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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刑秘聲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刑秘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微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龔志成 代 理 人 張淑美律師 相 對 人 李國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高愛增、李崇賢、許景安、嚴志文間妨害秘密罪案 件(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3號),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秘 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國盛律師就「聲請人微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一○ 四年度民著上更㈠字第一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所提 出之光碟①、③所有內容」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 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理由:  1、聲請人之業務乃研發高畫質多視窗多媒體監控功能產品, 及專門生產高端監控設備「多畫面分割處理器」,而「多 畫面分割處理器」屬於技術門檻極高、銷路極為封閉之產 業,聲請人歷經多年研發、測試、修改始開發完成,全球 僅約有少數幾家製造商有能力研發生產類似功能之產品, 而臺灣地區更僅有聲請人始具備研發製造能力。聲請人於 92年間為開發新型之「多畫面分割處理器」,特別耗費鉅 資組織研究團隊,研發出「Galaxy」、「Cosmos」兩項多 分割影像系統「人機介面控制程式」電腦程式著作並將該 兩項電腦程式著作使用於聲請人所生產之 VCC、MCC、ACC 、RAINIER等系列產品,而聲請人於本院104年度民著上更 ㈠字第1 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中所提出之光 碟①、③包含聲請人上開電腦程式內容,非一般涉及該類 資訊之人所知,具有實際之經濟價值,且聲請人已採取合 理之保密措施,該電腦程式內容自屬於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此外,本院104年度民著上更㈠字第1號事件承審法官前 囑託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下稱臺經院)針 對上開電腦程式內容進行鑑定,並出具民國107年2月14日 鑑定報告、同年5 月23日鑑定補充報告說明,其中皆包含 有聲請人「Galaxy」、「Cosmos」電腦著作之部分內容, 皆有保密之必要,是本院104年度民著上更㈠字第1號事件 已針對該事件被告周鎮坤、高愛增、李崇賢、許景安、嚴 志文、唐慰祖及訴訟代理人楊長岳律師等人核發秘密保持 命令(詳聲證1、本院107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 2、查本件妨害秘密案件與本院104年度民著上更㈠字第1號事 件基礎事實相同,且證據亦互相援用,相對人即被告等人 之辯護人李國盛律師亦可透過閱卷等方式閱覽前開所述之 鑑定報告而獲知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如相對人就該營業秘 密為實施訴訟以外目的之使用,將妨害聲請人之營業活動 ,自有限制相對人開示及使用之必要。爰依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如聲請事 項所載等語。 (二)聲請事項: 下列證據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3 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開示:  1、聲請人於本院104年度民著上更㈠字第1號侵害著作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事件中所提出之光碟①、③所有內容。 2、鑑定機關臺經院所出具之107年2 月14日鑑定報告、同年5 月23日鑑定補充報告說明中有關聲請人所有之「Galaxy」 、「Cosmos」電腦著作之所有內容。 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 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當事人或第三 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 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 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 ,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 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 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 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 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 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 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 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關於聲請人於本院104年度民著上更㈠字第1號侵害著作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中所提出之光碟①、③所有內容部分 : 聲請人於本院104 年度民著上更㈠字第1 號侵害著作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中所提出之光碟①、③所有內容,於該 案審理中經送請臺經院進行鑑定,並經該院先後出具 107 年2月14日鑑定報告及同年5月23日鑑定補充說明,嗣因本 院審理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3號妨害秘密罪案件,依職 權調閱該案全卷後,並影印上開鑑定報告、鑑定補充說明 附卷(參本院卷一第274至315頁、本院卷二第268至273頁 反面)。審酌上開鑑定光碟①、③之內容及鑑定報告、鑑 定補充說明中有關聲請人之「Galaxy」、「Cosmos」電腦 程式內容,認聲請人主張上開鑑定光碟①、③之內容非一 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具有實際經濟價值,且聲請 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而屬其營業秘密等語,尚堪採 信,如相對人為實施訴訟以外目的而使用,勢將妨害聲請 人之營業活動,故有限制本案被告之共同選任辯護人即相 對人開示及使用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對相對人核發秘密 保持命令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關於鑑定機關臺經院所出具之107年2月14日鑑定報告、同 年5月23日鑑定補充報告說明中有關聲請人所有之「Galaxy 」、「Cosmos」電腦著作之所有內容部分: 臺經院所出具之107年2 月14日鑑定報告、同年5月23日鑑 定補充報告說明,業經本案被告高愛增、李崇賢、許景安 、嚴志文共同選任之辯護人楊長岳律師、相對人李國盛律 師分別於107年3月8日、同年8月16日聲請閱卷(參本院卷 二第1、291頁),而已獲悉其內容。是相對人既已知悉相 關內容,此部分聲請自不合於首揭規定之要件,而無權利 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 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13條 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駁回部分,得於5日內抗告;准許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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