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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吳祚大 被上訴人  龍馬床業家具有限公司 兼 代 表人 薛建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刑事違反著作權法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 年1 月6 日102 年 度智重附民字第4 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4 項原為「被上訴人等應『將本件民事 及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法院名稱、裁判字號、當事人 欄及主文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蘋果日報 第1 版下半頁1 日」(本院卷第5 頁),嗣上訴人當庭請求 縮減刊登「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最後事實審判決」,並經被上 訴人同意(本院卷第178 頁之準備程序筆錄),自應准許。 二、兩造之聲明及陳述如下: ㈠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係被上訴人龍馬床業 家具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公司)負責人,其明知「龍馬 獸」圖美術圖樣,係上訴人所設計圖樣,並於76年6 月1 日 移轉著作財產權予高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士公司) ,復由高士公司於78年8 月1 日移轉著作財產權予上訴人, 現為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未經著作權人之同 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 而公開傳輸,詎被上訴人○○○竟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重製 物之犯意,於不詳時間,仿製與上開「龍馬獸」圖形外觀極 為雷同之重製圖樣,作為被上訴人公司販賣床墊商品之商標 ,並將該重製圖樣刊登在被上訴人公司所架設之「龍馬名床 床墊工廠」網站(網址:www.unicorn-bed.com.tw)及「PC HOME」拍賣網站,供網路上不特定人士瀏覽,而以此方式, 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等語。並聲明:⒈被上訴人應連帶 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上 訴人不得以重製、公開傳輸方法侵害「龍馬獸」圖美術著作 。⒊被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及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法院 名稱、裁判字號、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 分之篇幅登載於蘋果日報第1 版下半頁1 日。⒋第1項 聲明 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予假執行之宣告。被上訴人則辯稱: 上訴人之請求權業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且被上訴人使用之 圖案整體上與上訴人之「龍馬獸」圖形顯然迥異,被上訴人 自始不知上訴人曾設計「龍馬獸」圖形,且獨角獸係源自西 方古代之神話,縱被上訴人圖案與上訴人之圖形相似,亦難 認具有侵害他人權利之故意或過失。 ㈡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⒈原 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1,000,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⒊被上訴人不得以重製、公開傳輸方法侵害「(龍馬 獸圖)」美術著作。⒋被上訴人等應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最 後事實審判決書之法院名稱、判決字號、當事人欄及主文欄 ,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蘋果日報第1 版下半 頁1 日。被上訴人則聲明:駁回上訴。 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四、原判決以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刑事案件,業經原審諭 知無罪判決,就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規定,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檢察官 就相關刑案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103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4 號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維持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揆諸前揭 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 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 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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