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瑞士商絲維亞股份有限公司(SIGVARIS AG)
代 表 人 Urs H. Toedtli Daniel Pataky
訴訟
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益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
被
上訴人 怡特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保誠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代 表 人 李啟銘
上列
當事人間因違反商標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智附民字第9 號,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原審102 年度智易字13號刑事判決,判決被上
訴人李啟銘無罪,並
駁回上訴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認事
用法有諸多違誤,上訴人業已對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在
案。上訴人前以「SIGVARIS」商標,指定使用於「科學儀器
及醫療器材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襪子、褲襪及
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並獲准註冊在案(註冊商標第
264373號、第277420號),被上訴人李啟銘係被上訴人怡特
生醫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怡特公司)及保誠貿易有限公司(
下稱保誠公司)負責人,被上訴人怡特公司及保誠公司曾為
上訴人公司在臺灣地區之經銷代理商,銷售上訴人公司製造
之治療慢性靜脈疾病之醫療用彈性襪,
嗣上訴人已於民國10
0 年12月6 日委請律師發函終止上開經銷契約,被上訴人等
明知未得上訴人同意或授權,竟使用「SIGVARIS」之商標圖
樣於被上訴人自行生產之「賽革華醫用輔助(彈性)襪吊襪
帶SUSPENDER BELT」產品上,並販售與各醫療用品店及消費
大眾牟利,侵害上訴人之商標權,為此依修正前商標法第61
條第2 項、第29條第2 項第2 款、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
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等連帶負
損害賠償之責。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之事實與理由,均援用原
審
刑事案件及附帶民事程序之陳述。
並聲明:(一)原判決
廢棄。(二)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等不得使用相同或
近似於上訴人第264373號、第277420號商標「SIGVARIS」註
冊商標之醫療用彈性襪、吊襪帶或類似商品。(四)被上訴
人等應將本件民事及刑事最後
事實審判決書之法院名稱、裁
判字號、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以新細明體14號以上之字體,
登載於蘋果日報第1 版下半頁1 日。(五)第二項聲明上訴
人願提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答辯:被上訴人並未犯罪,引用刑事所為答辯等語
,
資為抗辯,並聲明:上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
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前段、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職是,刑事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應
自為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
四、本件被上訴人李啟銘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2 年度智易字第13號諭知被上訴人李啟銘無罪,檢
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102 年度刑智上易字
第70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
揆諸前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
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
猶
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上訴人之上訴無理由,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