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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附民上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杏醫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勝男 上 訴 人 陳玉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被上訴人  德溢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明松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上訴人陳玉芳違反商標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0日第一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 年度智附民字第31號),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叁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其餘追加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管轄權之認定: 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 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為商標法所生之第二審民事事件,符合智慧 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之規定,本院依法自有管轄權 。 ㈡上訴人杏醫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杏醫公司)代表人聲明承受 訴訟: 本件上訴人杏醫公司之代表人原為陳玉芳,已於民國102 年 2 月23日變更登記為陳勝男,此有民事委任狀及公司登記資 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6頁、第129 至133 頁),並據上 訴人杏醫公司於102 年10月1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 卷第128 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規定,應予准許。 ㈢被上訴人追加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固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然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446 條第1 項但書、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100 萬元及自100 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餘 遲延利息被駁回部分,被上訴人未上訴而駁回確定)。嗣於   102 年7 月4 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具狀追加聲明為,上訴人  應再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00 萬元及自100 年10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書狀繕本由上訴人訴訟 代理人當庭簽收(見本院卷第61頁),之後於102 年9 月9 日當庭減縮遲延利息自102 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99頁、第104 頁)。核其 性質係增加及減少上訴人連帶給付金額之範圍,其屬聲明之 擴張或減縮,揆諸前揭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兩造之聲明及陳述如下:  ㈠被上訴人主張: ⒈上訴人陳玉芳原係上訴人杏醫公司之代表人,明知如附表一 所示「BIONEO」、「百妮」文字及圖樣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業經被上訴人德溢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德溢公司)向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 指定使用於化粧品、肌膚保養液、人體用清潔劑等如附表一 所示之商品上,且現仍在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竟未經被上 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於99年3 月13日起至100 年4 月20日止 ,即如附表二所示之日期,在富邦momo-1電視購物台(下稱 富邦momo-1台),銷售上訴人杏醫公司生產之「柏妮」、「 Bioneed 」品牌「櫻花女王蜂子黃金凍齡修護凝晶」、「青 春露」、「白金魚子DNA 精華」護膚保養商品時,擅自使用 被上訴人上開「BIONEO」、「百妮」商標,以此方式侵害被 上訴人之系爭商標。 ⒉因上訴人侵害系爭商標之行為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失,且依第 三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函覆得悉 ,上訴人因侵權使用系爭商標而售出杏醫公司「柏妮」、「 Bioneed 」品牌之商品所得利益達新臺幣(下同)200 多萬 元,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修正前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 第2 款(見本院卷第117 頁)、第61條第1 項前段、民法第 28條(被上訴人誤引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應予更正)之規 定,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被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 並聲明:⑴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00 萬元(暫時請求 ,俟確認上訴人所得利益之後,再行追加,見原審卷一第1 頁)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⑵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⒊並於本院審理時補充陳述如下: 第一次函查富邦公司回函,上訴人於2010年9 月28日、同年 10月7 日、同年12月9 日銷售各式商品931 組,金額共2,35 7,939 元;第二次函查富邦公司回函,上訴人於99年12 月9 日至100 年4 月20日銷售57,937,117元,合計60,295,056元 ,富邦公司上架費約為淨銷售金額50% ,因此上訴人所得之 利益為30,147,528元。至於,上訴人主張尚須扣除商品成本 50 %,應由上訴人提出證明以實其說,依據最高法院見解, 應提出相關憑據,而不能以同業利潤為據。又扣除富邦公司 第一次、第二次回函重複部分上訴人銷售金額為47,968,966 元,扣除50% 上架費,仍有23,984,483元,被上訴人損害高 於200 萬元,擴張訴之聲明為有理由。  ㈡上訴人陳玉芳固坦承於事發時係上訴人杏醫公司代表人,知 悉「百妮」及「BIONEO」乃被上訴人所享有之商標,於99年 3 月13日起至100 年4 月間,多次於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以 外之日期、在富邦momo-1台播放含有「百妮」及「BIONEO」 商標之電視購物廣告,以銷售上訴人杏醫公司生產之「柏妮 」、「Bioneed 」品牌護膚保養商品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 有何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  ⒈99年12月9 日在富邦momo-1台播放之廣告帶並未使用被上訴 人「 百妮」或「BIONEO」商標,僅在螢幕下方以藍底白字 寫明「德國百妮BIONEO創立於1973年」、「0000唯一代言保 養品只有BIONEO」等文字,性質上屬事實之敘述,並非用以 表彰商品。  ⒉上訴人陳玉芳有經得被上訴人授權可將系爭「百妮」、「BI ONEO」商標,使用在上訴人杏醫公司之「柏妮」、「Bionee d」品牌之商品上。  ⒊退萬步言,縱認上訴人陳玉芳確有未經被上訴人同意或授權 使用「百妮」、「BIONEO」商標在上訴人杏醫公司之「柏妮」 、「Bioneed 」品牌商品上之情事,亦為上訴人陳玉芳之疏忽 誤認,僅為過失而非故意行為云云,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被 上訴人之訴,若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⒋並於本院審理時補充辯稱: ⑴原審判決既知悉上訴人於原審抗辯在富邦momo-1台播放之 廣告帶並未使用被上訴人「百妮」之商標,僅在螢幕下方 以藍底白字寫明「德國百妮BIONEO創立於1973年」、「傅 娟唯一代言保養品只有BIONEO」等文字,性質上屬事實之 敘述,並非用以表彰商品,依法尚非商標之使用,且原審 判決對於被上訴人受有如何之民事損失,對此訟爭要點卻 隻字未提,已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⑵智慧局於102 年4 月30日作成102 智商40025 字第102801 78300 號評定書,認被上訴人商標「BIONEO及圖」與上訴 人商標「BIONEED 及圖」兩者並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有混 淆誤認之情事,更足證本件上訴人使用原有廣告帶內含上 揭文字,並無侵害系爭商標之情事,被上訴人更無損害發 生之情事。 ⑶再者,依修正前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後段之規定, 所謂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尚應扣除必要之成本及費 用,而原審判決附表三所列淨銷售金額1,031,795 元,而 上訴人實際自富邦公司所取得之銷售價金於扣除富邦公司 之上架費用後只取得淨銷售額之50% ,即515,897.5 元, 再扣除商品成本50% 後,實際淨所得利益僅為257,948.75 元,故原審判決上訴人應賠償100 萬元,顯於法不合。且 上訴人係使用內含有自行耗資千萬並享有著作權之廣告播 放帶為侵權之行為,亦請本院按修正前商標法第63條第2 項之規定酌減賠償金,以杜絕被上訴人有不當得利之疑。 ⑷上訴人產品於富邦公司之上架費用占淨銷售金額之50% , 而成本部分,依上證四同業利潤標準,化妝品批發的毛利 率是27% ,足以對應本件上訴人於扣除富邦公司的上架費 商品的50% 及上訴人商品成本大概也是50% ,故上訴人販 售商品的利潤大概是25% ,與上證四所示之同業利潤標準 是相當的,足證上訴人所述成本利潤為50% 的再50% ,即 25 %,應為可採。 ㈢原審判決判命:⒈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00 萬元及自 100 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本金部分全准,遲延利息部分一 部准許、一部駁回)。⒊本判決第1 項被上訴人以334,000 元為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於假執行程序 實施前,以100 萬元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⒋被上訴人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 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為追加之 訴,聲明: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00 萬元,及102 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 就被上訴人追加之訴,答辯聲明:被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是關於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逾越「自100 年10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請求,因被上訴人 未據上訴而告敗訴確定。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陳玉芳於99年12 月9 日至100 年4 月20日期間係杏醫公司之代表人,明知如 附表一所示「BIONEO」、「百妮」文字及圖樣商標業經德溢 公司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化粧 品、肌膚保養液、人體用清潔劑等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上, 且現仍在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 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竟未經德溢公司之同意或授 權,於99年12月9 日起至100 年4 月20日止,即如附表二編 號5 至6 所示期間,在富邦momo-1台銷售杏醫公司生產之「 柏妮」、「Bioneed 」品牌「青春露」、「白金魚子DN A精 華」護膚保養商品時,擅自使用德溢公司上開「BIONEO」、 「百妮」商標,以此方式侵害德溢公司之商標權。陳玉芳涉 犯商標法第95條第1 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 目的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此經本院以102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4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而判處陳玉芳有 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確定。 四、本件爭點:上訴人陳玉芳是否侵害被上訴人如附表一所示之 系爭商標?被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92年5 月 28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第61條第1 項 前段、民法第28條規定,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2,00 0,000 元,其中1,000,000 元自100 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1,000,000 元自102 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 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修正前商標 法第61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侵害被上訴人如附表一所示之 系爭商標,應負侵害商標權之賠償責任,已如上述,故被上 訴人依修正前商標法第61條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 ,於法有據。 ㈡損害賠償範圍: ⒈按損害賠償理論係為實現公平正義之理念,旨在使被害人之 損害得以獲得實質、完整之填補,此即損害賠償之填補損害 機能,而非對加害人(行為人)加以懲罰(王澤鑑,侵權行 為法第1 冊,第8 頁參照)。再按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 權,乃在填補被害人之實際損害,而非更予以利益,故損害 賠償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 可言(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363 號民事判例參照)。 ⒉按(第1 項)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 計算其損害:依民法第216 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 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 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 差額為所受損害。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 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 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 500 倍至1,500 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1,500 件時, 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第2 項)前項賠償金額不相當者, 法院得予酌減之。(第3 項)商標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 害而致減損時,並得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92年5 月28日 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至第3 項亦有明文。又(第 1 項)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 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第2 項)依通常情 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 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 條亦有明文。 ⒊92年5 月28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明定受侵害之 商標權人得擇一計算損害之方式,其中第1 款係以商標權人 所失利益及所受損害為範圍,倘無法證明所受損害時,得以 通常可得利益與受侵害後之所得利益之差額計算;第2 款係 以加害人因其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利益為範圍,如無法證明 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即以全部銷售收入計算;第3 款則為 法定賠償額之規定,以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500 倍至1,500 倍為範圍。本件兩造對於被上訴人於第一及二審 主張之損害計算方式係依上揭商標法6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為之,並無爭執(見本院卷第117 頁),原審未予釐清,竟 逕以同條項第3 款為計算損害賠償之方法,洵屬不當。 ⒋查本件上訴人侵權期間係於99年12月9 日至起100 年4 月20 日期間,在富邦momo-1台銷售杏醫公司生產之「柏妮」、「 Bioneed 」品牌「青春露」、「白金魚子DNA 精華」護膚保 養商品時,擅自使用被上訴人系爭「BIONEO」、「百妮」商 標,而侵害被上訴人之系爭商標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02 年 度刑智上易字第34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已如上述,則本件 損害賠償之範圍即以此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為據。 ⒌依富邦公司102 年7 月29日函(即第二次函查,見本院卷第 75至87頁)回覆,上訴人於99年12月9 日至起100 年4 月20 日期間,銷售「柏妮」、「Bioneed 」品牌「青春露」、「 白金魚子DN A精華」護膚保養商品之商品編號、商品名稱、 淨銷售金額及上架費比率分別為: ⑴0000000、Bioneed青春露、18,480元、52.38%。 ⑵644091、柏妮白金魚子DNA精華、8,260元、49.80%。 ⑶798164、柏妮青春露、5,720元、50.15%。 ⑷843068、柏妮白金魚子DNA精華、35,061元、53.28%。 ⑸843068、柏妮白金魚子DNA精華、1,860元、59.89%。 ⑹843105、Bioneed青春露、166,382元、47.43%。 ⑺843105、Bioneed青春露、337,263元、49.94%。 ⑻843105、Bioneed青春露、289,658元、50.00%。 ⑼995792、Bioneed 白金魚子DNA 精華、2,870 元、49.80% 。 ⑽995795、Bioneed青春露、181,386元、50.15%。 ⑾995796、Bioneed青春露、4,689,952元、54.29%。 又上訴人抗辯應扣除其商品成本占售價50% 部分,業據其提 出上證四同業利潤標準(見本院卷第113 至114 頁),主張 化妝品批發的毛利率是27% ,足以對應扣除富邦公司的上架 費即銷售商品金額的50% 乘以上訴人商品成本50% ,亦即上 訴人販售商品的利潤大概是25% ,而與上證四所示之同業利 潤標準27% 是相當的,足以證明上訴人所述成本占售價50% ,應為可採。被上訴人雖主張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 37號判決見解,同業利潤不得採為計算標準,惟同業利潤是 否可採為計算標準,最高法院有正反兩面見解,其中最高法 院民事判決100 年度台上字第1505號判決認為「審酌被上訴 人前開九十五年度營業淨利率約為百分之十一,與財政部公 布之同業利潤標準表關於其他電腦組件製造項目之九十四、 九十六年度淨利率均為百分之十二相當」等語,而對於原審 判決予以肯認,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57號判決亦採 肯定說,故在上訴人已證明依同業利潤為計算損害賠償金額 之依據為相當之情形下,其抗辯成本占售價50% ,自應為可 採,已如上述,被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為不足採。故本件 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修正前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第61條第1 項前段、民法第28條規定得請求上訴 人連帶賠償金額為1,335,396 元,計算式:〔18,480×(1 -0.5238)+8,260 ×(1 -0.498 )+5,720 ×(1 -0. 5015)+35,061×(1 -0.5015)+1,860 ×(1 -0.598 9 )+166,382 ×(1 -0.4743)+337,263 ×(1 -0.49 94)+289,658 ×(1 -0.5 )+2,870 ×(1 -0.498 ) +181,386 ×(1 -0.5015)+4,689,952 ×(1 -0.5429 )〕×0.5 =1,335,396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⒍被上訴人雖主張富邦公司101 年5 月4 日函(即第一次函查 ,見原審卷一第7 至8 頁)關於99年12月9 日部分亦應計入 損害賠償額,但查第一次函查之銷售明細,除99年12月9 日 商品編號644091柏妮白金魚子DNA 精華、843105Bioneed 青 春露與本件有關外,其餘非本件應計算侵害系爭商標之商品 ,而第一次函查之編號644091柏妮白金魚子DNA 精華、8431 05 Bioneed青春露,已計入上揭第二次函查⑵、⑹至⑻項中 ,不應重複計算,故被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亦無理由。 ㈢末按「冒用他人商標之商品,往往不循正常商業軌道銷售, 其銷售數量多少,侵害人亦多祕而不宣,故被害人實際受損 害之情形,往往難以計算或證明,復有侵害人於獲悉有人進 行調查後,即不擇手段加速傾銷,對受害人往往造成更大之 損害,而受害人能查獲之商品為數不多,受害人因無法證明 實際損害,致不能獲得應得之補償,非僅有失公平,且助長 此類侵害行為之滋生。英美法例雖設有由法院依侵害情節酌 定超過實際損害額至3 倍之賠償,非僅在表面上使受害人成 為不當得利之受益人,且對作為計算基礎之實際損害額仍無 法免除其舉證責任,終不若以法律明定其法定賠償額為愈。 爰於修正條文第1 項增列第3 款,使得就查獲商品零售單價 之500 倍至1,500 倍之金額內求償。又為顧及被查獲商品數 量過多,與實際損害不符,故加但書規定。」,至同條第2 項係於78年5 月26日增訂,賦予法院酌減之權限。因此,衡 諸92年5 月28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 範體系架構及修正理由,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責任並未逸 脫損害賠償理論中「填補損害」之核心概念,該條第1 項第 3 款僅為免除商標權人就實際損害額之舉證責任,始以法律 明定其法定賠償額,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價倍數計算, 認定其實際損害額。另一方面,立法者考量以倍數計算之方 法,致所得之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賦予法院依同條第2 項 酌減之權限,使商標權人所得賠償與其實際上損害情形相當 ,以杜商標權人有不當得利或懲罰加害人之疑。本件上訴人 固辯稱其使用內含有自行耗資仟萬並享有著作權之廣告播放 帶為侵權之行為,請本院按修正前商標法第63條第2 項之規 定酌減賠償金云云。惟本件被上訴人既係依上揭商標法63條 第1 項第2 款為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而非同條項第3 款, 則上訴人所為酌減之請求,即非有據,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335,39 6 元,其中1,000,000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 年 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33 5,396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7 月5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審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00 萬元及自100 年10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駁回其 餘請求,自無不當,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 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至被上訴人追加之訴 部分,請求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被上訴人335,396 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 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被上訴人追加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上 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 項,刑 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368 條、第50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附表一:告訴人之商標權明細 ┌──┬────┬─────┬──────┬────────────┐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審定號│ 專用期限 │ 指定使用商品 │ ├──┼────┼─────┼──────┼────────────┤ │ 1 │BIONEO │00000000 │102年7月15日│化妝品,眼膠,保濕修復乳│ │ │ │ │ │液,美白保養霜,人體用清│ │ │ │ │ │潔劑,香精油,香料,眼影│ │ │ │ │ │膏,洗面乳,護膚保養液。│ ├──┼────┼─────┼──────┼────────────┤ │ 2 │百妮 │000000000 │109年7月31 │化粧水、潤膚液、清潔乳液│ │ │ │ │ │、化粧品、美容敷面劑、防│ │ │ │ │ │曬乳液、化粧製劑、美白化│ │ │ │ │ │粧水、身體滋潤霜、肌膚保│ │ │ │ │ │養液、頭髮用化粧品、護膚│ │ │ │ │ │保養品、保濕液、化粧品組│ │ │ │ │ │、保養品、卸粧品、燙髮劑│ │ │ │ │ │、染髮劑、人體用清潔劑。│ └──┴────┴─────┴──────┴────────────┘ 附表二:被告使用告訴人商標於電視購物台播放之日期及頻道 ┌──┬─────┬──────┬──────────┐ │編號│ 日 期 │ 頻 道 │ 出售商品名稱 │ ├──┼─────┼──────┼──────────┤ │1 │ 99.3.13 │富邦momo-1台│柏妮櫻花女王蜂子黃金│ │ │ │ │凍齡修護凝晶 │ ├──┼─────┼──────┼──────────┤ │2 │ 99.3.14 │富邦momo-1台│柏妮青春露 │ ├──┼─────┼──────┼──────────┤ │3 │ 99.9.28 │富邦momo-1台│柏妮白金魚子DNA精華 │ ├──┼─────┼──────┼──────────┤ │4 │ 99.10.7 │富邦momo-1台│柏妮白金魚子DNA精華 │ ├──┼─────┼──────┼──────────┤ │5 │ 99.12.9 │富邦momo-1台│柏妮白金魚子DNA精華 │ ├──┼─────┼──────┼──────────┤ │6 │100.4.20 │富邦momo-1台│柏妮青春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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