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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10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4號 財產所有人 亮亞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文堅 本院104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4 號被告林煥燦違反商標法案件, 裁定如下: 主 文 亮亞科技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煥燦違反商標法案件,扣案印有印有「MOB GR IP」及背膠之仿冒離型紙2,950 公尺、3,678 公尺,依檢察 官起訴及原審判決意旨,係被告向亮亞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亮亞公司)所訂購之違反商標法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亮亞公司所有之上開財產可能被沒收,且有參與沒收程序 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案已定於105 年8 月17日下午3 時20分進行審理程序,亮 亞公司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 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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