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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附民上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旭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威佐 上 訴 人 香港豐成有限公司(FUNG SHING COMPANY LIMITED              ) 代 表 人 許季明 被上訴人  宇陽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吳泰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商標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5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 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李翰洲律師於審判期日雖表明受上訴人旭曄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旭曄公司)委任到庭,委任狀後補(見本院卷第26 0 頁),然旭曄公司庭後具狀表示因訴訟成本考量故不委任 李翰洲律師,並否認李翰洲律師於審判期日代理之效力(見 本院卷第264 至265 頁),是應認旭曄公司未到庭。本件上 訴人旭曄公司、上訴人香港豐成有限公司(下稱香港豐成公 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498 條規定,得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刑事案件之 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 、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27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業經檢察官起訴在 案(105 年度偵續字第14087 號、106 年度偵字第6628號) ,共犯○○○於民國105 年4 月下旬,向新加坡必威數碼有 限公司(下稱新加坡必威公司)取得其上顯示「UCLEAR」商 標之HBC200無線藍芽耳機至少20台,另於105 年6 月間違法 進口200 台,被上訴人則自105 年5 月24日起至同年6 月27 日止,明確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至少3 次,銷售3 台以上,上 訴人旭曄公司、香港豐成公司原本業績良好,但在被上訴人 與○○○共同侵權行為後,目前台灣地區業務全面停擺,因 渠等究竟違法進口、銷售多少數量之耳機,上訴人難以求證 ,為此,爰依商標法第71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請求被上訴 人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500 倍,作為所受損害 之計算,即新台幣340 萬元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吳泰緯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原審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智易字第1 號判決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107 年度刑智上易 字第72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有各該判決書1 份在卷可憑。 依首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 490 條前段、第368 條、第49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