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微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龔志成
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
律師
複代理人 蔡麗雯律師
被
上訴人 高愛增
李崇賢
許景安
嚴志文
唐慰祖
周鎮坤
被上訴人 已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美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秘密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 年度智
附民字第2 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龔志菁,已於民國107 年5月3日變
更為龔志成,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附卷
可稽(
本院卷第160至161頁),並經上訴人於107年9月25日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158頁),合先敘明。
二、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
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上訴人高愛增、李崇賢、許景安、嚴志文被訴妨害秘
密案件,業經原審以104年度智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
李崇賢、許景安、嚴志文均無罪,高愛增被訴部分
公訴不受
理。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除被告高愛增部分,業
經本院撤銷改判無罪,其餘被告部分均經本院以105 年度刑
智上易字第9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仍維持
無罪判決)。
揆
諸上開規定,原審
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
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
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
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