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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盈堃 選任辯護人 袁秀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2 年12月10日102 年度智易字第71號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8208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如附表所示文字內容(下稱系爭文 字)係告訴人夏瑋於民國94年9 月14日發表於NOWnews (今 日新聞網)之「關西頂級牛肉一點都不軟趴趴... 」讀者投 書評論文章(下稱告訴人「關西頂級牛肉」文章),而屬告 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重製、公開傳輸及改作,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之犯意,於98年1 月21日,將系爭文字重製於其所發表之「 邂逅近江牛:西川的牛肉壽喜燒」文章(下稱被告「邂逅近 江牛」文章)中,並上傳至其所設立,標題「Dr.Chang's文 化研究事務所」之無名小站部落格網站上,且未表明出處, 並供不特定人得以點閱而公開傳輸,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對 於上開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同 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 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同法第301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前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無非以被告有關 重製「邂逅近江牛」文章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之指證、94 年9 月14日NOWnews (今日新聞網) 「關西頂級牛肉一點都 不軟趴趴... 」文章列印資料、無名小站「Dr.Chang's文化 研究事務所」之「邂逅近江牛:西川的牛肉壽喜燒」文章列 印資料、以及告訴人101 年10月16日存證信函等為其主要依 據。訊據被告對於㈠系爭文字係告訴人於94年9 月14日發表 於NOWnews (今日新聞)之「關西頂級牛肉」文章,而屬告 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㈡被告於98年1 月21日, 將系爭文字重製於其所發表之「邂逅近江牛」文章中,並上 傳至其所設立,標題「Dr.Chang's文化研究事務所」之無名 小站部落格網站上,且未表明出處,並供不特定人得以點閱 而公開傳輸等事實坦承不諱(本院卷第45頁之準備程序筆錄 ),然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等犯行,並辯稱:㈠被告 於96年9 月、98年2 月及99年9 月,在屏東教育大學通識教 育中心開「社會分析專題」課程,被告不知系爭文字為他人 所寫,於撰寫提供學生教學參考之近江牛肉介紹時,將系爭 文字使用於被告「邂逅近江牛」文章。㈡被告雖誤用系爭文 字,仍應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 項、第46條之合理使用範 圍等語。 四、經查: ㈠查告訴人於94年9 月14日發表於NOWnews (今日新聞網)之 「關西頂級牛肉」文章,係其享有著作權之語文著作,被告 於98年1 月21日,未經告訴人同意,將告訴人「關西頂級牛 肉」文章中之系爭文字,重製並上傳至其所設立標題為「Dr .Chang's文化研究事務所」之無名小站部落格(網址:www. wretch.cc./blog/yk005500)內「邂逅近江牛」文章中,並 公開供不特定人點閱,嗣告訴人於101 年10月3 日發現並通 知被告,經被告於同年月5 日移除「邂逅近江牛」文章,告 訴人並於同年月16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之事實,業據被告 自承在卷(原審卷第2 冊第17頁反面之準備程序筆錄,本院 卷第45頁之準備程序筆錄),核與告訴人之指述相符(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11375 號偵查卷《下稱 他字偵查卷》第30至32頁),並有94年9 月14日NOWnews ( 今日新聞網)「關西頂級牛肉」文章列印資料、無名小站「 Dr.Chang's文化研究事務所」之「邂逅近江牛」文章列印資 料、101 年10月16日告訴人之存證信函、同年月3 日告訴人 於「Dr.Chang's文化研究事務所」之無名小站部落格內留言 、被告於同年月5 日之電子郵件在卷可稽(他字偵查卷第4 至17、51至52、55至56頁)。故被告確有未經告訴人之同意 或授權而重製及公開傳輸系爭文字之行為。 ㈡被告所為成立合理使用: ⒈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於103 年1 月22日修正公布,其中 第65條第2 項前段原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 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 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修正 為「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 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 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對被告所為有關第 46條、第65條第2 項合理使用之抗辯言,原即應審酌一切 情狀,尤應注意第65條第2 項所列4 款判斷基準,故無須 就此部分為新舊法之比較。是本案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 修正後著作權法之規定。 ⒉按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又著作僅 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 第65條第1 項、第91條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資訊之充分 自由流通傳遞及言論之自由化與多元化乃現代民主社會之 重要指標,於合理必要範圍內之利用著作行為即應加以容 許,此即著作權合理使用規範之真諦。而合理使用之法律 性質,乃著作權法所承認之著作權限制,然其保護強度尚 未達到「權利」之程度,而屬著作權法上所賦予之一般法 律利益,被訴侵權之利用著作之人得為合理使用之抗辯, 若符合合理使用之要件,則能免除侵害著作權之責任,具 有阻卻違法事由之性質。 ⒊次按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 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 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 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同法第65條第2 項定有 明文。本條規定乃獨立之合理使用概括條款,法院得單獨 審酌本條第2 項之判斷標準而認定構成合理使用,並明文 例示4 項判斷標準,並可考量非本條第2 項所例示之判斷 標準。又有關合理使用之判斷已不再偏重商業營利與非商 業營利使用二分法,其核心概念應在於利用他人著作之行 為是否有助於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文化發展為斷。因 此,同法第65條第2 項所稱「一切情狀」,係指除例示之 4 項判斷基準以外之事實,如利用人是否為惡意或善意; 行為妥當性;利用著作之人企圖借用其本身著作與被利用 著作之強力關聯而銷售其著作,而非其本身著作所具有之 想像力與原創性為重點;公共利益或人民知的權利;社會 福利、公共領域、著作權之本質目的等。有關合理使用之 判斷,不宜單取一項判斷基準,應以人類智識文化資產之 公共利益為核心,以利用著作之類型為判斷標的,綜合判 斷著作利用之型態與內容。 ⒋查被告重製並公開傳輸系爭文字於「Dr. Chang's 文化研 究事務所」無名小站部落格內「邂逅近江牛」文章中,而 有利用系爭文字語文著作之行為。以往法院為判斷著作之 利用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多按著作權法第65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4 款例示之4 項判斷基準依序論述。惟合理 使用之判斷本應審酌利用著作之一切情狀,茲就本案具體 情節審酌如下: ⑴著作之性質: ①系爭文字係以文字描述介紹但馬牛、神戶牛、松阪牛 與近江牛之緣由、飼養方式肉質、特色等,其創作性 程度不低。又告訴人「關西頂級牛肉」文章刊載於NO Wnews (今日新聞網)網站,於作者欄、及該文章最 末處均載明:「......本文為ETtoday.com 網友投稿 ,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等語(他字偵查卷第5 、 12頁),復參酌告訴人於該文首段敘明:「拜讀貴報 記者9 月6 日所撰寫『神戶牛排好吃嗎?』一文,其 中對於關西牛肉所敘述,有待討論,特別提供一些個 人的看法與讀者分享。」等語(他字偵查卷第5 頁) ,足認「關西頂級牛肉」文章之性質,係網友投書媒 體,與其他網友、讀者分享自身之經驗與知識,屬社 會日常生活經驗與文化交流之一環,網友、讀者可以 不受限制地免費上網瀏覽該文章,是告訴人主要擬經 由此一般公眾得任意免費瀏覽之新聞網站上,與人分 享其對日本牛肉之經驗與想法,加強國人對日本牛肉 之瞭解,是其本身不具有商業性之性質。而告訴人係 以讀者投書之方式分享其「關西頂級牛肉」文章,並 未將著作財產權轉讓予NOWnews (今日新聞網),故 NOWnews (今日新聞網)是否為營利團體、是否有刊 登廣告營利等情,即與告訴人之著作性質無涉。 ②告訴人雖指稱:告訴人所撰文章非一般之讀者投書, 係邀稿媒體先認定告訴人所撰文章有閱讀價值方邀請 告訴人撰文,而其加註歡迎投稿之字樣更表示告訴人 之作品不僅具可讀性價值,更有吸引他人投稿以豐富 該媒體內容之利基,故告訴人文章之價值當不能以單 純稿費多寡而論定;告訴人於原審已提供可證明當初 邀稿的主管證人,惟法官並未傳訊,告訴人亦可提供 該證人承認係其邀請告訴人撰文之MSN 對話截圖(上 訴證3 )云云(本院卷第17頁)。縱使告訴人確係因 ETtoday 東森新聞○○○○○之邀而撰寫「關西頂級 牛肉」文章(本院卷第25至27頁之上訴證3 證人資訊 、告訴人與○○○MSN 對話記錄),然觀諸告訴人於 提起本件告訴之初,自行提出之NOWnews (今日新聞 網)網頁,於作者欄、及「關西頂級牛肉」文章最末 處明載:「......本文為ETtoday.com 網友投稿,言 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等語(他字偵查卷第5 、12頁 ),業經ETtoday.com 認屬「網友投稿」,不問告訴 人撰稿之緣由,並不影響告訴人所謂之價值。故告訴 人此部分所述,要無足取。 ⑵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①本款所稱「整個著作」係指享有著作權保護之原著作 (即本案告訴人「關西頂級牛肉」文章全文),並非 行為人使用之部分(即本案之系爭文字),亦非行為 人之作品或著作(即本案被告「邂逅近江牛」文章) 。查「關西頂級牛肉」文章(他字偵查卷第5 至9 頁 )全文計3,406 字,被告所引用之系爭文字(含標點 符號)計188 字,其引用比例僅約5.52% (188 ÷3, 406=0.0552)。此外,觀諸告訴人撰寫「關西頂級牛 肉」文章之架構,首段表明其係對先前他人文章中就 關西牛肉之敘述而撰文,第2 段簡介日本關西所產牛 肉之種類,並認「近江牛」始為關西地區頂級牛肉, 第3 段即系爭文字,對「但馬牛」、「近江牛」、「 神戶牛」、「松阪牛」之起源及質地口感為平鋪直敘 之介紹,其後以圖文併列方式說明「近江牛」、「神 戶牛」、「松阪牛」之主題,是系爭文字乃一綱要性 、總覽性之介紹,非屬全文中最精華之部分。至告訴 人指稱:被告所使用告訴人所撰原作文字之比例已高 達三分之一,若去除被告抄襲內容,則必然損及被告 文章可讀性,足證被告抄襲發表系爭文字絕非屬於合 理使用之範疇,故應以被告發表之系爭文字當中所抄 襲使用原作之比例而論,豈有以原作字數較多而認被 告抄襲比例較低之理云云(本院卷第17頁),應係誤 解著作權法第65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而誤算被告使 用原著作之比例,要無足採。 ②被告「邂逅近江牛」文章(他字偵查卷第10至12頁) ,於標題「邂逅近江牛:西川的牛肉壽喜燒」之下即 置有4 張「近江牛『竹』西川」餐廳及所提供之餐點 的照片,其後文字內容即被告將自身遊歷日本西川地 區,並品嚐該地著名牛肉壽喜燒後之心得感想,系爭 文字係被告於介紹當日品嚐之牛肉壽喜燒之前,概括 性就日本著名牛肉之起緣作為引言,亦非被告撰寫全 文之關鍵精華或主要目的。故被告所引用之系爭文字 所占告訴人著作之質、量比例均屬輕微。 ⑶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①被告辯稱:其當時在國立屏東教育大學任教,並開設 社會分析專題課程,為配合98年2 月之教學課程使用 而特地撰寫「邂逅近江牛」文章,並為使學生增廣見 聞及常識,輔以各式書籍、報導、影片、文章等教材 內容,且以部落格的網誌作為教學討論媒介,故其目 的確係為教學使用,即使被告有於文章中提及特定店 名,僅係為佐證被告親身體驗,而與商業目的無涉等 語。經查:被告曾於96年9 月(96學年第1 學期)、 98年2 月(97學年第2 學期)、及99年9 月(99學年 第1 學期),先後3 次在屏東教育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開設「社會分析專題」課程,主題分別為「哈日族的 社會分析-文化研究的觀察與實作」、「飲食、文化 與社會分析」、及「旅行的凝視與文化再現--Go Go Japan/來去日本」,此有教學大綱在卷可稽(他字偵 查卷第38至45頁,本院卷第56至65頁)。細繹其教學 大綱所載內容,本課程主要以日本文化為研究主體, 並均談及日本的飲食文化,且97學年第2 學期之課程 內容並聚焦於人類飲食之歷史、文化,且有「日本料 理與美學」、「日本庶民飲食的社會分析」等課程議 題,被告同時將「www.wretch.cc./blog/yk005500」 (即無名小站部落格網站「Dr.Chang's文化研究事務 所)列為教學平台(他字偵查卷第45頁)。而被告係 於98年1 月21日完成「邂逅近江牛」文章,且於 「 Dr.C hang's 文化研究事務所」之網誌分類即為「教 育學術」(他字偵查卷第10頁),堪認被告所辯係為 配合同年2 月之教學課程使用而特地撰寫,並以部落 格的網誌作為教學討論媒介,增加師生互動性等語為 可信。是被告利用系爭文字撰文並張貼於部落格之目 的,兼具教育學生、與網路社群之不特定人經驗分享 ,而有教育、社會交流之非營利性目的。 ②至被告「邂逅近江牛」文章內雖有「近江牛『竹』西 川」餐廳及所提供之餐點的照片(他字偵查卷第10至 11頁),被告亦於文章中推崇其牛肉壽喜燒餐可口( 他字偵查卷第12頁),然被告之本意僅在描述其旅日 途中享用近江牛美食的經驗,無足遽認被告有為該店 撰寫商業性廣告宣傳之情。 ③告訴人雖以被告抄襲發表系爭文字日期早於開課日期 ,且其課程綱要未將系爭文字即近江牛等日本牛肉之 文章列入,顯未有任何教育目的;被告並未設定為僅 限學生閱覽,亦未加註「本文為教學參考資料」,且 於課程結束後仍刊載於該公開網站之上達3 年之久, 又從未有學生留言討論,國立政治大學學術倫理審議 委員會亦已確認系爭文章非屬學術性質,顯示系爭文 字非被告所稱為教學用途云云(本院卷第14至16頁) 。被告「邂逅近江牛」文章固僅屬抒發一己心得的小 品文,而非學術性文章,然著作權合理使用並非僅肯 定高學術性之著作,且所謂教育目的亦非僅止於校園 課堂之內,網際網路(含部落格)之發展目的即在促 進資訊自由流通,並不以高學術性質之文章為限,故 告訴人所述委無可採。 ⑷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①告訴人「關西頂級牛肉」文章為其旅遊日本之經驗及 對日本牛肉知識之分享,性質為網友投書,早在94年 9 月14日即公開於網路(NOWnews 今日新聞網),任 何人均可不受限制地免費上網瀏覽該文章,而不具有 商業性、營利性之性質。至告訴人指稱其發表文章之 前後有意以本文內容為基礎引進推廣日本牛肉或向日 本駐台機構提案之計畫,其後因狂牛症問題而暫緩, 但告訴人自始並未放棄此一規畫,其潛在市場自然存 在,而被告抄襲之舉恐讓閱讀過被告文章者誤認系爭 文字係被告所原創云云(本院卷第18頁),然告訴人 並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以實其說,難認被告之引用行 為有何影響告訴人著作之未來潛在市場。 ②告訴人「關西頂級牛肉」文章係於94年9 月14日發表 於電子媒體網站(NOWnews 今日新聞網),距被告引 用之日(98年1 月21日)已逾3 年,且被告將「邂逅 近江牛」文章刊登於個人部落格,迄至101 年10月3 日為止,僅有233 人次之瀏覽次數(他字偵查卷第12 頁),被告於接獲告訴人之通知後隨即於同年月5 日 予以移除,自告訴人與被告各自發表文章之所在網站 ,兩者閱讀群眾基礎與影響力本有巨大差異,難謂被 告引用系爭文字之行為,即會發生電子媒體網站讀者 拒絕、不願或不能閱讀告訴人「關西頂級牛肉」文章 之排擠效應。又告訴人主張於103 年3 月下旬仍可經 由YAHOO!奇摩、GOOGLE搜尋網站尋得「關西頂級牛肉 」文章所在網站,如回推至3 、4 年前,其文章排序 更為往前云云,並提出搜尋網頁資料為證(本院卷第 95、97至100 頁),被告之部落格固於101 年8 月29 日、9 月12日登上「全民最大報-網誌首頁排行榜」 (他字偵查卷第77頁之無名網誌首頁排行榜),惟非 被告「邂逅近江牛」文章所在之網誌,自不得謂被告 部落格的排名可與NOWnews 今日新聞網相比擬而影響 告訴人「關西頂級牛肉」文章之市場價值。 ③告訴人另主張其損害應參考平面媒體專欄稿費每字新 臺幣(下同)4 元乘以抄襲字數(192 字)、刊登日 數(1,354 日)計算,為1,039,872 元云云(他字偵 查卷第76頁之侵權損益鑑識表)。姑不論此為告訴人 所自行出具、至多僅屬告訴人陳述之一部分,告訴人 並未具體說明「關西頂級牛肉」文章刊登於NOWnews (今日新聞網)是否取得稿費,縱使告訴人因此獲得 稿費,衡諸常理,亦應於刊登於NOWnews (今日新聞 網)前後即給付完畢,殊難想像於發表3 年多後告訴 人尚有何稿費或其他現有價值。 ④告訴人另稱:被告犯行所影響並非僅僅稿費,實乃破 壞告訴人對媒體之承諾,及對本文復加利用或重製及 改作等權益,且被告為特定店家宣傳,亦證告訴人文 章有可利用於宣傳等之非屬稿費之價值云云(本院卷 第18頁)。然告訴人所謂「對媒體之承諾」,純屬其 個人與新聞媒體的關係,與合理使用之判斷無涉。而 被告係描述其旅日途中享用近江牛美食的經驗,難認 有何為特定店家廣告宣傳之情,已於前述。是告訴人 上開所述核屬其個人主觀對於「關西頂級牛肉」文章 的情感價值,無足認定被告利用系爭文字之結果,對 告訴人「關西頂級牛肉」文章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 有何不利影響。 ⑸綜上,被告重製、上傳系爭文字至無名小站部落格網站 上,並供不特定人得以點閱,爰審酌其利用系爭文字之 目的及性質,係基於教育之非營利性目的,而告訴人「 關西頂級牛肉」文章之性質則係網友投書媒體,與其他 網友、讀者分享自身之經驗與知識,屬社會日常生活經 驗與文化交流之一環,讀者可以不受限制地免費上網瀏 覽該文章,非具有商業性、營利性之性質。且被告所利 用之系爭文字(含標點符號),其引用比例僅約5.52% ,亦非屬於告訴人著作中最精華之部分,故被告所引用 系爭文字所占告訴人著作之質、量比例均屬輕微。加以 被告利用系爭文字之結果,難認對告訴人著作之潛在市 場、現在價值有何影響。因此,被告重製、上傳系爭文 字至無名小站部落格網站上,並供不特定人得以點閱, 成立合理使用,而阻卻對於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侵害之不 法,並未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⑹另著作權法第64條僅規定依第44條至第47條、第48條之 1 至第50條、第52條、第53條、第55條、第57條、第58 條、第60條至第63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 處,至其他合理使用情形則無須註明出處,自無從以被 告未於「邂逅近江牛」文章中註明其引用系爭文字之出 處,即否定合理使用之成立。 ⑺至告訴人於本案前後向被告任教學校提出質疑,並於本 案偵審過程指摘被告所為,乃係告訴人對於身為大學教 授肩負教育學子重責的被告所抱持之高度、殷切期許, 本院深信被告因本案已心生警惕,然被告有無違反學術 倫理,自由學術界論斷,並非本案所應審究之範圍,併 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其行為構成合理使用等語,堪以採信。 而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及全案卷證資料,均不足以證明被告涉 有檢察官所指之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揆諸首揭法條說明,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從而,原 審因認難為被告有罪之認定,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無違 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 改判有罪,為無理由,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秋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附表: ┌───────────────────────────┐ │「關西頂級牛肉 一點都不軟趴趴...」文字內容 │ ├───────────────────────────┤ │但馬牛是日本早期牛肉來源之一,肉香充足,纖維細緻,但油│ │脂含量不高,咬勁較有口感,經過混種及改良飼育方式之後,│ │陸續研發出了神戶牛、松阪牛與近江牛。所謂神戶牛,其實他│ │所採取的飼育方式與其他幾種比較起來稍美式一點,餵食大麥│ │、玉米,供給牛充足的空間;而松阪牛在當地政府輔導及大力│ │推廣之下,以行銷取勝。而近江牛則是以更精密、更「誇張」│ │的方式飼養牛隻,而每年最好的牛也只上供日本皇室享用。就│ │因為如此,產量與松阪或是神戶比起來少了許多,而在當地,│ │近江牛也才真正是贈禮的「夢幻逸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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