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政權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朱秀晴律師
被
上訴人 呂鴻鵬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胡宗典律師
被 上 訴人 智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花再發
被 上訴人 九滎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義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宜君
上列
當事人間因違反
著作權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5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
決(104 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
按民事訴訟法關於訴及上訴或
抗告之撤回之規定,於附帶民
事訴訟
準用之。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上訴
之撤回,係以書狀撤回者,自撤回書狀
送達之日起,10日內
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9 款
,民事訴訟法第459 條第1 項前段、第4 項、第262 條第4
項後段定有明文。
㈡原判決關於被告智弘企業社、詹呂菊、昭鎰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陳瑞村、展仕企業有限公司、楊文博部分,上訴人對之
提起上訴,
嗣民國104 年10月20日具狀
撤回上訴(本院卷㈡
第154 至156 頁)。上訴人於撤回部分上訴後,於104 年10
月23日
具狀陳明原上訴聲明第三、五、六項有關請求被上訴
人呂鴻鵬分別與智弘企業社、詹呂菊、昭鎰公司、陳瑞村、
展仕公司、楊文博連帶給付部分變更,並減縮原上訴之其餘
聲明(本院卷㈡第162 至166 頁),被上訴人無異議而為本
案之
言詞辯論(本院卷㈡第182 至184 頁之言詞辯論程序筆
錄),其更正及減縮不甚礙被上訴人等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
,且業經送達書狀
繕本10日內未表示意見,與刑事訴訟法第
491 條第9 款、民事訴訟法第459 條第1 項前段、第4 項、
第262 條第4 項後段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刑事訴訟經
裁定駁回者,應以
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同法第2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
諭
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規定:「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
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
立法理由即載明「參考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之規定,爰於第1 項規定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不
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又第1 項既已特別規定於上開情形應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關於該項前段
情形,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
庭之規定,即不在準用之列,併此敘明。」準此,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23條
刑事案件(包括刑法第253 條至第255 條
、第317 條、第318 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
交易法第35條第1 項關於第20條第1 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
第5 款案件)經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其附
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無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之
適用。
三、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呂鴻鵬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原
審諭知
公訴不受理,就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規定
,判決
駁回上訴人之訴。檢察官就相關刑案提起上訴後,復
經本院104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2號判決駁回上訴,即維持原
審公訴不受理之認定。上訴人雖於104 年10月23日曾具狀表
明倘刑事訴訟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等判決時,聲請依刑事
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見
本院卷㈡第164 頁),惟查本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之適用,業如前述,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
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所援引之
法律規定固有未洽,惟其結論並無不合,上訴人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並聲請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
條第1項前段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