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21號
上訴人即
被
上訴人 景騰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順銘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樂天線上有限公司(原樂天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蕭沛緹
上列
當事人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0
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原本及
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所示,應更正記載第一項「原判
決關於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樂天設計有限公司及蕭沛緹應負擔費用
將本件最後
事實審民事判決書之重要內容,包括案號、當事人、
案由及主文,以長二十公分、寬十公分之版面,刊載於經濟日報
全國版任一版壹日部分廢棄。」、第二項「上開廢棄部分,景騰
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
事訴訟法
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於第一項後漏未記載有關「上
開廢棄部分,景騰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部分,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爰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