在原審陳明在卷(見原審智附民卷第48之1 、48之 2 頁)。參諸本件被上訴人之侵權型態,僅係於個人組裝 電腦主機內重製原告之電腦軟體,顯與企業需要大量授權 之情形有異,是本件自無從以上揭2 版本之價格計算上訴 人之損害金額,而應以一般個人消費者均能於坊間購得之 「Office 2003 專業版」,其含Word、Excel 、Outlook 、PowerPoint、Access、Publisher ,暨「Office 2010 專業版」,其含Word、Excel 、Outlook 、PowerPoint、 Access、Publisher 、OneNote 之市價計算,其餘未涵括 在內之InfoPath 2003 、InfoPath 2010 、SharePoint W -orkspace 2010等電腦程式軟體,即應依照各別之零售價 格計算。 5.基上所論,上訴人主張如附表二所列之各別軟體或套裝軟 體版本之售價,分別如附表二所載,業經其提出相關網頁 資料為證,被上訴人亦未爭執,依照本院前述之計算依據 及上訴人陳報之軟體價格加以計算(見原審智附民卷第26 29、32、48之1 、48之2 、48之3 、48之10頁)。準此,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應為75,730元,如 本判決附表二所示金額。 (三)被上訴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按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 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 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陳銘志為被上訴人全揚 公司之負責人,有被上訴人全揚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可稽 (見原審智附民卷第18頁)。被上訴人陳銘志明知電腦程 式著作之重製,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能為之,竟未 經上訴人之授權,擅自重製附表二之各該電腦軟體至出售 客戶之電腦中,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被上訴人陳銘 志因執行被上訴人全揚公司業務,致上訴人受有損害,被 上訴人陳銘志自應與全揚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職是,上 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75,7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0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見原審智附民卷第 15至17頁),依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逾此 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三、判決書及道歉啟事登報請求權: 按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 部登載新聞紙、雜誌。而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之罪者 ,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 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著作權法第89條、第99條分 別定有明文。著作權法第89條係規定於「權利侵害之救濟」 章,第99條規定於「罰則」章,依立法體例之解釋,第89條 係指民事判決書之登載,第99條則指刑事確定判決書之登載 。參諸著作權法第99條於81年6 月10日之立法理由,係參考 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之規定而增訂,法院就此聲請所為之處 分,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須經判決,依同法第220 條規定, 應由法院以裁定行之,倘被告延不遵行,由檢察官準用同法 第470 條及第471 條等規定執行(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59 號 解釋及其解釋理由書)。上訴人雖主張判決書登報僅使社會 大眾知悉侵害著作權之法律責任,刊登道歉啟事始能達導正 視聽、回復名譽之效果,故本案有刊登道歉啟事之必要云云 。惟查: (一)上訴人請求登載民事判決書: 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如附表二所示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 產權,既如前述,是上訴人依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請求 被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 主文欄之內容登載於經濟日報1 日,固屬有據。然登報費 用與侵害著作權所生之損害賠償間,兩者必須相當,始契 合公平原則。所謂適當之處分者,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 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或信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故著作權法 第89條雖規定著作權人得請求登報,惟法院應審酌具體個 案情節判斷是否有必要。職是,本院認關於刊登之篇幅及 版面,上訴人雖請求刊登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長25 公分、寬19公分,惟衡諸本案被上訴人侵害之情節,認上 訴人之上開請求篇幅顯然過大,且無須登載於第一版,而 應以經濟日報全國版任一版面下半頁、長12公分、寬9 公 分為適當,以符比例原則。故上訴人逾此範圍之請求,即 非有據。 (二)上訴人請求登載刑事判決書及道歉啟事: 上訴人固依著作權法第99條及民法第195 條第1 項等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 判決書主文、事實欄,暨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於經 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1 日等語。惟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 依著作權法第99條規定請求被告負擔費用,在報紙上登載 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主文及事實欄,其於法已有 未合,應以刑事裁定為之。參諸被上訴人陳銘志係應客戶 之要求,始於客戶之組裝主機內非法重製上訴人之電腦軟 體,並非在被上訴人全揚公司所銷售之電腦設備內,均非 法安裝上訴人之電腦軟體等情狀。以上揭命被上訴人將最 後事實審民事判決主文欄登報之方式,已足以回復上訴人 信譽,並對被告收警惕之效。準此,上訴人另請求被上訴 人負擔費用刊登刑事判決書之主文、事實欄及附件所示之 道歉啟事,均無必要性,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論,上訴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第89條、第99 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等規定,請 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75,73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0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被 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 欄之內容,以12公分乘以9 公分之版面,刊載於經濟日報全 國版任一版下半頁1 日,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判命被上訴人所為給付 ,核無違誤。準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 判,為無理由,上訴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爭點、陳述及所提其 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自無 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項 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用,且本件復無其他訴訟費用,爰不諭 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七、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 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 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附件:道歉啟事 道歉人未經授權擅自非法重製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 -tion)擁有著作權之電腦軟體於銷售予消費者之電腦硬碟中,以 圖營利,另並有未經授權而擅自重製美商微軟公司擁有著作權之 電腦軟體於光碟或本公司電腦中之行為。道歉人體認此等行為不 但嚴重侵害美商微軟公司之智慧財產權,構成刑事犯罪及民事損 害賠償責任,同時對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努力亦產生重大之負面影 響。特此登報向美商微軟公司表示歉意,並保證嗣後絕不再侵害 其任何權益,同時呼籲業者尊重美商微軟公司之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人: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 道歉人:全揚資訊有限公司 高雄市○○區○○○路○○○ 號1 樓 道歉人:陳銘志 高雄市○鎮區○○○街○○號 附表一 ┌──┬──────────────┬──────────────────┬──────┐ │種類│軟體名稱 │ 電腦/光碟 編號 │ 備註 │ ├──┼──────────────┼──┬───────────────┼──────┤ │1 │Windows 7 │電腦│A1,A4,A9,A19,A22,A23,A24,T2 │ │ │ │ ├──┼───────────────┼──────┤ │ │ │光碟│D29,D33,D35,D36,D39 │ │ ├──┼──────────────┼──┼───────────────┼──────┤ │2 │Windows XP │電腦│A3,A5,A6,A8,A17,T1 │ │ │ │ ├──┼───────────────┼──────┤ │ │ │光碟│D1,D5,D9,D12,D21,D22,D23,D24 │ │ ├──┼──────────────┼──┼───────────────┼──────┤ │3 │Windows Vista │光碟│D27,D28 │ │ ├──┼──────────────┼──┼───────────────┼──────┤ │4 │Windows 98 │光碟│D30,D45,D56,D60 │ │ ├──┼──────────────┼──┼───────────────┼──────┤ │5 │Windows Me │光碟│D60 │ │ ├──┼──────────────┼──┼───────────────┼──────┤ │6 │Windows 2000 │光碟│D13,D71 │ │ ├──┼──────────────┼──┼───────────────┼──────┤ │7 │Windows Server 2003 │電腦│A21 │ │ ├──┤ ├──┼───────────────┼──────┤ │8 │ │光碟│D11,D15,D17,D47,D49,D68 │ │ ├──┼──────────────┼──┼───────────────┼──────┤ │9 │Windows Server 2008 │光碟│D41 │ │ ├──┼──────────────┼──┼───────────────┼──────┤ │10 │Windows 2000 Server │光碟│D4,D6,D59 │ │ ├──┼──────────────┼──┼───────────────┼──────┤ │11 │Windows 2000 Advanced Server│光碟│D8 │ │ ├──┼──────────────┼──┼───────────────┼──────┤ │12 │Exchange Server 5.5 │光碟│D18,D50,D51 │ │ ├──┼──────────────┼──┼───────────────┼──────┤ │13 │Word 2010 │電腦│A1,A3,A6,A8,A19,A24,T2 │ │ ├──┼──────────────┼──┼───────────────┼──────┤ │14 │Excel 2010 │電腦│A1,A8,A19,A24,T2 │ │ ├──┼──────────────┼──┼───────────────┼──────┤ │15 │Outlook 2010 │電腦│A1,A8,A19,A24,T2 │ │ ├──┼──────────────┼──┼───────────────┼──────┤ │16 │PowerPoint 2010 │電腦│A1,A6,A8,A19,A24,T2 │ │ ├──┼──────────────┼──┼───────────────┼──────┤ │17 │Access 2010 │電腦│A1,A19,A24,T2 │ │ ├──┼──────────────┼──┼───────────────┼──────┤ │18 │Publisher 2010 │電腦│A1,A8,A19,A24,T2 │ │ ├──┼──────────────┼──┼───────────────┼──────┤ │19 │InfoPath 2010 │電腦│A1,A8,A19,A24,T2 │ │ ├──┼──────────────┼──┼───────────────┼──────┤ │20 │OneNote 2010 │電腦│A1,A8,A19,A24,T2 │ │ ├──┼──────────────┼──┼───────────────┼──────┤ │21 │SharePoint Workspace 2010 │電腦│A1,A19,T2 │ │ ├──┼──────────────┼──┼───────────────┼──────┤ │22 │Word 2007 │電腦│A5,A21,A22,A23 │ │ │ │ ├──┼───────────────┼──────┤ │ │ │光碟│D12,D23,D67 │ │ ├──┼──────────────┼──┼───────────────┼──────┤ │23 │Excel 2007 │電腦│A5,A21,A23 │ │ │ │ ├──┼───────────────┼──────┤ │ │ │光碟│D12,D23,D67 │ │ ├──┼──────────────┼──┼───────────────┼──────┤ │24 │Outlook 2007 │電腦│A5,A23 │ │ │ │ ├──┼───────────────┼──────┤ │ │ │光碟│D12,D23,D67 │ │ ├──┼──────────────┼──┼───────────────┼──────┤ │25 │PowerPoint 2007 │電腦│A5,A22,A23 │ │ │ │ ├──┼───────────────┼──────┤ │ │ │光碟│D12,D23,D67 │ │ ├──┼──────────────┼──┼───────────────┼──────┤ │26 │Access 2007 │電腦│A5,A21,A23 │ │ │ │ ├──┼───────────────┼──────┤ │ │ │光碟│D12,D23,D67 │ │ ├──┼──────────────┼──┼───────────────┼──────┤ │27 │Publisher 2007 │電腦│A5,A23 │ │ │ │ ├──┼───────────────┼──────┤ │ │ │光碟│D12,D23,D67 │ │ ├──┼──────────────┼──┼───────────────┼──────┤ │28 │InfoPath 2007 │電腦│A5,A23 │ │ │ │ ├──┼───────────────┼──────┤ │ │ │光碟│D12,D67 │ │ ├──┼──────────────┼──┼───────────────┼──────┤ │29 │OneNote 2007 │光碟│A21 │ │ │ │ ├──┼───────────────┼──────┤ │ │ │電腦│D12 │ │ ├──┼──────────────┼──┼───────────────┼──────┤ │30 │Groove 2007 │光碟│D12 │ │ ├──┼──────────────┼──┼───────────────┼──────┤ │31 │Project 2007 │光碟│D12,D37 │ │ ├──┼──────────────┼──┼───────────────┼──────┤ │32 │SharePoint Designer 2007 │光碟│D12 │ │ ├──┼──────────────┼──┼───────────────┼──────┤ │33 │Visio2007 │光碟│D12 │ │ ├──┼──────────────┼──┼───────────────┼──────┤ │34 │Word 2003 │電腦│A17,T1 │Office │ │ │ ├──┼───────────────┤Professional│ │ │ │光碟│D37,D57 │2003 │ ├──┼──────────────┼──┼───────────────┤ │ │35 │Excel 2003 │電腦│T1 │ │ │ │ ├──┼───────────────┤ │ │ │ │光碟│D37,D57 │ │ ├──┼──────────────┼──┼───────────────┤ │ │36 │Outlook 2003 │電腦│T1 │ │ │ │ ├──┼───────────────┤ │ │ │ │光碟│D37,D57 │ │ ├──┼──────────────┼──┼───────────────┤ │ │37 │PowerPoint 2003 │電腦│A17,T1 │ │ │ │ ├──┼───────────────┤ │ │ │ │光碟│D37,D57 │ │ ├──┼──────────────┼──┼───────────────┤ │ │38 │Access 2003 │電腦│T1 │ │ │ │ ├──┼───────────────┤ │ │ │ │光碟│D37,D57 │ │ ├──┼──────────────┼──┼───────────────┤ │ │39 │Publisher 2003 │電腦│T1 │ │ │ │ ├──┼───────────────┤ │ │ │ │光碟│D37,D57 │ │ ├──┼──────────────┼──┼───────────────┤ │ │40 │InfoPath 2003 │電腦│T1 │ │ │ │ ├──┼───────────────┤ │ │ │ │光碟│D37,D57 │ │ ├──┼──────────────┼──┼───────────────┼──────┤ │41 │FrontPage 2003 │光碟│D37,D54 │ │ ├──┼──────────────┼──┼───────────────┼──────┤ │42 │OneNote 2003 │光碟│D2,D37 │ │ ├──┼──────────────┼──┼───────────────┼──────┤ │43 │Visio 2003 │光碟│D52 │ │ ├──┼──────────────┼──┼───────────────┼──────┤ │44 │Project 2003 │光碟│D3,D37 │ │ ├──┼──────────────┼──┼───────────────┼──────┤ │45 │Word 2000 │光碟│D55 │ │ ├──┼──────────────┼──┼───────────────┼──────┤ │46 │Excel 2000 │光碟│D55 │ │ ├──┼──────────────┼──┼───────────────┼──────┤ │47 │Outlook 2000 │光碟│D16,D55 │ │ ├──┼──────────────┼──┼───────────────┼──────┤ │48 │PowerPoint 2000 │光碟│D55 │ │ ├──┼──────────────┼──┼───────────────┼──────┤ │49 │Access 2000 │光碟│D55 │ │ ├──┼──────────────┼──┼───────────────┼──────┤ │50 │PhotoDraw 2000 │光碟│D55 │ │ ├──┼──────────────┼──┼───────────────┼──────┤ │51 │Publisher 2000 │光碟│D55 │ │ ├──┼──────────────┼──┼───────────────┼──────┤ │52 │FrontPage 2000 │光碟│D55 │ │ └──┴──────────────┴──┴───────────────┴──────┘ 附表二 ┌──┬──┬──────────┬──────┬────────────┬──┬───────┐ │編號│電腦│軟體名稱 │ 版本 │ 序號 │數量│ 價格 │ │ │主機│ │ │ │ │ │ │ │編號│ │ │ │ │ │ ├──┼──┼──────────┼──────┼────────────┼──┼───────┤ │ 1. │ T1 │Windows XP │Professional│00000-000-0000000-00000 │1 │9,290元 │ │ │ ├──────────┼──────┼────────────┼──┼───────┤ │ │ │Word │2003 │00000-000-0000000-00000 │1 │17,490元(即 │ │ │ ├──────────┼──────┼────────────┼──┤Office 2003 專│ │ │ │Excel │2003 │00000-000-0000000-00000 │1 │業版) │ │ │ ├──────────┼──────┼────────────┼──┤ │ │ │ │Outlook │2003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 │ │ │PowerPoint │2003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 │ │ │Access │2003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 │ │ │Publisher │2003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 │ │InfoPath │2003 │00000-000-0000000-00000 │1 │7,290元 │ ├──┼──┼──────────┼──────┼────────────┼──┼───────┤ │ 2. │ T2 │Windows 7 │旗艦版 │00426-OEM-0000000-00000 │1 │10,590元 │ │ │ ├──────────┼──────┼────────────┼──┼───────┤ │ │ │Word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17,490元(即 │ │ │ ├──────────┼──────┼────────────┼──┤Office 2010 │ │ │ │Excel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專業版) │ │ │ ├──────────┼──────┼────────────┼──┤ │ │ │ │Outlook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 │ │ │PowerPoint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 │ │ │Access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 │ │ │Publisher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 │ │ │OneNote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 │ │ │ ├──────────┼──────┼────────────┼──┼───────┤ │ │ │InfoPath │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8,190元 │ │ │ ├──────────┼──────┼────────────┼──┼───────┤ │ │ │SharePoint Workspace│2010 │00000-000-0000000-00000 │1 │5,390元 │ ├──┴──┴──────────┴──────┴────────────┴──┴───────┤ │ 合計 75,73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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