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曜新穎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建銘
訴訟
代理人 胡中瑋
律師
幸秋妙 律師
被
上訴人 萬通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邱傑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 靜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違反
著作權法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6 月17日下午3 時30分在
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