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2號
上 訴 人 侯鴻龍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周金城
律師
許玉娟律師
陳曉雯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
妨害秘密罪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 年度
智易字第4 號,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973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侯鴻龍原係址設新竹市○○○路○ 號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友達公司)之研發副理,其於任職友達公司
期間,與
○○○、○○○等2 名職員共同就「以兩組查表方式達成液
晶快速反應以及改善影像品質的方法」技術提出專利提案申
請,經友達公司審查後認具營業秘密價值,即與侯鴻龍等人
簽署「營業秘密保密合約」,將該技術相關文件及簡報資料
編為編號「AU0000000 」發明揭露書(下稱系爭秘密,另
起
訴書贅列編號「AUTS09038 」文件亦為本案工商秘密標的,
然該份文件與系爭秘密內容相同,此部分
業據檢察官當庭更
正之)。侯鴻龍明知系爭秘密為友達公司所有之工商秘密,
且其依契約有保守系爭秘密之義務,非經友達公司同意,不
得交付或告知任何與系爭秘密相關之文件、資料或物件予第
三人,
詎侯鴻龍於民國100 年2 月18日自友達公司離職後,
轉赴中國大陸華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華星公司)任職
,竟基於洩漏業務
持有工商秘密之犯意,於100 年8 月19日
前之某日,將系爭秘密洩漏予華星公司,並於100 年8 月19
日與時任華星公司總裁之○○○共同以「液晶顯示器的驅動
方法及液晶顯示器」為名稱,向中國大陸申請專利(申請號
為000000000000 .6 ),
嗣華星公司因而取得中國發明公告
第CZ000000000B號「液晶顯示器的驅動方法及液晶顯示器」
專利(下稱系爭專利),惟該專利於104 年2 月26日經中國
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宣告專利無效。
二、案經友達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部分:
一、
按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08條之規定,所謂
鑑定乃指於
刑事訴訟程序中為取得證據資料而由檢察官或法官指定具有
特別知識經驗之
鑑定人、學校、機關或團體,就特定之事物
,以其專業知識加以分析、實驗而作判斷,以為偵查或審判
之參考。故而,不論鑑定人或
鑑定機關、學校、團體,均應
由檢察官或法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始符合刑事訴
訟法第198 條、第208 條之規範本旨,否則所為鑑定,仍屬
於
傳聞證據。查
告訴人友達公司提出之財團
法人臺灣經濟科
技發展研究院智慧科學研究所102 年5 月3 日「營業秘密侵
害鑑定研究報告書」1 份,檢察官雖引用作為不利於被告侯
鴻龍之證據,惟上開報告係友達公司自行委託鑑定,並非由
審判長、
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所選任及
囑託鑑定,核與上開規
定不符,亦無同法第159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除
法律有規定
者外」之例外,被告及辯護人既主張無
證據能力(見本院卷
一第192頁),自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依據。
二、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之1 至第159 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
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下列所引用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
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39至43頁背面、
卷二第40至48頁),本院審酌該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
為陳述之作成情況,均係出於自由意志,並非違法取得,且
與
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
證明力亦無顯然過低或顯不可信之
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當,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以下援引之非
供述證據,並非違法取得,且與本件待證事實
具有證據關連性,均應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
訊據被告侯鴻龍
矢口否認有何洩漏業務上持有工商秘密之
犯
行,辯稱:系爭秘密在業界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並非秘密,
故其無侵害工商秘密之行為云云。被告之辯護人為其辯稱:
友達公司之系爭秘密與華星公司之系爭專利均為被告所撰寫
,當然有相似之表達方式,然兩者相似之處,均屬已公開之
習知技術,並無秘密性,被告自友達公司離職後運用自己專
業知識之行為,無洩漏工商秘密可言,況系爭專利業經中華
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後認定無效云云,並提出相
關專利文獻、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
定書、冠亞智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亞公司)「中國發明
授權公告第CZ000000000B號專利『液晶顯示器的驅動方法及
液晶顯示器』專利技術相似性分析報告」為證。惟查:
㈠被告曾任職友達公司擔任研發副理,簽有聘僱合約書約定對
聘僱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友達公司營業秘密負保密之責,且
被告於任職期間,與○○○、○○○共同所提之「以兩組查
表方式達成液晶快速反應以及改善影像品質的方法」,經友
達公司認具營業秘密價值,又與友達公司簽署營業秘密保密
合約,將該技術相關文件及簡報資料列為編號「AU0000000
」發明揭露書,約定被告須對系爭秘密負保密之責,並發給
渠獎金,嗣被告自友達公司離職後轉赴中國大陸華星公司任
職,於100 年8 月19日與時任該公司總裁之○○○共同以「
液晶顯示器的驅動方法及液晶顯示器」為名稱,向中國大陸
申請取得公告第CZ000000000B號「液晶顯示器的驅動方法及
液晶顯示器」專利,該專利
復於104 年2 月26日經中國大陸
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
等情,業據被告
坦承不
諱,並有聘僱合約書、友達公司營業秘密文件、提案獎金名
冊、營業秘密獎金名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發
明專利申請、發明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各1 份在
卷
可考(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9739號
卷,下稱偵卷,第9 至17頁、第21至22頁、第25至33頁、第
34至40頁、第43至63頁、原審卷二第231 至237 頁),此部
分事實,首
堪認定。
㈡按刑法第317 條規定之「工商秘密」,係指工業上或商業上
之秘密事實、事項、物品或資料,
而非可舉以告人者而言,
重在經濟效益之保護,凡工業或商業上之發明或經營計畫具
有不公開之性質者皆屬之。準此,刑法第317 條
所稱之「工
商秘密」,自需具備「經濟效益」、「不公開性」兩個要件
。友達公司主張享有工商秘密之系爭秘密,為「以兩組查表
方式達成液晶快速反應以及改善影像品質的方法」,而友達
公司為液晶螢幕之製造商,系爭秘密之技術內容在改善液晶
螢幕之影像品質,以強化友達公司商品競爭力,自具有一定
經濟效益。再者,友達公司於聘僱被告時不僅與被告定有聘
僱合約書,約定被告對於友達公司之營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甚且在被告研發完成系爭秘密時,針對系爭秘密又與被告
簽定營業秘密保密合約,約定:「一、保密標的:本合約適
用於下述營業秘密:以兩組查表方式達成液晶快速反應以及
改善影像品質的方法(以下簡稱『營業秘密』)。……三、
所有權保留:㈠營業秘密之內容中所包含之任何資訊、權利
,
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局權、
著作權或專門知
識(know how)及所有權,仍歸屬予乙方(按為友達公司)
所有。㈡營業秘密之內容如含有任何可申請專利權或著作權
之智慧財產權者,甲方(按為被告),無論是在職中或離職
後,均不得據為己有而以自己或他人名義申請相關之智慧財
產權。」等語(見偵卷第21頁),此外,友達公司設有內部
知識管理系統「AUKM」存放友達公司之特定研發成果,由主
管依員工權限之不同核發帳號、密碼與特定員工,需取得帳
號、密碼始得登錄該系統接觸該系統內之特定資訊,而系爭
秘密存放於「AUKM」系統中受保護等情,亦有「AUKM」系統
畫面截圖附卷
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14 至118 頁),足見友
達公司不僅客觀上施以相關保密措施將系爭秘密作為營業秘
密加以保護,被告主觀上亦明確知悉此情,是被告自負有保
密之義務,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將之申請專利等智慧財
產權,甚為灼然。然而,經比對系爭專利與系爭秘密,由系
爭秘密揭露書第1 頁及圖二內容可知,系爭秘密係在解決傳
統過驅動電壓方式(如240Hz )下,液晶無法在短時間內轉
到定位,即無法達到下一畫面預計值的90% 之問題(見偵卷
第26頁),而為解決此問題,系爭秘密以二個查詢表得出在
如240Hz 高頻的驅動方式下由Fn轉換到Fn+1到達之實際灰階
值,並以該實際灰階值當成Fn+2之初始值,自傳統過驅動電
壓之第一查詢表查詢由該初始值轉換至Fn+2目標值所需過驅
動值,亦即可⑴依據前一次過驅動電壓操作狀況由第二查詢
表取得「上一幀的實際灰階值」(該實際灰階值即是當成第
一查詢表查詢時下一幀之「起始值」;⑵利用上述「上一幀
的實際灰階值」( 即是「下一幀之起始值」)與「下一幀的
目標值」來查詢第一查詢表,以獲取所需的過驅動電壓值(
見偵卷第27至28頁)。然觀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1]記載
:「本發明涉及到液晶顯示領域,特別涉及到一種液晶顯示
器的驅動方法及液晶顯示器。」、第[0007]記載:「雖然OD
操作可給液晶分子一段時間的過驅動電壓,但由於液晶分子
的轉動速度跟不上,在設定時間長度內不足以讓液晶分子轉
動至期望亮度的90% ,影響了OD操作的效果…隨著更新率的
提高,幀轉換的時間會變短,導致在某一更新率以上執行OD
操作時,雖然液晶分子在過驅動電壓的作用下其反應速度已
經有所提升,但在有限的時間內上述反應速度仍然不夠快,
實現不了OD操作預設的目標,顯示畫面還不到理想的亮度。
」並
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圖5 (以上見偵卷第46至47頁、第
55頁),可知系爭專利在解決當更新率(240Hz )下以OD過
驅動電壓方式,液晶無法在短時間內轉到定位,即無法達到
下一畫面預計值的90% 之問題。而為改善此問題,系爭專利
請求項1 記載:「一種液晶顯示器的驅動方法,其特徵在於
,包含步驟:當從上一幀向下一幀轉換時,根據上一幀信息
查詢預設的第二查詢表,取得上一幀的實際灰階值,所述第
二查詢表包括根據所述液晶顯示器的更新率設置的用於根據
上一幀的幀信息查詢在所述更新率下上一幀的實際灰階值的
數據;根據所述上一幀的實際灰階值以及下一幀的預定灰階
值查詢預設的第一查詢表,獲取用於灰階轉換的過驅動,根
據所述過驅動灰階值進行過電壓驅動。」(見偵卷第44頁)
由上可知,系爭專利欲解決的問題與解決該問題所採取之技
術手段,與系爭秘密完全相同,被告將友達公司之系爭秘密
由華星公司申請系爭專利,足見被告將系爭秘密洩漏與華星
公司等情,應
堪認定。
㈢被告及辯護人雖辯稱:系爭專利與系爭秘密上開相同之處,
其中「所欲解決問題」部分已為被證2 、被證6 、被上證2
、被上證5 、被上證6 等專利所揭露,「解決該問題之技術
手段」部分則為被證1 至7 、被證9 、被上證6 所揭露,足
見此均為公知技術,系爭秘密並不具備秘密性云云(見本院
卷一第231至236頁、卷二第1至4頁、第14頁),然查:
⑴被證1 即96年1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CNI270045B號「過激
驅動液晶顯示面板之方法」專利案並未揭露系爭秘密而使
其不具秘密性:
由被證1 說明書第5 至7 頁之內容可知(見原審卷一第17
至18頁),被證1 欲解決之問題是如何一方面節省查詢表
的資料量但另一方面又不至於影響過驅動資料的精確度,
故其欲解決問題與系爭營業秘密並不相同。再者,被證1
說明書第13頁記載「查表電路40的第一查表元件50會依據
該像素於該圖框週期的當時影像資料Dc以及前一週期的影
像資料(即延遲影像資料Dp)來決定,而在決定過激影像
資料Dov 之前,查表電路40會先依據當時影像資料Dc以及
延遲影像資料Dp,從第一階區塊62中選出一第一階參考區
塊…查表電路40的一計算單元54會依據第一階參考區塊所
記錄的第一階參考資料D11 、D12 …D87 或D88 來計算出
過激影像資料Dov ;而若第一階參考區塊位於第一階特定
區66中,則計算單元54會依據第二階參數表70來計算出過
激影像資料Dov 」、第14頁記載「查表電路40的第二查表
元件52會依據當時影像資料Dc及延遲影像資料Dp從第二階
區塊72中選出一第二階參考區塊,並判斷此一第二階參考
區塊係位於第二階非特定區74中,亦或是位於第二階特定
區76中。若第二階參考區塊位於第二階非特定區74中,則
計算單元54會依據第二階參考區塊所記錄的第二階參考資
料D1-1、D1-2…D32-31或D32-32來計算出過激影像資料Do
v 」(見原審卷一第21頁至背面),由上可知,被證1 雖
已揭露從上一幀向下一幀轉換時,利用查表技術獲取過驅
動灰階值之技術手段,惟並未揭示該查表方式係以「⑴依
據前一次過驅動電壓操作狀況由第二查詢表取得「上一幀
的實際灰階值」(該實際灰階值即是當成第一查詢表查詢
時下一幀之「起始值」;⑵再利用上述「上一幀的實際灰
階值」(即是「下一幀之起始值」)與「下一幀的目標值
」來查詢第一查詢表,以獲取所需的過驅動電壓值。」之
技術手段。準此,被證1 與系爭秘密「欲解決之問題」及
「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均不相同,自未揭露系爭秘密。
⑵被證2 即100 年8 月3 日公告之大陸第CZ000000000B號「
液晶顯示器反應時間的驅動方法」專利案並未揭露系爭秘
密而使其不具秘密性:
由被證2 說明書第[0001]、[0004]、[0006]至[0008 ] 段
記載可知(見原審卷一第32頁至背面),被證2 欲解決之
問題是如何針對TN及STN 等被動矩陣式液晶顯示器,不增
加圖形記憶體且又可有效地改善其液晶漏電所造成之動態
畫面模糊現象,與系爭秘密為解決傳統過驅動電壓方式(
如240Hz )下,液晶無法在短時間內轉到定位,即無法達
到下一畫面預計值的90% 之問題,亦即如何在高更新率的
情況下改善傳統過驅動電壓操作方式進而提升顯示效果,
兩者並不相同。再者,被證2 說明書第[0027]至[0029]段
記載「利用一畫面判斷電路20將新進來的現行圖框(Curr
ent Field )資料與先前被儲存于一設置於驅動裝置內部
(或外部)的圖形記憶體21的前一圖框(Previous Field
)資料經過一比較裝置22的互相比較,若不相同表示是動
態畫面,一般對於動態畫面的資料是透過一查表(LUT )
運算電路23利用查表的方式去查表後,送出相對應的過驅
動電壓V'的值。…透過一位於該查表運算(LUT )電路23
後的輸出倍頻電路24,彈性地在每個資料匯流排更新的時
間內給定N 次比原來輸出電位V 更高(或更低)的過驅動
補償電位V',且該N 為大於等於2 ,小於等於8 的正整數
,而該補償電位V'是原來輸出電位V 經過查表運算(LUT
)所對應的值,送出相對應的過驅動的輸出電壓值,其電
壓範圍為0V ' <液晶驅動的最高電壓。所以驅動元件的資
料電極寫入顯示面板的頻率將是輸入三原色(RGB )資料
匯流排更新頻率的N 倍。…我們使資料電極原來輸出電位
Vl在一個資料更新時間(即一個圖框時間)內,透過該輸
出倍頻電路M 使該輸出電壓Vl重複輸出六次,故能在一個
圖框的時間內就讓液晶
旋轉達到我們期望的目標亮度,所
以反應時間能縮短到一個圖框的時間=16.6ms 」(見原審
卷一第33頁背面),可知被證2 係提出一圖框時間內複輸
出數次過驅電壓V',因此可以讓液晶分子結構旋轉縮需時
間降低而盡速到達期望灰階值,其與系爭秘密利用「⑴依
據前一次過驅動電壓操作狀況由第二查詢表取得「上一幀
的實際灰階值」(該實際灰階值即是當成第一查詢表查詢
時下一幀之「起始值」;⑵利用上述「上一幀的實際灰階
值」(即是「下一幀之起始值」)與「下一幀的目標值」
來查詢第一查詢表,以獲取所需的過驅動電壓值」,兩者
所使用之技術手段亦不相同。準此,被證2 與系爭秘密「
欲解決之問題」及「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均不相同,自
未揭露系爭秘密。
⑶被證3 即97年1 月16日公開之大陸第CNI00000000A號「液
晶顯示器及其過驅動方法」專利案並未揭露系爭秘密而使
其不具秘密性:
被證3 說明書第7 頁倒數第3 行至第8 頁第2 行記載「傳
統上在掃描一液晶面板的掃描線時,均是從第一列依序掃
描至最後一列,因此各列在定址中亦會有時間差存在。但
傳統的過驅動方式,僅使用單一查詢表來校正所有掃描線
的畫面像素,而未考慮掃描線間時間差所造成的液晶反應
時間差異,因此未能確切反應出所要求的灰階值」(見原
審卷一第34頁至背面),由此可知,被證3 欲解決之問題
為如何針對掃描線間時間差所造成的液晶反應時間差異,
給予液晶顯示器適當的過驅動電壓或過驅動資料,其與系
爭秘密所欲解決問題並不相同。再者,被證3 說明書第12
頁記載「本發明與傳統的過驅動系統電路最大不同處在於
,修改器203 亦受一由信號線所輸出的列數信號Yth 控制
,其中此列數信號Yth 用以通知修改器203 第一圖元單元
所在的列數,從而控制修改器203 查詢對應列數的灰度值
查找表。換言之,本發明修改器203 具有多個灰度值查閱
資料表,分別對應不同的列數,以一個1024*768的液晶顯
示器而言,其修改器203 中可具有768 個灰度值查閱資料
表分別X 才應此768 列。而在查表時,會先根據列數信號
Yth 的控制,搜尋出此列數信號Yth 所對應的灰度值查閱
資料表,並根據第一圖元單元前後幀的影像灰階資料在此
對應灰度值查找表中進行查尋,來輸出校正灰度值」(見
原審卷一第43頁背面),可知被證3 係提出針對不同掃描
線提供不同查詢表,藉以解決不同掃描線處液晶分子於過
驅動時反應時間不同所產生之問題,即儲存查詢表之修改
器接收信號線所輸出的數掃線列信號yth ,並藉由此列數
信號查詢對應列數的查詢表進行過驅動,此與系爭秘密之
技術手段「⑴依據前一次過驅動電壓操作狀況由第二查詢
表取得「上一幀的實際灰階值」(該實際灰階值即是當成
第一查詢表查詢時下一幀之「起始值」;⑵再利用上述「
上一幀的實際灰階值」(即是「下一幀之起始值」)與「
下一幀的目標值」來查詢第一查詢表,以獲取所需的過驅
動電壓值。」之兩次查表方式不相同。準此,被證3 與系
爭秘密「欲解決之問題」及「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均不
相同,自未揭露系爭秘密。
⑷被證4 即97年10月1 日公開之我國第000000000 號「調整
液晶顯示器之過驅動電壓之系統以及其之方法」專利案並
未揭露系爭秘密而使其不具秘密性:
由被證4 說明書第7 頁第3 段內容可知,過驅動電壓的技
術可縮短液晶顯示器的反應時間,降低影像的動態模糊(
motion blur )的情況,然而,當過驅動電壓太大時,液
晶的亮度曲線會產生過衝(Overshooting/Undershootin
g )的情況,也就是在像素的亮度在達到目標值後,液晶
無法停止轉動,此時顯示面板上的影像會出現很明顯的邊
界效應(side effect )而影響影像的品質,因此雖然愈
大的過驅動電壓能得到更快的反應時間,但並不能使液晶
顯示器的影像有更好的效果(見原審卷一第54頁)。足見
其在解決習知液晶的亮度曲線會產生過衝(Overshooting
)的情況,即在像素的灰階值在達到目標值後,液晶分子
因過驅動電壓過大而無法停止轉動並持續改變像素的灰階
值,造成畫面失真之問題,與系爭秘密欲解決「傳統過驅
動電壓方式(如240Hz )下,液晶無法在短時間內轉到定
位,即無法達到下一畫面預計值的90% 之問題,亦即如何
在高更新率的情況下改善傳統過驅動電壓操作方式進而提
升顯示效果」不同。再者,被證4 說明書第9 頁揭示「調
整顯示面板22之欲以過驅動電壓達到反應時間之目標值以
取得每一灰階轉換之驅動電壓,產生一新的過驅動電壓查
找表並上傳至驅動電路28。驅動電路28以新的過驅動電壓
查找表驅動顯示面板22,重覆上述的量測過程來更新過驅
動電壓查找表,最後可得到一最佳化的過驅動電壓查找表
」、第11頁記載「本發明根據量測資料來調整液晶顯示器
之每一灰階轉換之過驅動電壓,使液晶顯示器的影像在動
態模糊以及邊界效應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請參考第6 圖
,第6 圖為過驅動電壓查找表。…查找表之第一欄表示目
前的灰階,第一列表示轉換的灰階。在本發明之過驅動電
壓查找表中,每一組灰階轉換之驅動電壓之代碼是由不同
的欲以過驅動電壓達到反應時間之目標值所取得…」(見
原審卷一第55至56頁),可知被證4 僅提供一個查詢表,
其只是利用實際量測結果進行查詢表最佳化的修正,此與
系爭秘密「⑴依據前一次過驅動電壓操作狀況由第二查詢
表取得「上一幀的實際灰階值」(該實際灰階值即是當成
第一查詢表查詢時下一幀之「起始值」;⑵再利用上述「
上一幀的實際灰階值」(即是「下一幀之起始值」)與「
下一幀的目標值」來查詢第一查詢表,以獲取所需的過驅
動電壓值。」之兩次查表方式不同。準此,被證4 與系爭
秘密「欲解決之問題」及「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均不相
同,自未揭露系爭秘密。
⑸被證5 即95年7 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000000000 號「過驅
動灰階資料修改器及其查詢方法」專利案並未揭露系爭秘
密而使其不具秘密性:
被證5 說明書第13頁第5 行起記載「本發明解決了於一時
脈週期自一記憶單元中讀取四個過驅動灰階值時無法達到
速度上之考量。將習知之過驅動查表省略後,再分割為二
或四個過驅動查表,以於一時脈週期中分別至二或四個記
憶單元中讀取所需之過驅動灰階值,使求取所需之過驅動
灰階資料時不再受限於記憶單元讀取速度」(見原審卷一
第71頁),其與系爭秘密欲解決「傳統過驅動電壓方式(
如240Hz )下,液晶無法在短時間內轉到定位,即無法達
到下一畫面預計值的90% 之問題,亦即如何在高更新率的
情況下改善傳統過驅動電壓操作方式進而提升顯示效果」
不同。再者,被證5 說明書第11頁第1 段記載「請同時
參
照第4A圖及第4B圖,其繪示係為依本發明第一實施例之過
驅動查表。第4A圖係為第3 圖中之奇數行之過驅動灰階值
OD集合而成之過驅動查表。第4B圖係為第3 圖中之偶數行
之過驅動灰階值OD集合而成之過驅動查表。依本實施例中
係將16*16 過驅動查表切割為兩個過驅動查表,於應用上
係將第4A圖及第4B圖之過驅動查表分別儲存於過驅動資料
修改器之兩個記憶單元中,以於一時脈周期中,對一記憶
單元最多僅需讀取二次過驅動灰階值OD。」(見原審卷一
第70頁),可知被證5 係將原先(如16階*16 階)之查詢
表中的奇數列與偶數列的數值分成二個子查詢表,以降低
每一個子查詢表於一個時脈週期的讀取次數,再進一步可
以將第4A與4B圖的每個子查詢表中(如4A圖),奇數列與
偶數列的數值分成二個孫查詢表(如5A圖與5B圖),而將
原先粗略查詢表變成共四個孫查詢表,更降低每一個孫查
詢表於一個時脈週期的讀取次數,其與系爭秘密「⑴依據
前一次過驅動電壓操作狀況由第二查詢表取得「上一幀的
實際灰階值」(該實際灰階值即是當成第一查詢表查詢時
下一幀之「起始值」;⑵再利用上述「上一幀的實際灰階
值」(即是「下一幀之起始值」)與「下一幀的目標值」
來查詢第一查詢表,以獲取所需的過驅動電壓值。」之兩
次查表方式不同。準此,被證5 與系爭秘密「欲解決之問
題」及「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均不相同,自未揭露系爭
秘密。
⑹被證6 即100 年1 月26日公告之大陸第CZ000000000B號「
影像加速驅動裝置與影像加速驅動控制方法」專利案並未
揭露系爭秘密而使其不具秘密性:
被證6 說明書第[0007]段記載「VA型的液晶顯示面板在較
低灰階時,液晶模組的反應時間較長,一般而言會儘量調
高過驅動電壓。然而,當所顯示的物件尺寸過小或速度太
快時,傳統過驅動技術會發生過度調節(overshot)的現
象進而破壞影像品質,如被證6 第2B圖所示,畫面像素灰
階值由「高->低->高」的變化過程中,於「低->高」過程
VA液晶利用傳統過驅動技術容易產生過度調節(overshot
)的現象」(見原審卷一第80頁背面),此與系爭秘密「
如何在高更新率的情況下改善傳統過驅動電壓操作方式進
而提升顯示效果」所欲解決之問題相同。然而,被證6 說
明書第[0046]段第16行起記載「例如,以五種查閱資料表
以及目標數量詞為四為例,當符合上述條件的幀數量為一
個幀時,輸出的特殊加速驅動信號選擇第一查閱資料表產
生加速驅動電壓,當符合上述條件的幀數量為二個幀時,
輸出的特殊加速驅動信號選擇第二查閱資料表,當符合上
述條件的幀數量為三個幀時,輸出的特殊加速驅動信號選
擇第三查閱資料表,當符合上述條件的幀數量為四個幀時
,輸出的特殊加速驅動信號選擇第四查閱資料表。當符合
上述條件的幀數量為五以上時,則輸出加速驅動信號,並
因此而選擇第五查閱資料表產生加速驅動電壓。在此,以
第五查閱資料表所產生的加速驅動電壓即為以傳統方式所
產生的加速驅動電壓為例,而第一查閱資料表、第二查閱
資料表、第三查找表、以及第四查閱資料表對於相同灰階
差異所產生的加速驅動電壓會越來越高,並以第四查找表
所產生的加速驅動電壓最接近以第五查閱資料表所產生的
加速驅動電壓。在本實施例中,由於目標數量詞為四,因
此影像檢測裝置的幀暫存器可為兩位元的幀記憶體」(見
原審卷一第82頁背面),可知其雖揭示多種查表方式,且
透過動態檢測顯示圖像的尺寸以及速度以輸出加速驅動控
制信號Sctrl ,再利用該加速驅動控制信號Sctrl 選擇四
個查找表361 、363 、381 、383 計算加速驅動信號OD,
惟被證6 並未具體明確該查表方式係以「⑴依據前一次過
驅動電壓操作狀況由第二查詢表取得「上一幀的實際灰階
值」(該實際灰階值即是當成第一查詢表查詢時下一幀之
「起始值」;⑵利用上述「上一幀的實際灰階值」(即是
「下一幀之起始值」)與「下一幀的目標值」來查詢第一
查詢表,以獲取所需的過驅動電壓值。」之方式進行兩次
查表,故被證6 並未揭示系爭秘密解決該問題之技術手段
。準此,被證6 所採用之技術手段與系爭秘密並不相同,
自未揭露系爭秘密。
⑺被證7 即100 年7 月27日公開之大陸第CZ000000000A號「
顯示器、時序控制器與多階過驅動方法」專利案並未揭露
系爭秘密而使其不具秘密性:
由被證7 說明書第5 頁第[0003]至[0006]段內容可知(見
原審卷一第117 頁),被證7 係解決習知液晶在某些灰階
切換的過程中(特別是應用面板操作在低溫,進行低灰階
至中低灰階的切換時),會引發「犀牛角效應」,使畫面
失真之問題。其與系爭秘密在解決「傳統過驅動電壓方式
(如240Hz )下,液晶無法在短時間內轉到定位,即無法
達到下一畫面預計值的90% 之問題,亦即如何在高更新率
的情況下改善傳統過驅動電壓操作方式進而提升顯示效果
」不同。再者,被證7 說明書第8 頁記載「於本實施例中
,時序控制器203 包括存儲單元203a與處理單元203b。存
儲單元203a用以存儲多個過驅動查閱資料表LUT1、LUT2..
. LUTN、每一圖元的目前灰階與先前灰階,以及表示每一
圖元的目前灰階與先前灰階關係的預測值。處理單元203b
耦接存儲單元203a,用以讀取並判斷每一圖元所對應的預
測值是否等於各自的第一預設數值。以單一/同一圖元為
例,當處理單元203b判斷出圖元的預測值等於第一預設數
值時,則依據圖元的目前灰階而於所有過驅動查閱資料表
LUTl-LUTN 中的第一過驅動查閱資料表LUTl 進 行查找,
藉以輸出圖元的目前灰階,或者輸出與圖元的目前灰階相
對應的第一過驅動灰階(first over driving grayscale
)或低驅動灰階(low driving grayscale )給源極驅動
器205 據以驅動圖元。另外,當處理單元203b判斷出圖元
的預測值不等於第一預設數值時,則依據圖元的目前灰階
而於所有過驅動查閱資料表LUTl-LUTN 中的第二過驅動查
閱資料表LUT2進行查找,藉以輸出與圖元的目前灰階相對
應的第二過驅動灰階(second overdriving grayscale)
給源極驅動器205 據以驅動圖元。」(見原審卷一第118
頁背面)可知被證7 係使用預測值來記錄像素的目前灰階
與先前灰階的關係,藉由預測值判斷輸入灰階是否在進行
低灰階切換至中低灰階,於輸入灰階在進行低灰階切換至
中低灰階時以兩次以上的過驅動方式驅動畫面像素,惟其
並未具體揭示該查表方式係以「⑴依據前一次過驅動電壓
操作狀況由第二查詢表取得「上一幀的實際灰階值」(該
實際灰階值即是當成第一查詢表查詢時下一幀之「起始值
」;⑵再利用上述「上一幀的實際灰階值」(即是「下一
幀之起始值」)與「下一幀的目標值」來查詢第一查詢表
,以獲取所需的過驅動電壓值。」之技術手段。準此,被
證7 與系爭秘密「欲解決之問題」及「解決問題之技術手
段」均不相同,自未揭露系爭秘密。
⑻被證9 即99年2 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000000000 號「液晶
顯示器的資料調整裝置及其資料調整方法」專利案並未揭
露系爭秘密而使其不具秘密性:
由被證9 第2 圖及說明書第6 頁第5 行至第7 頁第5 行內
容可知(見原審卷一第133 頁背面至134 頁),習知對液
晶顯示器進行傳統過驅動時,因液晶分子於第一期間與第
二期間之前後期間所接收到的電壓落差過大時瞬間會產生
不規則的傾斜,需經過一段時間後液晶分子才會形成固定
傾斜方向。因此在第二期間,雖然利用過驅動技術使液晶
顯示器所呈現的光強度達到理想的灰階,然而液晶分子會
處於非穩態的狀態,部分液晶分子還在振盪需要數個期間
液晶分子才能漸漸穩定,導致第二期間光強度升高之後卻
會在第三期間突然下降,習知利用連續三期間的灰階資料
進行查表,來產生第三期間的輸出資料,其缺點為造成所
需的記憶體空間變大,其與系爭秘密欲解決在高更新率的
情況下改善傳統過驅動電壓操作方式進而提升顯示效果不
同。再者,被證9 說明書第10頁記載「首先由步驟S501,
在第一期間時,調整單元21可依據第一期間的輸入資料(
灰階為10)以及記憶單元33所提供的前一期間的調整資料
來產生第一期間的調整資料。但由於前一期間記憶單元33
並無儲存資料,因此在第一期間,調整單元21會產生灰階
為10的調整資料。此外,在第一期間,記憶單元33可儲存
調整單元21所輸出的調整資料(灰階為10)。另外由步驟
S5 02 ,調整單元22可依據調整單元21所提供的第一期間
的調整資料(灰階為10)以及記憶單元33所提供的前一期
間的調整資料來產生第一期間的輸出資料。但由於前一期
間記憶單元33並無儲存資料,因此在第一期間,調整單元
22會產生灰階為10的輸出資料。以此類推,在第二期間,
調整單元21可依據第二期間的輸入資料(灰階為50)以及
記憶單元33所提供的第一期間的調整資料(灰階為10)來
產生第二期間的調整資料(灰階為40)(步驟S501)。此
外,在第二期間,記憶單元33可儲存調整單元21所輸出的
調整資料(灰階為40)。另外,調整單元22可依據調整單
元21所提供的第二期間的調整資料(灰階為40)以及記憶
單元33所提供的第一期間的調整資料(灰階為10)來產生
第二期間的輸出資料(灰階為60)(步驟S502)」(見原
審卷一第135 頁背面),可知被證9 雖揭示液晶顯示器的
調整裝置,包含第一調整單元與第二調整單元,第一調整
單元依據第一期間的調整資料與第二期間的輸入資料產生
第二期間的調整資料,第二調整單元耦接第一調整單元,
依據第一期間的調證資料與第二期間的調整資料產生第二
期間的輸出資料,然與系爭秘密之查表方式「⑴依據前一
次過驅動電壓操作狀況由第二查詢表取得「上一幀的實際
灰階值」(該實際灰階值即是當成第一查詢表查詢時下一
幀之「起始值」;⑵再利用上述「上一幀的實際灰階值」
(即是「下一幀之起始值」) 與「下一幀的目標值」來查
詢第一查詢表,以獲取所需的過驅動電壓值。」之技術手
段不相同。準此,被證9 與系爭秘密「欲解決之問題」及
「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均不相同,自未揭露系爭秘密。
⑼被上證6 即2011年3 月17日公開之美國第UZ00000000000A
1 號「ENHNACING PICTURE QUALITY OF A DISPLAY USING
RESPONSE TIME COMPENSATION」專利案並未揭露系爭秘密
而使其不具秘密性:
①被上證6 說明書「發明背景」揭示「液晶顯示器於連續
畫面中,因需於特定時間中反應,因而出現反應時間過
慢問題,導致由上一幀畫面至下一幀畫面轉換時,出現
畫面品質無法正確顯示的現象」,再者,被上證6 請求
項3 、4 、5 揭示頻率為60Hz、120Hz 、240Hz ,其揭
示在240Hz 下改善液晶分子轉動不到位之問題(見本院
卷二第7 頁背面、第8 頁背面),足見其與系爭秘密所
欲解決之問題相同。
②再者,被上證6 利用N 個畫面反應時間回授補償電路,
由連續N 修正或調整,以補償反應時間進而提升影像顯
示精確性,說明書第2 圖及第[0017]段記載「每一個查
詢表可以提供一個交替灰階值(alternate greylevel
value ),而最後一個查詢表LUT216所輸出的交替灰階
值就是用以補償LCD 顯示器之低反應時間」、第[0018]
段揭示「利用連續修正(successive refinement )儲
存於不同查詢表中的交替灰階值,以達成補償反應時間
之目的」、第[0017]段揭示「不同更新頻率選擇的N 值
並不相同,當更新頻率是60Hz時,N=2 ,即利用2 個畫
面反應時間補償電路,當更新頻率是120Hz 時,N=4 ,
即利用4 個畫面反應時間補償電路」(見本院卷二第6
、8 頁),由上開揭示之內容可知,當頻率為240Hz 時
,N 必然大於4 ,此與系爭秘密於頻率為240Hz 時以二
個查詢表得出由Fn轉換到Fn+1到達之實際灰階值,並以
該實際灰階值當成Fn+2之初始值,自傳統過驅動電壓之
第一查詢表查詢由該初始值轉換至Fn+2目標值所需過驅
動值,所涉及3 個畫面不相同。
③至被告雖辯稱:被上證6 請求項1 之「其中『一個包含
以下組成的顯示方法:系統:第一影像灰階值來自第一
記憶體,其中所指第二影像灰階值來自第一影像灰階值
的前一幀影像灰階值,前稱系統指經過一個或一個以上
第一查詢表產生,前稱第一記憶體接收來自一個或一個
以上第一查詢表產生之訊號』係對應至被告專利步驟S1
0 『當從上一幀向下一幀轉換時,根據上一幀訊息查詢
預設第二查詢表,取得實際灰階值』,而『使用第二查
詢表輸出修正訊號,其中第二查詢表係取用來自第三記
憶體之第三影像灰階值及來自現行畫面輸出之影像灰階
值』則與被告專利步驟S11 『根據所述實際灰階值查詢
第一查詢表,獲取用於灰階轉換的過驅動灰階值』、S1
2 『根據所述過驅動灰階值進行電壓驅動』…上述有反
饋時之查表流程,影像同時傳至第一查詢表412 及第二
查詢表416 (即取得『上一幀的灰階值』),再透過記
憶體408 輸出(即『下一幀的目標值』)並同時傳至第
一查詢表412 及第二查詢表416 ,接著由第一查詢表輸
出(即所需的過驅動灰階值),明顯與友達公司所主張
之技術特徵相同」云云。惟,被告應以被上證6 與系爭
秘密比對以證明系爭秘密不具秘密性,而非以被上證6
與系爭專利作比對,被告上開主張容有違誤。再者,被
上證6 之請求項1 記載第一影像灰階值來自第一記憶體
,第二影像灰階值來自第一影像灰階值的前一幀影像灰
階值,前稱系統指經過一個或一個以上第一查詢表產生
,前稱第一記憶體接收來自一個或一個以上第一查詢表
產生之訊號等語,自揭示可透過連續修正儲存於不同查
詢表中的交替灰階值,以補償反應時間,然被上證6 並
未具體揭示修正補償之方式如何,
難謂已具體揭示系爭
秘密之「依據前一次過驅動電壓操作狀況由第二查詢表
取得『上一幀的實際灰階值』(該實際灰階值即是當成
第一查詢表查詢時下一幀之「起始值」)」技術特徵。
又被上證6 請求項1 記載「使用第二查詢表輸出修正訊
號,其中第二查詢表係取用來自第三記憶體之第三影像
灰階值及來自現行畫面輸出之影像灰階值」,其並未揭
示係以上一幀的實際灰階值作為起始值,且與下一幀之
目標值透過查表取得所需的過驅動值,故被上證6 並未
揭示系爭秘密以「利用上述『上一幀的實際灰階值』(
即是「下一幀之起始值」)與『下一幀的目標值』來查
詢第一查詢表,以獲取所需的過驅動電壓值」之技術特
徵。此外,被上證6 之圖4 及說明書第[0019]段第21至
28行揭示「有反饋時之查表流程,影像會同時傳至第一
查詢表412 及第二查詢表416 ,再透過記憶體408 輸出
並同時傳至第一查詢表412 及第二查詢表416 ,而且第
一查詢表412 的輸出會被反饋至幀記憶體(N-1 )408
的輸入」(見本院卷二第7 頁、第8 頁),由上內容可
知,被上證6 雖然揭示利用兩個查表方式,然其中LUT2
係輸出影像資料,並非過驅動電壓值,且該內容並未揭
示以上一幀的實際灰階值作為下一幀之起始值再將其與
下一幀的目標值查詢第一查詢表,以獲得取所需的過驅
動電壓值之查表方式。
④準此,被上證6 與系爭秘密之欲解決問題雖相同,惟被
上證6 並未具體揭示與系爭秘密相同之技術手段,故被
上證6 自未揭露系爭秘密。
⑽至被告辯稱系爭專利遭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
,顯見系爭秘密為公知技術云云。然觀諸中國大陸國家知
識產權局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
所載理由,無非係以系
爭專利不具創造性(即我國專利法之不具進步性),即指
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
著的進步(中國大陸專利法第22條第3 款規定參照,見原
審卷二第235 頁背面),因此,其審查重點在於系爭專利
是否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利用先前技
術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專利要件,此與本案工商秘密所
要求之「不公開性」之要件,在於該等資訊是否已公開,
兩者認定基準並不相同,
易言之,發明縱為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通常知識者依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僅能稱該發明
不符合專利「進步性」之要件,不能率爾即謂該內容屬「
已公開之資訊」,是被告上開所辯,仍無從為有利被告之
認定。
⑾被告又提出冠亞公司分析報告,稱:系爭專利之「權利要
求書」獨立項第1 項及第7 項所載技術內容,經分別與前
案1 至8 (即上開被證1 至7 、被證9 )之揭示內容進行
文義比對後,並未完全文義讀取,然而經過技術內容之概
念比對後,均屬於「在從上一幀向下一幀轉換時,利用一
階以上或一次以上查表,來獲取灰階值」、「利用查表獲
取過驅動灰階值」、「依據查表所獲取之過驅動灰階值進
行過電壓驅動」等技術概念的運用,故認系爭專利之技術
概念,實質相同於前案1 至8 所揭示的技術概念,而基於
前案1 至8 均為系爭專利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所公開或公
告者,系爭專利之技術概念於申請當時屬於現有技術,不
具新穎性,亦自然不具進步性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86 頁
)。惟,上開報告係以先前技術與系爭專利進行比對,以
判斷系爭專利是否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此與本案爭點在
於上開專利文獻能否證明系爭秘密為公開資訊,
核屬二事
,而被證1 至8 、被證9 並未揭示系爭秘密,已如本院認
定如上,是上開分析報告自無從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⑿被告及辯護人所提之上開文件,均無從證明系爭秘密為公
開資訊,被告辯稱系爭秘密為公知技術云云,並不足採。
被告於研發完成系爭秘密後,既經友達公司以營業秘密之
規格加以保護,顯見友達公司並未將之公開,而系爭秘密
亦非公知技術,故系爭秘密自具有「不公開性」甚明。
⒀至被告雖
聲請傳喚○○○教授,欲證明被告所提上開專利
文件
可證明二次查表技術屬公開習知概念云云(見本院卷
一第196 頁背面)。然被告前開所提部分專利文獻,雖有
揭露二次查表之技術特徵,然系爭秘密解決問題之手段並
非如被告簡化所稱之「二次查表」而已,前開專利文獻並
未具體揭示與系爭秘密相同之技術手段,均詳如前述,是
本案並無傳喚
證人到庭作證之必要,
附此敘明。
㈣
綜上所述,系爭秘密具有「經濟性」及「不公開性」而為工
商秘密,被告就系爭秘密既與友達公司簽署營業秘密保密合
約,即有守該工商秘密之義務,詎被告竟以之向中國大陸申
請專利,並獲得專利權,所為自屬洩露友達公司之工商秘密
。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無非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
科刑:
㈠核被告侯鴻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17 條之洩露業務上知悉工
商秘密罪。又102 年1 月30日公布施行之營業秘密法雖對洩
漏營業秘密之行為課與刑事責任,惟本案係於100 年2 月18
日後、同年8 月19日前所犯,依刑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自無營業秘密法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㈡原審調查審理後,因認被告洩漏工商秘密犯行之事證明確,
而適用刑法第317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等規定,審酌被告任職於
告訴人
公司,本應依契約保守因業務而持有之營業秘密,詎被告為
提昇自己在中國大陸地區華星公司任職之籌碼,竟洩漏之,
而向中國大陸地區申請專利權,損及告訴人公司競爭優勢,
所為實值非難,又華星公司並未實際運用系爭專利申請案之
技術,損害尚非鉅大,被告
迄今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及被
告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有期徒刑6 月,並
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之
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並說明刑法關於
沒收之規定分別於104 年12月30日、10
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自
105 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又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
定:「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已明定刑法修正後關於沒收均應適用裁判時法,自不生
新舊法比較問題,是本案有關沒收部分,即應適用裁判時法
即刑法修正後之規定。本案被告自華星公司取得之報酬(即
獎金)為人民幣8,000 元,以本案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0 年
8 月19日為準,人民幣賣出之匯率為4.667 ,是被告自華星
公司獲得之報酬應為37,336元【計算式:8,000 ×4.667 =
37,336】,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又華星公司雖表示欲收回獎金,被告亦表示於下個月(即
105 年10月)薪水中扣除(見原審卷四第39頁背面),惟此
係於法院調查被告
犯罪所得後所生,應認係華星公司為協助
被告財產免遭法院宣告沒收之舉,不影響該獎金為本案犯罪
所得而應予沒收之認定。又被告犯本罪所取得者乃金錢,為
在社會上自由流通之通貨,本質上為種類物,並無事實上或
法律上原因不存在之可能,是應僅宣告沒收即可,並無依刑
法第38條之1 第3 項宣告
追徵其價額之必要等情,原審認事
用法並無違誤,且已基於行為人之責任基礎,斟酌刑法第57
條所列情狀而為刑之量定,量刑並未逾越職權或違反
比例原
則,亦無其他失出或失入之違法或失當之處。
㈢被告
上訴意旨略以:系爭專利與系爭秘密有諸多不同之技術
特徵,且其所提之專利文獻確實可證明系爭秘密為公知技術
不具秘密性,原審判決
顯有違誤云云。惟查,系爭專利僅須
部分內容與系爭秘密相同,被告洩漏工商秘密之犯行即已成
立,不以系爭專利全部內容與系爭秘密完全相同為必要,而
系爭秘密為工商秘密,被告確實有洩漏工商秘密之犯行,及
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之理由,均已如前述,被告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冀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