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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永昌石膏化工有限公司 兼   上 代 表 人 周德永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永然律師       黃斐旻律師       吳讚鵬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該商品罪及違反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指定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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