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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附民上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天成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家正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複 代理 人 湯其瑋律師 被 上訴 人 祥閎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李文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 年 度智附民字第3 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 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祥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閎公 司)、李文誠為銷售被上訴人祥閎公司生產自銷之「日虎瞬 冷移動式水冷氣,未經上訴人同意或授權,自民國105年4月 間起,在「Pchome Online商家街-全球家電網」銷售平台廣 告中,重製上訴人所有之「大家源」品牌水冷扇產品之「降 溫原理工程」圖形著作,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爰依著 作權法第10條前段、第84條、第88條第1、2項規定,請求被 上訴人排除侵害,並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查,被上訴人 祥閎公司、李文誠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原審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於107年5 月24日以106年度智易字第25號判決諭 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107 年度 刑智上易字第4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審駁 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 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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