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刑智再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群鋼模有限公司(更名:長群企業有限公司)
易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代表人 粘秀源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宋皇佑
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
度智訴字第14號,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調偵字第2787號),提起上
訴,經本院10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1號,中華民國104年6 月10日
第二審確定判決後,被告
聲請再審,經本院106 年度刑智聲再字
第1號為開始再審之
裁定,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長群鋼模有限公司、易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撤銷
。
長群鋼模有限公司、易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無罪。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
粘秀源係長群鋼模有限公司(Chance Mold Steel Co.,Ltd.
,下稱長群公司)及易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EKTouch Co.,
Ltd.,下稱易廣公司)之負責人,長群公司約自民國85年間
起,受美商康杜爾設計公司(Contour Design, Inc.,下稱
康杜爾公司)之委託,開模代工製造滑鼠等相關電腦輸入產
品,
詎粘秀源明知康杜爾公司研發設計之「Rollermouse pr
o 」、「Rollermouse free」(
起訴書誤載為「Rollermous
e open」)、「Rollermouse classic 」三型滑鼠產品中所
內置之韌體機器碼(machine code,下稱系爭韌體),均係
康杜爾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且受著作權法
之保護,非經康杜爾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
布系爭韌體程式,粘秀源竟基於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康杜爾公司同意或授權,
自99年2 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之
期間,在新北市○○區○
○路○○號之長群公司工廠內,接續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員工,
擅自將康杜爾公司系爭韌體之電腦程式著作
予以重製,並將
重製後之「Rollermouse pro 」、「Rollermouse free」、
「Rollermouse classic 」韌體,依序裝置在長群公司所自
行生產製造之「Chance Professional」、「Chance Open」
、「Chance Classic」三型滑鼠產品中,
旋於如附表所示之
日期,經由易廣公司之名義,先後將前揭內置有侵害康杜爾
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重製韌體之滑鼠產品銷售予瑞典商Ergopt
ion公司(下稱Ergoption公司)而散布之,藉此侵害康杜爾
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品名、出貨日期、數量等,各詳如判決
附表
所載)。
迨於100年2月22日上午9 時30分許,為警至新
北市○○區○○路○○號執行
搜索而查獲,並當場扣得易廣公
司所有待售之「Chance Classic」滑鼠15箱(每箱內有10只
滑鼠)等物,始悉上情。
二、
按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
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
至第96條之1 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
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
罰金,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本件
公訴人認被告應按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處罰
金,無非係以被告之代表人粘秀源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為
其主要論據。惟查:粘秀源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
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因粘秀
源不服原判決上訴至本院,經本院以103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51號判決仍判處其有罪後,再經其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
院
嗣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3407號判決撤銷關於粘秀源部分,
發回本院,終經本院於105年12月1日以104 年度刑智上更(
一)字第5 號判決其無罪,並於同年月26日確定
等情,此有
各該判決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
可稽(參本院 106
年度刑智聲再字第1號卷第4至27、33頁)。粘秀源既經判處
無罪確定,則本案被告長群公司、易廣公司之代表人既未因
執行業務而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
1之罪,即無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 項規定對被告長群公司
、易廣公司科以罰金之餘地。原審未為詳究,遽以論罪
科刑
,尚有未合。被告長群公司、易廣公司均否認犯罪,並指摘
原判決不當,請求給予無罪之判決等語,為有理由,自應由
本院將原判決關被告長群公司、易廣公司部分撤銷,並
諭知
被告長群公司、易廣公司均無罪,以昭公允。另本院103 年
度刑智上訴字第51號確定判決,已於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
失其效力,毋庸另為撤銷之
諭知,併此敘明(最高法院33年
上字第1742號
判例意旨
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冀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