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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企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文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被上訴人   亞倫電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坤言 被上訴人   王建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 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原智附民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3 年6 月1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 年度原智附民字 第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其刑事訴訟經裁定駁回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駁回上訴。揆諸上開規定,本 件上訴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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