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
裁定
107年度刑秘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微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龔志成
代 理 人 張淑美
律師
相 對 人 李國盛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高愛增、李崇賢、許景安、嚴志文間
妨害秘密罪案
件(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3號),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秘
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國盛律師就「聲請人微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一○
四年度民著上更㈠字第一號侵害
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所提
出之光碟①、③所有內容」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
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一)聲請理由:
1、聲請人之業務
乃研發高畫質多視窗多媒體監控功能產品,
及專門生產高端監控設備「多畫面分割處理器」,而「多
畫面分割處理器」屬於技術門檻極高、銷路極為封閉之產
業,聲請人歷經多年研發、測試、修改始開發完成,全球
僅約有少數幾家製造商有能力研發生產類似功能之產品,
而臺灣地區更僅有聲請人始具備研發製造能力。聲請人於
92年間為開發新型之「多畫面分割處理器」,特別耗費鉅
資組織研究團隊,研發出「Galaxy」、「Cosmos」兩項多
分割影像系統「人機介面控制程式」電腦程式著作並將該
兩項電腦程式著作使用於聲請人所生產之 VCC、MCC、ACC
、RAINIER等系列產品,而聲請人於本院104年度民著上更
㈠字第1 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中所提出之光
碟①、③包含聲請人上開電腦程式內容,非一般涉及該類
資訊之人所知,具有實際之經濟價值,且聲請人已採取合
理之保密措施,該電腦程式內容自屬於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此外,本院104年度民著上更㈠字第1號事件承審法官前
囑託財團
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下稱臺經院)針
對上開電腦程式內容進行
鑑定,並出具民國107年2月14日
鑑定報告、同年5 月23日鑑定補充報告說明,其中皆包含
有聲請人「Galaxy」、「Cosmos」電腦著作之部分內容,
皆有保密之必要,是本院104年度民著上更㈠字第1號事件
已針對該事件被告周鎮坤、高愛增、李崇賢、許景安、嚴
志文、唐慰祖及
訴訟代理人楊長岳律師等人核發秘密保持
命令(詳聲證1、本院107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
2、查本件妨害秘密案件與本院104年度民著上更㈠字第1號事
件基礎事實相同,且
證據亦互相援用,相對人即被告等人
之
辯護人李國盛律師亦可透過
閱卷等方式閱覽前開所述之
鑑定報告而獲知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如相對人就該營業秘
密為實施訴訟以外目的之使用,將妨害聲請人之營業活動
,自有限制相對人開示及使用之必要。爰依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如聲請事
項
所載等語。
(二)聲請事項:
下列證據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3
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開示:
1、聲請人於本院104年度民著上更㈠字第1號侵害著作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事件中所提出之光碟①、③所有內容。
2、
鑑定機關臺經院所出具之107年2 月14日鑑定報告、同年5
月23日鑑定補充報告說明中有關聲請人所有之「Galaxy」
、「Cosmos」電腦著作之所有內容。
二、
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裁定不
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
當事人或第三
人就其
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
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
他造當事人、代理人、
輔佐人
或其他
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
,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
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
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
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
之虞,致有限
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
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
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
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關於聲請人於本院104年度民著上更㈠字第1號侵害著作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中所提出之光碟①、③所有內容部分
:
聲請人於本院104 年度民著上更㈠字第1 號侵害著作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中所提出之光碟①、③所有內容,於該
案審理中經送請臺經院進行鑑定,並經該院先後出具 107
年2月14日鑑定報告及同年5月23日鑑定補充說明,
嗣因本
院審理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3號妨害秘密罪案件,依職
權調閱該案全卷後,並影印上開鑑定報告、鑑定補充說明
附卷(參本院卷一第274至315頁、本院卷二第268至273頁
反面)。
審酌上開鑑定光碟①、③之內容及鑑定報告、鑑
定補充說明中有關聲請人之「Galaxy」、「Cosmos」電腦
程式內容,認聲請人主張上開鑑定光碟①、③之內容非一
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具有實際經濟價值,且聲請
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而屬其營業秘密等語,尚
堪採
信,如相對人為實施訴訟以外目的而使用,勢將妨害聲請
人之營業活動,故有限制本案被告之共同
選任辯護人即相
對人開示及使用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對相對人核發秘密
保持命令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關於鑑定機關臺經院所出具之107年2月14日鑑定報告、同
年5月23日鑑定補充報告說明中有關聲請人所有之「Galaxy
」、「Cosmos」電腦著作之所有內容部分:
臺經院所出具之107年2 月14日鑑定報告、同年5月23日鑑
定補充報告說明,業經本案被告高愛增、李崇賢、許景安
、嚴志文共同選任之辯護人楊長岳律師、相對人李國盛律
師分別於107年3月8日、同年8月16日聲請閱卷(參本院卷
二第1、291頁),而已獲悉其內容。是相對人既已知悉相
關內容,此部分聲請自不合於
首揭規定之要件,而無權利
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 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13條
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本
裁定駁回部分,得於5日內
抗告;准許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