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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職參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職權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職參字第1號 財產所有人 晶永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鐘鳳玲 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8號被告鐘奉謙違反商標法案件,裁 定如下: 主 文 晶永企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鐘奉謙因以晶永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晶永公司) 名義輸出仿冒商標商品,涉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輸出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05 年度刑 智上易字第78號案件審理中;而如附表所示仿冒氣動端子鉗 、刀刃共51件等商品,則係民國102 年9 月13日11時許,為 警持搜索票至晶永公司所在地新北市○○區○○街○○○ 巷○○ 號,及其出貨地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執行搜 索,當場查扣之仿冒商標商品。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 ,倘認被告成立前揭犯罪,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105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沒收對象 可能包括晶永公司,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 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 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晶永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 裁定如主文。 三、本案被告於105 年11月29日準備程序中為無罪答辯,本院另 定於106 年2 月22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判 程序,晶永公司得具狀陳述意見或當庭陳述意見。又晶永公 司經本院命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後,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 到庭,得不待其陳述逕行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件)│ ├──┼──────────────┼─────┤ │ 1 │氣動端子鉗(AR8WP2.0 5.5) │30 │ ├──┼──────────────┼─────┤ │ 2 │氣動端子鉗(AR8WP1.25 2.0) │5 │ ├──┼──────────────┼─────┤ │ 3 │刀刃(F9PS) │7 │ ├──┼──────────────┼─────┤ │ 4 │刀刃(FD9P) │3 │ ├──┼──────────────┼─────┤ │ 5 │刀刃(F10) │6 │ ├──┼──────────────┼─────┤ │總計│ │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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