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企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文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
律師
被
上訴人 亞倫電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坤言
被上訴人 王建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違反
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
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原智附民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3
年6 月1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 年度原智附民字
第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其刑事訴訟經
裁定駁回者,應以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原審
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
駁回上訴。
揆諸上開規定,本
件上訴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