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職參字第1號
財產所有人 晶永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鐘鳳玲
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8號被告鐘奉謙違反商標法案件,裁
定如下:
主 文
晶永企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
沒收程序。
理 由
一、
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
依職權裁定命該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鐘奉謙因以晶永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晶永公司)
名義輸出仿冒商標商品,涉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輸出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05 年度刑
智上易字第78號案件審理中;而如附表所示仿冒氣動端子鉗
、刀刃共51件等商品,則係民國102 年9 月13日11時許,為
警持
搜索票至晶永公司所在地新北市○○區○○街○○○ 巷○○
號,及其出貨地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執行搜
索,當場查扣之仿冒商標商品。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
,倘認被告成立前揭犯罪,而須依法沒收
犯罪所得,依105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沒收對象
可能包括晶永公司,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
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
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晶永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
裁定如主文。
三、本案被告於105 年11月29日
準備程序中為無罪答辯,本院另
定於106 年2 月22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
審判
程序,晶永公司得具狀陳述意見或當庭陳述意見。又晶永公
司經本院命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
傳喚或通知而不
到庭,得不待其陳述逕行
諭知沒收,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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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品名 │數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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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氣動端子鉗(AR8WP2.0 5.5) │30 │
├──┼──────────────┼─────┤
│ 2 │氣動端子鉗(AR8WP1.25 2.0) │5 │
├──┼──────────────┼─────┤
│ 3 │刀刃(F9PS) │7 │
├──┼──────────────┼─────┤
│ 4 │刀刃(FD9P) │3 │
├──┼──────────────┼─────┤
│ 5 │刀刃(F10) │6 │
├──┼──────────────┼─────┤
│總計│ │5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