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吳祚大
被
上訴人 龍馬床業家具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薛建民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刑事違反
著作權法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 年1 月6 日102 年
度智重附民字第4 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4 項原為「被上訴人等應『將本件民事
及刑事最後
事實審判決書』之法院名稱、裁判字號、當事人
欄及主文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蘋果日報
第1 版下半頁1 日」(本院卷第5 頁),
嗣上訴人當庭請求
縮減刊登「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最後事實審判決」,並經被上
訴人同意(本院卷第178 頁之
準備程序筆錄),自應准許。
二、
兩造之聲明及陳述如下:
㈠上訴人於原審
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係被上訴人龍馬床業
家具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公司)負責人,其明知「龍馬
獸」圖美術圖樣,係上訴人所設計圖樣,並於76年6 月1 日
移轉著作財產權予高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士公司)
,復由高士公司於78年8 月1 日移轉著作財產權予上訴人,
現為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未經著作權人之同
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
而公開傳輸,
詎被上訴人○○○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重製
物之犯意,於不詳時間,仿製與上開「龍馬獸」圖形外觀極
為雷同之重製圖樣,作為被上訴人公司販賣床墊商品之商標
,並將該重製圖樣刊登在被上訴人公司所架設之「龍馬名床
床墊工廠」網站(網址:www.unicorn-bed.com.tw)及「PC
HOME」拍賣網站,供網路上不特定人士瀏覽,而以此方式,
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等語。
並聲明:⒈被上訴人應連帶
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上
訴人不得以重製、公開傳輸方法侵害「龍馬獸」圖美術著作
。⒊被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及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法院
名稱、裁判字號、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
分之篇幅登載於蘋果日報第1 版下半頁1 日。⒋第1項 聲明
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予假執行之
宣告。被上訴人則辯稱:
上訴人之
請求權業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且被上訴人使用之
圖案整體上與上訴人之「龍馬獸」圖形顯然迥異,被上訴人
自始不知上訴人曾設計「龍馬獸」圖形,且獨角獸係源自西
方古代之神話,縱被上訴人圖案與上訴人之圖形相似,亦難
認具有侵害他
人權利之
故意或過失。
㈡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⒈原
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1,000,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⒊被上訴人不得以重製、公開傳輸方法侵害「(龍馬
獸圖)」美術著作。⒋被上訴人等應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最
後事實審判決書之法院名稱、判決字號、當事人欄及主文欄
,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蘋果日報第1 版下半
頁1 日。被上訴人則聲明:
駁回上訴。
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四、原判決以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
刑事案件,業經原審
諭
知無罪判決,就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規定,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檢察官
就相關刑案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10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4
號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維持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
揆諸前揭
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
並無不合,上訴人
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
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