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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附民上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曉譽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曉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宗德律師       林哲健律師 被上訴人  丁育祺 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 度智附民字第16號,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 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丁育祺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戒指、 對戒等,係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下稱系爭美 術著作),並明知其於不詳時間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Pete r 陳」之香港商人所購入如附表所示戒指,係侵害上訴人系 爭美術著作之重製物,竟於購入後將之公開陳列在其所經營 之逢甲銀樓內,並販賣散布予不特定人牟利。於民國(下 同)103 年9 月16日晚上6 時30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 表所示之戒指共15枚。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 2 項之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嫌,並依刑 事訴訟法第487 條之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認有著作權 法第88條第2 項難以證明實際損害之情,爰依同法第88條第 3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云云。惟查,被上訴人丁育祺被訴 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原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智 易字第82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 亦經本院107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 首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 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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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