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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3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4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千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國峯 被   告 許國清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智易字第56號,中華民國105 年3 月1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5794 號、 104 年度偵字第1075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許國清係被告千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鋼公司) 執行副總,明知「CAM350」電腦程式(下稱本件電腦程式) ,係著作權人美商Down Stream Technologies, LLC.(下稱 Down Stream 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未經 著作權人同意,不得擅自重製,亦明知從大陸地區網站中所 取得各式版本之本件電腦程式,均屬侵害本件電腦程式著作 財產權之重製物。惟被告許國清因獲悉被告千鋼公司之員工 反應原本被告千鋼公司電腦中所安裝之正版本件電腦程式5. 0 版本已不敷使用,及為利用本件電腦程式處理新型產品規 範,竟分別基於侵害本件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附 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盜版之本件電腦程式,安裝重製於 被告千鋼公司址設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0 號 3 樓之辦公室內電腦中以為營業之用,而以此方式分別侵害 本件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9 時10 分許,警員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千鋼 公司上址辦公室內進行搜索,當場扣得25台安裝盜版本件電 腦程式之電腦(其中23台由千鋼公司之員工代保管,2 台扣 案),始悉上情。因認被告許國清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3條第 3 款之以第87條第1 項第5 款方法之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 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使用罪嫌;被告千鋼公司因其從業人 員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同法第93條第3 款之 罪,被告千鋼公司涉犯同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科以同條項 之罰金刑云云。 二、告訴或請求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及第30 7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未經告訴」,係指未經合法告 訴之意思,包括依法不得告訴及告訴不合法(最高法院91年 度台非字第207號、82年度台非字第231號判決可資參照)。 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 起,於6 個月內為之,其告訴已經逾期者,應為不起訴之處 分,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第252 條第5 款分別定有 明文。而知悉犯罪之時點,應依個案情形判斷之,且犯罪被 害人之告訴本不以所訴犯罪事實業經明確證明為必要,僅須 知悉有權利遭受犯罪嫌疑人侵害之事實,即可向有偵查犯罪 權限之機關或人員提出訴追之意。 三、經查: ㈠按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 3 項之罪,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100 條定有明文。本件檢 察官起訴被告許國清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3條第 3 款罪嫌;被告千鋼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 第91條第1 項及同法第93條第3 款之罪,依同法第101 條之 規定,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 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刑。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上開各罪 均屬告訴乃論之罪,依法自須經合法之告訴,合先敘明。 ㈡次按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 檢察官或司法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236 條之1 定有明文。 告訴人Down Stream 公司主張其為本件電腦程式之著作權人 ,因本件電腦程式遭被告侵害而提起本件告訴,是本件告訴 合法之要件,須為Down Stream 公司自行提出告訴,或Down Stream公司合法委任告訴代理人提出告訴,始為合法。查依 卷附之102 年12月25日刑事告訴搜索扣押聲請狀(見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30 9 號卷,下稱他字309 卷,第1 、6 頁),其上記載告訴人 為Down Stream 公司,告訴代理人為○○○律師,然Down Stream公司並未在上開告訴暨搜索扣押聲請狀內用印,又依 上開書狀所附之二份委任書,其中102 年12月23日「刑事委 任書」上委任人記載為「Down Stream Technologies ,LLC. (代理商: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受任人:○○○律師」(見他字309 卷第8 頁),而 102 年5 月1 日「POWER OF ATTORNEY 」則記載「I,the undersigned, hereby appoint MITS Science Corporation jointly and severally as our attorney with the autho rity to conduct all acts of litigation,investing the said attorney with special power. 」、「Signed by : 0000000 0000」、「Appointee:Mr.JH Chen, Address: MITS Science Corporation 」(見他字309 卷第 7 頁),檢察官稱:上開證據可證本件係由Down Stream 公司先委任民智公司法定代理人○○○擔任告訴代理人,再 由民智公司複委任○○○律師擔任偵查中之告訴代理人云云 。然上開「POWER OF ATTORNEY 」並無中譯本,且卷內亦無 無相關證據資料顯示業已依法經我國駐美國外交單位認證, 故該等外國文書既未經外交單位認證,其真實性尚非無疑, 再者,「POWER OF ATTORNEY 」上面記載係委任「MITS Science Corporation 」,惟文末的受任人卻記載「Mr.JH Chen 」,究竟委任的對象係公司或是個人,頗有疑義,且 「POWER OF ATTORNEY 」上所載之「MITS Science Corporation」、「Mr.JH Chen」是否確實為「刑事委任書 上」所載之「民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 屬不明,況且,「POWER OF ATTORNEY 」上所載之委任人「 00000000000」是否有代表Down Stream 公司之 權限,卷內資料亦無從得知。準此,Down Stream 公司於 102 年12月25日所提之告訴是否合法,尚非無疑。 ㈢再者,Down Stream 公司雖於104 年3 月25日又提出刑事告 訴狀,然其上記載告訴人為Down Stream 公司,告訴代理人 為○○○律師(見新北地檢署,104 年度他字第1914號卷, 下稱他字1914卷,第1 、8 頁),惟Down Stream 公司仍未 在上開書狀內用印,又依上開書狀所附之103 年6 月12日刑 事委任狀,其上記載委任人「Down Stream Technologies, LLC.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0」,受任人「○○ ○律師」,該委任狀並經我國駐波士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於103 年8 月29日證明確實為「00000000000」 簽字屬實(見他字1914號卷第10頁至該頁背面),惟上開告 訴狀並未檢附00000000000確為Down Stream 公 司法定代表人之證明資料,則「00000000000」 是否有代表Down Stream 公司委任○○○律師提起本件告訴 ,仍屬有疑。 ㈣本件告訴既有上開所述之程式上欠缺,本院即於105 年10月 6 日命告訴代理人補正上開事項,然告訴代理人回覆本件因 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已無追究之意(見本院卷 第40頁),被告亦具狀表示已向Down Stream 公司購買正版 授權軟體,雙方已於庭外達成和解等語(見本院卷第34至35 頁),足見告訴人Down Stream 公司已無意續行本件告訴, 且無補正其告訴合法性之意。是原判決以本件告訴不合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執詞指摘原判決 未命告訴人補正為不當云云,仍無足否定本件告訴之法定程 式不備、於法未合之事實,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公訴意旨所示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既不合 法,而未經合法告訴,則原審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違 誤。檢察官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附表: ┌──┬───────┬───────┬──────┐ │編號│所安裝之盜版本│安 裝 時 間│安裝電腦台數│ │ │件電腦程式版本│ │ │ ├──┼───────┼───────┼──────┤ │ 1 │6.0版本 │101 、102 年間│14台 │ ├──┼───────┼───────┼──────┤ │ 2 │7.0版本 │不詳 │2台 │ ├──┼───────┼───────┼──────┤ │ 3 │8.0版本 │不詳 │1台 │ ├──┼───────┼───────┼──────┤ │ 4 │9.0版本 │不詳 │4台 │ ├──┼───────┼───────┼──────┤ │ 5 │9.5版本 │103年間 │1台 │ ├──┼───────┼───────┼──────┤ │ 6 │10.7版本 │不詳 │1台 │ ├──┼───────┼───────┼──────┤ │ 7 │10.9版本 │103年年底 │2台 │ ├──┼───────┼───────┼──────┤ │總計│ │ │25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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