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紅創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慧生
被 告 哿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黃慧華
被 告 杜興泰
上三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
洪郁棻律師
陳政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6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1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
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
略以:
其分別於民國102 年11月16日及103 年3 月1 日,向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核准取得「倒立花束」圖樣及「PH
ILIP B .」文字之商標權(註冊/ 審定號分別為00000000、
00000000號,下合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護髮油、護髮
品、頭髮造型劑、沐浴精、洗髮精等商品,現仍在商標權
期
間,
詎被告哿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哿鑫公司)、黃慧
華、杜興泰未經原告同意自美國進口附有系爭商標之商品,
並在各大網站任意刊登散佈未經授權之網路廣告於商業行銷
,並自行授權第三人,惡意侵害原告權益,侵權行為至今仍
未停止,使原告蒙受極大損失,應依商標法第71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以零售單價1,500 倍作為所受損害之計算,另杜
興泰、黃慧華為被告哿鑫公司前後任負責人,應分別依公司
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與被告哿鑫公司負連帶責任,爰依商標
法第69條第1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提起本件請求,
並聲明:㈠哿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杜興泰,應連帶給付紅
創意公司新台幣(下同)171,225,000 元,並以
起訴狀
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利息計算之利息
。㈡哿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慧華,應連帶給付紅創意公
司171,225,000 元,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利息計算之利息。㈢上開任一
當事人為
給付,其餘當事人免給付之義務。㈣訴訟相關費用由被告負
擔(見本院卷二第33、35頁)。
二、被告答辯略以:
原告105 年5 月7 日以前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權已罹於消
滅時效;被告在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即善意使用系爭商標,
依商標法第36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不受原告商標權效力所
拘束;被告平行輸入之商品為PHILIP B .公司原廠商品,依
商標法第36條第2 項規定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原告以1,50
0 倍計算損害,與原告實際損害額顯不相當。原告請求無理
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慧華、杜興泰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
院將原判決撤銷,
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
首揭規定,原告於
本院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