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附民上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附民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祺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海 上 訴 人 優耐特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桂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吳尚昆律師 被 上訴 人 穎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宜萱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年度智附民字第十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㈠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陳宜萱原為上訴人祺正企業有限 公司(下稱祺正公司)與優耐特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優耐特 公司)之員工,其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離職後,於 九十六年三月間設立被上訴人穎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穎辰公司),並擔任負責人,且與上訴人經營相同業務。又 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祺正公司與優耐特公司共同就「優耐特 兒童防撞系列」產品所製作之網站及產品目錄,係由上訴人 二人共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竟未得上訴人之同意 ,擅自重製上開攝影著作在被上訴人穎辰公司之產品目錄上 。是被上訴人陳宜萱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以重製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至被上訴人穎辰公司其代表人 即被上訴人陳宜萱因執行業務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之罪嫌,則被上訴人穎辰公司應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 一條規定論處。上訴人爰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及民法第二 十八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依著作 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酌定本件賠償額為新台幣 (下同)二百萬元。並聲明:⒈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 二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⒊ 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據此提起上訴,並主張: 被上訴人確有侵害上訴人就上開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詎 本件刑案之原審認為本件違反著作權法之刑案已逾六個月之 告訴期間而諭知不受理判決,顯屬有誤。爰上訴聲明:⒈原 判決廢棄。⒉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二百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⒊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 ,將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內容全部,以不小於十二號字體大 小之篇幅,登載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及聯合報各一日。⒋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⒌被上訴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陳宜萱並未領取出差費用而拍攝上 開攝影著作,則上開攝影著作即非被上訴人陳宜萱因公出差 所拍,且上開攝影著作僅使用於被上訴人穎辰公司之產品目 錄上,被上訴人即未再使用上開攝影著作。並於本院答辯聲 明:上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十三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 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十七 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上訴人二人被訴違反著 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年度智易字第三 九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嗣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後,業經本院一○一年度刑智上易字第九號刑事判決諭知上 訴駁回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 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 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 訴訟費用並未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準用之列,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中應毋庸命當事人負擔,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