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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附民上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合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玉霞 訴訟代理人 何慶華 被上訴人  恆星貿易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進億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5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100年度智附民字第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及聲明如原審判決附件所載。原審為上訴人 全部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 棄。㈡第一項廢棄部份,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 幣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㈢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陳進億並無前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 ,被上訴人恆星貿易有限公司、陳進億毋庸負賠償責任。刑 事案件雖經上訴,其難謂有理,上訴人之請求並無理由等語 置辯。並聲明:上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 段亦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恆星貿易有限公司、陳進億被 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諭知無罪 ,檢察官就此部分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駁 回上訴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 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 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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