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黃業竣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松棟
律師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
2 年度智易字第8 號,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7日第一審判決(
起
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5419 、3014
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業竣犯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之侵害商標權罪,
累犯,共貳
罪,各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扣案之汽車輪圈肆個(含仿冒「HRE及圖」商標圖樣之輪
圈中心蓋肆個)、仿冒「HRE及圖」商標圖樣之輪圈中心蓋貼
紙陸個,均
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汽車輪圈肆個(含仿冒「HRE及圖」
商標圖樣之輪圈中心蓋肆個)、仿冒「HRE及圖」商標圖樣之
輪圈中心蓋貼紙陸個,均沒收。
事 實
一、黃業竣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
法院(現更名為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智簡字第72號
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9年9 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其係肯駿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肯駿公司,址設新北市○○
區○○街○號0 樓)之負責人,明知「HRE 及圖」之商標圖
樣,業經美商鳳凰車輪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
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商標註冊號數為00000000號,下稱系
爭商標,如附圖所示),並指定使用於汽車、卡車、休旅車
及貨車用車輪等商品,
嗣經授權杰霓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杰
霓公司)使用,現仍於商標專用
期間內,非經上開商標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
標圖樣,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之虞,亦不得明知為上開
商品而販賣。
詎其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
使用相同註冊商標於類似商品
暨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
自99年4 月22日起,在肯駿公司等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
網路後,以帳號「ange175215」登入YAHOO!奇摩拍賣網站,
並在該網站網頁刊登販售仿冒上開商標圖樣汽車輪圈之圖文
訊息,藉此陳列而供不特定之人選購,並有下列行為:
(一)因○○○(違反商標法部分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12148 號案件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
)及○○○(違反商標法部分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調偵字第961 號案件為
緩起訴處分確
定)各以帳號「is670622」、「est168」登入YAHOO!奇摩
拍賣網站,並分別在該網站網頁刊登販售仿冒系爭商標圖
樣汽車輪圈之訊息,嗣杰霓公司員工○○○上網瀏覽發現
○○○及○○○所刊登之訊息,
乃於99年11月28日分別撥
打○○○及○○○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所留之聯絡電話
,向其等表示欲購買系爭商標圖樣之汽車輪圈4 個,並談
妥價格為新台幣(下同)1 萬4 千元,○○○並於
翌日即
99年11月29日,分別匯款至○○○及○○○所指定之帳戶
,○○○及○○○則均向黃業竣訂購仿冒系爭商標圖樣之
汽車輪圈4 個,黃業竣遂基於於類似商品使用相同他人之
註冊商標之單一犯意,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其
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購得仿冒系爭商標圖樣之
輪圈中心蓋貼紙,貼於輪圈中心蓋使用於汽車輪圈上,而
接續於類似商品使用與系爭商標圖樣相同之商標,有致相
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並各以4 個1 萬元及9 千元之價
格,接續販賣上開仿冒系爭商標商品予○○○及○○○,
○○○及○○○則依約交付上開仿冒系爭商標商品至○○
○所指定之處所。
(二)因○○○(原名○○○,所涉違反商標法部分業經台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30146 號案件
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以帳號「sky081277 」登入YAHOO!奇
摩拍賣網站,並在該網站網頁刊登販售汽車輪圈之訊息,
嗣杰霓公司人員上網瀏覽發現○○○所刊登之訊息,乃於
100 年5 月12日撥打○○○於YAHOO!奇摩拍賣網站所留之
聯絡電話,向其表示欲購買系爭商標圖樣之汽車輪圈4 個
,談妥價格為1 萬4 千元,
旋即匯款至○○○所指定之帳
戶,○○○則向黃業竣訂購仿冒系爭商標圖樣之汽車輪圈
4 個,黃業竣遂另行基於於類似商品使用相同他人之註冊
商標之犯意,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其向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購得仿冒系爭商標圖樣之輪圈中心
蓋貼紙,貼於輪圈中心蓋使用於汽車輪圈上,而於類似商
品使用與系爭商標圖樣相同之商標,並以1 萬2 千元之價
格,販賣上開仿冒系爭商標商品予○○○,○○○則依約
交付上開仿冒系爭商標商品至杰霓公司所指定之處所。
(三)嗣於100 年6 月22日下午4 時15分許,為警循線持
搜索票
至肯駿公司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仿冒系爭商標圖樣之
輪圈中心蓋貼紙6 個、隨身硬碟1 臺、生產指示單、出貨
表單及委託加工確認單等文件1 批,始悉上情。
二、案經杰霓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一中隊報告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部分:
一、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
傳聞證據未經當
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
放棄反對
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
為證據;或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
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
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
,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
證據能力。當事人對於本件
供述證
據於本院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並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
第52至56、89至94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
並無違法取證或違反自由意思之瑕疵,與本件
待證事實間復
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證據尚無不當,自得採為證據,
並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
書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
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當事人於本院均未
主張排除上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前均未表示異議(見本院卷第57至69、94至105 頁),本院
經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故上開證據資
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
訊據被告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
犯行,辯稱:其所販售及在網
站上刊登販售之汽車輪圈上並未附有系爭商標,
證人○○○
所購得仿冒系爭商標圖樣之汽車輪圈不能證明係被告經營之
肯駿公司販售;而證人○○○、○○○、○○○均為
告訴人
杰霓公司追查仿冒商標之對象,其等證詞是否與事實相符,
非無疑慮,且證人○○○於原審之證詞與先前證述內容有異
。另警方於100 年6 月22日至肯駿公司搜索查扣之物品均與
被告是否違反商標法無關;況證人○○○於100 年6 月13日
至同年月22日亦透過網路擬向被告購買系爭商標之汽車輪圈
,被告當時即表示並無販賣,均足徵被告並無違反商標法之
犯行等語。
二、上開事實
業據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
結證(臺中地檢署
100 年度偵字第12148 號影卷第10至12、21頁、板橋地檢署
100 年度偵字第25419 號第148 至150 頁)、○○○於偵查
、原審審理時結證(桃園地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8335 號
影卷第109 至112 頁、桃園地檢署100 年度調偵字第961 號
影卷第16至17頁、板橋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25419 號第16
3 至166 、168 至169 頁、原審卷第112 至114 頁反面)、
○○○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板橋地檢署
100 年度偵字第30146 號第20至26、117 、118 、122 至12
5 、128 至129 頁、原審卷第114 頁反面至117 頁)、○○
○於偵訊時結證(臺中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12148 號影卷
第13至14頁、板橋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25419 號第183 至
184 、186 頁)、○○○於警詢時證述(板橋地檢署100 年
度偵字第25419 號第16至22頁)明確在卷,並有營業登記資
料公示查詢網頁列印資料、被告名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商標&圖案授權書、營利事業登
記證、帳號「angel75215」之YAHOO!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
資料、帳號「angel75215」會員基本資料及上線IP資料、帳
號「t0000000」、「popseed0605 」網路用戶基本資料、帳
號「is670622」之YAHOO ! 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電
子信箱列印資料、帳號「is670622」會員基本資料及上線IP
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簡便行
文表所附之IP對應地址資料、帳號「est168」YAHOO!奇摩拍
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帳號「est168」會員基本資料及上線
IP資料、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結果資料、帳號「
sky081277 」YAHOO!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帳號「
sky081277 」會員基本資料及上線IP資料、中華電信數據
CRIS查詢單結果資料及用戶基本資料、公司基本資料、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存摺、轉帳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1 月28日函附之客戶資料、合作金庫
銀行匯款申請書、陽信商業銀行中壢分行100 年5 月12日函
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新光商業銀行網路ATM 交易明細
、手機簡訊畫面翻拍照片、
鑑定報告書、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
品清單、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等件附卷
可稽,復有扣案
仿冒系爭商標圖樣之輪圈中心蓋貼紙6 個、
告訴人提供○○
○所販賣仿冒系爭商標圖樣之汽車輪圈4 個
可資佐證。
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一)證人○○○於原審審理時明確結證稱:「(99年11月29日
是杰霓公司員工上網向你買『HRE 』的汽車輪圈?)是的
」、「(你有無出貨給向你訂購的杰霓公司員工?)有」
、「(你送出去的輪圈是從哪裡買來的?)是跟綽號『小
方』的黃業竣購買的」、「(你送出去的輪圈,上面有無
附『HRE 』的商標圖案?)有」、「(你有無親自看到送
出去的汽車輪圈上面附有『HRE 』的商標中心蓋?)有,
我有看到」、「(你在99年11月29日向被告訂購的汽車輪
圈及『HRE 』輪圈蓋,總共有幾個?)輪圈有4 個,並附
有4 個『HRE 』的輪圈蓋,另外被告又附贈我20個『HRE
』的輪圈蓋。我跟被告買來的時候,輪圈蓋和輪圈並沒有
組裝在一起,我賣出去的時候有檢查過,所以我才知道確
實有『HRE 』的商標圖樣,檢查完之後我也沒有將輪圈蓋
和輪圈組裝在一起,就直接寄貨運給買家」、「(你所說
向被告訂購汽車輪圈以及『HRE 』的輪圈蓋,是在同一個
時間訂購的,或是先後不同時間?)同一個時間訂購的,
我是自取的,被告是在臺北那邊,我則是在桃園,所以我
必須要到臺北那邊拿貨,我是在同一個時間訂購的」、「
(你向被告拿輪圈及『HRE 』的輪圈蓋是在同一個時間拿
貨,或是分開不同的時間拿的?)是在同一個時間、地點
拿的」、「(請提示板檢100 年度偵字30146 號卷第149
頁反面
訊問筆錄第13、14行,你在偵查中作證,檢察官問
你『當時是否有HRE 的商標?』,你回答說『我只有打開
2 箱,先看鋁圈是否碰傷,前2 箱都沒有,其他2 箱我沒
有開封,我直接寄給客人』,你所謂的前2 箱沒有,是指
沒有『HRE 』的商標,還是鋁圈沒有碰傷?【提示並告以
要旨】)當初買家訂購的時候,我就打開兩箱檢查輪圈有
沒有碰傷,發現輪圈沒有碰傷,所以我才說『前兩箱都沒
有』,至於輪圈蓋雖然附有4 個,但是他都是把它集中1
箱,我也有檢查到確實有4 個輪圈蓋存在,所以我就把這
4 箱直接寄給客人,我還要附螺絲、軸套、封嘴這些零件
給客人,所以我開箱檢查之後,也另外把這些零件放進箱
子裡,一併寄給客人」、「(可否確認你打開的兩箱輪圈
裡面,有『HRE 』商標的輪圈蓋?)應該是這樣說,我是
親自去被告那邊取貨,我自己在檢查的時候,只有檢查其
中兩箱,這兩箱是沒有看到被告所附的4 個『HRE 』的輪
圈蓋,但被告要拿貨給我的時候,他有拿給我看這4 個『
HRE 』的輪圈蓋,並且把它放到其中一個箱子,這箱子後
來有交給我,所以我才說我有看過這4 個『HRE 』的輪圈
蓋」、「(依照你剛才所述,你在99年11月29日是親自到
被告在臺北的公司收取輪圈及輪圈蓋,既然是親自來收貨
,有何必要打開箱子檢查有無損傷?)因為我去被告那邊
拿貨,被告有拿出4 個輪圈蓋給我看了一下,就直接丟進
箱子裡,過程很快,後來我就拿回中壢,我就要確認一下
拿回來的過程中輪圈有無碰傷,或規格有無符合買家車種
要裝的規格,所以我才會開啟其中兩箱檢查」(見原審卷
第第112 至114 頁反面)。於檢察官偵查時亦結證稱:「
(是否曾因99/8/18 下午3 點29在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
仿冒的『HRE 』輪圈的廣告,被查獲,經桃園地檢為緩起
訴處分?)是的」、「(『HRE 』輪圈的來源?)是跟黃
業竣訂的,我都是先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先刊登廣告,
等有人訂購時,再跟黃業竣電話訂購」、「(你跟黃業竣
何時開始接洽?)99年8 月間,有人跟我說『HRE 』鋁圈
黃業竣有在賣,那時候我還不認識他,我是先刊登廣告,
等有人訂購時,我再跟黃業竣問是否有貨」、「(是否有
見過黃業竣本人?)有」、「(在99/11/29是否有人跟你
下標買『HRE 』鋁圈?)是的,就是○○○」、「(說明
99/11/29訂購『HRE 』鋁圈的經過?)在前1 、2 天先打
電話問我『HRE 』鋁圈是否有現貨,我說有,他就打電話
跟我說他先匯款給我,再寄到指定的地點,他問我後,我
就打電話給黃業竣,說要訂鋁圈,……我給他現金9,000
元,我就拿鋁圈回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開了
其中的2 箱看是否有碰傷,我再用膠袋包裝好,叫新竹貨
運將4 箱『HRE 』鋁圈寄到○○○指定的地點」、「(當
時跟黃業竣訂貨物時,是否有說要買『HRE 』鋁圈?)沒
有,我只說要買P40 鋁圈」、「(○○○怎麼跟你說要訂
鋁圈?)他在廣告上看到我刊登『HRE 』鋁圈的照片,他
說要買這樣的鋁圈」、「(你在廣告上刊登的『HRE 』鋁
圈,是否就是你說的P40 鋁圈?)是的」、「(你買完後
給客戶是否有開封?)我會檢查『HRE 』鋁圈是否有問題
,再交給客戶」、「(用多少錢賣給○○○?)不記得了
,約在13,000元到14,000元左右,1 次買4 個」、「(是
匯多少錢到你的戶頭?)匯1 萬多元到我的陽信商業銀行
中壢分行的帳戶,全部付清,我才寄貨品給他」等語(板
橋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25419 號第163 至166 、168 至
169 頁),俱屬明確,前後亦無矛盾。
(二)證人○○○於警詢時證稱:「(『東勝輪胎有限公司』有
無在網路上架設購物網站供不特定人選購?拍賣帳號為何
?)有。雅虎奇摩拍賣帳號『sky081277 』」、「(雅虎
奇摩拍賣帳號『sky081277 』為何人所申請?何人使用?
)本人。本人」、「(經警方查證奇摩拍賣帳號『
sky081277 』陳列『HRE 』輪圈圖片並販售【提示網頁資
料】,該商品網頁是否為你所上傳?)對,但圖片是網路
上抓的」、「(雅虎奇摩拍賣帳號『sky081277 』的回覆
買家的問與答中,『有附HRE 名版』『1 組14,000、公司
有現貨附彩色中心蓋』是否你所回答?)因為我爸爸不會
打字,我幫我爸爸回答的」、「上述『1 組14,000、公司
有現貨附彩色中心蓋』公司係指何公司?)肯駿國際有限
公司」、「(經警方調查雅虎奇摩拍賣帳號『sky081277
』販售仿冒『HRE 』商標圖樣輪圈,是否為你本人所有或
販售?)是我們賣的,但這是跟肯駿國際叫貨的,貨到我
們店裡員工簽收後,就直接送給客戶了,中間我們沒開過
」、「(仿冒HRE 輪圈【含中心蓋】之販售價為何?進貨
價為何?)1 組14,000元。1 組12,000元,有提供肯駿之
出貨單」等語(板橋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30146 號第20
至26 頁 )。於檢察官偵查時結證稱:「(何時跟黃業竣
接洽?)在99年,他開車來我們的店新北市○○區○○路
○○號,推銷說有賣HRE 汽車輪圈」、「(在100/5/12何
人接洽杰霓國際有限公司訂貨,及向肯駿公司訂HRE 汽車
輪圈?)是我接到電話,之前肯駿公司黃業竣跟我說過,
他們公司有賣HRE 汽車輪圈,所以我跟他訂貨」、「(跟
肯駿公司是與何人接洽?)我都跟黃業竣,我都叫他的外
號,他的名片上都叫ANDY」、「(當天訂貨的情況?)當
天,我接到客人的電話,說要HRE 汽車輪圈,肯駿公司黃
業竣的海報上有HRE 汽車輪圈,所以我跟黃業竣叫HRE 汽
車輪圈,之後黃業竣叫他的員工送來,之後我再叫我的員
工送到客戶指定的地址」、「(當天送來的貨是否有拆封
?)沒有」、「(4 個HRE 汽車輪圈箱子內的仿冒的HRE
汽車輪圈中心蓋,是本來就有,還是事後放進去的?)本
來就有了」等語(板橋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30146 號第
117 、118 、122 至125 、128 至129 頁)。於原審審理
時結證:「(你平常訂購輪圈的上游有幾家?)有很多家
,因為我是開輪胎店,以銷售為主,有很多輪圈業務會到
我店裡面推銷輪圈,被告也是這樣的方式,所以我不可能
每個人都問他說是否仿冒品。我的模式也是採消費者需要
什麼型號的輪圈,我就直接去叫貨」、「(被告推銷時給
你看的目錄,上面的型號有無附圖?)有,就是一個海報
。所以我的第一個感覺被告就是輪圈公司的業務來推銷商
品,因為每一家輪圈公司幾乎都是這樣子」、「(被告來
你們公司時,有無跟你說過他們有賣『HRE 』的輪圈?)
有,被告就有拿出海報給我看,有各種不同的型號和牌子
,但是當時我對於這些也不熟,因為輪圈公司有十幾間,
每一間的輪圈也有不同的型號,加上來我這裡的業務員也
都會提供給我海報,有些還兩張以上。被告給我的海報上
面是沒有寫『HRE 』的牌子,但海報上有型號,這個型號
所對應的商標上也有『HRE 』的圖樣,所以一看就知道了
。但我並沒有問被告這是真是假」、「(請提示板檢100
年度偵字第30146 卷第93頁由上數下第一張圖,當初被告
推銷的時候的目錄,關於P-40的型號所搭配的輪圈蓋之圖
與本頁照片所顯示的圖是否相同?【提示並令其辨認】)
是的」、「(請提示上開偵查卷第92、93頁照片,被告到
你們公司推銷輪圈時,是給你看92頁的輪圈照片,或是給
你看輪圈上附有『HRE 』商標圖案的照片?【逐一提示並
令其辨認】)海報上面不是這個樣子,海報上的輪圈和輪
圈蓋是已經組裝在一起,不可能分開,什麼型號就搭配不
同的東西」、「(可否確認被告給你看的海報上面的輪圈
上面有無『HRE 』的輪圈蓋?)海報上的圖都小小的,沒
辦法看的很清楚,但我記得是海報上有紅底配白色十字架
,而且整個外型都一樣」、「(100 年5 月12日是否有杰
霓公司之員工向你訂購4 個『HRE 』輪圈?)那天我是接
到消費者打來的電話,他是要訂購P40 型號的輪圈」、「
(100 年5 月12日你接受消費者訂購的時候,消費者有無
跟你表示要分開訂購輪圈或輪圈蓋?)沒有,消費者就直
接講他要何型號的輪圈」、「(你接到電話之後,是向何
人訂購輪圈?)被告」、「(100 年5 月12日你接受消費
者訂購後再向上游訂貨,為何會挑選被告訂貨?)因為消
費者所指定的這個型號,是被告之前來推銷時的目錄上就
有的型號,所以我才會跟被告訂貨,其他家的型號與消費
者需要的不同」、「(你有無向被告要求要附上『HRE 』
商標圖案的輪圈蓋?)沒有」、「(你們跟廠商訂購輪圈
,有無輪圈蓋跟輪圈分開訂購之情形?)本來就是一起的
,除非是客人指定他只要輪圈或是只要輪圈蓋,否則通常
都是一起的」、「(被告有無將你訂購的輪圈交給你?)
被告有叫業務送到我的店裡面」、「(被告的業務送輪圈
到你公司交給你,你有無打開包裝檢查?)沒有,消費者
詢問我後,我知道消費者的地址,所以我才向被告叫輪圈
,然後被告的業務送到之後,我在忙,我就叫我的員工直
接送到消費者指定的地址,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打開過,我
的員工也沒有打開過,是被告的業務送到之後,我的員工
就直接把貨拿到車上,直接載過去給消費者」、「(你向
被告所訂購的輪圈上面有無『HRE 』的輪圈蓋?)我沒有
打開來看,所以我不知道裡面是否有『HRE 』輪圈蓋,因
為消費者只有講型號,並沒有講品牌」等語(原審卷第11
4 頁反面至117 頁),均屬明確,前後並無矛盾。
(三)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結證稱:「(工作?)我在杰
霓國際有限公司做助理」、「(之前你有代理杰霓國際有
限公司對○○○提出違反商標法的告訴?)有點印象」、
「(查獲的過程,你是否了解?)我上奇摩拍賣網站搜尋
『HRE』看到在網路上有賣HRE 輪圈及HRE 的中心蓋,我打
電話跟對方問價錢,對方就跟我說多少錢,好像是1 萬多
元含運貨,對方寄給我,寄到公司,我們就拆封、照相、
檢查,再交給保智大隊,我們看到有輪圈4 個、HRE 的中
心蓋」、「(你是否有代理你們公司在桃園對趙文龍、○
○○提出違反商標法告訴?)有」、「(當時的查獲經過
?)我上奇摩拍賣網站搜尋『HRE 』看到在網路上有賣
HRE 輪圈及HRE 的中心蓋,我打電話跟對方問價錢,我打
電話過去問對方就跟我說多少錢,再問他付款方式,用
ATM 轉帳給他,對方就把商品寄到公司,我們再交給保智
大隊」、「(杰霓國際有限公司除了你有上網查違反商標
,還有何人會上網查?)另一個助理,還有公司的負責人
」等語(板橋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25419 號第183 至18
4 頁)。
(四)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結證:「(是否在奇摩拍賣網
站曾經刊登販售仿冒『HRE 』商標輪圈?)有」、「(之
前在臺中地檢偵辦的案件『100 偵12148 號』,說你從99
/4/22 在奇摩拍賣網站以帳號『is670622」刊登販售上開
仿冒『HRE 』商標輪圈?)應該是」、「(你刊登販售『
HRE 』商標輪圈來源?)我跟黃業竣買的」、「(你販售
的仿冒『HRE 』商標輪圈,都是跟黃業竣訂購的?還是有
跟其他人訂?)我都只有跟黃業竣訂購」、「(如何認識
黃業竣?)網路上認識的,黃業竣在奇摩拍賣網站上有刊
登販售輪圈,我們是同行,打電話跟他訂貨認識的,他有
去臺中找我,我也有到臺北找過他,我們有見過面」、「
(跟黃業竣訂幾次『HRE 』商標輪圈?)有跟黃業竣訂『
HRE 』商標輪圈,但是我不記得了」、「(買賣的方式?
)有人跟我訂,我就跟黃業竣拿,我匯款給黃業竣指定的
帳號,黃業竣會寄輪圈給我,並附有『HRE 』商標立體貼
紙,我們沒有拆箱就直接寄給客戶」、「(黃業竣寄來的
仿冒『HRE 』商標輪圈是寄到何處?)網路的客人跟我訂
貨,我請黃業竣寄到網拍的客人指定的地點,有時候會寄
到我的公司,臺中市○○區○○路○號」、「(杰霓國際
有限公司人員曾跟你在網路上訂購『HRE 』商標輪圈?)
應該是,不然我不會被抓」、「(他們跟你訂貨之後,你
如何交付『HRE 』商標輪圈?)我就打電話給黃業竣,跟
黃業竣訂貨,我忘記是從我這邊出貨,還是通知黃業竣寄
過去」、「(仿冒『HRE 』商標輪圈售價?)1 組4 顆,
14,000元」等語(板橋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25419 號第
148 至150 頁)。而證人○○○於原審審理時固
翻異前詞
,改稱:「(你的違反商標法緩起訴處分書中記載你在99
年4 月22日在奇摩拍賣網站以is670622帳號刊登販售杰霓
公司『HRE 輪圈』而違反商標法,是否如此?)不對。我
是做網拍,向被告購買輪圈,是因為後來我才想到這是被
釣魚的,因為我從來都是賣輪圈,我賣的不是『HRE 輪圈
』,我賣的是一般的輪圈,是後來客人打電話給我,說另
外要再送輪圈蓋,我就想說要服務客人,所以在網路上購
買仿冒的『HRE 』輪圈蓋,我知道那是仿冒的,所以我都
有承認,我就把該輪圈蓋寄給客人,我不是跟被告購買輪
圈蓋,這個部分是在網路上隨便購買的」、「(你說從網
路上購買仿冒的『HRE 』輪圈蓋,每個多少錢?)1 個兩
百元」、「(請提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對○
○○搜索卷第49頁反面,由上數下第二張圖,請確認這是
否由你所出貨?【提示並令其辨認】)是的。這是分兩次
寄的,第一次只寄輪圈,這張貨運單就是寄輪圈的貨運單
。後來對方才又打電話來跟我要鋁圈蓋,我為了滿足客人
,才又再寄一次,沒有收費,是我贈送的」、「(你第二
次寄給客人的輪圈蓋是向誰所取得的?)網路,我忘記來
源為何」、「(請提示板檢100 年度偵字第30146 號卷第
146 頁及146 頁反面,你在偵查中曾經
具結作證說有跟被
告買『HRE 』商標輪圈,是有人跟你訂,你就跟被告拿,
被告會寄輪圈給你,並附有『HRE 』商標立體貼紙,此部
分證述是否屬實?【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我第一次遇
到這種情況,所以我就推給被告。我承認我上一次是偽證
,當時我是緊張,那時候我只是想趕快把事情了結而已,
所以才推給他,我上次所述是不實在的」、「(你訂購輪
圈及輪圈蓋的對象為何人?)我只跟被告買輪圈,購入輪
圈蓋的對象我不知道是誰,我是誰便宜我就找誰買,沒有
固定的交易對象」、「(既然購入輪圈蓋的對象你不知道
是誰,那為何要推給被告?)因為我第一次碰到這種事情
,緊張」等語(原審卷第110 至111 頁)。惟衡諸上開證
人於偵訊時,因甫遭查獲,尚不及權衡其中之輕重與利弊
得失,亦難有其他防備與顧忌,以算計掩飾被告之犯行,
衡情多按實陳述,而不會有刻意憑空編纂情節之動機,除
非其與被告早有怨隙,欲利用此時報復,否則倘若確無其
所稱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事,
斯時警方既不知被告姓
名,證人○○○大可任以其他情詞、綽號或否定之語搪塞
應付,而不須為如此明確之陳述,直接指稱係被告販賣。
是證人○○○雖於原審翻異證詞,然此與一般證人因為人
性弱點及避免得罪涉案被告等考量,礙於被告情面或壓力
,往往有翻異前詞,而改為有利於被告證述之情形,藉以
避免遭被告事後仇視或報復之常情並無不符,且證人○○
○亦無法解釋何以在偵查時要將責任推給被告,可信度不
高;況證人○○○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從你被臺中
地檢署做緩起訴處分後至今日,被告有無跟你聯繫過?)
有,我還是做汽車零件,有需要也是會跟被告調貨」、「
(被告有無跟你聯繫過今日
開庭的事情?)就通知我要來
開庭,問我有沒有收到
傳票」、「(法院有寄傳票給你?
)有」、「(法院有寄傳票給你,為何被告還要跟你聯繫
?)我怎麼知道,被告打來我就接電話,我做網拍是有問
必答」等語在卷,則證人○○○既持續與被告有交易往來
,關係密切,所為有利被告之證詞應屬事後出於避免得罪
被告進而迴護之詞,尚難採信。
(五)按證人之供述具有特殊性,與
物證或文書證據之客觀性、
不變性不同,而人類對於事物之注意與觀察,本侷於先天
能力之限制,未必能如攝影機或照相機般,對周遭所發生
或親身經歷之事實均能機械式準確無遺地捕捉,亦未必能
洞悉事實發生過程之每一細節及原始全貌,況常人對於過
往事物之記憶,隨時日之間隔而漸趨模糊或有失精確,自
難期證人能如錄影重播般,將過往事物之原貌完全無遺地
呈現。此外,因個人教育程度、生活經驗、語言習慣之不
同,表達意思之能力與方式,亦容易產生差異,故供述證
據常受陳述人個人觀察與認知事物能力、記憶存取與退化
程度、言語表達與描述能力、誠實意願、利害關係、用字
遣詞嚴謹程度、對所詢問題理解力、主觀好惡與情緒作用
、筆錄製作人之理解與記錄能力等不同,而有對相同事物
歧異供述之情形發生,是此歧異之原因,未必絕對係出於
虛偽或記憶受外力污染所致(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3
87號、99年度台上字第6656號判決意旨
可參)。而刑事訴
訟法就證據之
證明力,採自由
心證主義,將證據之證明力
,委諸法官評價,即凡經合法調查,且有證據能力之證據
,由法官本於生活經驗上認為確實之
經驗法則及理則上當
然之
論理法則以形成確信之心證,是心證之形成,由來於
經
嚴格證明之證據資料之推理作用;有由一個證據而形成
者,亦有賴數個證據而獲得者。一種證據,不足形成正確
之心證時,即應調查其他證據。如何從無數之事實證據中
,採擇最接近事實原貌之證據,此為證據之評價問題。在
數個證據中,雖均不能單獨證明全部事實,但如各證據間
具有互補性或關連性,法院自應就全部之證據,經綜合歸
納之觀察,依經驗法則衡情度理,本於直接審理所得之心
證客觀判斷,方符真實發見主義之精神。倘將各項證據予
以割裂,單獨觀察,分別評價,或針對證人之陳述,因枝
節上之差異,先後詳簡之別,即悉予摒棄,此證據之判斷
自欠缺合理性而與事理不侔,即與論理法則有所違背,所
為判決
當然違背法令(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003號判
決意旨
參照)。另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
所歧異時,或因記憶淡忘、或事後迴護被告、或因其他事
由所致,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諸
自由心證予以斟
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供述全部均為不可採信
;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證人之
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
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台
上字第1599號
判例,90年度台上字第6078號、95年度台上
字第1366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準此,證人供述證據之
採認,應就供述者前後陳述整體為觀察,不宜斷章取義,
以免曲解誤認,若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復有其
他佐證可供審究時,即就證人供述一部分認為真實者予以
採取,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全部均為不可採信,而
採信渠一部分證言時,當然排除其他部分之證言,此為法
院取捨證據法理上之當然結果,縱未於判決理由內說明捨
棄他部分證言之理由,而僅說明採用某部分證言之理由,
於判決本旨當無影響。本件上開證人所述各節,互核尚屬
相符,且無具有重要性之瑕疵可指,所述亦與一般日常生
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並無何相悖之處,且證人○○○
、○○○、○○○等人與被告並無任何恩怨,於檢察官偵
查或原審審理時,各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並具結擔保證
詞之真實性,在負擔
偽證罪責之心理壓力下作證,縱證人
○○○、○○○為告訴人追查仿冒商標之對象,然亦無需
明確指稱係被告所販賣,
堪信上開證人所述,確係其等個
人之親身經歷與認知意向,
而非出於設詞虛構或受他人教
導、指示後所為子虛烏有之證述,自可採信。再者,
參諸
卷附帳號「angel75215」之YAHOO!奇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
資料所示(板橋地檢署100 年度偵25419 號卷第71至99頁
),可見被告係在該公開網站之網頁刊載仿冒系爭商標圖
樣汽車輪圈之圖文訊息,藉此陳列而供不特定之人選購。
(六)至證人○○○於原審審理時雖結證稱:「(100 年5 月時
你在何處任職?)肯駿公司,擔任品管、送貨員」、「(
在你擔任肯駿公司品管跟送貨員期間,有無看過肯駿公司
送出去的鋁圈上面會附商標圖案?)沒有。就是單純只有
鋁圈,並沒有含中心蓋」、」(上開100 年5 月12日出貨
到東勝輪胎的4 個輪圈是否也沒有附中心蓋?)沒有」、
「(你如何確定沒有附中心蓋?)因為我是品管,所以我
會檢查。從以前到現在我們出貨都沒有中心蓋,所以包括
本件也沒有中心蓋」、「(在肯駿公司店裡面有無『HRE
』商標輪圈蓋?)沒有」、「(你在100 年5 月12日送4
個輪圈到東勝公司,東勝公司的人有無打開檢查?)有」
、「(你擔任品管跟送貨員,是否會將輪圈做完檢查後裝
箱,再親自送到各個要出貨的地方?)從頭到尾確實都是
由我負責」、「(你擔任肯駿公司送貨員期間,你送輪圈
給客戶,客戶是否都會打開包裝盒檢查?)一定會」、「
(有無不檢查的客戶?)都會檢查」、「(你所謂的客戶
會檢查,是如何檢查?)會打開箱子檢查裡面的品質」、
「(是否會逐箱打開檢查?)會」、「(請說明100 年5
月12日你送貨到東勝輪胎的檢查狀況)現場打開,之後就
檢查鋁圈的品質,用摸的檢查有無顆粒、變形、掉漆,之
後沒有問題我就走了」、「(剛剛曾經問到你為何對100
年5 月12日送貨到東勝輪胎特別有印象你無法做說明,為
何現在卻有辦法說明其詳細檢查之狀況?)因為我對那家
店比較熟悉,比較常去送貨比較有印象」、「(你只是大
略的概述,並無法確定知道100 年5 月12日之情況?)我
完全知道當天的情況」等語(原審卷第118 頁反面至121
頁)。然由其於原審所述:「(你從100 年到今天為止,
總共送貨過多少個地方?)很多,還蠻多的,但確切多少
地方我不清楚」、「(你如何能確切記得100 年5 月12日
送貨到東勝輪胎之情況?)因為離店裡蠻近的。沒有什麼
特殊的理由」、「(你是否記得上個月12日你送貨到何處
?)我沒有印象」、「(你在肯駿公司擔任送貨員到現在
為止有多久?)兩年多。我中間有去當兵當一年。我不記
得我是何時去任職的。好像是99年,不知道幾月份」、「
(你何時去當兵?)101 年年底,我忘記幾月了」、「(
依照你所述,當兵要當一年,你是否現在還在當兵?)我
是去年11月多退伍的,所以我好像是101 年11月多去當兵
的。(後改稱)我是100 年11月入伍的,是101 的11月多
退伍的」、「(退伍確切日期為何?)我確定是101 年11
月25日,禮拜幾我不記得了」等語,核與其個人兵籍資料
查詢結果未合,是證人○○○既於被告公司工作期間甚長
,送貨處所及次數亦多,大多已不復記憶送貨之相關過程
與細節,則其如何清楚、明白記憶100 年5 月12日此次送
貨與他次送貨並無何特別處之經過細節,實屬有疑,且證
人○○○對與其自身較密切之入、退伍日期反記憶未明,
應答不清,足徵證人○○○之證述應為坦護被告之詞,不
足憑採。其次,證人○○○於原審審理時所證各詞縱屬為
真,然其既非本案犯罪事實親見親聞之人,所述自不足資
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再者,被告縱曾於100 年6 月13日
至同年月22日透過網路向證人○○○表示並無販賣系爭商
標之汽車輪圈;惟早在100 年6 月之前證人○○○、○○
○、○○○販賣仿冒系爭商標圖樣之汽車輪圈予告訴人之
行為即經警查獲,被告是否因此得知消息亦未可知,尚難
執此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四、從而,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辯
尚無可採,其犯行
洵堪
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五、論罪
科刑部分:
(一)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按刑法第2 條規定:「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
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此係規範行為後
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
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
構成
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
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
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
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是法律修正
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致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
,始有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而比較新舊法時,應
就罪刑有關之事項,例如,共犯、
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
牽連犯、
連續犯、
結合犯,暨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及其他
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
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再者,法律之修正為無關要件
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
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
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毋庸
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
法(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61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依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95年刑議字第6 號
決議:「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
非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
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如逕行適用行為時法,因結果並
無不同,對判決不生影響,上訴審毋庸撤銷改判」。是新
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者,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比
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
之裁判時法論處。本件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101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修正前第6 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
,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
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
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第81條規定:「未
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
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
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
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惟修正後商
標法第5 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
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
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
持有、陳列、販賣、輸出
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 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
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
物方式為之者,亦同。」、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
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
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
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修正後第95條之條文中雖增加「為行銷目的」等字,惟修
正前第6 條、修正後第5 條關於商標使用之定義中均有「
為行銷之目的」之規定,亦即商標之使用須基於行銷之目
的,故修正後第95條之條文中增加「為行銷目的」等字,
係使其構成要件明確完整,並非增加該罪之新構成要件,
揆諸上開說明,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與修正後商標法第95
條,就行為
態樣之犯罪構成要件,並無任何變更、擴張或
縮減,且修正前後之刑度亦無輕重之分。故就本件具體個
案之法律適用而言,自非法律變更,不生
新舊法比較之問
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商
標法第95條。
(二)按系爭商標係指定使用於汽車、卡車、休旅車及貨車用車
輪等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
料在卷足憑(板橋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25419 號卷第49
頁),被告則將相同商標使用於輪圈中心蓋並使用於汽車
輪圈上,尚非同一商品,僅為類似商品,並有致相關消費
者混淆誤認之虞,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5條第2
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於註冊
商標之商標者罪。
公訴意旨認係犯商標法第95條第1 款之
罪,尚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
變更起
訴法條。而被告
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
低度
行為,應為販賣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又其明知為未得商標
權人同意於類似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之輕度
行為,應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類似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
標之重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被告於99年11月29日
當日前後所為多次侵害商標之行為,顯係基於同一目的,
以單一犯意而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
法益,在
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
行分開,係於密接之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之
接續犯而論以一罪,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
以一罪。另被告於100 年5 月12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類
似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行為,與前次99年11月29日之
行為相隔已近半年,各具獨立性,其前後次使用仿冒商標
行為間,尚無密切不可分之關係,各自獨立構成商標法第
95條第2 款罪責,顯然不合
集合犯之構成要件,是被告所
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原判決以事證明確,對被告
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所
為係犯商標法第95條第2 款之罪,且所犯上開各罪間,應予
分論併罰,原判決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5條第1 款之罪,且
僅應評價為一罪而以一罪
處斷,尚有未合。再者,被告否認
犯罪提起上訴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應
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適法之判決。
七、被告於99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
99年度智簡字第72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9年9 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
在卷
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2 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
加
重其刑。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品質等功能,權利
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牌建立,
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牟私利,恣意使
用相同他人商標標示於同一商品上,非但使消費者產生誤認
混淆而紊亂市場機制,亦使商標權人受有一定程度之損失,
亦間接危害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制度與政策,並考量被告
使用販賣數量尚非龐大、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執行刑後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
懲儆。
八、按商標法第98條係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規
定而適用,本件扣案之汽車輪圈為4 個(含仿冒系爭商標圖
樣之輪圈中心蓋4 個),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足憑(見本院
卷第3 頁),該4 個汽車輪圈及扣案仿冒系爭商標圖樣之輪
圈中心蓋貼紙6 個,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被告
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宣告沒收。至扣案之生產指
示單、出貨表單及委託加工確認單等文件1 批、隨身硬碟1
臺,尚非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亦非供其犯本案所用之
物或犯罪預備之物,亦非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復非屬
違
禁物,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商標法第95條第2 款、第98條,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鳳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
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
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