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刑智
上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小芹
選任 辯護人
兼
送達代收人 陳禹竹
律師
選任 辯護人 周嬿容律師
鄭伊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
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智訴
字第4 號,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922、2923、3379、7464、13
895 、18888 、19175 、23996 、35937 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丁小芹犯如附表二、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二、三各編號「主文」所示之刑及
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丁小芹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審定核准取得商標權
之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指定使用之商品種類
,現均仍在商標權
期間內,非經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同
意或授權,不得為行銷目的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
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商
品,且其無販賣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粉色帆布手提包之意願
,竟分別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
公眾散
布之詐欺取財、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先
後於不詳時間、地點,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利
用拍賣帳號「queen9」在
旋轉拍賣平臺網站刊登拍賣訊息之
方式,對公眾散布如附表二所示不實拍賣訊息,致如附表二
各編號所示買家於瀏覽後
陷於錯誤,誤信丁小芹所販賣如附
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藍色手提肩包、後背包、星星皮鞋、藍
色帆布手提包均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
之商品、以及丁小芹確有販賣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粉色帆布
手提包之意願,而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購買日期下標購買並
陸續完成匯款(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之金融帳戶如附表二
所示),丁小芹因而詐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並利用不知
情之其父親丁尚文寄送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藍色手提肩
包、後背包、星星皮鞋、藍色帆布手提包之仿冒商標商品予
各該買家,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粉色帆布手提包商品則未
予寄出。
嗣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買家發現其等所收受向
丁小芹所購買之商品與真品有間,經詢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
人在臺灣設立之專櫃後得知均為仿冒商標商品,且如附表二
編號4 所示買家僅收到藍色帆布手提包,遲未收到所購買之
粉色帆布手提包商品,始知受騙,經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
二、丁小芹明知其並無販賣如附表三編號1 、4 至9 所示各商品
及編號2 所示裸色洋裝、雪紡紗外套、麂皮流蘇長版外套等
商品之意願,亦明知其無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ZARA洋裝及編
號3 所示日立交流式保濕聲波導入儀之新品可供販賣,竟分
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
欺取財之犯意,以同上手法,利用拍賣帳號「queen9」在旋
轉拍賣平臺網站、蝦皮拍賣網站平臺刊登拍賣訊息之方式,
對公眾散布如附表三所示不實拍賣訊息,致如附表三所示買
家於瀏覽後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購買日期下標
購買並陸續完成匯款(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均如附表
三所示),丁小芹因而詐得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嗣因如附
表三編號1 、2 、4 至9 所示買家或全未收受所購買之商品
,或僅收受部分品名不符或新舊程度迥異之商品,始知受騙
,經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
三、案經辛○○、壬○○、癸○○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移送、丑○○、子○○、丙○○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永和分局報告、卯○○、己○○、丁○○訴請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現改名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部分:
一、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立法意旨在於
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
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
詰問權,於審判程
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
言詞辯論終結
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
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
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
證
據能力。經查,本件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
述,因檢察官、被告丁小芹及其辯護人已於本院
準備程序、
審理中就證據能力均表示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03 至219 、
371 至377 、第591 至596 頁),且
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
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
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
無不當取供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
揆諸前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至下述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
非供述證據,均無證據
證明係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當事人等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
除其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
院審酌前揭文
書證據、證物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
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及第159
條之4 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查
上揭事實,雖曾據被告於原審審理中
矢口否認,惟其嗣於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已
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81 、358
、578 頁),復有如附表二、三「證據」欄所示各
證人於警
詢、偵查中之證述及各該書證、
物證附卷或
扣案可佐,
足證
其
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
犯行堪予認定,應
依法論
科。
二、論罪
科刑之理由:
㈠論罪部分:
⒈附表二部分:
被告係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旋轉拍賣平臺網
站刊登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不實拍賣訊息,自係向任何瀏覽
該等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發送訊息施以
詐術,屬向公眾散布
而對其等施詐,核其就附表二所示4 次透過網際網路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
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商標法第97條之
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係利用不知情之丁
尚文寄送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予如附表二所示買家,
就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部分係屬間接
正犯。被告意圖販賣而
持有、並透過網際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
低度行為,
均為販賣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附表二所
示4 次透過網際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各均係以一
販賣行為,同時觸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及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均為
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各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罪
處斷。
⒉附表三部分:
被告係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旋轉拍賣、蝦皮
拍賣等平臺網站刊登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不實拍賣訊息,自
係向任何瀏覽該等網頁之不特定多數人發送訊息施以詐術,
屬向公眾散布而對其等施詐,核其就附表三所示9 次透過網
際網路刊登不實拍賣訊息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⒊被告上開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4 罪及如附表三所示之9 罪,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科刑部分:
⒈按刑法第59條關於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
嫌過重者,得減輕其刑之規定,係立法者賦予審判者之自由
裁量權,俾就具體之個案情節,於
宣告刑之擇定上能妥適、
調和,以濟立法之窮。是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
乃泛指與犯
罪相關之各種情狀,自亦包含同法第57條所定10款量刑斟酌
之事項,亦即該二法條
所稱之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
。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59條
修正立法理由稱:「本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自係
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
之情狀之結果」等語,亦同此旨趣。是於裁判上
酌減其刑時
,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
列舉之10款事項),予
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
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
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
度刑,是否
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04 年度
台上字第277 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2513號判決意旨
參照)
。查被告所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罪,其法定
最輕本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不可謂不重,
其立法理由並明定:「二、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且趨於集
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每每造成
廣大民眾受騙,此與傳統犯罪型態有別,若僅論以第三百三
十九條
詐欺罪責,實無法充分評價行為人之惡性。
參酌德國
、義大利、奧地利、挪威、荷蘭、瑞典、丹麥等外國立法例
,均對於特殊型態之詐欺犯罪定有獨立處罰規定,爰增訂本
條加重詐欺罪,並考量此等特殊詐欺型態行為之惡性、對於
社會影響及刑法各罪衡平,將本罪
法定刑定為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
罰金,且處罰
未遂犯。
」等語,而被告於本案犯罪手法雖係透過各網路拍賣平台刊
登不實訊息而實行詐欺取財犯行,致如附表二、三所示買家
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亦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
權及潛在市場利益,有損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
聲譽,惟其並無與他人
組織犯罪集團、多層次分工之情形,
其本案所詐得之金額亦非極鉅,其犯罪情節顯較詐騙集團組
織多數人、詳細分工,而利用網際網路向社會大眾廣泛散布
詐欺訊息引人上當,獲取豐厚利益之情節為輕,且其自
犯後
至今,努力與各該被害人進行
和解,至本院辯論終結時,雖
尚未能與如附表一編號1 、2 、4 所示之商標權人及附表二
編號4 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惟被告已與其餘被害人、商
標權人達成和解,全額賠償其等損失(和解金額及履行情形
詳如附表四所示),被告並已於108 年9 月24日召開記者會
,公開向各被害人及商標權人致歉,向社會大眾呼籲尊重智
慧財產權之重要性(本院卷第627 、629 、649 至655 、66
1 至667 頁),足證其已深知悔悟,兼衡其因本案所詐得之
財物價值,
暨其需獨力承擔家計、現從事家具行兼職、時薪
200 元、收入不穩定之經濟狀況,及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
見本院卷第600 、604 頁)等一切情狀,就本案被告犯罪原
因及其生活環境、背景,依其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程度考量
其情狀,認對被告縱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客觀上
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因認其犯罪情狀堪以憫恕,有
情輕法重
之情形,乃於如附表二、三所示各罪項下均依刑法第59條規
定減輕其刑,分別酌量如附表二、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
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⒉被告雖請求宣告
緩刑,惟查被告前於104 年間因詐欺等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智易字第2 號判決有期徒刑
4 月確定,於106 年1 月23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41至43頁),是
於本件判決
宣示時,被告曾於5 年以內因
故意犯罪而受前開
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執行完畢,本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2 款所規定「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
畢或
赦免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之宣告緩刑要件(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297號
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前開宣告之應執行刑亦已逾2 年,自
無從為緩刑之宣告,附予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
處分適用裁判時之
法律。」此條文乃係關於沒收實體規定之
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以,如有涉及沒收實體規定修
正之問題,依該條項之規定,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
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查被告為事實欄一暨如附表二、事實欄
二暨如附表三所示行為後,立法院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刑
法第36條、第38條、第40條,增訂同法第37條之1 、第37條
之2 、第38條之1 至第38條之3 、第40條之2 條條文,刪除
同法第34條、第39條、第40條之1 條文,又於105 年5 月27
日修正刑法第38條之3 條文,而上開刑法條文之修正、增訂
及刪除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
1 項定有明文。
參諸上開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案關於
沒收之部分,即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沒收新
制相關規定。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
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
規定;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
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
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
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
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第38條之
1 第5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法沒收新制於104 年12月
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開始施行,新制之沒收
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已非
從刑,故已
無
主刑及從刑應本於統一性或整體性原則之適用。且依刑法
第38條第2 項規定:
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
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又以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
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
條之3 第2 項亦定有明文。而上開刑法沒收規定修正公布後
,商標法第98條亦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
12月2 日施行,從而修正後之商標法第98條所定「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
與否,沒收之」,即屬刑法第38條第2 項後段所稱之「
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70
6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藍色手提肩包1 只(保管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白保字第1634號)、編號2 所
示後背包1 只(保管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白
保字第1635號)、編號3 所示星星皮鞋1 雙(保管字號: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白保字第1635號)、編號4 所示
藍色帆布手提包1 只(保管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紅保字第0979號),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且沒收該
等物品對被告並無過苛之虞,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因均已扣案,故無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問
題,
附此敘明。
㈢又被告因如附表二、三所示犯罪而詐得之款項部分,屬被告
實現各該犯罪時直接獲得之犯罪所得,其中附表二編號4 及
附表三編號6 所示之犯罪所得,並未經被告賠償予被害人,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於各罪項下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至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附表三編號1 至5 、
7 至9 所示犯罪詐得之款項部分,業經被告賠償各該買家等
於或高於其犯罪所得之金額,已填補各該買家之損害,如再
予宣告沒收,將使被告陷於雙重追償之不利益,而有過苛之
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此部分
犯罪所得。
四、原判決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判決為被告有罪之
諭知,固非無見,惟原判決未及審酌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就本案犯行
自白不諱,復積極與被害人、
商標權人洽談和解、賠償,且其上開犯罪情節有情輕法重、
足堪憫恕
等情,而未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減其刑,量
刑尚有未妥。被告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
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另為適法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
、第11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第55條、第51條第5 款
、第38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君如偵查起訴,檢察官羅雪梅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4條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圖樣名稱│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期間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種類 │商標註冊證所│
│ │ │ │ │ │ │在卷證頁次 │
├──┼──────┼──────┼───────┼─────┼─────────┼──────┤
│ 1 │雙C LOGO │00000000 │83年1 月1 日起│瑞士商香奈│各種書包、手提箱袋│臺灣新北地方│
│ │ │ │至112 年12月31│兒股份有限│、旅行袋、皮夾。 │法院檢察署(│
│ │ │ │日止。 │公司。 │ │下稱新北地檢│
│ │ │ │ │ │ │)105 年偵字│
│ │ │ │ │ │ │第19175 號卷│
│ │ │ │ │ │ │第26頁。 │
├──┼──────┼──────┼───────┼─────┼─────────┼──────┤
│ 2 │雙C LOGO │00000000 │83年1 月1 日起│瑞士商香奈│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新北地檢105 │
│ │ │ │至112 年12月31│兒股份有限│、旅行袋、皮夾。 │年偵字第7464│
│ │ │ │日止。 │公司。 │ │號卷第2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CHANEL │00000000 │81年3 月1 日起│ │ │新北地檢105 │
│ │ │ │至111 年2 月28│ │ │年偵字第7464│
│ │ │ │日止。 │ │ │號卷第30頁。│
│ │ │ │ │ │ │ │
│ │ │ │ │ │ │ │
├──┼──────┼──────┼───────┼─────┼─────────┼──────┤
│ 3 │FENDI │00000000 │102 年3 月16日│義大利商芬│背包、帆布背包、登│新北地檢105 │
│ │ │ │起至112 年3 月│蒂艾德有限│機箱、海灘袋等之商│年度偵字第13│
│ │ │ │15日止。 │公司。 │品。 │895 號卷第15│
│ │ │ │ │ │ │2 頁至第153 │
│ │ │ │ │ │ │頁。 │
│ │ │ │ │ │ │ │
├──┼──────┼──────┼───────┼─────┼─────────┼──────┤
│ 4 │STELLA MCCAR│00000000 │101 年11月16日│英國商思戴│男士、女士、兒童、│新北地檢105 │
│ │TNEY │ │起至111 年11月│樂麥卡尼有│幼兒及嬰兒穿著之衣│年度偵字第13│
│ │ │ │15日止。 │限公司。 │服、靴鞋及冠帽等之│895 號卷第15│
│ │ │ │ │ │商品。 │6 頁至第159 │
│ │ │ │ │ │ │頁。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不實拍賣訊息│購買日期、商│匯款時間、金│侵害之商│ 證 據 │主 文 │備 註 │
│ │人(即買家)│ │品及數量 │額(即被告詐│標權 │ │ │ │
│ │ │ │ │得金額)及匯│ │ │ │ │
│ │ │ │ │入帳戶 │ │ │ │ │
├──┼──────┼──────┼──────┼──────┼────┼───────────┼────────┼─────┤
│ 1 │
告訴人○○○│寄主因定居海│104年8月16日│104 年8 月17│如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於│丁小芹以網際網路│
起訴書附表│
│ │ │外搬家急售,│上午7時55分 │日上午9 時10│編號1 所│ 警詢中之證述(見新北│對公眾散布而犯詐│一編號2 。│
│ │ │法國官網購入│許,購買藍色│分許,匯款16│示商標權│ 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19│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失心瘋買太│手提肩包1 只│,000元至被告│。 │ 175 號卷第8 頁至第11│徒刑捌月,扣案仿│ │
│ │ │多款,決定忍│。 │所申設之台新│ │ 頁)。 │冒商標之藍色手提│ │
│ │ │痛割愛,9 成│ │國際商業銀行│ │2.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肩包壹只沒收。 │ │
│ │ │新,保卡、保│ │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 │ │
│ │ │證書、紙袋全│ │內湖分行帳號│ │ 偵二隊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齊,還有黑色│ │000-00000000│ │ 1 份(見同上偵卷第13│ │ │
│ │ │款,2013秋冬│ │00000 號帳戶│ │ 頁)。 │ │ │
│ │ │款,目前市價│ │。 │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5 │ │ │
│ │ │69000 (因匯│ │ │ │ 年3 月25日台新作文字│ │ │
│ │ │率比專櫃購入│ │ │ │ 第00000000號函所檢送│ │ │
│ │ │便宜約7 折)│ │ │ │ 之左列金融帳戶之開戶│ │ │
│ │ │僅參考。保留│ │ │ │ 基本資料及證件影本1 │ │ │
│ │ │中,自私二手│ │ │ │ 份(見同上偵卷第15頁│ │ │
│ │ │著物,小香法│ │ │ │ 至第17頁)。 │ │ │
│ │ │國購入牛皮手│ │ │ │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 │ │
│ │ │提肩包。 │ │ │ │ 資料檢索服務、105 年│ │ │
│ │ │ │ │ │ │ 4 月11日
鑑定證明書各│ │ │
│ │ │ │ │ │ │ 1 份(見同上偵卷第26│ │ │
│ │ │ │ │ │ │ 頁至第27頁)。 │ │ │
│ │ │ │ │ │ │5.告訴人○○○之金融帳│ │ │
│ │ │ │ │ │ │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 │
│ │ │ │ │ │ │ 1 份(見同上偵卷第29│ │ │
│ │ │ │ │ │ │ 頁至第30頁)。 │ │ │
│ │ │ │ │ │ │6.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 │ │
│ │ │ │ │ │ │ 公司代收款繳款證明、│ │ │
│ │ │ │ │ │ │ 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繳│ │ │
│ │ │ │ │ │ │ 費明細各1 份(見同上│ │ │
│ │ │ │ │ │ │ 偵卷第31頁至第32頁)│ │ │
│ │ │ │ │ │ │ 。 │ │ │
│ │ │ │ │ │ │7.拍賣帳號「queen9」於│ │ │
│ │ │ │ │ │ │ 旋轉拍賣平臺網站刊登│ │ │
│ │ │ │ │ │ │ 之拍賣訊息、對話訊息│ │ │
│ │ │ │ │ │ │ 紀錄各1 份(見同上偵│ │ │
│ │ │ │ │ │ │ 卷第33頁至第71頁)。│ │ │
│ │ │ │ │ │ │8.扣案之藍色手提肩包1 │ │ │
│ │ │ │ │ │ │ 只照片4 張(見同上偵│ │ │
│ │ │ │ │ │ │ 卷第135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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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告訴人○○○│確定要才會去│104年9月10日│104 年9 月10│如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於│丁小芹以網際網路│起訴書附表│
│ │ │專櫃查價哦。│上午3時4分許│日下午12時47│編號3 所│ 警詢中之證述(見新北│對公眾散布而犯詐│一編號3 │
│ │ │專櫃要8 萬初│,購買後背包│分許匯款30,0│示商標權│ 地檢105 度偵字第1389│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亞洲要快十│1只。 │00元至被告母│。 │ 5 號卷第8 頁至第11頁│徒刑捌月,扣案仿│ │
│ │ │萬,是山毛羊│ │親謬曉玲所申│ │ )。 │冒商標之後背包壹│ │
│ │ │絨,2015~16│ │設之中華郵政│ │2.扣案之後背包照片6 張│只沒收。 │ │
│ │ │新款,公司請│ │股份有限公司│ │ (見同上偵卷第33頁至│ │ │
│ │ │國外採買員拿│ │永和郵局局、│ │ 第34頁)。 │ │ │
│ │ │約4 ,5 萬可│ │帳號000-0000│ │3.告訴人○○○之金融帳│ │ │
│ │ │拿到ok,他們│ │0000000000號│ │ 戶存摺封面及中國信託│ │ │
│ │ │有專業採買證│ │帳戶。 │ │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專幫精品店│ │ │ │ 細影本各1 份(見同上│ │ │
│ │ │和國際官網的│ ├──────┤ │ 偵卷第35頁至第37頁)│ │ │
│ │ │採購員。紙箱│ │104 年9 月11│ │ 。 │ │ │
│ │ │、仿袋、保卡│ │日上午11時56│ │4.拍賣帳號「queen9」於│ │ │
│ │ │、認證卡、品│ │分許匯款23,0│ │ 旋轉拍賣平臺網站之對│ │ │
│ │ │牌袋全齊。因│ │00元至同上帳│ │ 話訊息紀錄1 份(見同│ │ │
│ │ │為是太新款,│ │戶。 │ │ 上偵卷第46頁至第74頁│ │ │
│ │ │台灣專櫃也一│ │ │ │ )。 │ │ │
│ │ │定有限量,這│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種開玩笑,想│ │ │ │ 板橋郵局104 年11月16│ │ │
│ │ │找仿的都難,│ │ │ │ 日板營字第0000000000│ │ │
│ │ │通常會先拿到│ │ │ │ 號函檢送之左列郵局帳│ │ │
│ │ │的一定是VIP │ │ │ │ 戶開戶基本資料1 份(│ │ │
│ │ │。 │ │ │ │ 見同上偵卷第145 頁至│ │ │
│ │ │ │ │ │ │ 第147 頁)。 │ │ │
│ │ │ │ │ │ │6.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5 │ │ │
│ │ │ │ │ │ │ 年1 月27日樂購蝦皮字│ │ │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1 份│ │ │
│ │ │ │ │ │ │ (見同上偵卷第149 頁│ │ │
│ │ │ │ │ │ │ )。 │ │ │
│ │ │ │ │ │ │7.台灣凡迪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
│ │ │ │ │ │ │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 │ │ │
│ │ │ │ │ │ │ 份(見同上偵卷第150 │ │ │
│ │ │ │ │ │ │ 頁至第154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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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告訴人○○○│附防塵袋,品│104年9月14日│104 年9 月14│如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於│丁小芹以網際網路│起訴書附表│
│ │ │牌卡片,紙袋│下午2時44分 │日下午3 時18│編號4 所│ 警詢中之證述(見新北│對公眾散布而犯詐│一編號4 │
│ │ │,紙盒,收據│許購買星星皮│分許匯款7,50│示商標權│ 地檢105 度偵字第1389│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則是刷卡紀錄│鞋1雙。 │0 元至同上帳│。 │ 5 號卷第12頁至第15頁│徒刑柒月,扣案仿│ │
│ │ │。(正品非誠│ │戶。 │ │ )。 │冒商標之星星皮鞋│ │
│ │ │勿擾)。此精│ │ │ │2.扣案之星星皮鞋照片4 │壹雙沒收。 │ │
│ │ │品區由法國,│ │ │ │ 張(同上偵卷第32頁)│ │ │
│ │ │荷蘭,義大利│ │ │ │ 。 │ │ │
│ │ │帶回的精品,│ │ │ │3.告訴人○○○之金融帳│ │ │
│ │ │有全新或二手│ │ │ │ 戶存摺封面及中國信託│ │ │
│ │ │商品會註明清│ │ │ │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楚,售價是已│ │ │ │ 細影本各1 份(見同上│ │ │
│ │ │經包含海外運│ │ │ │ 偵卷第35頁、第38頁)│ │ │
│ │ │費和海關稅納│ │ │ │ 。 │ │ │
│ │ │入,台灣區則│ │ │ │4.宅配收執聯照片2 張(│ │ │
│ │ │免運費的優惠│ │ │ │ 見同上偵卷第39頁至第│ │ │
│ │ │(一律由專業│ │ │ │ 40頁)。 │ │ │
│ │ │快遞公司服務│ │ │ │5.拍賣帳號「queen9」於│ │ │
│ │ │,保障高價商│ │ │ │ 旋轉拍賣平臺網站刊登│ │ │
│ │ │品),因此商│ │ │ │ 之拍賣訊息、對話訊息│ │ │
│ │ │品售價沒有折│ │ │ │ 紀錄各1 份(見同上偵│ │ │
│ │ │扣空間,請見│ │ │ │ 卷第41頁至第45頁、第│ │ │
│ │ │諒。因為是歐│ │ │ │ 75頁至第143 頁)。 │ │ │
│ │ │洲帶回,除了│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基本利潤,還│ │ │ │ 板橋郵局104 年11月16│ │ │
│ │ │是會比門市更│ │ │ │ 日板營字第0000000000│ │ │
│ │ │划算,全正品│ │ │ │ 號函檢送之左列郵局帳│ │ │
│ │ │非誠勿擾,謝│ │ │ │ 戶開戶基本資料1 份(│ │ │
│ │ │謝。 │ │ │ │ 見同上偵卷第145 頁至│ │ │
│ │ │ │ │ │ │ 第147 頁)。 │ │ │
│ │ │ │ │ │ │7.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5 │ │ │
│ │ │ │ │ │ │ 年1 月27日樂購蝦皮字│ │ │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1 份│ │ │
│ │ │ │ │ │ │ (見同上偵卷第149 頁│ │ │
│ │ │ │ │ │ │ )。 │ │ │
│ │ │ │ │ │ │8.理律法律事務所105 年│ │ │
│ │ │ │ │ │ │ 2 月16日函、經濟部智│ │ │
│ │ │ │ │ │ │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 │ │
│ │ │ │ │ │ │ 服務各1 份、扣案之星│ │ │
│ │ │ │ │ │ │ 星皮鞋照片6 張、鑑定│ │ │
│ │ │ │ │ │ │ 報告1 份(見同上偵卷│ │ │
│ │ │ │ │ │ │ 第155 頁至第165 頁)│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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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告訴人○○○│香港專櫃購入│104年9月10日│104 年9 月11│如附表一│1.證人即告訴人○○○於│丁小芹以網際網路│起訴書附表│
│ │ │約台幣84200/│下午5時31分 │日某時許匯款│編號2 所│ 警詢中之證述(見新北│對公眾散布而犯詐│一編號1 │
│ │ │新後款顏色有│許購買藍色、│40,000元至同│示商標權│ 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74│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價差。很少使│粉色帆布手提│上帳戶。 │。 │ 64號卷第34頁至第39頁│徒刑玖月,扣案仿│ │
│ │ │用,鍊帶稍微│包各1 只。 │ │ │ )。 │冒商標之藍色帆布│ │
│ │ │有磨損,但手│ │ │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手提包壹只沒收,│ │
│ │ │把和底座完好│ │ │ │ 資料檢索服務2 紙、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
│ │ │無染色和刮紋│ │ │ │ 105 年1 月26日鑑定證│新臺幣肆萬元沒收│ │
│ │ │。保證卡、保│ │ │ │ 明書1 份(見同上偵卷│,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證書、內層雷│ │ │ │ 第29頁至第31頁)。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射標或防偽金│ │ │ │3.台灣宅配通取件收執聯│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屬拘都有LOGO│ │ │ │ 1 份(見同上偵卷第42│額。 │ │
│ │ │編號,稍舊些│ │ │ │ 頁)。 │ │ │
│ │ │防塵袋、品牌│ │ │ │4.告訴人○○○之金融帳│ │ │
│ │ │袋(有折到稍│ │ │ │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 │
│ │ │舊),品牌收│ │ │ │ 1 份(見同上偵卷第43│ │ │
│ │ │據有留,保證│ │ │ │ 頁至第44頁)。 │ │ │
│ │ │正品,歡迎專│ │ │ │5.拍賣帳號「queen9」於│ │ │
│ │ │櫃驗貨。寄主│ │ │ │ 旋轉拍賣平臺網站刊登│ │ │
│ │ │限時急售,包│ │ │ │ 之拍賣訊息、對話訊息│ │ │
│ │ │郵超特價,入│ │ │ │ 紀錄各1 份(見同上偵│ │ │
│ │ │帳隔日後7 天│ │ │ │ 卷第45頁至第81頁、第│ │ │
│ │ │宅配到府。 │ │ │ │ 82頁至第113 頁)。 │ │ │
│ │ │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板橋郵局104 年11月16│ │ │
│ │ │ │ │ │ │ 日板營字第0000000000│ │ │
│ │ │ │ │ │ │ 號函檢送之左列郵局帳│ │ │
│ │ │ │ │ │ │ 戶開戶基本資料及繆曉│ │ │
│ │ │ │ │ │ │ 玲證件影本1 份(見同│ │ │
│ │ │ │ │ │ │ 上偵卷第127 頁至第 │ │ │
│ │ │ │ │ │ │ 129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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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告訴人或被害│詐騙手法(金額單│購買日期、商│匯款時間、金額│ 證 據 │ 主 文 │ 備 註 │
│ │人(即買家)│位:新臺幣) │品及數量 │(即被告詐得金│ │ │ │
│ │ │ │ │額)及匯入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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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害人○○○│被告在旋轉拍賣平│104年9月23日│104 年9 月23日│1.證人即被害人○○○於警詢│丁小芹以網際網路對│起訴書附表│
│ │ │臺網站上刊登販賣│某時許購買數│下午12時54分許│ 中之證述(見新北地檢105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二編號1 │
│ │ │右列衣服之訊息及│量不詳之衣服│匯款20,043元至│ 年度字第2923號卷第20頁至│財罪,處有期徒刑捌│ │
│ │ │相片後,適○○○│ │被告母親謬曉玲│ 第22頁)。 │月。 │ │
│ │ │於104 年9 月23日│ │所申設之中華郵│2.交易結果畫面擷圖2 張見同│ │ │
│ │ │上網瀏覽上開販賣│ │政股份有限公司│ 上偵卷第29頁)。 │ │ │
│ │ │訊息及相片,誤信│ │永和郵局、帳號│3.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 │ │
│ │ │被告確有販賣右列│ │000-0000000000│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衣服之真意,乃以│ │000 號帳戶。 │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 │
│ │ │總價31,819元之價│ │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 │ │
│ │ │格購買右列衣服,│ │ │ 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 │ │
│ │ │並與被告使用手機│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 │ │ │
│ │ │即時通訊軟體「we│ │104 年9 月28日│ 份(見同上偵卷第30頁、第│ │ │
│ │ │chat」聯繫交易細│ │下午3 時許匯款│ 33頁至第35頁)。 │ │ │
│ │ │節,致其更加確信│ │11,776元至同上│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 │
│ │ │被告有販賣右列衣│ │帳戶。 │ 105 年2 月23日新北警永刑│ │ │
│ │ │服之真意,乃依約│ │ │ 字第10532914351 號函檢之│ │ │
│ │ │分別匯款至被告指│ │ │ 左列郵局帳戶之申請資料、│ │ │
│ │ │定之金融帳戶。 │ │ │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見│ │ │
│ │ │ │ │ │ 同上偵卷第46頁至第57頁)│ │ │
│ │ │ │ │ │ 。 │ │ │
├──┼──────┼────────┼──────┼───────┼─────────────┼─────────┼─────┤
│ 2 │告訴人○○○│被告在旋轉拍賣平│104年10月7日│104年10月7日 │1.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丁小芹以網際網路對│起訴書附表│
│ │ │臺網站上刊登販賣│下午5時22分 │下午5時34分 │ 及偵訊時之證述(見新北地│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二編號3 │
│ │ │右列衣服之訊息及│許至同日下午│許匯款4,146 │ 檢105 年度偵字第2922號卷│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相片後,適○○○│5 時29分許購│元至同上帳戶 │ 第20頁至第22頁、第69頁至│月。 │ │
│ │ │於104 年10月7 日│買裸色洋裝、│。 │ 第72頁)。 │ │ │
│ │ │上網瀏覽上開販賣│雪紡紗外套、│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訊息及相片,誤信│麂皮流蘇長版│ │ 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 │ │
│ │ │被告確有販賣右列│外套、ZARA洋│ │ 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 │衣服之真意,乃分│裝各1 件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 │
│ │ │別以1,180 元、 │ │ │ 1 份(見同上偵卷第31、32│ │ │
│ │ │980 元、1,700 元│ │ │ 頁)。 │ │ │
│ │ │、680 元之價格購│ │ │3.拍賣帳號「queen9」於旋轉│ │ │
│ │ │買右列衣服,並經│ │ │ 拍賣平臺網站刊登之拍賣訊│ │ │
│ │ │折扣後依約匯款至│ │ │ 息、對話訊息紀錄各1份( │ │ │
│ │ │被告指定之金融帳│ │ │ 見同上偵卷第36頁至第37頁│ │ │
│ │ │戶。 │ │ │ 、第38頁至第47頁)。 │ │ │
│ │ │ │ │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 │
│ │ │ │ │ │ 105年2月23日新北警永刑字│ │ │
│ │ │ │ │ │ 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 │ │ │
│ │ │ │ │ │ 左列郵局帳戶之申請資料、│ │ │
│ │ │ │ │ │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 │ │ │
│ │ │ │ │ │ 見同上偵卷第58頁至第64頁│ │ │
│ │ │ │ │ │ )。 │ │ │
│ │ │ │ │ │5.告訴人○○○收到之ZAKA洋│ │ │
│ │ │ │ │ │ 裝1件照片4張(見同上偵卷│ │ │
│ │ │ │ │ │ 第74頁至第75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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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告訴人○○○│被告在旋轉拍賣平│104年10月28 │104 年10月30日│1.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丁小芹以網際網路對│起訴書附表│
│ │ │臺網站上刊登販賣│日下午9時50 │下午7 時43分許│ 及偵訊時之證述(見新北地│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二編號2 │
│ │ │右列聲波導入儀之│分許購買日立│匯款6,380 元(│ 檢105 年度偵字第3379號卷│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訊息及相片後,適│交流式保濕聲│含運費80元)至│ 第10頁至第12頁、第75頁至│月。 │ │
│ │ │○○○於104 年10│波導入儀1 臺│被告所申設之台│ 第77頁)。 │ │ │
│ │ │月27日下午9 時許│ │新國際商業銀行│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上網瀏覽上開販│ │股份有限公司內│ 1紙(見同上偵卷第15頁) │ │ │
│ │ │賣訊息及相片,誤│ │湖分行帳號000 │ 。 │ │ │
│ │ │信被告所販賣者係│ │-000000000000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 │
│ │ │右列聲波導入儀之│ │00號帳戶。 │ 林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新品,乃以6,300 │ │ │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元之價格購買右列│ │ │ 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 │
│ │ │保濕導入儀,並依│ │ │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 │ │
│ │ │約匯款至被告指定│ │ │ 金融卡正面影本各1份(見 │ │ │
│ │ │之金融帳戶。 │ │ │ 同上偵卷第18頁、第21頁至│ │ │
│ │ │ │ │ │ 第24頁)。 │ │ │
│ │ │ │ │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 │
│ │ │ │ │ │ 105年4月25日新北警永刑字│ │ │
│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拍│ │ │
│ │ │ │ │ │ 賣帳號「queen9」於旋轉拍│ │ │
│ │ │ │ │ │ 賣平臺網站之拍賣訊息、對│ │ │
│ │ │ │ │ │ 話訊息紀錄、告訴人○○○│ │ │
│ │ │ │ │ │ 收到之左列聲波導入儀二手│ │ │
│ │ │ │ │ │ 商品照片2張、左列台新國 │ │ │
│ │ │ │ │ │ 際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 │ │
│ │ │ │ │ │ 、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查詢各│ │ │
│ │ │ │ │ │ 1份(見同上偵卷第35頁至 │ │ │
│ │ │ │ │ │ 第43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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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告訴人○○○│被告在蝦皮拍賣平│105年4月10日│105 年4 月11日│1.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丁小芹以網際網路對│起訴書附表│
│ │ │臺網站上刊登販賣│下午1 時許購│下午1 時許匯款│ 中之證述(見新北地檢105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二編號4 │
│ │ │右列化妝箱及彩妝│買化妝箱1 個│10,919元至被告│ 年度偵字第23996 號卷第93│財罪,處有期徒刑捌│ │
│ │ │品之訊息及相片後│及數量不詳彩│父親丁尚文所申│ 頁至第100 頁)。 │月。 │ │
│ │ │,適○○○於105 │妝品 │設之中華郵政股│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年4 月10日下午1 │ │份有限公司永和│ 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 │時許,上網瀏覽上│ │郵局局、帳號00│ 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 │開販賣訊息及相上│ │0-000000000000│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 │
│ │ │網瀏覽上開販賣販│ │00號帳戶。 │ 1份(見同上偵卷第101頁至│ │ │
│ │ │賣右列化妝箱及彩│ │ │ 第103頁)。 │ │ │
│ │ │妝品之真意,乃以│ ├───────┤3.告訴人○○○之金融帳戶存│ │ │
│ │ │經折扣後之總價 │ │105 年4 月11日│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紙( │ │ │
│ │ │10,919元之價格購│ │下午1 時許匯款│ 見同上偵卷第105頁至第107│ │ │
│ │ │買右列化妝箱及彩│ │728 元至同上帳│ 頁)。 │ │ │
│ │ │妝品,並依約匯款│ │戶。 │4.拍賣帳號「queen9」於蝦皮│ │ │
│ │ │至被告指定之金融│ │ │ 拍賣平臺網站之對話訊息紀│ │ │
│ │ │帳戶。 │ │ │ 錄1份(見同上偵卷第108頁│ │ │
│ │ │ │ │ │ 至第110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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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告訴人○○○│被告在蝦皮拍賣平│105年4月11日│105 年4 月12日│1.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丁小芹以網際網路對│起訴書附表│
│ │ │臺網站上刊登販賣│上午0時44分 │下午4 時7 分 │ 中之證述(見新北地檢105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二編號5 │
│ │ │右列雙背包之訊息│許購買牛津雙│許匯款882 元至│ 年度偵字第23996 號卷第16│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及相片後,適沈湘│背包1 只 │同上帳戶 │ 頁至第18頁)。 │月。 │ │
│ │ │翎於105 年4 月11│ │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 │
│ │ │日上午0 時許,上│ │ │ 金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網瀏覽上開販賣訊│ │ │ 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息及相片,誤信被│ │ │ 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 │ │
│ │ │告有販賣右列雙背│ │ │ 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 │ │
│ │ │包之真意,乃以經│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折扣後之882 元之│ │ │ 式表各1份(見同上偵卷第 │ │ │
│ │ │價格購買右列雙背│ │ │ 19頁、第21頁至第23頁)。│ │ │
│ │ │包,並依約匯款至│ │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被告指定之金融帳│ │ │ 、告訴人○○○之金融帳戶│ │ │
│ │ │戶。 │ │ │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紙 │ │ │
│ │ │ │ │ │ (見同上偵卷第25頁至第27│ │ │
│ │ │ │ │ │ 頁)。 │ │ │
│ │ │ │ │ │4.拍賣帳號「queen9」於蝦皮│ │ │
│ │ │ │ │ │ 拍賣平臺網站之對話訊息紀│ │ │
│ │ │ │ │ │ 錄1份(見同上偵卷第28頁 │ │ │
│ │ │ │ │ │ 至第32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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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被害人○○○│被告在蝦皮拍賣平│於不詳時間購│105 年4 月15日│1.證人即被害人○○○於警詢│丁小芹以網際網路對│起訴書附表│
│ │ │臺網站上刊登販賣│買皮夾1只 │下午3 時53分許│ 中之證述(見新北地檢105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二編號6 │
│ │ │右列皮夾之訊息及│ │匯款5,166 元至│ 年度偵字第23996 號卷第65│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相片後,適○○○│ │同上帳戶 │ 頁至第66頁)。 │月,未扣案之犯罪所│ │
│ │ │上網瀏覽上開販賣│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得新臺幣伍仟壹佰陸│ │
│ │ │訊息及相片,誤信│ │ │ 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拾陸元沒收,於全部│ │
│ │ │被告有販賣右列皮│ │ │ 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夾之真意,乃以5,│ │ │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166 元之價格購買│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其價額。 │ │
│ │ │右列皮夾,並依約│ │ │ 1份(見同上偵卷第67頁至 │ │ │
│ │ │匯款至被告指定之│ │ │ 第68頁、第70頁、第72頁)│ │ │
│ │ │金融帳戶。 │ │ │ 。 │ │ │
│ │ │ │ │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明細│ │ │
│ │ │ │ │ │ 表翻派照片1張(見同上偵 │ │ │
│ │ │ │ │ │ 卷第73頁)。 │ │ │
│ │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 │ │ │
│ │ │ │ │ │ 年6月29日儲字第000000000│ │ │
│ │ │ │ │ │ 1號函檢送之左列郵局帳戶 │ │ │
│ │ │ │ │ │ 立帳申請書及客戶歷史交易│ │ │
│ │ │ │ │ │ 清單各1份(見同上偵卷第7│ │ │
│ │ │ │ │ │ 5頁至第84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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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告訴人○○○│被告在蝦皮拍賣平│於不詳時間購│於105 年4 月27│1.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丁小芹以網際網路對│起訴書附表│
│ │ │臺網站上刊登販賣│買後背包1只 │日下午3 時55分│ 中之證述(見新北地檢105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二編號7 │
│ │ │右列後背包之訊息│ │許匯款1,425 元│ 年度偵字第23996 號卷第59│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及相片後,適李羿│ │至同上帳戶 │ 頁至第60頁)。 │月。 │ │
│ │ │萱上網瀏覽上開販│ │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 │ │
│ │ │賣訊息及相片,誤│ │ │ 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 │ │信丁小芹有販賣右│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 │ │
│ │ │列後背包之真意,│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乃以1,425 元之價│ │ │ 表各1份(見同上偵卷第62 │ │ │
│ │ │格購買右列後背包│ │ │ 頁至第64頁)。 │ │ │
│ │ │,並依約匯款至被│ │ │ │ │ │
│ │ │告指定之金融帳戶│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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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被害人000000│被告在蝦皮拍賣平│105 年5 月4 │105年5月5日上 │1.證人即被害人00000000 000│丁小芹以網際網路對│起訴書附表│
│ │00 │臺網站上刊登販賣│日上午10時39│午11時許匯款1,│ 000000000 於警詢中之證述│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二編號8 │
│ │00000000000 │右列化妝品之訊息│分許購買彩妝│398 元至同上帳│ (見新北地檢105 年度偵字│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及相片後,適Cinz│品2個 │戶 │ 第23996 號卷第43頁至第44│月。 │ │
│ │ │oriZ 00000000000│ │ │ 頁)。 │ │ │
│ │ │上網瀏覽上開販賣│ │ │2.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 │ │
│ │ │訊息及相片,誤信│ │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丁小芹有販賣右列│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 │彩妝品之真意,乃│ │ │ 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 │ │
│ │ │以1,398 元之價格│ │ │ 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 │
│ │ │購買右列化妝品,│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 │ │
│ │ │並依約匯款至被告│ │ │ 份(見同上偵卷第45頁、第│ │ │
│ │ │指定之金融帳戶。│ │ │ 47頁至第48頁)。 │ │ │
│ │ │ │ │ │3.無摺存款之存款人收執單據│ │ │
│ │ │ │ │ │ 1 紙(見同上偵卷第50頁)│ │ │
│ │ │ │ │ │ 。 │ │ │
│ │ │ │ │ │4.拍賣帳號「queen9」於蝦皮│ │ │
│ │ │ │ │ │ 拍賣平臺網站之對話訊息紀│ │ │
│ │ │ │ │ │ 錄1份(見同上偵卷第51頁 │ │ │
│ │ │ │ │ │ 至第57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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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告訴人○○○│被告在蝦皮拍賣平│105 年5 月5 │105年5月6日下 │1.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丁小芹以網際網路對│起訴書附表│
│ │ │平臺網站上刊登販│日下午5 時40│午2時42分許匯 │ 中之證述(見新北地檢105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二編號9 │
│ │ │賣右列修容盤之訊│分許購買修容│款880元至同上 │ 年度偵字第23996 號卷第33│財罪,處有期徒刑柒│ │
│ │ │息及相片後,適黃│盤1 個 │帳戶 │ 頁至第34頁)。 │月。 │ │
│ │ │旻萱上網瀏覽上開│ │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 │ │
│ │ │販賣訊息及相片,│ │ │ 新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誤信丁小芹有販賣│ │ │ 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右列修容盤之真意│ │ │ 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 │ │
│ │ │,乃以880 元之價│ │ │ 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受│ │ │
│ │ │格購買右列修容盤│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並依約匯款至丁│ │ │ 式表各1 份(見同上偵卷第│ │ │
│ │ │小芹指定之金融帳│ │ │ 35頁、第37頁至第38頁) │ │ │
│ │ │戶。 │ │ │3.拍賣帳號「queen9」於蝦皮│ │ │
│ │ │ │ │ │ 拍賣平臺網站之對話訊息紀│ │ │
│ │ │ │ │ │ 錄1 份(見同上偵卷第40頁│ │ │
│ │ │ │ │ │ )。 │ │ │
│ │ │ │ │ │4.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 │ │ │ │ 易明細表1紙(見同上偵卷 │ │ │
│ │ │ │ │ │ 第41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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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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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是否和解及和解金額(單位:│是否原諒被告 │
│ │(即買家) │新臺幣) │ │
├──┼───────┼─────────────┼──────────┤
│ 1 │告訴人○○○ │已和解,被告已全額支付和解│否(本院卷第325 頁本│
│ │ │金60,000元(本院卷第415 、│院公務電話紀錄) │
│ │ │483 、659頁)。 │ │
├──┼───────┼─────────────┼──────────┤
│ 2 │告訴人○○○ │已和解,被告已全額支付和解│是(原審卷第68頁正面│
│ │ │金60,500元(原審卷第68頁正│至第69頁正面之調解筆│
│ │ │面至第69頁、第117 頁) │錄) │
├──┼───────┼─────────────┼──────────┤
│ 3 │告訴人○○○ │未和解(告訴人○○○無和解│否(本院卷第551 頁本│
│ │ │意願)。 │院公務電話紀錄) │
├──┼───────┼─────────────┼──────────┤
│ 4 │被害人○○○ │已和解,被告已全額支付和解│是(見本院卷第613 頁│
│ │ │金31,819元(偵字第2922號卷│) │
│ │ │第88-1頁) │ │
├──┼───────┼─────────────┼──────────┤
│ 5 │告訴人○○○ │已和解,被告已全額支付和解│是(原審卷第68頁正面│
│ │ │金4,146 元(原審卷第68頁正│至第69頁) │
│ │ │面至第69頁、第153 頁)。 │ │
├──┼───────┼─────────────┼──────────┤
│ 6 │告訴人○○○ │已和解,被告已全額支付和解│是(本院卷第327 頁)│
│ │ │金6,380 元(原審卷第68頁正│ │
│ │ │面至第69頁、第118 頁)。 │ │
├──┼───────┼─────────────┼──────────┤
│ 7 │告訴人○○○ │已和解,被告已全額支付和解│是(本院卷第327 頁)│
│ │ │金10,919元(原審卷第155 頁│ │
│ │ │) │ │
├──┼───────┼─────────────┼──────────┤
│ 8 │告訴人○○○ │已和解,被告已全額支付和解│無法聯繫確認(本院卷│
│ │ │金11,602元(原審卷第170 、│第325 頁) │
│ │ │171 頁) │ │
├──┼───────┼─────────────┼──────────┤
│ 9 │被害人○○○ │未和解(因被害人○○○經通│無法聯繫確認(本院卷│
│ │ │知未參與調解程序,其所留市│第329 頁) │
│ │ │內電話號碼為空號、行動電話│ │
│ │ │門號經接通後,接聽者稱該門│ │
│ │ │號之使用者並非被害人○○○│ │
│ │ │,見原審卷第133 頁)。 │ │
├──┼───────┼─────────────┼──────────┤
│10 │告訴人○○○ │已和解,被告已全額支付和解│是(本院卷第477 頁)│
│ │ │金1,425 元(原審卷第127 、│ │
│ │ │165 頁) │ │
├──┼───────┼─────────────┼──────────┤
│11 │被害人00000000│已和解,被告已全額支付1,39│否(本院卷第325 頁)│
│ │00000000000 │8 元(原審卷第156 頁) │ │
├──┼───────┼─────────────┼──────────┤
│12 │告訴人○○○ │已和解,被告已全額支付和解│是(本院卷第325 頁)│
│ │ │金880 元(原審卷第160 、 │ │
│ │ │164 頁)。 │ │
├──┼───────┼─────────────┼──────────┤
│13 │商標權人瑞士商│未和解(商標權人無和解意願│否(本院卷第441 頁)│
│ │香奈兒股份有限│,見本院卷第441 頁) │ │
│ │公司 │ │ │
├──┼───────┼─────────────┼──────────┤
│14 │商標權人台灣凡│已和解,被告已全額支付和解│是(本院卷第615 至62│
│ │迪股份有限公司│金107,000 元(本院卷第615 │3 頁) │
│ │ │至623 頁) │ │
├──┼───────┼─────────────┼──────────┤
│15 │商標權人英國商│未和解(商標權人未回應,本│無法聯繫確認 │
│ │思戴樂麥卡尼有│院卷第610頁) │ │
│ │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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