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和
上列
上訴人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
度智易字第60號,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2688 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蕭和被訴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無罪部分撤銷。
蕭和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
有期徒刑
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肆年。
事 實
一、蕭和明知如附表所示20部視聽著作,分別為如附表所示美商
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美商華納兄
弟娛樂公司(下稱華納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福斯公司)、美商環球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環球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線公
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拉蒙公司)等
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未經該等公司之同意或授
權,不得擅自公開傳輸,且可預見其將上開電影檔案置於網
路空間上供人下載,將使眾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重製之人,得藉以非法重製上開視聽著作,而侵害上開公司
之著作財產權。
詎其仍基於公開傳輸上開著作之
接續犯意,
未經上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2 年6 月間,在
臺中市○區○○路○○巷○○○○○○○號0 樓租屋處,利用其
所有之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先至臺灣網站以「zoros111
」為帳號申請免費網站空間,並透過網路下載如附表所示20
部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之電影檔案,再以「hann03
16」帳號,於102 年6 月11日起至103 年2 月17日,利用「
伊莉討論區」網站(網址:http://www05.eyny.com/)之「
BT電影下載區」張貼所下載重製電影BT種子檔連結,使不特
定人得以點選此BT種子檔超連結下載上開電影檔案,而以此
方式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
按原判決就被告
被訴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部分,因認未
提起
告訴而為
公訴不受理,未經檢察官上訴而告確定)。
二、案經迪士尼公司、華納公司、福斯公司、環球公司、新線公
司、派拉蒙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甚明。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警詢
供述證據,被告對各該
證據能力均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69-70 、108-110 頁),且直至
言詞辯論終結
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
證據方法於製作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應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其餘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復均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且卷內之文
書證據及
物證,亦無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之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
之情形,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本件認定事
實所引用之所有文書證據及物證,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
訊據被告就前揭事實於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並有億普媒體
股份有限公司函復帳號「zoros111」使用人基本資料(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刑案偵查卷
宗第68頁)、「伊莉討論區」論壇網頁畫面及帳號「hann03
16」使用網頁列印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
偵字第12688 號偵查卷宗第19-67 頁)、財團
法人台灣國際
影視基金會鑑識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
警察大隊偵一隊刑案真查卷宗第10頁)等在卷
足稽,足認被
告之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此外,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影片,
均分別為附表所示迪士尼公司、華納公司、福斯公司、環球
公司、新線公司、派拉蒙公司為著作財產權利人,並均提起
告訴之情,有著作權證明文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
3 年度偵字第12688 號偵查卷宗第110-129 頁、本院卷第12
8 頁)附卷
可憑,事證明確,被告之
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BT(Bit Torrent )係網際網路上基於點對點(Peer to
Peer,俗稱「P2P 」)傳播方式以分享檔案之協定(
protocol),透過BT軟體即係使用上開BT協定之點對點傳輸
軟體,安裝該等軟體之電腦同時具有「客戶端」(client,
意指提出要求,進而享受服務之一方)及伺服器端(server
,意指應客戶端之要求,進而享受服務之一方)之特性,就
客戶端之功能而言,一旦取得特定檔案之「種子」(seed)
,固可自其他安裝BT軟體之端點下載該檔案,然而就伺服器
端之功能而言,自開始下載檔案之同時
乃至下載完成後,均
得應其他安裝BT軟體電腦之要求而上傳同一檔案之部分,藉
以達到分享檔案之效果,是以使用BT軟體下載檔案的同時,
即因此使不特定使用者,得以在各自選定之時間、地點,透
過網際網路接收上開視聽著作內容,而成立公開傳輸。被告
未經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上開時地利用電
腦及網路設備利用「伊莉討論區」網站,在該論壇之BT電影
下載區內,以其電腦硬碟下載完成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電
磁紀錄,張貼所下載重製電影BT種子檔連結供網路上不特定
之該軟體使用者下載,而以上開方式重製、公開傳輸侵害著
作權人上開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亦即被告使用BT傳輸方
式,將未授權之影片電磁紀錄下載至電腦,同時將使得不特
定網友透過點選下載點閱,其行為同時包含將上開視聽著作
重製並公開傳輸。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
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三、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
害同一
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
,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被告於102 年6 月11日起至103
年2 月17日係以單一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地接續
實施非法公開傳輸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
括之一罪。另被告所犯致
告訴人等均受害,係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對告訴人派拉蒙公司部分有8 部影片
受害,被告犯罪情節較重,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處斷
。因此,原審認不能證明被告擅自公開傳輸如附表所示之著
作,而就被告被訴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罪部分為
無罪判決,尚有未洽。是
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此
無罪部分應予撤銷,即有理由,自應由本院由本院予以撤銷
改判。爰審酌被告未經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之授權或
同意,擅自公開傳輸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上開視聽著作
,侵害他人之智慧創作,損及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並破
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已有不該,再被告
素行方面有92年間因竊盜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
3 年確定,且於103 年間因妨害風化案經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
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本院卷
第140-142 頁),另被告
犯後已坦承認罪,且被告未有何謀
利行為,所侵害著作權之影片數量共20部以及犯罪時間為10
2 年6 月11日起至103 年2 月17日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曾於92年間
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3 月、緩刑3 年之
宣告,5 年以內未
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0-142 頁),核與刑
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所規定緩刑宣告之要件相符,本院認
其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復經
科刑教訓,應已知所警惕而無
再犯
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
諭知緩
刑4 年,以啟自新。
四、被告蕭和經本院合法
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
陳述,
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71 條、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
作權法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74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秋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
┌──┬─────┬───────┬────────┬───┐
│編號│中文片名 │英文片名 │權利人 │數量 │
├──┼─────┼───────┼────────┼───┤
│ 1 │鋼鐵人3 │Iron Man3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 1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2 │驚天動地60│Gone In Sixty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 1 │
│ │秒 │Seconds │份有限公司 │ │
├──┼─────┼───────┼────────┼───┤
│ 3 │大亨小傳 │The Great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 1 │
│ │ │Gatsby │公司 │ │
├──┼─────┼───────┼────────┼───┤
│ 4 │300壯士: │300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 1 │
│ │斯巴達的突│ │公司 │ │
│ │襲 │ │ │ │
├──┼─────┼───────┼────────┼───┤
│ 5 │全面啟動 │Inception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 1 │
│ │ │ │公司 │ │
├──┼─────┼───────┼────────┼───┤
│ 6 │黑影家族 │Dark Shadows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 1 │
│ │ │ │公司 │ │
├──┼─────┼───────┼────────┼───┤
│ 7 │X戰警誕生 │X-Men Origins:│美商廿世紀福斯影│ 1 │
│ │:金剛狼 │Wolverine │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8 │X戰警:第 │X-Men:First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 1 │
│ │一戰 │Class │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 9 │遺落戰境 │Oblivion │美商環球影城股份│ 1 │
│ │ │ │有限公司 │ │
├──┼─────┼───────┼────────┼───┤
│10 │玩命關頭6 │Fast & │美商環球影城股份│ 1 │
│ │ │Furious6 │有限公司 │ │
├──┼─────┼───────┼────────┼───┤
│11 │黃金羅盤 │The Golden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 1 │
│ │ │Compass │有限公司 │ │
├──┼─────┼───────┼────────┼───┤
│12 │哈比人:意│The Hobbit:An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 1 │
│ │外旅程 │Unexpected │有限公司 │ │
│ │ │Journey │ │ │
├──┼─────┼───────┼────────┼───┤
│13 │末日之戰 │Word War Z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 1 │
│ │ │ │份有限公司 │ │
├──┼─────┼───────┼────────┼───┤
│14 │星際爭霸戰│Star Trek Into│美商派拉蒙影片股│ 1 │
│ │2 │Darkness │份有限公司 │ │
├──┼─────┼───────┼────────┼───┤
│15 │特種部隊:│G.I.Joe: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 1 │
│ │眼鏡蛇的崛│The Rise of │份有限公司 │ │
│ │起 │Cobra │ │ │
├──┼─────┼───────┼────────┼───┤
│16 │變形金剛 │Transformers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 1 │
│ │ │ │份有限公司 │ │
├──┼─────┼───────┼────────┼───┤
│17 │變形金剛:│Transformers: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 1 │
│ │復仇之戰 │Revenge of the│份有限公司 │ │
│ │ │ Fallen │ │ │
├──┼─────┼───────┼────────┼───┤
│18 │雷神索爾 │Thor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 1 │
│ │ │ │份有限公司 │ │
├──┼─────┼───────┼────────┼───┤
│19 │變形金剛3 │Transfomers: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 1 │
│ │ │Dark of the │份有限公司 │ │
│ │ │Moon │ │ │
├──┼─────┼───────┼────────┼───┤
│20 │特種部隊2 │G.I.joe2: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 1 │
│ │:正面對決│Retaliation │份有限公司 │ │
├──┼─────┼───────┼────────┼───┤
│ │ 以下空白 │ │ 共 計 │ 20 │
├──┴─────┴───────┴────────┴───┤
│ 總計:20部電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