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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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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秘密罪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微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志成 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 複代理人  蔡麗雯律師 被上訴人  高愛增       李崇賢       許景安       嚴志文       唐慰祖       周鎮坤 被上訴人  已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美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秘密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 年度智 附民字第2 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龔志菁,已於民國107 年5月3日變 更為龔志成,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附卷可稽( 本院卷第160至161頁),並經上訴人於107年9月25日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158頁),合先敘明。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 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上訴人高愛增、李崇賢、許景安、嚴志文被訴妨害秘 密案件,業經原審以104年度智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 李崇賢、許景安、嚴志文均無罪,高愛增被訴部分公訴不受 理。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除被告高愛增部分,業 經本院撤銷改判無罪,其餘被告部分均經本院以105 年度刑 智上易字第9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仍維持無罪判決)。揆 諸上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 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 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