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虹光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明峯
訴訟
代理人 桂齊恒
律師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被
上訴人 黃煥忠
黃秋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吳承祐律師
李怡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違反
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對於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105 年度智附民字第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
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抄襲仿製之產品款式致其受有損
害,故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2 項第2 款之計算方式,請求被
告連帶賠償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新台幣21,671,820元云云
。惟查被上訴人黃煥忠及黃秋惠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
經原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8 號判決諭知無
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107 年度刑智
上易字第39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有各該判決書1 份在卷
可
憑。依
首揭規定,原審
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
不合,上訴人
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
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繳交第三審上訴裁判費,其未表明
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
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
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詳附註)所定關
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2 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
院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