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敏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 年度
智易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5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4176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陳淑敏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
意圖販賣而陳列
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淑敏係址設基隆市○○區○○○街○○號3 樓「徠翠精品服
飾店」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分
別為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而
享有商標權之商標,且仍在權利
期間,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
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
非法販賣仿冒上開商標文字及圖樣之商品。陳淑敏於民國10
6 年8 月1 日12時起之某時,透過不詳管道取得如附表二所
示商品後,明知該等商品之商標圖樣,均係未經附表一所示
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仿冒商標商品,竟為牟利,基於販
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在「徠翠精品服飾店」營業場所
內,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供不特
定人出價購買。
嗣於107 年4 月11日14時49分左右,在「徠
翠精品服飾店」
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
商品。
二、案經美商昂德亞摩公司、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
責任公司、 AMER SPORTS CANADA INC. 、卡文克雷恩商標
信託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一、程序事項(關於
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指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
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判決所引用之
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於審判
期日,對
證據能力均無意見,且
迄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
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不宜作
為證據之情事,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是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另本判決引用之
非供述證
據,亦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均不爭
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
情形,因此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
上開事實,
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承認,並有如附表
二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扣案可佐,且有如附表一所示註冊
審定號之商標附卷
可稽,更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
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仿冒報告書
(附表一編號1~3 之商標)1 份、侵權市值表,理律
法律事
務所出具之仿冒報告書(附表一編號4~5 之商標)、侵權市
值表各1 份,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仿冒
品判定報告書1 份(附表一編號6 之商標),貞觀法律事務
所出具之仿冒報告書1 份(附表一編號7~9 之商標),貞觀
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仿冒報告書1 份(附表一編號10~11 之商
標),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仿冒報告書(附表
一編號12~17 之商標),蒙克雷爾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仿
冒報告書(附表一編號18之商標),寰灜法律事務所刑事
告
訴狀所附之商品仿冒報告書1 份(附表一編號19~26 之商標
),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所出具
告訴狀暨陳報狀所附之
仿冒報告(附表一編號27~32 之商標)、查扣物估價表,台
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Nike產品仿冒報告書(附表一編
號33~34 之商標)、估價表等
書證在卷
可憑,足認被告之
自
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
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
科刑
檢察官雖認為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然查,檢察官並未舉出被告有販賣出仿冒商標商品之證據
,全案亦僅被告自白有販賣情事,但被告之自白不可以為唯
一證據,在無其他事證可佐下(尤其檢察官並未說明被告販
賣的具體金額與交易商品為何),自不得僅憑被告之自白,
即為被告已有賣出仿冒品之不利之認定。惟被告明知為仿冒
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行足以認定,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
列罪。被告
論罪科刑之條文均為同法條,自無援引刑事訴訟
法第300 條
予以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又刑事法上
所稱之「
陳列」行為,本具有時間延續性,係
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
產品之陳列行為,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仍屬行為之繼
續,應僅論以一罪。
(三)原審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對
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破壞我國致力
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實屬不該,且被告
犯後
雖坦承犯行,但迄未與
告訴人達成
和解,賠償其損失,行為
之危害程度非輕,兼衡被查獲仿品數量達1981件,價值不斐
,被告前已有違反商標法案件之犯罪紀錄兩次(第一次經檢
察官
緩起訴處分確定,第二次判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確定),
仍不知悛悔,再犯本案,之後又再犯遭警查獲(現亦於原法
院審理中),亦據被告
自承屬實,益徵被告並無悔改之心,
兼衡被告之
智識程度,業商,家境小康暨其犯罪之目的、手
段等一切情狀,從重量處有期徒刑7 月以示
懲儆,固非無見
。惟查,於原審判決後被告業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
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和解,及
與美商昂德亞摩公司達成調解,有和解書、保證書、調解筆
錄、匯款書等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41頁、第141 頁),復
與至本院蒞庭之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和解,亦有
和解書、保證書各一份可稽(見本院卷第169 、171 頁),
並出售住屋籌措和解費用,及將被查獲之「徠翠精品服飾店
」關閉,以示不再犯之決心,為原審所未及審酌,加以被告
羅患巴金森氏症、左側肺部良性腫瘤切除、左下肢腫瘤切除
(診斷書見原審卷第181 至185 頁),身體狀況不佳,且年
紀大不適宜執行
等情況,因認被告上訴請求改判較輕刑度為
有理由,爰將原判決罪刑部分撤銷改判有期徒刑陸月,並
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勵自新。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
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原審依商標法第98條
規定予以
宣告沒收,則無不合,此部分被告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
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
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耀德提起公訴,檢察官孫冀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
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被仿冒之商標
┌──┬──────┬──────────────┬───────────┐
│編號│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商標權利期間(民國年/ │
│ │ │ │月/日) │
├──┼──────┼──────────────┼───────────┤
│ 1 │00000000 │昂德亞摩公司 │095/08/01~115/07/31 │
├──┼──────┼──────────────┼───────────┤
│ 2 │00000000 │同上 │095/09/01~115/08/31 │
├──┼──────┼──────────────┼───────────┤
│ 3 │00000000 │安得艾默公司 │094/12/01~114/11/30 │
├──┼──────┼──────────────┼───────────┤
│ 4 │00000000 │諾菲斯服飾公司 │095/08/01~115/07/31 │
├──┼──────┼──────────────┼───────────┤
│ 5 │00000000 │同上 │095/09/01~115/08/31 │
├──┼──────┼──────────────┼───────────┤
│ 6 │00000000 │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101/01/16~111/01/15 │
├──┼──────┼──────────────┼───────────┤
│ 7 │00000000 │阿迪達斯公司 │097/02/01~117/01/31 │
├──┼──────┼──────────────┼───────────┤
│ 8 │00000000 │同上 │097/02/01~117/01/31 │
├──┼──────┼──────────────┼───────────┤
│ 9 │00000000 │同上 │088/06/16~111/10/31 │
├──┼──────┼──────────────┼───────────┤
│ │00000000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086/07/01~109/11/15 │
├──┼──────┼──────────────┼───────────┤
│ │00000000 │同上 │086/08/01~116/01/31 │
├──┼──────┼──────────────┼───────────┤
│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94/05/16~114/05/15 │
├──┼──────┼──────────────┼───────────┤
│ │00000000 │同上 │101/12/01~111/11/30 │
├──┼──────┼──────────────┼───────────┤
│ │00000000 │同上 │087/08/01~117/06/30 │
├──┼──────┼──────────────┼───────────┤
│ │00000000 │同上 │087/02/16~117/01/15 │
├──┼──────┼──────────────┼───────────┤
│ │00000000 │同上 │087/12/16~117/03/15 │
├──┼──────┼──────────────┼───────────┤
│ │00000000 │同上 │094/11/16~114/11/15 │
├──┼──────┼──────────────┼───────────┤
│ │00000000 │蒙克雷爾股份公司 │099/09/16~109/09/15 │
├──┼──────┼──────────────┼───────────┤
│ │00000000 │加拿大商‧亞克特瑞希裝備公司│100/04/01~110/03/31 │
│ │ │(經 AMER SPORTS CANADA INC.│ │
│ │ │合併) │ │
├──┼──────┼──────────────┼───────────┤
│ │00000000 │同上 │095/07/16~115/07/15 │
├──┼──────┼──────────────┼───────────┤
│ │00000000 │同上 │095/07/16~115/07/15 │
├──┼──────┼──────────────┼───────────┤
│ │00000000 │同上 │101/12/16~111/12/15 │
├──┼──────┼──────────────┼───────────┤
│ │00000000 │同上 │101/12/16~111/12/15 │
├──┼──────┼──────────────┼───────────┤
│ │00000000 │同上 │100/04/01~110/03/31 │
├──┼──────┼──────────────┼───────────┤
│ │00000000 │同上 │095/07/16~115/07/15 │
├──┼──────┼──────────────┼───────────┤
│ │00000000 │同上 │095/07/16~115/07/15 │
├──┼──────┼──────────────┼───────────┤
│ │00000000 │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069/10/16~109/10/15 │
├──┼──────┼──────────────┼───────────┤
│ │00000000 │同上 │083/08/01~109/10/15 │
├──┼──────┼──────────────┼───────────┤
│ │00000000 │同上 │086/06/16~116/06/15 │
├──┼──────┼──────────────┼───────────┤
│ │00000000 │同上 │088/01/01~117/12/31 │
├──┼──────┼──────────────┼───────────┤
│ │00000000 │同上 │088/06/16~108/06/15 │
├──┼──────┼──────────────┼───────────┤
│ │00000000 │同上 │088/06/16~108/06/15 │
├──┼──────┼──────────────┼───────────┤
│ │00000000 │美商皮奧爾斯公司 │068/10/01~108/09/30 │
├──┼──────┼──────────────┼───────────┤
│ │00000000 │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77/11/16~108/09/30 │
└──┴──────┴──────────────┴───────────┘
附表二:被查獲仿冒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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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之仿冒商品 │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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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始祖鳥上衣 │85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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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始祖鳥上衣 │7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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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始祖鳥褲子 │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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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始祖鳥外套 │20件 │
├──┼──────────────────────┼──────┤
│ 5 │始祖鳥外套 │58件 │
├──┼──────────────────────┼──────┤
│ 6 │NIKE上衣 │80件 │
├──┼──────────────────────┼──────┤
│ 7 │NIKE上衣 │42件 │
├──┼──────────────────────┼──────┤
│ 8 │NIKE外套 │10件 │
├──┼──────────────────────┼──────┤
│ 9 │NIKE外套 │30件 │
├──┼──────────────────────┼──────┤
│ │NIKE外套 │23件 │
├──┼──────────────────────┼──────┤
│ │NIKE褲子 │31件 │
├──┼──────────────────────┼──────┤
│ │THE NORTH FACE上衣 │79件 │
├──┼──────────────────────┼──────┤
│ │THE NORTH FACE褲子 │32件 │
├──┼──────────────────────┼──────┤
│ │THE NORTH FACE外套 │24件 │
├──┼──────────────────────┼──────┤
│ │JACKWOLFSKIN上衣 │1件 │
├──┼──────────────────────┼──────┤
│ │JACKWOLFSKIN褲子 │10件 │
├──┼──────────────────────┼──────┤
│ │CK外套 │18件 │
├──┼──────────────────────┼──────┤
│ │UNDER ARMOUR長褲 │80件 │
├──┼──────────────────────┼──────┤
│ │UNDER ARMOUR長褲 │80件 │
├──┼──────────────────────┼──────┤
│ │UNDER ARMOUR長褲 │74件 │
├──┼──────────────────────┼──────┤
│ │UNDER ARMOUR長褲 │60件 │
├──┼──────────────────────┼──────┤
│ │UNDER ARMOUR長褲 │66件 │
├──┼──────────────────────┼──────┤
│ │UNDER ARMOUR短褲 │83件 │
├──┼──────────────────────┼──────┤
│ │UNDER ARMOUR POLO衫 │81件 │
├──┼──────────────────────┼──────┤
│ │UNDER ARMOUR外套 │30件 │
├──┼──────────────────────┼──────┤
│ │UNDER ARMOUR外套 │30件 │
├──┼──────────────────────┼──────┤
│ │UNDER ARMOUR外套 │26件 │
├──┼──────────────────────┼──────┤
│ │UNDER ARMOUR長袖上衣 │64件 │
├──┼──────────────────────┼──────┤
│ │UNDER ARMOUR短袖上衣 │100件 │
├──┼──────────────────────┼──────┤
│ │UNDER ARMOUR短袖上衣 │52件 │
├──┼──────────────────────┼──────┤
│ │UNDER ARMOUR長袖上衣 │5件 │
├──┼──────────────────────┼──────┤
│ │UNDER ARMOUR長褲 │5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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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DER ARMOUR帽子 │2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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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DER ARMOUR內褲 │73件 │
├──┼──────────────────────┼──────┤
│ │UNDER ARMOUR長褲 │2件 │
├──┼──────────────────────┼──────┤
│ │UNDER ARMOUR外套 │2件 │
├──┼──────────────────────┼──────┤
│ │UNDER ARMOUR運動內衣 │1件 │
├──┼──────────────────────┼──────┤
│ │ADIDAS上衣 │70件 │
├──┼──────────────────────┼──────┤
│ │ADIDAS上衣 │70件 │
├──┼──────────────────────┼──────┤
│ │ADIDAS上衣 │31件 │
├──┼──────────────────────┼──────┤
│ │ADIDAS長褲 │19件 │
├──┼──────────────────────┼──────┤
│ │ADIDAS長褲 │60件 │
├──┼──────────────────────┼──────┤
│ │ADIDAS外套 │40件 │
├──┼──────────────────────┼──────┤
│ │ADIDAS外套 │30件 │
├──┼──────────────────────┼──────┤
│ │ADIDAS外套 │30件 │
├──┼──────────────────────┼──────┤
│ │ADIDAS外套 │30件 │
├──┼──────────────────────┼──────┤
│ │ADIDAS外套 │10件 │
├──┼──────────────────────┼──────┤
│ │PUMA長褲 │10件 │
├──┼──────────────────────┼──────┤
│ │PUMA上衣 │3件 │
├──┼──────────────────────┼──────┤
│ │MONCLER外套 │1件 │
├──┼──────────────────────┼──────┤
│ │LV帽子 │16件 │
└──┴──────────────────────┴──────┘