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附民上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飄逸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古春蘭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被上訴人  林昇宜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商標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1日第一審101 年度附民 字第195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原審判決雖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智易 字第11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諭知無罪為由,駁回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之訴。惟上訴人對於上開刑事判決尚難甘服,業依 法聲請檢察官上訴。復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商標權之事實, 既已臻明確,上訴人依100 年6 月29日修正,101 年7 月1 日施行前之商標法(下稱修正前商標法)第61條第1 項及第 63條等規定,依法向被上訴人所為之請求,誠屬有據。因系 爭商品並非如被上訴人所稱係上訴人下單後,被上訴人始購 入,係先有被上訴人銷售之情事,上訴人始下單,符合商標 蒐證之方式。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之事實及理由均援用原審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爰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 (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120 萬元,並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本院判決全文以 仿宋5 號字體,半版規格即寬25公分、長35公分,刊登於中 國時報、聯合報或自由時報等全國版即A 、B 版之第1 版下 版各1日。 二、被上訴人答辯:不同意上訴人之聲明,並引用刑事案件之證 據資料與陳述。因被上訴人係代理採購,網路有人下單,其 始購入賣予下單者,之前從未販賣系爭商品,僅出售1 個予 上訴人,況上訴人請求賠償過鉅。準此,被上訴人聲明請求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 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前段、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職是,刑事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應自為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 四、本件被上訴人林昇宜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101 年度智易字第11號諭知被上訴人林昇宜無罪,檢 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101 年度刑智上易字 第110 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 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 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既已特別規定於審 理違反商標法案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 者,應駁回原告之訴,故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關 於經原告聲請時,應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 庭之規定,即不在準用之列,此參諸該規定之立法理由甚明 。準此,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並駁回其移送管轄法院民事 庭之聲請,自無違誤。 六、據上論斷,上訴人之上訴無理由,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