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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冠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李旺生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蕙茹 律師 被告冠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所為之105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2 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 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