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代 表 人 Benjamin O. Orndorff
訴訟
代理人 陳瓊英
律師
藍孟真律師
馬蕙蘭
被
上訴人 上興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黃秋美
被上訴人 楊三逸
上列
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刑事違反藥事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 年2 月7 日102 年度
智附民字第5 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本件
乃涉外民事事件,且我國法院有國際裁判
管轄權:
⒈我國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乃係對於涉外事件,就內國之法
律,決定其應適用何國法律之法,至法院管轄部分,無論
是民國100 年5 月26日修正施行前、後之涉外民事法律適
用法均無明文規定,故就具體事件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得以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及國際規範等為法理,
本於當事人訴訟程序公平性、裁判正當與迅速等國際民事
訴訟法基本原則,以定國際裁判管轄。
⒉本件涉訟之當事人,上訴人為依美國法成立、未經認許之
外國
法人(本院卷第43頁之
準備程序筆錄),被上訴人則
為中華民國人民及依我國法律設立之法人,其住所及營業
處所均在我國。另本件依上訴人所
起訴之事實,係主張被
上訴人於我國有侵害上訴人
著作權及商標權之行為,應負
損害賠償、及刊登判決書與道歉啟事等責任。是以本件就
人的部分具有涉外案件所需具備之最基本要素(即涉外因
素),本件所涉及者,核其性質屬於著作權、商標侵權事
件,且上訴人業已證明客觀上損害事實之發生及該事實發
生地點均發生於我國,亦即本件訴訟爭議法律類型之形式
定性,屬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故本件為涉外民事事
件,且我國法院對之有國際裁判管轄權。
⒊上訴人就XBOX360 遊戲軟體之電腦程式著作,依民國三十
五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82年7 月16日簽署生效之北
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1 條及
著作權法第4 條規定,在我國享有著作權之保護;且我國
自91年1 月1 日起,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之會員國,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
財產權協定」(TRIPs )及我國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之
規定,世貿組織會員國國民之著作物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
保護,是上訴人之著作權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另上訴人
取得註冊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號之商標權,此為
兩造所不爭執。而
依著作權法、商標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二審
民事訴訟事件,為本院管轄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1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規定
參照),故
本院得就本案為審理,並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定涉
外事件之準據法。
㈡準據法之選定:
⒈上訴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
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侵權
期間自97年間起至100 年1 月
20日遭
搜索查扣為止等語(本院卷第31頁)。是以本件涉
外民事,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0 年5 月26日修正施行
前發生,依自是日開始施行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2條
本文規定,本件應適用依施行前之規定以定準據法。
⒉
按(第1 項)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
,但中華民國法律不認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第2
項)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及其他處分之請求,以中華民國
法律認許者為限,100 年5 月26日修正施行前之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第9 條定有明文。故關於涉外侵權行為之準據
法,應累積適用「侵權行為地」及「法庭地法」。
⒊查上訴人所主張被上訴人之侵害商標權及著作財產權行為
,而提起本件訴訟,就此法律關係之性質,無論是我國或
國際商標權、著作權法制,均認屬與商標權、著作權相關
之侵權法律關係。而上訴人主張本件侵權行為係發生在我
國境內,且上訴人所為損害賠償及登載判決書之請求,亦
為我國商標法及著作權法所認許。是以依100 年5 月26日
修正施行前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 條規定,本件涉外
事件之準據法,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
㈢上訴聲明之變動:
⒈上訴人原上訴聲明第2 項為「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等應
與○○○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680,000元整
,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第3 項為「被上訴人等應與○○○連帶負擔費
用,將本案刑事最後
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及本案民
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
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1 版下半頁1 日。」第4 項為「被
上訴人等應與○○○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一
所載之道歉
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
1 版下半頁1 日。」(本院卷第13頁)。
嗣上訴人當庭
撤
回上訴聲明第2 至4 項請求有關訴外人○○○連帶給付部
分,並經被上訴人同意(本院卷第43頁之準備程序筆錄)
。
⒉上訴聲明第5 項原為「『第1 項』聲明,上訴人願供擔保
,請准
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13、59頁),上訴人嗣
當庭請求更正為「第2 項」(本院卷第65頁之
言詞辯論筆
錄)。
二、兩造之聲明及陳述如下:
㈠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著作權及商標權,聲
明:⒈被上訴人應與○○○連帶給付上訴人30,68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⒉被上訴人應與○○○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最後
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及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
文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第1
版下半頁1 日。⒊被上訴人應與○○○連帶負擔費用,將附
件一所載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
於經濟日報第1 版下半頁1 日。被上訴人於原審則援引用刑
事卷證資料。
㈡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
並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
付上訴人30,6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被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
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及本案民事最後
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
於經濟日報第1 版下半頁1 日。⒋被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
,將附件一所載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
,登載於經濟日報第1 版下半頁1 日。⒌第2 項聲明,上訴
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
駁回。
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四、原判決以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藥事法等
刑事案件,業經原審
諭
知無罪判決,就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規定,判決
駁回上訴人之訴。檢察官
就相關刑案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103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4
號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維持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
揆諸前揭
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
並無不合,上訴人
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
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